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法律风险及对策分析

2021-01-30 05:22邵镇辉
上海商业 2021年12期
关键词:预付卡预付工商户

邵镇辉

一、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1.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调节消费纠纷

目前,我国预付式消费的纠纷越来越多,逐渐成为投诉的热点,不少行业的发卡行为已经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这都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的,而且我国预付式消费市场的运作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在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只能套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普遍性法律,具体如何解决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调节预付式消费的纠纷对相关部门来说难度很大。现阶段,必须通过地方立法对经营者的行为加以限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有利于推进预付式消费的监管制度发展

预付式消费迅速发展的当下,旧的监管体制已经无法应对当前时期的综合挑战,自2012年以来,政府也不断在完善监管制度的道路上探索,从2015年的征求意见稿到2016年的通知,都体现了政府迫切想要完善监管的信念。在当前新的管理办法还未出台的情势下,从监管执行层面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问题进行研究,能够帮助政府从新视角看待预付式消费,从而完善预付式消费的监管。

二、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现状

目前,我国只用一些条文、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来规范预付式消费。例如,《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这是国务院在2011年发布的,并没有做具体的规定,只是对发卡的数额及多用途预付卡的使用进行了规定;2015年开始实施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在规范意见的基础上做了很多细化,但由于发行时间较早,进行法律适用时很难使纠纷得到有效解决;2019年施行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共31条,首次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监管范围,并对预付式消费经常发生的热点纠纷问题予以规定:比如建设统一的监管平台、归集经营者单用途发卡行、兑付、预收等信息。

2.我国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

(1)消费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以及对在争议发生时怎样解决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这种缺失使得我国的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当消费者权益在预付式消费中受损害时,只能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来解决问题,但这些条文只进行了笼统的概括,针对具体问题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例如,在预付式消费中,当消费者受到损害时,如何进行救济的问题仍然存在法律空白。同时,针对预付式消费的概念,法律上也没有明文规定。

(2)预付资金得不到保障

在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频发的今天,商家卷款跑路是导致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消费者前不久刚办理的预付卡,过段时间再去的时候,发现店已关闭,且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根本找不到商家追偿,大部分消费者觉得麻烦,钱少就认栽。经营者的这种行为得不到惩罚,致使其越来越放纵,这种现象多发生在健身行业与美容美发行业。因此,从根源解决问题,对消费者的预付资金建立保护制度确有必要。

(3)监管存在盲区

早在2012年商务部曾颁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但其发布之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纠纷仍频频发生,这就说明,目前我国对预付式消费模式的监管仍存在很多不足,由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颁布的时间较早,随着我国预付式消费的发展,会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它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市场。例如,现在热度很高的健身、教育领域都没有被纳入法定的监管中。而且《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监管对象只有企业,个体工商户作为发行预付卡的主体之一,并没有被纳入监管范围,但据调查显示,仅是大连市近3年的投诉案件中,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案件占有42%,如果商务部只是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进行监管,那么个体工商户则不在监管范围内。

(4)多部门权责不清晰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虽然对预付卡的主要监管部门做出了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监管工作很多时候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所以仅仅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来监管是不够的。另外如上文所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并没有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监管范围,这意味着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监管部门也没有做出规定,这就使得这些经营者的监管部门模糊不清,在市场上发生纠纷时容易发生监管混乱的情况。

三、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的完善

1.完善预付式消费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预付式消费,虽然这个问题有待解决,但是笔者并不赞同很多学者建议专门为预付式消费制定一部法律法规的想法,预付式消费近几年发展迅速,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预付式消费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制定后如果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预付式消费,无疑造成了立法成本的浪费,所以笔者认为,可以暂时在保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针对预付式消费出现的问题做出一些具体的变动,在其中加入一些针对出现的商家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的现象,赋予消费者绝对的否定权;现在很多预付式消费卡都比日常消费划算,商家也会用这种折扣来吸引消费者办卡,正因此很多消费者只是冲动性消费,第二天想退款的时候就遭到商家拒绝,建议添加七天后悔权制度,同时此制度也适用于商家虚假宣传的情形,消费者在购卡体验服务后才发现与商家宣传的服务不一致时,此时消费者可依此制度向商家提出退款,以此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建议在其中加入对经营者的惩罚制度,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2.健全预付资金安全管理体系

消费者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出于信任把资金交给经营者,资金直接进入经营者的账户由其任意支配,所以才有了商家卷款跑路的现象。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一个第三方账户,像淘宝平台一样,消费者在付款以后,资金进入的是淘宝账户,待一段时间消费者确认收货,商家才能收到这笔资金。由第三方账户来管理这笔资金,对消费者和经营者来说都是公平的。同时,还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对第三方账户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一个完善的预付资金安全管理体系。对于某些经营者出现的违规操作,监管部门还可以对其账户进行冻结,当然在此之前也要依法调查,不能随意冻结经营者的账户,避免过度干预,造成经营者利益的损害,在此基础上,对第三方账户及经营者进行定期检查,查看各个环节是否存在漏洞,以便及时纠正,同时能够有效预防卷款跑路的现象出现。

3.扩大监管范围

上海市在2019年开始施行《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个规定把“个体工商户”纳入了监管范围,预付卡的发卡人由“经营者”替代“企业”,且在2019年5月施行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中明确指出,上文的经营者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各类主体,这是首次对预付卡的监管范围进行扩大。笔者认为,我国各个地区都应该出类似文件来扩大监管范围,包括监管的行业范围,近几年的大热纠纷案件恰恰是健身和教育行业,所以应该把教育健身等行业也纳入监管,政府也应该从教育、商务、文化几大类行业出发,要求对应的各个部门,各自在自己的领域展开工作,相互之间紧密结合,这样既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能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4.明确监管主体,建立跨部门合作

目前,我国预付式消费的最大难题就是各监管部门权责不清,主体不明。从现实很多案例中可以看出,纠纷主要表现在消费者权益受损方面,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寻求救济往往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及公安等部门的帮助,而根据规定,预付卡的监管部门为商务部门,但事实上,从事监管工作的机关还应当包括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预付式消费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笔者认为,应对各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上海市在《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中规定,商务、文化、体育等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按照自己的职责共同做好预付式消费的监管。同时规定对于行政处罚行为,各个领域由各个部门负责。我国其他城市也应借鉴上海市的经验,根据现实情况对预付式消费进行一定的规制。

四、结语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行业(例如娱乐健身、美容美发、餐饮住宿等)向广大消费者推送预付式消费,纠纷也越来越多,消费者群体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而且此类案件很少被法院受理,即使受理,也会因为消费者提供的实证不充分而导致不公平的判决。如此,不但经营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而且消费者对于自己权益受损的态度越来越消极,更加纵容了经营者。这些都是由于我国没有一套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法律制度导致的,因此,解决预付式消费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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