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儿童安全座椅配备强制性 “法律靠背”

2021-01-31 03:38河北李英锋
师道(人文) 2021年8期
关键词:强制性保护法范畴

(河北)李英锋

一辆红色轿车在路口左转时,被一辆直行的面包车撞到车辆尾部,碰撞导致红色轿车的左后车门在惯性下打开,一名小女孩从车内被狠狠甩到了路面……这是3月1日在浙江永嘉县发生的一起车祸。如果孩子当时坐在安全座椅上,悲剧或许可以避免。如今,带着儿童开车出行不配备儿童安全座椅将触犯法律。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安全座椅的相关规定纳入其中。 (7月6日 《法治日报》)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赋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配备儿童安全座椅”的责任,把配备儿童安全座椅纳入监护责任、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范畴,具有里程碑意义,释放出积极的信号。

不少家长认为儿童安全座椅是可有可无的 “鸡肋”,觉得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不方便、费事,甚至抱有 “坐在儿童安全座椅里不如被抱在大人怀里安全”的错误认知。实际上,儿童安全座椅名副其实,在遭遇车祸等危险时,能够有效减轻甚至避免伤害,有效呵护儿童的生命健康。 《中国儿童道路交通安全蓝皮书2018》数据显示,发生车祸时,汽车内未安装儿童安全座椅情况下儿童交通事故的死亡率是安装了儿童安全座椅的8倍。儿童安全座椅首次纳入全国性立法,彰显了国家对儿童出行安全的重视,体现了国家全面推进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的法律意志。

但应该注意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儿童安全座椅新规还存有一定的功能局限性。新规没有配套的触线惩戒措施,也即没有执行保障措施,缺乏强制约束力,在本质上属于倡导性条款。而且,配备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属于道路交通行为的范畴,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是调整道路交通行为的专门法,在规制儿童安全座椅使用行为的能力上存有先天不足。同时,国内不少地方针对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出台的法规也未明确具体的惩处措施,只有深圳市规定了未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将被处以300元罚款的罚则。如此,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法律要求的效果就会打折扣,法律的功能释放就会打折扣。

因此,很有必要将配备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由倡导性条款提升为强制性条款,即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把配备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法律责任导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范畴,明确配备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责任主体、场合、方式、行为标准以及不依法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法律责任和执法责任主体、执法手段等。儿童安全座椅有了强制性“法律靠背”,有利于普法、守法和执法,能够提升儿童出行安全意识,促进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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