青少年网络直播监管法律问题探析

2021-02-07 19:48张诗彧
教育·综合视线 2021年12期
关键词:主播监管

张诗彧

一、前言

近年来,网络直播等新兴行业发展迅猛,直播带货、娱乐、社交等不断融合。根据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到2020年底,我国的互联网用户规模达到6.17亿人,其中,带货直播、游戏和体育直播、真人秀等用户最多。随着直播规模急速膨胀,直播的许多负面效应在不斷发酵,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平台另辟蹊径,打法律“擦边球”。部分网络直播含有色情、暴力、低俗等违法内容,严重干扰网络秩序,毒害着青少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政策研究报告》显示,青少年观看直播的比例达到45.2%,其中包括很大比例的14岁以下儿童。加强对网络直播的规范治理,健全监管机制,就明确参与直播活动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提出了新课题。

二、网络直播监管机制及青少年保护问题浅析

(一)当前网络直播监管机制分析

我国的网络直播监管包括国家和地方监管(政府监管)、行业协会监管、平台监管三个层次。

总体来说,网络直播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对直播平台的监管机制也处于不断研究和完善时期。在青少年保护方面,2019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增加了网络保护专章。2020年,为规范网络直播带货行为,《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先后出台。为进一步加强直播营销管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七部委出台《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于2021年5月25日正式施行。《办法》对直播营销平台管理、未成年人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提出了要求。

行业协会监管对于平台直播的制度建设起到重要引领作用,其核心目的是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为章程,但在实践中并不能起到监管主体的责任。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于2017发布全国第一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白皮书,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也于2019年制定了《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均对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要求。

平台监管具有先天性的技术优势和预防功能。比如,2016年北京网络文化协会与20余家从事直播的企业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要求平台不得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册通道、主播必须实名认证等具体措施,并提出建立违规主播名单通报机制等自律要求。大多平台据此进行了技术升级,对直播规范起到一定作用。

(二)青少年网络直播监管面临的问题

首先存在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到位的问题。当前监管缺乏对主播和用户行为的监管。主播与观众的互动是网络直播赖以发展的基础,疏于对主播和观众的监管会降低直播行业整体的监管力度,这也是导致直播低俗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平台以利益为导向,对注册用户监管不足,通常仅需手机号即可注册,可能会对未成年人造成影响。而且大多数没有时长限制,导致未成年人沉迷其中,被直播“绑架”。一课题组对重庆市中学生的调查问卷显示,每天接触网络直播的未成年人数量占所调样本的64.45%,甚至存在4.97%的未成年人日均接触时长高达两小时以上。虽然大多网站对未成年人做出提示,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前网络直播出现了更为严重的新问题,就是未成年人直接当主播,甚至出现未成年人脱衣暴露直播等极端现象。这些未成年人大多是被动参与,但也有禁不起诱惑主动参与。部分平台尽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能注册,但却不履行严谨的审核义务,无论如何都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

同时,对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不清。随着直播业的发展,网络直播中的公民隐私遭曝光案例比比皆是。主播在公共场所随意录影直播,丝毫不顾及对他人隐私的侵犯。例如,上海某出租车司机将运营过程中客人的语音和视频进行直播;北京某健身教练将健身房中女顾客的形体动作直播;某餐厅将餐厅监控进行直播,就餐男女因动作亲密被曝光。在一些直播平台上,能看到全国各地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极易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从另一方面考虑,一个新行业的发展必然带来相对应的矛盾,公民是否应该让渡部分个人权利保障行业的发展呢?俄罗斯和澳大利亚正是由于对他人隐私的高度保护导致直播行业发展缓慢,而生活记录类直播又是我国最受欢迎的类型。数据显示,我国网络消费者观看生活类的占比最高,为47.48%。如果仅仅将他人暴露在直播镜头之下,而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性的侵害,就视为对隐私权的侵害,可以预见,未来网络直播带来的法律纠纷案例会存在数不胜数的局面。隐私权问题与青少年保护问题交织在一起,给直播监管机制带来新的课题。

三、域外直播监管经验借鉴

网络直播在世界各国都是新兴行业,各个国家对平台监管的立法和执行力度有很大差别。各国共同的经验就是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些国家甚至将其作为直播监管的首要任务。

与我国不同的是,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以往的判例、成文法对直播行业进行监管和约束,其侧重点在于保护未成年人。比如美国国内的《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规定,Facebook、Google、Twitter等知名网站不得向13周岁以下儿童开放。2019年,Google曾因其视频平台YouTube涉嫌违反该法律而被处于1.7亿美元的天价罚款。由此可以看出,美国政府对直播行业进行管理的主要目标就是保护未成年人,防止不良信息通过网络直播向未成年人传播,对其造成身心负面影响。

欧盟在网络直播监管中,于2018年生效的《一般数据保护法案》规定,16岁以下未成年人须获得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签约,才能在社交媒体网站上进行注册及对其数据进行处理。在企业自律方面,对平台直播内容进行分类和标记,尽其所能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良有害信息。对此,国家视听监管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内容进行强制执行和处罚。此外,欧盟28个成员国也组成了欧洲视听媒体服务监管机构,有权评估共同监管的行业规范。

许多国家加强了对违法淫秽直播的监管。2014年,韩国《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修正案》规定,无论是对网站这一平台还是对主播、用户等个人都采取严格的资格准入限制。事后的处罚力度也很强,如网站对淫秽、违法和涉嫌诋毁他人名誉等内容在发现后没有及时进行删除等处理,或进行谋利等其他违规操作。同时,成立“有害信息举报中心”,对危害内容进行实时监控。一些国家高度重视对直播中公民隐私的保护,甚至为此牺牲了行业发展步伐。比如俄罗斯的生活类直播内容较少,原因就是触及公民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E3E075B4-CC19-47BA-A5D1-6A21AC1339B6

四、建立完善的网络直播监管机制对策研究

(一)发挥平台前置效能,形成“政府+平台”共同监管新机制

目前存在平台定位模糊等问题。当前对网络直播的监管,尤其是对用户和主播的监管,主要依赖平台自身,而平台自带的盈利属性和模糊定位造成了平台监管的局限性。我国网络直播的监管主要按照“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用户”顺次进行监管。直播乱象频发的背后,暴露了这一模式的短板。由于平台的盈利属性,且其不具有强制力作为保障,审核难度大,很难保证其效能和措施的执行。直播平台仅是企业性质,不具备看门人的性质和权力。

直播平台最重要的审核模式,就是加大对内容的审核力度。直播的审核不同于传统的文本审核,可以通过关键字抓取进行监测。视频的审核更多的是需要AI的支撑,但是,AI对于某些优化的虚假内容也存在检测不出的问题。所以人工审查仍应当重视,比如字节跳动这样规模的审核团队达几千人。

充分发挥平台前置监管程序的作用。各部门与平台的监管不应局限于对直播内容和主播事后的处罚和监管,可以在前置程序中对网络风气进行改善。针对主播,可以通过培训主播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向观众传播积极正确的价值观,在对主播的审查上,加大对主播资质素质的审查力度,建立强制性从业前许可申请制度。

从政府与平台共治的角度来看,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将部分权责划分给平台,寻找合适的治理机制,使平台真正发挥出监管效能。政府和平台对权责划分须明确,防止出现多头监管现象,形成“政府+平台”“行政+技术”的共同监管新机制。

(二)凸显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我国同世界各国一样,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几乎所有的互联网法律法规都对未成年人保护提出要求,最新的《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均对未成年人营销管理做出规定。当前共性问题就是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一方面,要加強内容审核,对未成年用户进行内容、时间设置以及不利于身心健康方面的限制;另一方面,严格管控未成年人参与不健康直播节目录制。对未成年人利用直播传达和接收信息的问题不应采取“一刀切”,一味的禁止反而会加剧青少年的逆反心理,造成更不良的后果,或是遏制青少年正确利用网络,扼杀其创造力。对未成年人的态度应当是正确引导而不是将其隔离在网络之外。应采取全面禁止还是有条件限制未成年人主播等问题,值得专业人士进一步研究实践得出结论,相关立法可以参考美国和欧盟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并加以细化。

(三)保护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隐私

隐私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未成年人隐私尤为重要。而网络直播中公民隐私频频被曝光。目前学界和业界争议比较多的,是如何平衡行业发展与隐私保护。我国作为网络直播创新大国,在许多新业态领域已领先于其他国家,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对互联网产业创新的包容性。既不能为了保护隐私而牺牲产业进步,也不能采取“散养式”发展模式。既要维护宪法尊严,又要保护国家和公众进步利益。以“如何界定公民隐私权在直播中遭受侵害”为例。目前很多直播选在商场、酒店、机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甚至健身房、泳池等私密性要求比较高的场所,极易暴露他人隐私。此时的“侵害”,是指隐私权实质受到侵害,还是只要暴露在该镜头下就视为侵害?前者可能更为合理,因为直播自身属性,难以避免存在与隐私保护相矛盾的地方,既要兼顾隐私,又不能对直播行业的发展全盘持消极态度。俄罗斯对公民隐私权的高度重视值得认可与学习,但是信息时代所具有的时代发展特色又让我们需要思考隐私与发展之间的权衡,隐私可能不得不需要让渡部分权利以顺应直播乃至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需要。我国对公共场所监控和网络直播公民隐私权保护上,还没有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出台。当前急需制定网络直播乃至互联网方面的专门规范,对公民权利保护和法律责任进行明晰界定,以减少未来可能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网络直播以其开放性,在给大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诸如色情、暴力等负面现象和法律问题。直播行业不加以监管和规范,不仅会直接损害用户或消费者的权益,还会影响互联网正常秩序。因此,一些前瞻性的法律要素需要得到进一步梳理,监管主体责任和监管对象、责任划分等需要得到厘清。本文仅对青少年网络直播的监管现状和面临问题进行了粗浅分析,借鉴美国、欧盟等国家在法律体系、对未成年人保护、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做法,希望能得到启示,制定符合我国实情的、可操作性强的网络直播法律。既要学习他国好的经验做法,又要剔除负面教训;既要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又要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推进网络直播平台监管模式和机制不断规范。E3E075B4-CC19-47BA-A5D1-6A21AC1339B6

猜你喜欢
主播监管
电视双城记:川渝主播共护长江源
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Monet Talks
浅论我国会计监管体制的创新
网络主播的生存状况调查
实施科学监管 增强治理效能
当主播需要什么装备?
网络主播:近半月收入不足5000元
网络主播:近半月收入不足5000元
监管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