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北京自杀救助中“先警后医”现象的逻辑考察

2021-02-02 11:35刘长林雷乐街
安徽史学 2021年1期
关键词:自杀者医院

刘长林 雷乐街

(1.上海大学 历史系,上海 200444;2.安徽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民国时期,新与旧、传统与现代的社会观念和生活方式交叉重叠,因社会转型所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自杀作为一种极端行为日益严重,并日渐受到社会各界瞩目。

如何应对日益增多的自杀现象,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目前学界对于民国时期自杀应对、干预与救助机制从宏观上进行了一些探讨。(1)参见刘长林、彭小松:《歧路与拯救:1928年上海的自杀与政府应对》,《史学月刊》2013年第11期;侯艳兴、张济顺:《民国时期自杀干预与救助机制的历史考察》,《甘肃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但对于有关政府机构的自杀救助运行机制,如自杀紧急救治流程与效果等问题,尚待深入研究。本文主要关注自杀后的紧急送医救治问题。通过对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民国警察机关档案中的有关自杀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在自杀发生后,不少知情人首先选择报警,由警协同知情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本文拟从现代警政制度、自杀送医急救的空间距离与时间成本、自杀救治的经济成本等问题入手,解释“先警后医”现象的发生逻辑。

一、基于档案统计自杀救助中的“先警后医”现象

对于自杀这类具有高风险的突发性事件,在发生后需要立即送医,为救治赢得足够的治疗时间,但如何送医才能达到最佳抢救果,是与很多因素密切相关的问题。北京市档案馆藏与自杀有关的档案显示,自杀发现人往往首先寻求警察的帮助,在其协助下送往医院救治。从发生在1912到1949年间北京城区与自杀有关档案中,随机选取记载自杀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以及自杀地点、自杀方式、自杀原因、自杀结果、处理过程,尤其是救治过程等信息较为完整的373份档案来看,这一现象具有普遍性。

从一般档案的记载发现,自杀事件后报警大致包含以下三种情况:第一,自杀死亡,知情人报告警察,请求警察转请检察机关验尸。(2)按照当时的规定,凡是有死亡情况,需要报告警察,转请检察机关验尸,若系正常死亡,发给抬埋执照,准予葬埋。若属于他杀或属于涉及逼迫、虐待等刑事问题的自杀,则需要启动刑事侦察程序。第二,自杀行为中涉及刑事犯罪如威逼、虐待等,或涉及民事纠纷,则需要报警请求警方介入进行侦查、调解等处理。第三,自杀者尚未殒命,报告警察请求紧急救治。本文依据这373份档案作为样本,主要讨论第三种情况。本文将这种由知情人首先前往派出所报告警察,请求救治,然后由警察协同知情人将自杀者送往医院进行急救的现象,简称为“先警后医”现象。下面节选若干档案例示:

案例1-1:冯淑英吞服鸦片意图自杀

据界内大火药局十八号住户邱荣厚报告:伊院邻杨彭氏之外孙女冯淑英,年十七岁,因与伊外祖母因细故口角,一时心窄,由新街口大街荣记土药店内以十元钱购买烟泡二枚吞服,意图自杀,请求救护等情……李振标等当即前往查询,与所报确系属实,一面将冯淑英送往正觉寺屉间医院医治,一面电报本分局。(3)《北平市警察局内四分局关于警士张去茶馆喝茶、冯淑英因心窄买烟泡二枚欲自杀、卖法琅陈有贼嫌疑的呈报》(1944年8月1日),北平市警察局档案,J183-002-40657。以下凡引该档案者仅标注档号。

案例1-2:存山因贫自杀未遂:

为报告事:据管界炮局胡同门牌十九号住户存山之妻存双氏到所报称:伊夫存山现年四十一岁,素以拉车为生。近因时局不靖,不能挣钱,家中五口无法生活,以致忧愤染病。今以贫无聊赖,乘伊外出检拾煤核之际,即用菜刀自将脖项抹伤。幸时未久,伊回家察觉,是以来所报告,恳请施救等语。当往查验属实……当即取具下问供词,雇用洋车将伊送往内城官医院,经赵医官英五依法将存山伤口缝合敷药毕,仍送回家调养,嘱伊妻加意看护。(4)《北平市警察局内三区署关于存山等因病贫困自杀未遂、集赌卖烟、卖淫、诱拐人口及潜逃、吸毒等案的呈》,档号:J183—002— 41376。

上述两份档案中,先后出现自杀知情人“请求救护”“恳予施救”等情节。这种报警请求救护,由警协同送往官立医院救治的情况,较为普遍地出现在这些档案记载中。

首先,对所遴选信息较为完整的373例自杀案例进行统计后,发现其中127例存在送医救治的情况。在此127例送医救治案例中,“先警后医”有74例,由警送医有29例,而“先医后警”仅仅24例。见表1-1:

表1-1 送医救治中不同送医方式统计表

在373例自杀个案中,送医率约为34%。换言之,约三分之一的自杀者,在实施自杀的过程中被发现并得到救治。自杀者的伤害程度、被发现的早晚、实施自杀的时间与地点都是影响自杀者送医率的重要因素,其中关键因素是自杀方式及其致命性。373例自杀案例中各种自杀方式的死亡率、送医率以及送医死亡率,见表1-2:

表1-2 373例个案中自杀方式与死亡率、送医情况统计表

其次,尝试分析自杀方式与送医率的关系。据表1-2中相关数据统计发现,在373例自杀案例中,采取服毒、自缢、投水、自刎四种自杀方式的自杀者较多。在上述四种主要自杀方式中,就死亡率而言,从高到低,分别是自缢(67.4%)、投水(46.4%)、自刎(35.7%)、服毒(33.3%);就送医率而言,从高到低,依次是服毒(67.4%)、自刎(60.7%)、投水(5.4%)、自缢(4.7%)。将上表中四种主要自杀方式的死亡率与送医率展示如图1-1:

图1-1 四种主要自杀方式的死亡率与送医率图

结合数据以及折线图,显示出送医率与死亡率呈显著的负相关,死亡率越高,送医率越低,反之同理。将四种主要自杀方式进行组合对比分析,以服毒、自刎为一组,以投水、自缢为一组,则发现这种负相关关系更为明显。服毒、自刎两种自杀方式的送医率明显高于投水与自缢,而前一组的死亡率则显著低于后一组。自杀死亡率与自杀方式致命性之间高度相关,因此,在自杀紧急送医救治中,自杀方式致命性程度是影响送医率的关键因素。

再次,进一步具体分析四种主要自杀方式的致命性与送医率之间的关联性。基于自杀方式致命性与死亡率的高度相关性,本文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自缢与投水组自杀方式的致命性较于自刎与服毒组自杀方式更强。具体就自缢与投水而言,其一,在无人发现的情况下,自缢与投水从实施自杀到死亡持续时间较短,尚未送医便已身亡。其二,一旦发现,能够及时制止,同样不需送医救治。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自缢与投水自杀者的送医率较低。此外,就自刎与服毒而言,首先,这两种自杀方式对自杀者身体产生病理性伤害,需要专业的医疗人员进行救治;其次,自刎自杀持续过程较长、痛苦程度较高,使得其成为一种较为小众的自杀方式,且漫长的自杀过程,降低了其致命性,增加了其被发现的概率,进而导致较高的送医率;由于大部分服毒自杀者无法接触到烈性毒药,毒药的毒性较弱,延长了毒发过程,易于被发现,进而被送医救治。

最后,重点分析服毒这种自杀方式对于整体的送医率以及送医方式影响。在373例自杀个案中,127例自杀者被送医救治,其中服毒自杀占有95例,约占75%。换言之,送医率的高低与送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于服毒这种自杀方式的特征。服毒自杀中的大部分毒品的弱毒性、过程持久性、生理变化易显性等特征,使得其易于被发现;此外,其伤害后果的生理病变性使得其救助方式以医疗救助为主。而当时的基层警段派出所储备解毒吐药、与医院相比距离较近、警察具有丰富的应急灌救经验等因素,使得知情人优先报警,寻求警察的帮助,进而送往医院救治。

综上,通过比较不同自杀方式在自杀者人数占比、送医率、送医死亡率的差异程度,发现在整体的自杀人数中服毒自杀者占比较大,加之服毒自杀的救治以医疗救治为主,而警方在送医救治过程中又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自杀送医方式中“先警后医”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二、全能型与“保姆式”警政:自杀救治的制度化支撑

从档案中发现,警察机关在救治自杀者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当时北京所推行的现代警政制度密不可分。警察制度的完善与发达使得遍布北京各个角落的警察能够及时介入自杀案件的处理与救治中。首先,警官要接受专业化教育,诸如警察学、指纹学、侦探学、法医学、法学通论等专业性科目,执勤技能培训予以制度化。通过警察教育和培训推进警察职业化、专业化。其二,《北平市公安局管理派出所规则》(5)《北平市公安局管理派出所规则》,《北平市政法规汇编》(一),张研、孙燕京主编:《民国史料丛刊》,大象出版社2009年版,第114页。制定了一系列严密科学的办事章程和出勤规则,并且通过严格的考核制度保证规定的落实和执行。相比于普通市民,警察群体普遍具有一定程度的教育文化水平,同时接受过专门性训练,在面临诸如自杀等突发事件时具有一定的应对经验和技能。此外,警段派出所配备现代化的通讯工具(如电话)也是其优势所在。民国时期北京地区的现代化的警政体系为应对自杀等社会突发事件提供了保障。其三,警察机关除承担执法和治安等职能外,还承担部分市政管理职能。警察能够较为全面介入城市管理与民众生活之中。警源的本地化,再加上基层分段派出所细密化分布于各居民区,各警察交替守望、值班、巡逻,使得警察与辖区的居民同属熟人圈子。当时曾有人指出,“像北平的警察实在太对得起民众了,无以名之,名之曰‘民众的保姆’”。(6)济源:《北平的警察》,《民生》1932年第1卷第6期,第9—12页。通过长期的警民互动所形成的惯习,使得不少民众在遇到自杀等突发事件时主动寻求警察的介入,予以协助。

警察介入自杀救治,也与北京市政当局数次出台相关应对措施,力图消弭日益严重的自杀风气有关。报刊曾登载北平市公安局局长要求警察应先注意救护自杀者的通令:“为注重民命起见,昨特通饬所属,遇有自缢伤害等案件,应先注重救护”,“警察执行职务,贵乎因时制宜,不蹈故常,且以救护死伤为天职”。(7)《遇有伤害自杀者应先注意救护》,《华北日报》1932年3月15日,第6版。报载“当局为消弭自杀风气起见,前特命令禁售安眠药水及各种足资自杀药品,实行以来,并无大效果,现公安、卫生、社会当局,为彻底消灭自杀事件起见,除由公安局派员分赴各僻静处所巡查外,并会同制大批警惕标语,分发各铺、住户,并张贴各僻静处所。”(8)《当局消弭自杀之风》,《华北日报》1935年11月29日,第6版。警政当局将对自杀者救护视为警察职责之一,采取多种举措防控自杀的发生。

民国北京警察日常执勤中的自杀救助,按照工作性质不同,分为守望与巡逻、检查、收捐途中;按照时间的差别,分为日间活动频繁时段与深夜僻静时段;按照空间的差异,分为人口稠密的闹市区与人迹罕至的偏僻地方。派出所规定,警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进行周期性的巡逻,不得擅自变更,其中也包括僻静处所。大量日常执勤巡逻发现并对自杀者紧急救助的案例,是现代化警政下警察职能的具体体现。

案例2-1:警察解救韩德元自缢案

二月二十八日前夜十一时余,有本段警士忠成平巡查之际,行至管界后泥窪丙字十八号门右,查见有一人在电杆上自缢,正在挣命之际,遂急上前救护,将自缢人韩德元慢慢松下,用人工呼吸法施救,移时苏醒……当派本署警长王增炎前往查视,与该所所报情形大致相同……遂录取供词并传饬其妻韩姜氏具结,将该韩德元领回贵门关三号姜锡荣家调养,饬伊家属注意看护以免再发生意外……再查警士忠成平巡查注意,救护生命,敏捷得法,实堪嘉尚,拟请酌予奖励,以昭激劝,合并陈明。(9)《北平市警察局关于奖励警士救护自缢人的指令》,档号:J181-020-30826。

上述案例中,警察于深夜巡逻时,查见韩德元正在实施自杀行为,及时解救并进行急救,苏醒后送署,并查传其家属来署领回调养。在此案例中,有两点情况值得予以重点关注。第一,巡逻警察采用人工呼吸法成功救醒自缢人韩德元,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当时的警察受过相关培训或者较为成熟地了解相关急救措施。在遇到类似紧急情况时,能够冷静、熟练地实施急救。在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制定的《警士警长教育规程》中的培训科目中包括“简易急救术”,属于警士警长“必须具备之应用技能”之一。(10)《警士警长教育规程》,韩君玲点校:《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10卷《补编·上》,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224页。第二,此案中,警署对于救获自杀者的警察恪尽职守予以奖励,足以说明警察当局无论从职责还是道义上对于人命的重视。

案例2-2:警察捞救闫玉投河案

本月四日下午二时余,警长关维兴赴界内征取房捐,行至管界索家坟地方,见护城河内有一人在彼投河寻死,当即上前将该人捞救上岸,救护多时,始能言语……查该闫玉异乡作客,流离失所,平内又无亲友,致使投河自尽,情殊可悯。应如何安置之处,理合抄供将该闫玉呈解钧局核办……查该闫玉因贫自杀,情殊可悯,拟予先行函送社会局安置,并函绥远省会公安局传其家属设法领回。(11)《北平市警察局北郊区区署关于闫玉自杀未遂请安置的呈》,档号:J181-021-37235。

上述案例中,警察在前往辖境收取房捐的道中,发现闫玉投河自杀,及时捞救,救醒后送署。警署考虑到闫玉流落异乡、孤身一人,因贫自尽,为防止其再次发生类似寻死事件,将其转送社会局救济院安置,并通知绥远省会警方查传其家属领回原籍。警察局与社会局基本上承担了公权力机关自杀救济的前后两个环节,前者负责救助,后者负责善后安置。《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章程》中对收容条件包括:“孤苦残老无依者、流离失所者”,此外,特别强调“由司法或警察机关送请收容者”。(12)《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章程》,《北平市政法规汇编》(二),张研、孙燕京主编:《民国史料丛刊》,第231页。无疑,经警察救获的因走投无路的自杀者均属于此类,在警察机关和社会局的配合下,此类自杀者能够受到救济院的安置。

案例2-3:警察解救李栋朝服毒自杀案

据中山公园驻守警长刘玉山报称:适查至本园春明馆茶点社门前,见该社内有一人垂头色变,甚属可疑,即向前查讯。该游客已不能言语,由其衣兜内检出绝命书一纸,鸦片烟膏一小块,显系服毒自杀无疑。遂用车将其送至市立医院,救治清醒后,询称名李栋朝,因受刺激,欲行自杀,随即送署等情前来……当经婉言劝解青年人应立志读书,不可因环境恶化致动杀机。而该李栋朝意志坚决,在平亦无亲友。恐后再生意外,职署未敢擅自饬其走去。理合录供将李栋朝一名连同绝命书三纸,吞服所余鸦片一小块,一并呈解鉴核,并请安置。已饬传该生友人毕绍光到局慰解领回,仰即知照。(13)《北平市警察局内六区区署关于救护李栋朝服毒自杀请安置的呈》,档号:J181-021-46174。

在上述案例中,警察在公共场所巡逻时,对于面色异常、形迹可疑人员进行盘询,从而无意中发现了李栋朝服毒自杀。警察随即将其送往市立医院,前文曾提到市立医院的官立公益性质。此外,还特别规定凡是对于警察局送来的需要紧急救治的病人,随到随治。鉴于自杀者青年身份,警方则予以“婉言劝解”,鼓励其“立志读书”。同时,考虑到其极度悲观失望,为防止再有轻生之举,在得知其可信朋友的姓名、地址后,方允许他同友人一同离署,自由活动。

案例2-4:警察解救陈二自缢案

本月二日下午二时余,巡逻至属境西城根马道嘴地方,查见该处城墙下有一人用铁钳钉于墙上,用绳栓系自缢寻死,正在挣命之际,遂即上前将该人救下,扶蹓多时,始能言语。据称名陈二,年三十二岁,宛平县人,伊兄陈武住南顺城街三十九号,因伊腿有残疾,伊兄不能辅助养赡,是以自行短见等语。当将其兄陈武传到,将陈二领回调养,并饬其兄注意看护以免发生意外。(14)《北平市警察局内二区区署关于陈二欲行自缢经警救护一案的呈》,档号:J181-020-07953。

在上述案例中,警察发现自杀者的城墙根属人迹罕至的地方,但是属于警察规定的执勤区,故而能够发现并成功解救。对于此类在北京有亲属的自杀者,在解救后,大部分交由其家属领回调养看护。

上面讨论的4个警察解救自杀案例中,从执勤工作性质来看,包括巡逻、守望以及收捐;从发现的时间段来看,除了白天之外,还包括夜深人静的晚上;从发现的地点来看,包括居民区、护城河边、城墙根以及公园茶馆。北平警察当局实施的分区按时巡逻制度,有助于加强警察对于城市不同区域和空间的管控,尤其是对于容易发生自杀等社会负面问题的僻静处所的巡逻,大大提高了警察巡逻过程中发现和救护者的概率。

针对自杀案件具体的情况,执勤警察往往有不同的处理措施,进而形成不同的处理流程。在发现自杀行为正在发生时,警察一般紧急施救,伤情较轻能够现场苏醒,则送署录供,伤情严重者立即送医急救,送署后均予以开导劝解。对于在本地有亲友者,则通知其亲友具结领回看护调养;对于在本地无亲友,贫病交加者,则送往社会局救济院安置,或通知其原籍家属,或待其病愈再行寻找亲友具结领回。

警察执勤巡逻网络的时空严密性、警察在官立医院送医救治的优先权、应急处理技能以及与社会局等政府部门的紧密合作与联系,促使警察机关在自杀案件的发现、现场急救、送医救治、转送救济安置等环节处于关键地位。

三、医警分布网络:自杀救治的空间距离与时间成本

除了与自杀方式特征、负责自杀紧急救助的警察机关有关外,“先警后医”现象同样与负责自杀救治的医院紧密相关。其中自杀紧急送医的空间距离与时间成本问题是理解自杀紧急救助中“先警后医”现象的关键因素。对比分析民国北京警察机构与医院分布网络疏密程度,探讨首选报警而非直接送医的现实合理性。

首先,对民国北平警察机关与医院的分布网络与密度进行对比分析。依据1933年北平市发布的相关统计材料(15)《北平市政府行政统计》,王康久主编:《北京卫生大事记》第1卷,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年版,第360—364页。,对各区面积、人口、分布医院、配置警段进行统计发现,该时期经卫生局注册在案的公私医院约80余家,这一数量与内外城区100余万居民极不相匹配,且内、外城之间医院的分布极不均衡。就医院的分布密度而言,内城每平方公里约分布2所医院,外城每平方公里约分布1所医院。就理论上每所医院辐射人口数而言,内城区约每9522人拥有一所医院,外城区约每28286人拥有一所医院。

除了内、外城之间医院分布比例差距较大之外,内、外城各区之间的医院分布密度也存在显著差异。各区分布的医院数量从高到低排列分别是:内二区(25家)、内六区(11家)、内三区(11家)、内一区(9家)、内四区(8家)、外二区(7家)、外五区(5家)、内五区(2家)、外三区(2家)、外一区(1家)、外四区(1家)。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由高到低排列分别是:外一区(41715人)、外二区(36858人)、内四区(22610人)、内三区(19812人)、内二区(18711人)、内一区(16097人)、内五区(16025人)、外三区(13775人)、外五区(11697人)、外四区(11536人)、内六区(8670人)。人口密度最高的外一区、外二区分别仅有1家、7家医院。人口密度最低的内六区拥有11家医院。导致这种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内外城各区之间的政治地位、经济条件、地理区位之间的差异。内城为政治中心,集中分布于内一区、内二区、内六区等三区,导致社会上层家庭集聚于内城,即所谓“东富西贵”。而外城前门外的外一、外二两区虽然是当时北京的商业区,居住的多属于平民阶层。

与上述内、外城医院分布情况不同,各区警段基本上与各区人口密度成正相关,亦即各警段较为均衡地分布于内、外城各区。从相关资料可知,20世纪30年代北平内、外城设置的警段数基本相同,内、外城每平方公里设置的警段数均为5。各区之间的警段数虽然存在一定差异,但基本上与各区的人口密度相匹配。

为了进一步对比分析当时北平城区医院与警段的分布网络密度的差异,笔者尝试提出“医院的人口分布指数”与“警段的人口分布指数”这两个指标(16)“医院的人口分布指数”=该区域医院数量÷该区人口数;“警段的人口分布指数”=该区域警段数量÷该区人口数;其中人口数的基本单位为千人。,是指理论上平均每千人能够拥有的医院数量与警段数量。其指数越高,则其医院或警段的人口分布密度则越强,反之同理。以此衡量医院与警段分布网络密度的强弱。

据图3-1显示,内、外城各区之间的警段人口分布指数,虽然存在一定差异,但是大体以25为中心值左右波动,亦即指内、外城各区之间的警段分布网络密度基本相同,也就是各区警段的分布较为均衡。内、外城各区之间的医院人口分布指数的数值大小差异较为明显,内城的整体指数明显高于外城,亦即指内城的医院分布网络密度显著大于外城,也就是各区医院的分布极不均衡。总体而言,无论内、外城各区,警段人口分布指数均明显大于医院人口分布指数,也就意味着警段的空间网络密度大于医院的空间网络密度。

图3-1 内外城各区医院与警段人口分布指数图

此外,细密化、全天候的警察巡逻网络是“先警后医”现象出现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于发生在晚上的自杀,由警协同送医是最佳选择。官立医院晚上不接诊,但是对于警察送来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则随到随诊。据统计数据显示,在官立医院救治的70名自杀者中,约有45例发生于晚上。按照相关规定,各派出所警察24小时全天候执行巡逻与值守任务。正是全天候的警察巡逻网络在夜间自杀救助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综上,在自杀紧急救助中,与医院相比,警段的分布空间网络更为细密化,具有较强的可近性。自杀知情人在寻求外部力量的帮助时,更易于选择首先报告警察,由警协同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此即“先警后医”现象。

四、公益与盈利:自杀救治的经济成本视野

自杀送医救治中的理性选择是缩短空间距离,节省时间,获得最佳的救治效果。但档案中反映出大量与此相悖的现象,为此,除了从送医的距离与时间角度分析送医方式的选择外,还应将自杀救治的经济成本纳入研究视野。

首先,分析比较医院公私性质的不同对于自杀紧急送医的影响。民国北京城区的医院按照所属性质可以划分为官立医院与私立医院,前者具有公益性质,后者属于盈利性质,两者在医疗设施、医疗水平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清末新政期间,京城相继设立了内城官医院、外城官医院,归属内外城巡警总厅管辖。(17)《内外城官医院规则》,《政府公报》第 272 号,1916 年 10 月 6 日,第 23—26 页。北洋政府时期,内、外城官立医院属京师警察厅管辖,并由其承担经费支出。但是由于政局动荡与经费不足,导致“一切设备,无款购置,器械任其残缺,未能补充,又无病室设备,虽具医院之名,而事实上仅一诊疗所而已”。(18)孟威:《本市卫生处成立感言》,《市政评论》1933年第1卷,第77页。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北平市政府在原有的官立医院基础之上,废除了内城医院,节省经费,大力完善外城医院,但是实际上“工作迟缓,又因经费困难,范围益缩”,以致该院“旧有的设备,无法保持,应用器械,无法补充,一任其残缺损坏,而无法收拾,患者皆裹足不前,门前冷落,衰败极矣”。(19)北平市政府卫生局编:《北平市政府卫生处业务报告》1934年,第116页。1933年,北平市政府组建市立医院,虽然医疗设备有所添置和更新,科目较全,但是仅有16名医护人员,故其所能承担的医疗任务并不多,主要以门诊为主。据北平市政府卫生处统计,1935年度每日平均接诊人数仅150余人,而1933年11月至1934年6月,约半年时间,入院人数仅有88人。(20)《卫生处市立医院住院人数目统计表》,《北平市政府卫生处业务报告》1934年,第121页。

上述官立医院虽然名称屡次变迁,但均由政府出资,治疗费用极低。内、外城官医院自成立之日起,就规定“本院系民政部奏请成立,纯属官立性质,所有来院诊治之人概不收费,惟住院诊治者,饭食费须本人自备。”(21)《内外城官医院章程》,田涛、郭成伟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1906—1910)》,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第103页。1933年,市立医院成立后,在其收费规则中明确规定,“凡来本院或附设诊疗所就诊或住院病人应缴纳各费均须依照本规则办理之,其赤贫属实者得免缴一部或全部”。(22)《北平市市立医院收费规则》,张研、孙燕京主编:《民国史料丛刊·北平市政法规汇编(二)》,第76页。1935年市立医院将挂号费减半征收,“由一角改为五分,其确系赤贫无力缴纳者,予以豁免”。(23)秦德纯:《二十五年北平市卫生行政概略》,《市政评论》第5卷第2期,第21页。其住院费,分为每日4角和8角两种。据当时北平市卫生局对于私立医院的调查表显示,1936年,几个主要医院的挂号费分别如下:清源医院为1元,大生医院分为5角和1元两种,和平医院为4角和1元,启明医院分为5角、1元和2元三种;每日住院费分别如下:清源医院分为2元、3元和5元三等,大生医院为3元,启明医院为5元。(24)《卫生局报送私立医院及诊疗所报告表的呈及市政府的指令》,档号:J005-002-00088。由此可见,以盈利为目的的私立医院在收费上较公益性质的官立医院贵。

官立医院依赖政府经费,但并非能够及时保障,加上属于公益性质,无法盈利,致使其在医疗设施等硬件设施方面较为薄弱,设备落后和缺乏也限制了其医疗水平的提高。

以所属性质与区位为标准,可将北京城区医院划分为内城私立医院、内城官立医院、外城官立医院、外城私立医院四种类型。对四种不同类型医院救治的自杀者居住地域来源进行统计,显示内、外城区自杀送医决策中在公、私医院的选择上存在显著差异。从官、私医院的角度进行对比,内、外城私立医院救治的共49名自杀者中,有35名来自于内城,约占71.4%;有12名来自于外城,约占24.5%。由此可知,私立医院救治自杀者中,其地域来源以内城为主。内、外城官立医院救治的共78名自杀者中,49人来源于外城,约占62.8%;27人来源于内城,约占34.6%。由此可知,官立医院救治自杀者中,其地域来源以外城为主。

从内、外城的角度进行对比,在内城区62例自杀者中,约56.5%(35例)送往私立医院;约43.5%(27例)送往官立医院。据此可知,从内城送医救治自杀者中,公私医院比例近似相等。在外城区61例自杀者中,约80.3%(49例)送往官立医院,仅有19.7%(12例)送往私立医院。据此可知,外城送医救治自杀者中,送往官立医院的远多于私立医院。

结合前文对内、外城区经济条件的分析,一般而言,内城居民经济条件整体优越于外城居民。故而私立医院救治的自杀者的地域来源以经济条件较为优越的内城为主,官立医院救治的自杀者的地域来源以经济条件较为落后的外城为主。

上述数据统计初步显示出,内城自杀者基本上送往内城医院救治,外城自杀者基本上送往外城医院救治,体现了紧急救治中,节省时间,缩短送医距离,优先就近送医原则。在自杀紧急救助中,理论上,自杀知情人为了节省时间,缩短送医空间距离,首选就近直接送医。而现实中存着的大量有悖人之常情的“急救不急”“舍近求远”的“先警后医”现象,则需要进一步从自杀者经济条件方面入手进行分析。

其次,对比分析官、私立医院收治的自杀者在送医方式上的差异。据统计数据显示,官立医院共收治78名自杀者,其中通过“先警后医”方式送医占76.9%;私立医院仅收治49名自杀者,其中通过“先警后医”方式送医占28.6%。自杀知情人之所以选择将自杀者送往官立医院,主要考虑到官立医院的公益性,治疗费用较为廉价,甚至免费。而为了将自杀者快速地送往市立医院,并得到院方的认可,必须借助于警察机关。同时,需要考虑到自杀者与一般病人之间的差异,自杀作为一种突发性的紧急情况,其结果严重的话存在着生命危险,为此其送医的急迫性远超过除急性病之外的一般病患。在警察机构与官立医院系统的紧密合作关系中,警察在应对和处理突发情况时,能够直接将处于危险境地的需要救助者送往官立医院进行救治,而且具有随到随治的优先权。

自杀者大部分被送往官立医院,以及送往官立医院需要警察的协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先警后医”这种普遍化的反常现象。

再次,讨论自杀者经济条件与自杀紧急送医方式与医院选择的关系。对于普通平民而言,在进行就医选择时,病情的严重性、自身的经济条件与医治费用是需要考量的主要因素。对于一般家庭,遭遇突发性、致命性的疾病时,首先应考虑的是如何能够最为有效地挽救生命。但是,在档案中发现,在遭遇自杀这种需要紧急救治的突发情况时,往往出现两种情况,一部分自杀者家属直接将其送往医疗水平较高的私立医院,原因在于其优越的家庭条件能够承担私立医院昂贵的治疗费用;另外一部分自杀者的家属选择寻求警方协助送往具有公益性质但是医疗水平较低的官立医院,其原因并非其家属视金钱比人命更为珍贵,而是其家庭经济困难实在无力承担昂贵的治疗费用。

通过对相关档案中自杀者信息进行统计,以自杀者或其主要家庭成员职业为依据,按照家庭经济状态划分为上中下三等级。

大部分中上层家庭优先将自杀者送往费用昂贵的私立医院。在私立医院救治的49名自杀者中,大约73.4%(36人)来自于中上层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仅有约12.2%(6人)来自于下层平民家庭。来自中上层家庭的的45名自杀者中,约有80%(36人)送往私立医院。

大部分下层家庭选择将自杀者送往具有公益性质的官立医院。在官立医院救治的78名自杀者中,来自下层家庭中有60人,约占76.9%,来自中上层家庭仅有9人,占11.5%。来自下层家庭的66名自杀者中,约有90.9%(60人)被送往官立医院。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自杀者家庭经济状况是影响送医决策的重要因素。在无力送往私立医院救治的情况下,报告警察,在警察的陪同下,能够使自杀者得到公益性质官立医院的及时救治,从而得以免去巨额的医疗费用。

下面,将结合具体的案例,阐述自杀救治的经济成本与自杀者自身经济条件,如何影响自杀后紧急送医决策。

案例4-1:内六区李白云服毒自杀未遂案

据中山公园驻守巡官赵家麟报称,适见本园五色坛南门地方,有一女子在彼躺卧,形似服毒……该巡官素识此女,名李白云……与中国古画传习会会长方曼云系师徒之谊。当即一面通知其师方曼云,一面将李白云送至内城医院(25)此处内城医院即指内城官立医院。医治,经医诊治吐出鸦片甚多,据医云无大危险。当即带至区署询问,该女李白云并不言语,无法记问。派警将该女送至红罗场八号,经其师方曼云复经转送协和医院住院。当询据方曼云声称,该女名李白云,系黑龙江人……平内并无亲族,伊愿担负医药,看守调养。(26)《北平市政府关于李白云服毒自杀医治案情的指令》,档号:J181-020-14763。

该案中,李白云自杀地点内六区中山公园位处内城南部,其附近分布众多医院如首善医院、人人医院、三共医院、中和医院、桐谷医院、东华仁民医院以及北平最大的协和医院。而警察首先送医的内城医院,地处内城东部,均远于上述各医院。在由警送医的情况下,一般考虑送往警察拥有优先权以及免费权的公益官立医院。后李白云师傅介入此案,自费将其送往协和医院继续治疗。再次送医,并选择私立医院,可以旁证公益性质的官立医院其医疗水平相对落后于类似协和医院这种大型私立医院。前后两次送医,警察与自杀者关系人分别送往免费的官立医院、自费的私立医院。可见,送医费用而非医疗水平与送医时间、距离是警察送医决策中的优选考虑条件。

案例4-2:内二区杨如山因贫服毒自杀救愈案

窃据本署第八段巡官乔永康报告,于本月十日前夜八时余,有管界中街三十号住户尚贵璘之嫂尚杨氏报称,伊有亲戚杨如山,因贫吞服火柴,在伊家院内台阶上坐卧,请求救治等语。当派警士舒振华前往查视,即将服毒人送往市立医院医治,移时将毒物吐出后已见清醒,经送回中街四十七号伊家调养等情前来。当派本署警士赵荣福前往查看病状,已无危险,取具该杨如山供词存查并饬其家属注意看护调养。(27)《北平市警察局内二区区署关于杨如山服毒案的呈》,档号:J181—020—30815。

此案报警后,协同送往市立医院,送回家中调养。案中杨如山自杀地点内二区中街位处内城最南端,其附近分布的医院有首善医院、人人医院、三共医院、中和医院、桐谷医院、东华仁民医院以及协和医院。而警察协同亲属送往的市立医院则较为偏远。考虑到杨如山因贫自杀,其家庭经济条件应较差,无力负担昂贵的治疗费用。此处送医决策中的舍近求远,则是指为了节省经济成本,舍弃较近但昂贵的私立医院,而选择较远但免费的官立医院。

案例4-3:内三区王永懿服毒自杀身亡案

本月十七日下午五时余,有管界钱粮胡同二十二号住户王堃山之妻王徐氏到段报称,伊长女王永懿现年十八岁,曾在市立医院产科毕业,适乘伊出门购物之际,不知何时吞服何种毒物,返回始见面现异色,请为救治等语。当经往查属实,旋派警随同,由王徐氏觅车将王永懿送至协和医院医治,彼至院内已不能言语,遂于夜内一时余毒发身死。民国二十六年四月十九日。(28)《北平市警察局内三区区署关于王永懿服毒身死的呈》,档号:J181—020—30903。

该案王永懿寓所所在第三区钱粮胡同位于内城东部,内城市立医院恰好坐落于该胡同,附近还分布了道济医院、清源医院、时子和医院、绍业医院、南开医院等,而自杀者就医的內一区协和医院远在内城东南部。此案中,送医过程中的舍近求远现象的出现,与自杀者家庭经济条件以及医院医疗水平不同相关。相对于距离较近的其他几家医院,协和医院位置偏远,但是医疗水平较高,费用相对较为昂贵,根据自杀者“曾在市立医院产科毕业”,以及“由王徐氏觅车”,可知其家庭经济条件应不低于中等水平,既能够承担较为昂贵的治疗费用,又能够自行雇佣汽车。因此,足够的经济成本大大缩短、节省了自杀后紧急送医的空间距离与时间成本。

在送医过程中,对于医院医疗水平高低以及送医距离远近的选择,受制于自杀者的家庭经济条件。一般而言,家庭经济条件与送医医院的医疗水平成正比,与送医距离成反比。

家庭经济条件影响、限制了自杀者知情人的送医心理预期与实际送医能力。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而言,借助快速便捷的交通工具,可以通过耗费经济成本缩短空间距离、节省送医时间。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而言,受经济成本限制,在送医过程中不得不牺牲时间成本与空间距离。

综上,从自杀救治的经济成本角度来看,官、私立医院治疗费用的差异、自杀者家庭经济条件的高低是影响送医方式的主要因素。官立医院的公益性,以及大部分自杀者经济条件较差,推动了自杀送医方式中“先警后医”现象的普遍化。

结 语

本文以北京市档案馆藏民国北京警察机关有关自杀案件的档案为中心,从现代警政制度、自杀急救的空间距离与时间成本、自杀救治的经济成本等问题入手,尝试解读“先警后医”现象的发生逻辑。

上述三种因素在具体的自杀送医决策中影响方式与程度各异。市政化色彩的警政职能是“先警后医”得以实现的首要支撑条件,缩短送医距离、节省送医时间是急救中一般情况下的基本考量因素,而送医者家庭经济状况与急救的经济成本则是关键变量。自杀者家庭经济状况与所能承受的经济成本,制约和影响了送医决策。经济条件优越者,大多并不计较诊疗费用的高低,优先考虑医疗水平较高的私立医院,甚至出现“舍近求远”的特殊现象。经济条件困难者,将诊疗费用的高低纳入重点考量因素,因之大多选择报警,由警察协同送往公益性质的官立医院。此处出现的“舍近求远”现象,主要是为了节省经济成本,不得已牺牲送医距离与送医时间。北京现代警政制度的建立,警政职能的市政化,公立医院的设立,不但为市民应急求助提供了制度支撑,也为大量家庭及经济困难者挽救自杀者的生命提供了保障。

自杀紧急救助中的“先警后医”现象,是民国北京这一特定历史时空下的特殊产物,这一现象与民国北京现代化的警察制度密不可分,正是较为完善的警政与严密的警察网络使得北京警察机关在自杀紧急救助中扮演了关键角色。在警政制度不完备的其他城市,警察在自杀紧急救助中的重要性无法与之相比。当然,其它城市是否有这种现象,与北京相比做到怎样的程度,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这一现象也与当时社会对自杀现象的认识有关。对“先警后医”现象的探讨,是对民国时期北京都市自杀紧急救治问题的微观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与深化了对民国时期自杀干预与救助机制的研究。

五四时期学界已经对自杀问题有充分的讨论,并将自杀问题列为重大的社会问题,希望政府与社会救济自杀。(29)刘长林、钱锦晶:《论五四思想家对自杀现象的研究》,《史学月刊》2003年第6期。民国北京社会自杀急救中的“先警后医”现象,也为解释政府是否应该干预自杀,以及如何预防与干预自杀提供了历史借鉴。吴飞尝试从公私、家庭政治与公共政治两分的角度来理解中国自杀问题时,提出作为公权力执行者的政府没有干预私域中自杀的职权,但他也对政府部门尤其是警察机构在自杀干预问题上的无能为力感到困惑。(30)吴飞:《无言的游魂——“理解自杀”札记之一》,《读书》2005年第7期。本文对警察机关和官立医院对于自杀者救助的分析表明,早在民国时期,政府就在自杀预防与救助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无论是公共生活还是家庭生活中的自杀,均涉及到公民的身体法益,警察机关有责任、权力和义务介入进行处理和干预,予以维护和保护。当代不少研究者提出可以参照预防医学理论,建立多层级的预防体系,针对不同风险程度的人群采取不同层级的预防措施。如针对大众的自杀预防宣传工作,针对具有自杀倾向的人群发展其社会支持网络,针对自杀风险的高危人群提供精神卫生和心理疏导的服务。(31)费立鹏:《自杀现象与预防》,《科技潮》1999年第7期。但这一预防体系不包括对自杀行为发生环节如何进行干预与救助。自杀干预、救治、救助体系的建立,对于降低自杀率非常重要。本研究揭示出,在自杀过程中和发生后的及时介入急救,挽救生命,制止自杀死亡结果的出现,降低自杀率,处理自杀相关问题,帮助自杀者及其家庭走出困境,维护社会稳定,建立以警方、医院为核心多方联动的自杀预防与救助体系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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