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摊经济”重启背景下的城市公共空间治理
——基于空间正义视角的分析

2021-01-30 03:32刘超李清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000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摊贩正义分配

文/刘超 李清(..湘潭大学,湖南湘潭 4000)

内容提要:新形势下城市公共空间治理存在空间公共性异化、空间环境恶化加剧、空间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导致城市公共空间治理问题的原因在于:价值观偏颇、治理制度不完善、群体行动能力差异。基于空间正义的视角,“地摊经济”重启背景下,城市公共空间治理优化的总体思路是创新治理模式、健全治理规则、改进治理主体结构和完善利益保障机制。

一、地摊经济重启与城市公共空间治理的问题

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给国内经济造成巨大冲击,也考验着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面对经济复苏和就业困难的双重压力,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为地摊经济“松绑”的积极政策。2020年5月27日,中央文明办明确,在2020年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指标中,不将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流动商贩列为文明城市测评考核内容,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在恢复经济社会秩序、满足群众生活需要的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1]李克强总理指出,地摊经济、小店经济是就业岗位的重要来源,是人间的烟火,和“高大上”一样,是中国的生机。[2]在中央高层的推动下,地方政府纷纷解除一直以来对地摊经济的严格管制,转而大力鼓励和支持地摊经济。一场发展地摊经济的热潮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一些媒体也宣称“地摊经济时代”已经到来。但是,地摊经济的发展也带来城市公共空间治理的新问题、新挑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和应对。

地摊或者流动摊贩治理的问题一直是城市公共空间治理中最广受关注的问题。疫情背景下,地摊经济的重启既是民心所向,也是经济复苏所需,能推动城市治理模式由传统的取缔式向包容式转型,缓解由严格管制而导致的城市非正义问题,促进正义的空间分配。然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的城管部门片面理解重启地摊经济的政策,对地摊撒手不管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城市地摊管理“缺位”,“包容型”管理异化为“放任型”管理。由此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一,公共空间的私人化。城市公共空间属于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效用不可分割性和供给有限性,摊贩数量的无限增长,激化了摊贩群体的空间利益矛盾。当前,积极的地摊政策吸引了广泛的社会群体加入地摊经济,对有限的城市公共空间造成了无限的压力,资源的有限性与个人经济理性之间的矛盾使城市公共空间治理陷入了“囚徒困境”。新老摊贩争抢摊位的事件频发,甚至在城市地摊中心区域形成了自利型空间,即一些流动摊贩将对空间的占用固定化,并通过转卖摊位来获取经济利益,将公共空间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异化了城市公共空间的本质属性,违背了空间正义的价值和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

节庆型滨水动态人文景观活动主要包括水上飘色、龙舟活动、各水神诞、行通济、水陆法会和中秋赏月等等活动。其中,(图3、表2)是对节庆型传统滨水动态人文景观活动的活动类型、活动时间、主要行为、主要载体及活动性质的初步总结。

第二,公共空间环境的恶化。地摊经营以城市公共空间为载体,摊贩的经济活动直接作用于城市公共空间,改变了空间环境的“原初状态”,使客观的公共空间环境染上了人化色彩,产生了社会属性,成为经济收益、群体利益的生产工具,造成公共空间功能的移位,旨在美化市容市貌,为居民日常生活提供便利的公共空间成为城市风险生发的“承载器”。地摊经济的负外部性给城市公共空间带来了诸如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环境卫生、道路拥堵等一系列问题,恶化了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使城市公共空间演化为孕育环境风险的现实场域,增加了城市治理的成本。

2.空间治理制度不完善。“无规矩不成方圆”,制度为主体实践提供标准,促进社会秩序的规范化和有序化,是城市良性发展的有力保障。然而根据城市治理的现状,我国城市管理制度完善的速度仍落后于城市现代化的进程。首先,有关城管行政执法的法律规范仍不完善。城管执法权力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地方性部门规章,在形式上表现为制度顶层设计不完善,地方执法依据繁杂不成体系;在执法体制上,城管执法面临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定位模糊、权力内容和范围界定不清、自由裁量权缺乏监督等问题,[12]导致城管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处于权力边界模糊的尴尬境地,执法效果大打折扣,难以有效控制城市地摊和摊贩的负外部性行为。其次,城市非正规经济管理制度亟待完善。当前,有关地摊经济管理的规定多为地方性暂行条例,呈现片面化、低效力的特点,相关规定只对地摊摊点的时空范围和经营权限作出了要求,而在行为监督和违规惩处等方面仍有所欠缺,导致管理规定缺乏效力,责任与义务不能完善落实到相关主体,由此产生了“越矩现象”,破坏了城市公共空间的秩序。再次,多元主体参与城市公共空间治理缺乏有效的权力分配和补偿机制。一方面,相关的制度设计欠缺合理性,参与主体的权力与责任划分不明确,导致“搭便车”行为,降低了协同治理的效力。另一方面,公众协同参与的外在激励因素不足,主体参与治理多出于道德责任感和利益维护动机,并受到成本—收益关系的影响,当收益预期大于成本支出时,主体协同参与的积极性较高,反之便会产生行为惰性,致使多元协同治理陷入合力困境。

(2)空间治理的制度正义。城市公共空间治理是制度规范与价值选择相结合的实践场域,这便决定了在城市治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主体自发性行为,导致既有的制度权威流失和城市治理目标的偏离。正如戴维·斯特朗和韦斯利·赛恩所言,“在认知性、规范性与规制性的制度支持没有很好结合的地方,他们所提供的资源可能被不同的行动用来获取不同的结果”。[6]在地摊经济发展背景下,城市公共空间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既是作为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是摊贩谋生的重要“工具”,也是构建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条件。与之相对应城市公共空间治理便涉及到了对物理空间的规划与调整、空间秩序的维护、对社会关系与资源进行整合与分配等内容,具有较大的难度和复杂性,需要制度顶层设计的力量加以规范和引导。一要完善有关城市空间治理主体的规章制度,包括城管综合执法权力、摊贩管理、公民参与治理等内容,明确不同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二要完善城市空间治理内容的相关制度,包括城市公共空间规划、空间资源分配、空间利益维护等内容,构建完整可行的城市空间管理制度,发挥制度正义的稳定性作用,为维护空间正义提供长效的保障。

既有文献对城市地摊治理模式和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广泛研究,而对当前形势下重启地摊经济所造成的城市公共空间治理的新问题研究不多。本文立足地摊经济重启的背景,运用空间正义理论分析地摊经济重启所暴露出来的城市公共空间非正义问题,探寻符合空间正义的城市地摊治理路径,以期实现公平的公共空间利益分配,提升城市公共空间治理能力。

二、空间正义理论与城市公共空间治理

1.空间正义理论。20世纪六七十年代,资本主义城市危机的蔓延和后现代社会科学的兴起,推动了正义理论的“空间转向”,开启了正义理论研究的新图景。同一时期罗尔斯《正义论》的问世奠定了正义理论研究的里程碑,但其静态的非历史、非空间思想遭到了广泛的批判,激发了学者对动态的社会非正义生产过程和社会差异化问题的研究。爱丽丝·玛丽·扬通过批判固定的分配正义模式,关注压迫、剥削和边缘化,提倡地域意义上的正义,促成了空间正义观念的形成。[3]以哈维、列斐伏尔、索亚为代表的空间正义研究集大成者通过对资本主义发展产生的空间异化、空间排斥、空间“碎片化”、空间资本化等问题进行批判,分别创构了“历史——地理唯物主义”“空间性三元辩证法”和“社会空间辩证法”思想,[4]促进了空间正义理论的形成。21世纪初,空间正义研究日渐关注到经济发展、政策制定、文化构建、社会公平、生态平等中的非正义问题,为寻求更为广泛的空间正义运动提供了理论指南和实践引导。综上可知,空间正义理论研究以正义论为理论基础,以空间的社会性为理论取向,对非正义的空间分配和生产关系进行批判,强调空间是均质性和差异性的综合体,主张包容空间主体的异质性,尊重空间文化的多样性,消除对贫困阶层的空间排斥和空间边缘化,维护社会集体参于空间治理的权力,注重保障弱势群体的空间权益,实现正义的空间利益分配。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历史的、战略的、全局的高度来思考、审视、谋划历史文化名城建设;运用科学方法论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建设中的若干关系;以创新精神做好文化与旅游、经济相结合的文章,推动区域文化产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如前所述,地摊经济重启造成了公共空间的私人化、公共空间环境的恶化和公共空间利益的分化。这些问题成为当前保持地摊经济健康发展,优化城市公共空间治理的重点与难点,也是空间非正义的现实表现。空间正义理论通过对空间非正义问题进行批判,为优化城市公共空间治理,寻求正义的空间利益分配与生产提供了新思路。

2.城市公共空间治理中的空间正义。空间正义对城市公共空间治理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一方面,空间正义是正义理论在城市空间治理中的内容创新,城市公共空间治理应遵循正义原则,保障社会集体的空间利益,侧重维护弱势群体的空间话语权,推动多元主体参与城市地摊治理。另一方面,城市公共空间正义是空间正义的重要形态,拓展了空间正义理论的内涵和外延。地摊经济治理中的空间正义以城市公共空间为目标场域,以城市管理者、一般市民、流动摊贩为参与空间分配与生产的主体,通过推行积极的治理政策,发挥城市管理的引导作用,为公民参与空间分配搭建平台,推进摊贩自我管理,保障不同主体的空间利益,从实现群体正义的基础上推及到具有差异性的个体正义的实现。

3.群体集体行动能力差异。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以个体理性为前提,指出在大型集团中即使个人采取行动在实现共同利益后都能获益,但他们仍然不会自愿采取行动为实现共同利益而努力。[13]由于集体利益属于公共物品,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集团成员可以轻易获取,进而导致集体行动失败,陷入“集体行动困境”。[14]由此可知,群体行为不仅只受到单一利益因素的驱动,还受到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的特点。首先,在集体组织构成上。劳动分工和社会阶层的分化,使群体间的区别和界限日益清晰,同时强化了群体内部成员的同质性和相似性。因此,内部成员在动机、经历和目标上的一致程度决定了集体的行动能力。由于摊贩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且处于社会底层,群体成员所处的生存环境、生活经历和行为目的等具有高度的相似性,较易结成一致行动,拥有较强的行动能力。而坐商商户和公民群体因所处的社会阶层不同,在身份、地位和认知上存在较大差异,群体行动缺乏凝聚力,集体行动能力相对不足,进而削弱了坐商和公民维护空间利益的能力。其次,在群体影响力上。政策扶持、媒体传播和社会关注等外部因素是群体社会影响力的“放大站”。地摊经济重启背景下,积极的地摊政策为摊贩经营释放了红利,媒体的广泛传播掀起了“地摊热”,摊贩群体的阶层属性也更易引发社会的同情与支持。而坐商商户和公民群体的空间维权行动缺乏制度保障和社会媒体的关注,在与摊贩进行空间利益博弈的过程中缺乏相对优势和空间话语权,导致坐商与公民的公共空间利益沦为摊贩经济生产活动的“牺牲品”。

1.5.4 经济性状。烤后烟叶按泸州市地方标准分级,按处理分别计算产量,并按当地统一收购价格计算各处理产量、产值、均价、上等烟比例、上中等烟比例。

(3)空间参与的主体正义。列斐伏尔的“城市权利”思想,着重强调了公民的空间权,即公民拥有进入城市空间和空间生产过程的权利,公民的意见与要求是重塑和变革城市空间的动力。[7]即城市发展和空间分配应以公民的现实诉求为起点,以实现全体公民的空间利益为目标,积极引导公民参与城市空间分配。苏贾倡导处于空间边缘地带的群体组织联盟进行集体行动,以高度的热情挖掘社会多元主体的行动力量,[8]由此可见,实现空间参与的主体正义,促进和保障全体公民特别是边缘群体对城市空间治理的参与是空间正义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由于城市公共空间具有多维性和层次性,空间治理涉及到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决定了城市公共空间治理结构应由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协同治理组成,在此结构中公民、摊贩、城管、社会组织为解决城市空间非正义问题,寻求空间正义进行有效的互动与合作。多元主体共治是保证城市治理多元属性,实现城市公共空间高效治理的根本条件。因此,空间参与的主体正义要求:一要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和完整性,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充分引导公民、摊贩、城管、社会组织参与城市治理,形成联合互动的协同治理体系。二要确保多元主体间关系的正义性,用法律规范各主体参与权利和义务,明确主体利益边界,形成公平、正义、法治的利益分配格局,建构基于法治的公共空间主体间关系。

空间正义理论从价值、制度、主体等角度出发,对产生空间非正义问题的原因进行批判,透过问题表象可以发现导致空间利益分配不均的原因主要包括空间治理价值观偏颇、管理制度不完善和不同群体集体行动能力差异。

(4)空间利益的分配正义。大卫·哈维以领土正义为起点,重点关注了空间资源地理分配结果与过程的正义,[9]表明空间正义在于实现空间利益分配和生产正义,通过衡量社会主体拥有的空间资源可以评价城市空间正义的程度。公共空间的分配和生产是城市治理的重要内容,空间利益的争夺是不同主体间矛盾的缘起。用“群己权界论”反思当前城市地摊治理中的空间利益问题,发现不同主体公共空间利益分配的不平等,易引发城市空间冲突。因此,促进公平的空间利益分配和生产,正确处理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是建构城市公共空间正义的实质所在。通过健全有关利益分配和补偿、化解利益矛盾的利益保障机制,提高不同主体对关乎切身空间利益的基本认识,正视城市公共空间中存在的利益分配不公平现象,增进不同主体间的相互理解,促进多元主体空间利益的平衡,以期实现正义的城市公共空间分配。

综上,空间正义的理论内涵在于保障公民享有公共空间的权利,以合理的规划为城市弱势群体提供补短板的空间。[10]为维护空间秩序,促进城市现代化发展提供了新视角。通过寻求价值观、管理制度、治理主体和利益分配的正义,能够由表及里构建对城市空间正义的完整性认知,使中国的城市化发展符合空间正义的价值,解决当前城市公共空间中存在的非正义问题,并最终实现正义的空间分配和空间生产过程。

三、空间正义视角下城市公共空间治理问题的原因

地摊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态受到上层建筑的深刻影响。包容型治理政策促进了地摊经济的重启,保障了社会弱势群体的空间利益,但管理的“缺位”产生了空间非正义问题。列斐伏尔指出非正规公共空间问题的本质是“空间的再现与再现的空间在空间实践中的矛盾”,[11]反映了城市治理目标与非正规空间实践之间的矛盾。放任型管理忽略了城市公共空间治理的复杂性和不同主体间空间利益需求的差异性,造成空间利益分配不均,激化了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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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间治理价值观偏颇。如前所述,价值正义是空间正义的核心要件。在城市空间治理中从公共利益出发而不是着眼于管理者自身利益的实现,在空间利益分配中更加重视公平性、正义性、包容性是空间价值正义的基本要求。地摊经济重启背景下城市空间治理非正义现象的出现,与一些地方空间治理价值观的偏颇密切相关。首先,城市管理者行为利益取向的偏颇。在地摊经济重启背景下,优化城市空间管理意味着管理者将付出额外的努力,耗费额外的资源,并内在的蕴含着治理失败引发社会矛盾的风险。而在一定程度上放任地摊经济发展不仅表面上符合社会舆论的“政治正确”,还能减少工作成本和风险。因此,作为理性人的城市管理者往往倾向于放任式或“象征”式,而忽视了这种管理可能给城市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害。其次,城市空间利益分配的“强者通吃”逻辑。公平正义的空间利益分配是城市管理的基本价值。但是在实践中,舆论对地摊弱势地位的渲染、对地摊作用的片面夸大等使得流动摊贩无论是在与城市管理者的博弈还是周边居民和固定商家的博弈中都处于优势地位。城市管理者害怕对流动摊贩不法行为的强制措施招致舆论反弹,居民和固定商家则根本无法同流动摊贩形成有效公平的对话。在此情况下,本应公平分配的空间利益变成流动摊贩的“强者通吃”。在这样的情形下,公平正义的价值让位于“强者通吃”的现实,空间正义自然无法实现。

这些影响选型的因素可归类为目标环境(平台、性能和UI交互)、成本约束(成本、研发周期)、业务需求(业务类型、更新频度)和技术储备(团队储备、社区资源)等,开发团队需根据需求识别出核心的影响因素,选定应用类型,进而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参照选型策略参考模型选择开发模式和具体的实现技术。

第三,公共空间利益的分化。政策偏好和“禁令”解除赋予了地摊经济政治正确性,促进了公共空间利益关系的重组,最大程度上保障了摊贩群体的空间利益。这意味着既定的公共空间利益分配格局被打破,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和非对抗性矛盾存在不断加剧的趋势。一方面,摊贩与坐商利益生产能力差异显著。相较摊贩群体而言,坐商商户的生产经营受到空间、时间和成本的限制,空间利益生产能力相对不足。加之疫情对经济的严重冲击,坐商商户成为了最大的利益“受害者”。大量商户面临闭店危机或转而加入地摊经济成为城市新兴摊贩群体,增加了城市公共空间的负担,同时商铺的闲置也造成了空间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摊贩对公民空间利益的侵占。由地摊经济产生的道路堵塞、环境污染、噪音污染、食品安全等负面问题影响了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增加了公民的空间成本,引起摊贩与城市居民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具体而言,城市公共空间治理中的空间正义表现为:(1)空间治理的价值正义。“空间正义是城市治理最核心的价值诉求”。[5]城市公共空间正义的实现是处理城市发展效率与空间分配公平之间的关系、包容城市差异性和多样性的过程,是基于公平原则和差别原则,为实现“城市善”而行动的价值体系。公共空间多维性和层次性的特点决定了城市公共空间治理具有复杂性,涉及到效率与公平、空间资源分配、主体空间权利维护等内容,需要正确的价值观进行引导,并通过包容性治理手段加以协调,以实现正义的空间分配和生产。一方面,在追求城市现代化发展效率的同时兼顾发展机会公平,减少对非正规性的空间排斥,正视其积极作用,为城市非正规性发展创造更多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城市公共空间利益分配要更加重视公平,通过反思地摊经济治理中的空间非正义问题,应更为注重保障公民的空间利益,满足不同主体的空间诉求。包容性治理对城市空间的异质性进行包容,能够有效处理效率与公平、不同主体空间利益的关系,为城市空间治理塑造正义的价值观,引导城市空间正义。

四、空间正义视角下城市公共空间治理的优化路径

由以上分析可知,城市公共空间治理非正义的根源在于空间治理价值的偏颇、制度的不完善和不同主体行动能力的差异。因此,下一步优化我国城市公共空间治理的思路是创新治理模式、健全治理规则、优化治理主体结构和完善利益保障机制,使城市公共空间治理体现空间正义的要求,符合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取向。

1.优化包容性治理,实现价值正义。城市公共空间治理价值正义体现为空间分配与生产的正义性,并为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公平的空间资源。因此,我国的城市地摊治理需要转变治理理念,优化治理方式,建设体现公共利益,更加重视公平性、正义性和包容性城市空间治理模式。包容性治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强调对多样性和异质性的包容,追求社会公平和城市发展成果为所有人“共享”,[15]为优化城市治理提供了新思路。城市公共空间治理要兼顾效率与公平,既要关注城市现代化发展的效率也要关注空间分配和生产的公平。首先,通过创新城市治理技术,运用互联网打造“智慧城市”,推进城市地摊“微”治理,实时掌握摊贩的空间定位和动态、产品质量等信息,及时规范摊贩的不正义行为,提高空间利益分配和城市治理的效率。其次,城市地摊治理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实际,采取差异化和个性化的手段,规范摊贩的负面行为,保障公民的空间利益,实现公平的空间利益分配。最后,通过划定禁止经营的空间范围,充分利用可供自由生产的公共空间,提高城市对地摊经济的空间包容度,最大程度上实现摊贩群体平等进入城市公共空间的权利,寻求城市空间治理价值正义。

周大伟和周小伟兄弟俩,周大伟在济南工作,每月寄给生活在临沂老家的父母1500元生活费;周小伟在农村老家,以种地为生,挣钱少,也不需要税前扣除,每月给父母500元生活费。周大伟可以每月税前扣除1500元甚至2000元吗?

2.完善治理规则,弘扬制度正义。制度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常在实践中发展成为一种制度范式,对管理活动产生重要的影响。城市地摊治理涉及到经济发展、环境治理、空间规划等内容,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应秉持精细化的理念,完善相应的治理规则,为优化城市公共空间治理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首先,新形势对城管执法提出了新要求,城管执法的相关配套制度亟待完善。具体而言,一是要完善城管执法权力的相关法律,明确执法权力的来源、内容和范围,推进城市综合管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二是要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规范城管行为,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强化问责,强化监督,提高城管执法的责任意识。三是赋予城管自由裁量权,完善城管执法尺度拿捏的相关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的灵活性。其次,健全管理制度推进城市非正规性的正规化发展。完善摊贩群体的责任法规体系,明确摊贩在地摊经营中应担负的具体责任,并在责任考核的基础上,建立退出机制,以此提高摊贩在城市环境、经营秩序、市容市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社会责任感,从源头上控制地摊经济负面影响的外溢。健全摊贩市场准入和审查机制,提高摊贩群体的准入门槛,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提高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运用正规化和法治化的方式有序管理城市地摊。最后,城市治理“善治”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良好合作与互动,应完善公民参与城市治理的激励和保障制度,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协商和监督,推进民主化管理,发挥公民塑造空间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健全治理规则和制度,弘扬制度正义,能够为主体享有和塑造城市公共空间提供有效保障,提高城市治理能力。

3.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促成治理主体正义。治理是以调和为基础的过程,并非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有赖于不同主体持续的相互作用。[16]随着城市化不断的深入,单一的政府力量难以有效应对日益复杂的城市问题,城市发展急切呼唤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地摊经济以城市公共空间为物质载体,其经营和交换活动直接涉及到社会多元主体,相比城管在管理上的时空滞后性,多元主体更能实现治理的成效。因此,要转变当前单一管理主体的局面,建构治理共同体,实现治理主体正义,明确不同主体的权力边界,保障多元主体享有公平的空间治理权。首先,政府应扮演元治理的角色,为城市地摊治理提供完善的政策法规和治理平台,协调和监督主体行使权力的行为,发挥市场协调地摊经济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其次,摊贩与城市公民之间的交换行为构成了城市地摊经济,直接影响到区域范围内居民生活的公共空间秩序,地摊经济的日常活动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发挥城市居民的监督作用能够及时有效地揭露摊贩的不法行为,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城市公共空间, 有效增强城市治理能力,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 进而重建城市公共空间的公共性。最后,地摊经济的治理不仅是城市整体大空间的治理,更是区域小空间内的自我管理。

4.2 生态效益 金花茶是常绿灌木至小乔木,通过项目建设利于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生态环境保护。紫檀树内含根瘤菌,可以固氮保水、改良土壤结构、提高地力,项目实施不但对周围环境没有污染,而且提高森林质量和覆盖率,对改善当地小气候具有促进作用。

4.健全利益保障机制,促进分配正义。公共空间分配与社会整体利益密切相关,是当前城市公共空间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不同主体利益博弈的缘起。反思当前城市公共空间利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健全利益分配机制,保障非正规经济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正确处理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公平的空间利益分配。首先,疫情背景下非正规经济对经济复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相较其地而言位还存在较大的不平衡,非正规性就业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因此,要加快完善非正规经济的利益保障机制,构建有关摊贩利益表达、分配和补偿的机制。其次,在城市更新和经济发展的双重要求下,国家应加强规范和引导,发挥地摊经济的积极作用,完善利益矛盾调节机制。最后,针对地摊经济负外部性引发的公民与摊贩之间的矛盾,流动摊贩与坐商之间的空间争夺,应明确不同主体的空间利益与责任,构建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渠道,增进不同立场主体间的相互理解,缓和由目标差异而导致的利益冲突,实现正义的空间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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