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宇
随着“依法治国”的科学理念持续推进,我国青少年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日益凸显。《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是法治专册,教材中出现大量法律条文,以学生现有的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解读起来比较困难。通过联系生活、精选案例、创设情境、诱发思辨、知识迁移、自主探究等方法,可以简单有效地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小学阶段道德与法治教学秉持着“生活德育”的理念,法治教育采用的是散点与集中结合的方法,从而将法治教育的有关内容融入到相关的道德教育中。六年级前,教材采取了分散教育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纪律、规则等方面的法治意识教育。而《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是法治专册,目的在于让学生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培养其法治思维,提升其法治实践能力,能够让学生学以致用。虽然小学阶段的法治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条文教育以及法学理论教育,但本册教材中确实涉及了很多抽象的法律概念和难懂的法律条文,这加大了教学难度。这些法律常识,不仅对学生来说比较遥远,对很多教师而言,也是如此。其中,第八课《我们受特殊保护》第一课时“我们是未成年人”这一模块出现了很多有关不同年龄节点的法律条文,非常容易出现概念不清和混淆的情况。那么,要如何让学生简单有效地理解法律条文呢?我将结合课例谈谈自己的“一孔之见”。
一、联系生活,精选案例
(一)筛选热点新闻,精编案例
六年级上册的《道德与法治》以宪法为主线,对学生进行系统化的法治教育。教材中涉及很多专业的法律条文,这些条文具有科学性、严谨性。以六年级学生现有知识水平和现阶段的理解能力来解读这些条文,是具有一定的挑战的。教材是教学重要基础,只有准确地理解了教材,才能用好这本法治专册。除此之外,在教学中,我们可以基于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三贴近”原则,从中筛选出和学生生活有关的热点新闻,精编成案例故事,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的法律条文。在教学《我们受特殊保护》第一课时时,为了让学生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法律条文内容,我选取了最近比较热门的“国学热”案例:近年来,随着国学热的悄然升温,以唐诗宋词、四书五经、书法国画为代表的传统文化,不断受到家长和孩子们的热捧。有部分家长选择让孩子去社会经营的“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培训机构学习,而不让孩子去上一年级,去接受义务教育。通过案例,从学生感兴趣的新闻引入课堂话题,从道德讨论逐步过渡到法律知识学习的教学策略,既能够有效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课堂的积极性,又能引导他们从具体的案例中分析、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通过这个案例现象的分析,学生可以了解到有关法律条文: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和学生有关的热点新闻可以为法律条文学习提供鲜活的案例,作为法治教育的切入点,从而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让他们初步树立法治观念。
(二)甄选警示案例,正面引导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要谨慎对待生活中的违法警示案例。此类案例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能提高学生对法律条文的认知能力,另一方面它也会造成学生模仿等负面效应。因此,在教学中,我们要选择性地选取素材,将其中过于负面的信息隐去。在学习“14岁是因违法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的最低年龄”这条法律条文时,我出示了三则“犯罪要趁早”的警示案例:(1)12岁男童因为不满母亲管教太严伤害了母亲;(2)广西一个13岁女孩因为嫉妒同学长得好看,并且学习也好,便对女孩实施犯罪,如今依旧逍遥法外;(3)大连女孩受到伤害,行凶者未满14周岁,免于刑责被收容教养。三则案例中,我删掉了“持刀杀害”“杀死”等血腥词语,防止学生模仿犯罪。这三则案例重点不在于让学生了解未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为他们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是要让学生通过反面案例获得正面思考:正是这一规定,让部分不法未成年人知法犯法,钻了法律的空子。我们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因为自己未满18岁,就实施犯罪行为,14周岁以前不负刑事责任,是国家法律对我们的保护,不能变成我们犯罪的武器。
联系学生生活实际,以案释法,可以架起学生理解法律条文、树立法治意识的桥梁,能充分调动学生的思维热情,在道德思维与法律思维相互碰撞后,学会站在法律的宏观视角来看待问题,成为学生学习法律的有效方式之一。
二、创设情境,诱发思辨
在六年级上册的法治专册中,一些法律条文涉及到学生闻所未闻的专业术语。课堂上,若教师过度关注这些专业术语的文字化解释,学生还是比较难理解和消化的,因为这些专业术语超出了学生的现有认知水平。教师要将“生活化”的理念始终根植于自己的课堂,从学生感兴趣的内容出发设计,充分融合学生的生活经历、生活经验等来创设情境,引导学生进行讨论辨析,帮助学生实现由感性到理性的转变,从而有效地了解相应的法律条文。
在教学《我们受特殊保护》第一课时时,书中提到“8周岁是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分界。”“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是学生不太理解的、比较专业的法律词条,它们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呢?课堂上我首先“蜻蜓点水”地出示两者专业化的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因智力发育不成熟,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其法定代理人(父母)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由于智力的发展,有部分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在某些场合,可以通过自己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具有行为能力,超出自己智力、精神状况的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代理实施。接着,我创设了两个和学生平时生活相关的情境,让学生根据情境进行讨论理解。第一个情境是:7岁的小华经常拿着父母给的钱去商店买玩具,商店老板可以将玩具卖给他吗?第二个情境是:妈妈给11岁的小董两百元自己去书店买几本书,书店老板可以将书卖给他吗?通过具体的情境讨论,激发学生设身处地换位思考的潜能,进而在彼此不同的观点启发下进行多维度思考,从而使其了解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意思,它们通过是否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为劃分。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理解了专业术语的意思,接着再出示相应的法律条文,学生就能很好地理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1F3890C3-8A7A-49C8-B0DE-876920586D0F
法律不是悬浮在学生现实生活之上的抽象物,它与学生的生活息息相关。教师借助学习情境可以渗透学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要注意创设的情境尽量贴近学生的生活,使学生有认同感,提高法律条文学习的有效性。
三、自主探究,知识迁移
道德与法治课是现阶段课程改革的热点,但是通过调查,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填鸭式”的教学情况,一节课老师说的时间太长,学生被动接受,并不能将情感认知转化为内在的道德力量。六年级上册是法治专册,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比较生涩难懂,若老师只是一味地进行灌输,让学生读背相关内容,那么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更会觉得枯燥无趣。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引导学生进行知识迁移和自主探究,这样能激发学生主动参与学习和思考的兴趣,通过亲身体验获取知识并完善知识结构,以此培养其法治思维。
在教学《我们受特殊保护》第一课时时,通过出示案例、展开讨论、播放视频等方式让学生有效了解了一些有关年龄节点的法律条文。但一节课只有40分钟,教师对法律条文的讲解不可能面面俱到。基于此,教师可以在课前引导学生通过知识迁移、网络搜索、查询资料等方法进行自主探究。学生通过回顾之前的学习可以得知16周岁不仅是未成年人可以离开监护人单独居住的年龄节点,也是中国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年龄节点,这条法律条文可以在书本的25页找到。学生学习书本的55页可以了解到18岁是公民拥有选举权的年龄节点,同时通过课前的自主探究,学生可以了解到18周岁也是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最低年龄条件,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有体现。
探究是学生自主学习和独立思考的体现,但是在学生进行探究活动之前,教师要给予方向的指引和方法的指导。与此同时,学校可以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实践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学会自主解决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提出:“小学阶段,着重普及宪法常识,养成守法意识和行为习惯,让学生感知生活中的法、身边的法。”这强调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法治教育的实施势在必行。在法治专册教学时,我们一定要将法治教育与儿童现实生活相结合,谨慎地选择有热点的案例和违法警示案例。我们要创设和学生息息相关的情境,在情境下讨论,在讨论中理解。同时,我们要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和探究,实现知识的迁移和积累。通过以上三种方法可以使法律不再是高高在上的生硬條款,大大激发了学生参与学习的积极性,从而简单有效地理解法治专册中出现的各项法律条文。1F3890C3-8A7A-49C8-B0DE-876920586D0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