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居永
(广东药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利益保障,反而言之则为保障利益,是利益与保障两个概念的组合体。在我国当前着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新时代背景条件下,困难群众的利益保障问题无疑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重大理论与实践命题。全面回顾与系统梳理国内外关于利益概念的理论阐释,针对保障概念进行关联性解读,对利益保障的内涵与外延作出合理化界定与说明,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困难群众利益保障的实现机制,一方面可以通过相关理论回溯增强学术理论界和全社会对于利益保障问题的理论认知,同时可以为我国当下的困难群众利益保障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事业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借鉴。
利益是一个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命题,也是理解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和历史变迁的重要密码。作为一个与平等、正义、自由、民主等几乎同时产生的古老概念,利益很早就在东西方社会为人们所使用,并为人类社会广泛而持续地关注和讨论,提供了十分丰富的利益理论体系。
我国辞书中关于利益的词义解释主要有两种:一是指对人或物有良性影响的事物,即通常所说的“好处”。《后汉书·循吏传·卫飒》所载“教民种殖桑柘麻紵之属,劝令养蚕织屦,民得利益焉”中所用的“利益”即为此意。二是作为佛教用语,是指做为众人谋福益的好事。如《法华文句记》所载“功德、利益,一而无异,若分别者,自益名功德,益他名利益”中的“利益”则为此意。[1]再推及使用“利益”概念之前的我国古人关于“利”的论述,亦多有“好处”之意,如《荀子·性恶篇》中所言:“好利而欲得者,此人之情性也。”[2]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所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宋代苏洵在《上皇帝书》中所言:“利之所在,天下趋之”等。整体而言,从我国古人对利益或“利”的使用语境来看,利益主要指人们为了满足物质生活或精神生活方面的需要,通过劳动生产所得到的好处或通过修行施善给予他人的好处。
“利益”也是20世纪以来我国社会和学术理论界长期关注和研究的话题。从超星学术文献搜索平台现有可见文献看,新中国成立前的近50年,《外交报》的载文《论法在中国所得之利益》(1902)、《福建法政杂志》的载文《论地方自治之利益及当具备之要件》(陈耀妫,1908)、《东方杂志》的载文《欧战后中国所得之利益》(高劳,1919)、《革命》的载文《利益与联合》(陶孟和,1924)、《生活周刊》的载文《大众利益与政治》(景观,1932)、《解放》的载文《苏联利益与人类利益的一致》(毛泽东,1939)、《平民》的载文《党派利益与人民利益》(施复亮,1946)、《中央周刊》的载文《中国利益与美国利益》(陶希圣,1947)等文献均围绕利益问题开展过一些探讨与研究,或将利益视为“好处”,或将利益视为满足个人、党派或人民大众生存发展需要的动力,在一定程度上增进了当时人们对于利益的认知和理解。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夕,《云南政报》的载文《坚决停止侵犯中农利益》(云南日报,1950)、《新中国妇女》的载文《重视女工特殊利益,为女工服务》(杨欣,1951)、《现代佛学》的载文《党员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党的利益》(刘少奇,1952)、《经济研究》的载文《略论物质利益原则的性质》(乌家培,1959)、《学术月刊》的载文《论墨子代表的阶级利益》(郭庠林等,1964)、《哲学研究》的载文《冯友兰先生所说的“共同利益”的实质是什么?》(汤一介等,1964)、《求是》的载文《阶级斗争和物质利益》(刘唯,1978)、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所著《马克思主义者怎样看待物质利益》(1978)等文献基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着重围绕党的利益、物质利益、阶级利益、共同利益等开展探讨和研究,增强了当时人们对于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的认识和理解,特别是改革开放前夕对于物质利益理论的集中探讨和研究,阐述了“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要求是天经地义合理的”[3],为我国重新确立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路线奠定了重要基础。
当然,应该指出的是,我国学术理论界对于利益理论的系统、全面和深入阐述是在改革开放以后。以《利益的本质》(杰明等,1979)、《论物质利益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丘成羲,1980)、《试论道德继承中的精神利益原则》(卢培琪,1981)、《社会主义经济利益概论》(薛永应,1985)、《利益论九讲》(张循礼,1987)、《社会利益论》(王伟光等,1988)、《中国国家利益分析》(阎学通,1996)、《利益论:关于利益冲突与协调问题的研究》(张玉堂,2001)、《利益伦理》(唐代兴,2002)、《保障利益论》(陈冬梅,2004)、《当代中国社会各利益群体分析》(卢斌,2006)、《利益理论比较研究》(郝云,2007)、《利益的主体性》(高岸起,2008)、《政治利益分析》(高鹏程,2009)、《利益论》(王伟光,2010)、《马克思主义的利益理论:当代历史唯物主义的重构(修订本)》(谭培文,2013)、《利益衡量论》(梁上上,2013)、《论利益:洪远朋利益理论与实践研究文集》(洪远鹏,2014)、《信息利益问题研究》(陈玉和,2016)、《生态利益衡平的法制保障研究》(黄锡生,2018)、《制度转型期的利益集团现象及其治理》(杨少星等,2019)等专著和论文为代表,围绕利益的本质、利益群体、利益伦理、利益保障、利益集团现象治理等进行了探讨,深入分析了物质利益、国家利益、精神利益、政治利益、社会利益、生态利益、信息利益等基本问题,特别是作为国内引证率最高且遥遥领先的利益问题研究专著——王伟光的《利益论》全面系统论述了历史与利益、马克思主义和利益问题、人的需要和需要范畴、社会利益与利益范畴、利益主体与利益客体等问题,认为利益是需要主体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中介,以社会实践为手段,以社会实践成果为基本内容,以主观欲求为形式,以自然生理需要为前提,使需要主体与需要客体之间的矛盾得到克服,使需要主体之间对需要客体获得某种程度的分配,从而使需要主体得到满足,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一个关系范畴,进而将利益界定为“就是一定的客观需要对象在满足主体需要时,在需要主体之间进行分配时所形成的一定性质的社会关系的形式。”并按照不同的分类原则将利益区分为个别利益、特殊利益和一般利益、共同利益,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经济利益、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将来利益和既得利益,根本利益和暂时利益,现实利益和理想利益等[4]。
西方古近代话语中的利益Interest来源于拉丁文Interests,是一个从远古西方社会神学的需要观念中逐步生成的一个利害关系概念,也是一个比我国社会运用得更早、论述得更加充分的概念。古希腊历史学家、思想家色诺芬在其语录体著作《经济论》中较早使用利益概念,认为“财富是一个人能够从中得到利益的东西。”[5]霍布斯在其名著《利维坦》中提出:“在所有的推论中,把行为者情形说得最清楚的莫过于利益。”[6]并以此为基础,进而提出了利己主义的利益观。西方社会第一个系统论述利益问题的法国唯物主义经验论哲学家爱尔维修则提出,利益是社会生活中唯一、普遍起作用的因素,是一切行为的动力。认为“在德行中也罢,在快乐中也罢,对幸福的欲望常常是我们的动力。”[7]从西方古近代思想家关于利益的论述看,利益既有我国古人关于利益释义中的“好处”之意,同时也被定义为一种推动满足人们物质生活或精神生活需要的动力。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在吸收借鉴西方历代思想家利益理论的基础上,将利益作为唯物史观的重要范畴,置于经济政治社会问题的重要地位,提出了许多学术理论界和社会耳熟能详的著名观点,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如马克思在研究利益与人类的关系问题时明确提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8]恩格斯在论述利益与经济(住宅问题)的关系时提出:“每一社会既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9]马克思在阐述利益与思想的关系时提出:“‘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10]恩格斯在阐述阶级斗争与经济利益的关系时提出:“正如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斗争一样,首先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11]列宁在论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的措施和提案问题时,主张“在所有这些问题上,社会民主党应当针对政府和自由派的观点提出自己的社会主义的和民主主义的要求,这些问题是人民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12]列宁还在论述马克思主义与修正主义问题时引用了一句著名格言:“几何公理要是触犯了人们的利益,那也一定会遭到反驳的。”[13]纵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利益理论,其核心内涵可以概括为: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生产、生活和发展的动因;利益是人类社会生产关系的本质;利益是思想的基础,利益决定思想,利益冲突具有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作用;利益是整个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决定和支配政治权力、政治活动;共产党人和马克思主义者没有也不应有特殊利益,谋求的是绝大部分人民的根本利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上系统阐述的上述利益理论,为我们理解当前中国社会的利益问题提供了根本遵循。
应该说,当我们站在新时代观察和思考利益问题时,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我国古代与近现代利益理论,以及古近代西方利益理论,都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十分丰厚的思想理论资源。至于如何实现利益理论在新时代的新发展,应该以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理论为基础和指导,传承和借鉴国内外利益理论中有益成果,将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社会利益、生态利益、信息利益等事关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的各项正当利益全面纳入利益范畴加以统筹思考,既要考量人们的既得利益状况,也要着眼人们的未来利益保障。而所谓利益,就是在社会关系中作为利益主体的个人或某一群体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信息等方面的正当生存和发展需要能否得到满足,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得到满足的状况。
如果说利益是利益保障的目的所在,那么保障就是利益保障的具体手段。对于利益保障的理论回溯,除了需要对利益概念做出恰当说明,还需要对保障概念做出关联性解读。
与利和利益一样,保障也是一个很早为我国人们所使用的概念,《词源》释义为“所恃以为保护障蔽者”[14]。《资治通鉴·周纪·周纪一》所载:“赵简子使尹铎为晋阳令。将行,请曰:为茧丝乎?为保障乎?简子曰:保障哉。夫谓保障者为民作主,愚者觉之,弱者扶之,屈者伸之,危者援之,阙者完之。隐然为一方保障,使一方之人,皆有所恃以无恐,岂特如理丝者,但务治之而已哉。”[15]其中保障一词应为此义。另据超星读秀百科显示,保障具有多重涵义,《左传·定公十二年》中所载:“且成,孟氏之保障也;无成,是无孟氏也。”[16]其中保障的词义为“起保护防卫作用的事物”。《资治通鉴·陈宣帝太建十三年》所载:“隋主患之,敕缘边脩保障,峻长城,命上柱国武威阴寿镇幽州。”[17]其中保障一词为“特指供防御戍守的军事建筑物”之意。清代昭梿在《啸亭杂录·宋金形势》所言:“然建炎之初,河北尚为宋守,河南淮右坚城数十,自相保障。”[18]其中保障一词为“保护,保卫”之意。毛泽东在《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中所言:“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是我们的经济工作和财政工作的总方针。”[19]其中保障一词为“保证”之意。除了一般释义,超星读秀百科还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关于保障的基本学术界定[20],认为保障是指用保护、保证等手段与起保护作用的事物构成的可持续发展支撑体系,并将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就业、阶段性的免费义务教育、基本养老、正当正义的言论自由等视为保障的具体内容。此外,一些学者也根据各自研究旨趣对保障概念进行了界定,如陈元刚等在研究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保障系统建构问题时提出:“所谓‘保障’,是指由政府、社区、家庭,依照法律规定,对退出劳动领域或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实行的社会补助和社会救助措施。包括在政治、社会、经济、医疗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社会救助和保障。”[21]余建源在研究中国房地产市场调控问题时提出:“所谓‘保障’,是指国家对靠自身支付能力不能解决居住困难的群体进行救助。”[22]
保障的英文表达有assure、guarantee、safeguard等,初始涵义与我国历史与现实语境中的保障概念几乎没有差异,主要为保证、保护、保卫之意。20世纪20年代前后,美国社会率先将保障与社会安全直接关联,提出了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概念,并在1935年颁布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此后,社会保障又被《大西洋宪章》、《贝佛里奇报告》、《全球社会保障制度》、国际劳工组织等著名文件和国际组织吸纳和使用,目前已经成为一个普遍使用的大众化概念以及全球化实践。一般而言,由于社会结构中的困难群众才需要国家、政府和社会组织对其利益做出特殊保护,因而,西方社会的社会保障概念界定往往是与困难群众密切关联的。如在社会保险制度发源地的德国,社会保障通常被界定为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与社会安全,是对竞争中失败的那些失去竞争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在社会福利制度起源国家英国,社会保障通常被界定为国民在失业、疾病、伤害、老年以及家庭收入锐减、生活贫困时予以生活保障。在社会保障概念的发源地美国,社会保障则通常被定义为根据政府法规建立的项目,给个人谋生能力中断或丧失以保险,为结婚、生育或死亡而需要某些特殊开支时提供保障[23]。
而改革开放后,我国从西方引入社会保障概念并进行中国化界定时,基本上沿袭了西方社会对于社会保障的界定模式,如陈良谨将社会保障定义为“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注解时认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受灾害、生活困难等情况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25]至于社会保障的外延,国内学术理论界亦借鉴西方社会相关实践,普遍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互助等纳入社会保障的范畴。
纵观国内外保障概念的界定、运用及其向社会保障的内涵拓展,无论是关于保障的《词源》释义和内涵界定,还是国内外关于保障的学术探讨,都显示出保障是一个同时与利益、困难群众和社会治理有着天然联系的重要概念,保障可以被引申理解为一种类似于社会保障的、用于维护困难群众利益的社会保护体系,即保障是指国家、政府和社会组织针对困难群众利益保护而建立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互助等法律、政策、规章制度及运行机制的总称。
透过对利益概念的理论说明和保障概念的关联性解读,利益保障概念的内涵实际上已经清晰地展现在我们面前。具体而言,利益保障,可以理解为国家、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保护个人或群体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社会利益、生态利益、信息利益等而建立起来的所有法律规章、社会保障政策和运行机制的总称。
就利益保障的外延而言,首先,利益保障是一个包括利益保障的主体、客体和介体的关系概念。所谓利益保障的主体,是指利益保障的实施方,通常包括对个人或群体利益负有保护责任的国家、政府和各类社会组织等。所谓利益保障的客体,是指利益保障的受益方,也可称为利益保障的对象。具体来说,利益保障客体,可以是利益需要得到保障的个人,也可以是利益需要得到保障的某一社会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或者作为虚拟社会群体的困难群众。所谓利益保障的介体,是指利益保障主体为保护利益保障客体的利益而采用的方法与手段。为保护个人或群体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出台的制度政策,以及为此而建立的具体运行机制等,均可纳入利益保障介体的范畴。
其次,利益保障的具体内容是一个逐步丰富、拓展和完善的过程。利益保障是伴随人类社会公平正义意识的觉醒与追求而产生的一种古老的人类社会实践。在人类社会的最初利益保障实践中,追求经济上的平等是占据首要地位的,因此,物质利益或者说经济利益是利益保障的主要内容。后来,随着民主自由观念的萌生与深入人心、福利经济学的兴起、工业化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反思,以及信息革命的发展,利益保障的内容也从单一的经济利益逐步扩展至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社会利益、生态利益、信息利益等领域。具体到我国,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关于利益保障具体内容的学术研究长期集中在物质利益或者说经济利益领域,在实践上则主要着眼于破解“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26],集中解决当时人民群众期盼得到保障的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邓小平同志1983年首次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27],江泽民同志1997年首次阐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三大基本纲领[28],胡锦涛同志2005年首次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29],在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明确“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30]从“两位一体”“三位一体”“四位一体”到“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渐进式建设发展图景,在激发国内学术理论界开展文化利益、政治利益、社会利益、生态利益研究的同时,也推动了我国利益保障实践从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为主向政治利益、社会利益、生态利益以及信息利益等领域的不断拓展。
困难群众利益保障问题,既是一个与困难群众问题具有同源性的学术问题,又是一个以困难群众的利益保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实践问题;既是一个实然性问题,又是一个应然性问题。正因为如此,对于困难群众利益保障问题,需要厘清一个至为关键的问题,即困难群众利益保障的实现机制问题。
困难群众作为一个因为各方面利益受损而需要国家、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特殊利益保障的社会群体,如何使其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和充分实现,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难题。我国从先秦到民国时期一脉相承的“大同社会”理想、墨家关注社会底层群体的“兼爱”理论、儒家源远流长的“仁爱”思想、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主张,以及西方社会的公平正义理论、理想国和乌托邦构想、马克思主义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理论、现代西方福利社会理论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人类社会困难群众利益保障实践的进步与发展。但可以说,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西方社会,迄今为止尚未找到并构建起一套完美保障困难群众利益的实现机制。如何找到并构建起一套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利益的实现机制,依然是一个需要人类社会继续探寻的重要社会话题。
而围绕困难群众利益保障的实现机制,以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为主体,国内外学术理论界进行了一些相关理论研究与实践探讨。如社会学界的国内外学者大多主张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福利政策、社会救助政策、社会优抚政策等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利益的实现手段。经济学界的国内外学者大多主张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实现起点公平、机会平等、过程公正、分配正义的经济社会运行机制来保障困难群众利益的实现。伦理学界的国内外学者大多主张建立伦理关怀的责任机制、道德实践机制等保障困难群众利益的实现。政治学界的国内外学者大多强调国家责任、政府治理、行政保护、政治参与等在保障困难群众利益实现机制中的重要作用。法学界的国内外学者则大多主张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运行机制等为保障困难群众利益实现奠定法理基础。
应该说,目前国内外学术理论界已有的上述相关研究成果,对于人类社会继续探索构建一套完美保障困难群众利益的实现机制无疑是十分有益的。但是,探索构建一套完美保障困难群众利益的实现机制,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
首先,需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共享发展的治国理政理念。具体而言,就是作为困难群众利益保障主体的国家、政府和社会组织,始终把人民群众生活冷暖记挂在心上,心系困难群众的利益保障,自觉将社会公平正义视为治国理政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价值,主动承担起保障困难群众利益的主体责任。很难想象,在一个执政党、政府和社会组织缺乏正确发展理念和责任担当意识的国家和社会,能够顺利找到保障困难群众利益得以实现的优良机制。
其次,需要坚持整体思维,注重顶层设计和全方位保障。即在探索构建困难群众利益保障实现机制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困难群众利益保障的主体、客体、介体等各方面要素,就建立和完善困难群众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裁决机制、利益代表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利益保护机制等作出整体性思考和顶层设计。同时,要考虑到虽然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和贫困性是困难群众的首要特征,保障困难群众利益需要首先保障好困难群众的经济利益。但由于困难群众的利益受损通常是全方位的,因此需要将困难群众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社会利益、生态利益、信息利益等全面纳入利益保障范畴。
第三,需要坚持底线思维,建立社会安全网。在生产力尚未高度发达的现实社会中,完全消弭社会强势群体和困难群众之间的利益差距,建立均质化社会,已经被无数事实证明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但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考量,又必须为困难群众建立起一道保障其生存权益和各方面发展利益的社会安全网,这就需要以底线思维思考如何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利益保障的实现机制,既不好高骛远,又不逾越全体社会成员与困难群众都可以接受的利益底线。
第四,需要坚持法治思维,推进综合施策。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实践表明,困难群众在难以通过自身努力改变利益受损的社会现实状况中,法治无疑是能够保障其利益得以实现的有效手段。在具体实践上,要追根溯源,寻找出建立完善保障困难群众利益实现的短板弱项,然后通过综合施策补全相关法律制度,为困难群众利益得以实现提供法治保障。
第五,需要坚持创新思维,体现兼收并蓄。探索构建一套完美保障困难群众利益的实现机制,不会一蹴而就,也不能因循守旧,法律的及时订立、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政策的适时调整、运行机制的查漏补缺,无不需要坚持创新思维,需要兼收并蓄,借鉴人类社会相关实践的历史智慧和当代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