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高魁
对于经济的转型也被称为过渡经济,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从计划经济开始向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发展。对于转型经济的发展目标,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理念,这些转变的过程需要涉及的范围较多,主要包括了对于市场作为主要的资源配置方式,通过引入相应的价格机制体系构成一个开放性的经济市场具有基础性的调节功能,第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对于所有制进行相应的改革,主要表现在公有制经济的不断推出以及在激烈的市场经济当中的收缩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一阶段,最后政府从市场经济当中的主体作用开始减弱。
通常来说,自然垄断就是指因技术因素、独特经济原因所造成的垄断,也可称作是寡头垄断,其中不存在任何人为限制因素。在特定的技术条件下,某个厂商U 形平均成本在努力发展到市场有效规模的过程中,长期处在下降阶段实属正常现象,那么在这个市场中让这个厂商成为所有供给来源就能够最大限度的控制成本,这就是所谓的最有效率。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单个市场中不太会同时出现很多半垄断或完全垄断的厂商,而市场中某一个厂商因平均成本在不断下降,形成价格优势,导致其他厂商因无利可图而不断退出或没有能力进入,而该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也能够满足市场需要,此时就形成了自然垄断。自然垄断型的企业拥有巨大的价格竞争力和优势,相应的行业称为自然垄断行业。
自然垄断行业不属于政府管制的范围,而是人为地阻止其他厂商进入市场而形成的产物,仅凭这一点就能够完全区别于行政垄断行业。与行政垄断不同,自然垄断行业是人为阻止其他厂商进入而形成的产物,不在政府管制范畴之内。那么何为行政垄断?这是指各级政府包括下属部门和单位,借助行政权力的优势在一定范围内扶持若干名经营人员,使其限制竞争而产生的一种垄断行为。在我国,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存在联系,突出表现就是自然垄断行业国企运营的政企不分。
我国的自然垄断产业改革就是在这制度替代、转换和交易等变迁过程中开展的。和其他物品一样,制度也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在社会、技术等方面同样会受到诸多限制。制度变迁意味着低效率制度即将被效率更高的制度所替代,期间制度的交易与生产会随之发生改变,低效率制度被淘汰,高效率制度成为经济增长的动力来源,这在中国自然垄断产业的改革过程中也同样适用。
制度变迁的模式和路径影响着其变迁方向。依据变迁速度可以将制度变迁类型划分为渐进式、激进式两种。前者在变迁过程中追求的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连续性,不进行彻底改革,而是采取过渡性制度安排的方式来达到平稳衔接的效果。这种方法推行的是存量与增量改革的共同实施,改革初期以增量改革为主,且全程遵循先易后难的基本原则。而后者则是要对传统制度进行破坏或直接废除,促使新制度的诞生及尽快应用,不断加大制度改革的力度,其缺陷在于没有将社会的实际承受力考虑在内,仅以迅速、彻底改革以及长期绩效为最终目标。
自然垄断产业改革是为了让当前市场形成有效竞争的良好氛围,而这都得益于经济转型浪潮的大力推动。所以,才使得模式和路径选择能与制度变迁的特点保持相对一致。在自然垄断产业的改革过程中,更多的是采用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诱致性制度变迁在其中只能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会具有较强的改革意愿,并会将这种诉求向上传递,在一些地区或某个行业进行的改革,即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就是指这种诉求上升到政府层面后,致使改革范围进一步扩大而产生的结果。
从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当潜在成本低于潜在收益时,就会引发制度变迁,诺思曾经提出,制度均衡就是在给定条件下,现行制度安排无法有效提高个人或团体的收入水平的一种状态,而制度非均衡早已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当制度供给无法满足制度需求时,制度变迁就会成为必然趋势,所以在分析过程中,一定要同时考虑到制度供给及需求。
1964 年,供给与需求分析首次被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纳入到制度变迁的理论解释这一范畴中,在他个人看来,经济增长促使了制度的诞生,并逐渐发展为某些服务的供给来源。制度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经济应用价值,且能够直接服务于经济发展,所以被引入经济学分析是完全合理的。此外,舒尔茨还单独强调过,人类价值提高才是推动制度改革的根本原因。
从需求上看,制度选择集合、技术、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其他制度安排等发生的变化都会成为产生制度非均衡现象的原因;从供给上看,如果政府强制推行制度变迁需要的预期成本低于预期收益,那政府必然不会允许制度非均衡现象的发生,从而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使这一局势直接逆转。所以说,制度变迁是需要制度非均衡来予以支撑的,其根源还是在于制度供需的原有缺陷。自然垄断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一般都伴随着政府管制的调整和改善,作为一种制度变迁,他和制度的供给以及需求的联系较为密切,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改革最主要的目的是减少政府对于企业的干预,但是这不是意味着政府也就不进行管制,而是对于自然垄断产业的改革要求更高了,具体的过程也更加的复杂化。
具体来说,可以将需求管制划分为三个方面:
在理论角度分析,在垄断性产业当中的自然垄断产业当中由一家或者少数企业提供相应的产品服务,保证实际的生产效率,就算是垄断性产业的竞争性业务,也不同于传统的制造,企业在某一中间环节存在垄断能力,而企业这种本身的市场垄断能力若没有外部约束,则会很容易导致他们成为了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不是接受者,这就可能会导致制定出远远高于成本的价格,取得巨额的利润,导致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出现问题。
此外,因为一些企业本身就具有垄断的能力,使得他们在一些供应链环节也具有一定的市场垄断能力。这种情况下,若没有外部约束会很容易导致他们成为了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不是接受者,这就可能会导致制定出远远高于成本的价格,取得巨额的利润,导致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出现问题。
垄断企业最主要的特点是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并且投资回报周期长,规模经济化发展显著。所以,为了实现经济和竞争活力兼容化发展,我们需要控制垄断性产业经营企业的数量,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管制,那么就会导致竞争过分激烈,出现了重复投资,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竞争力足气昂的企业会被其他企业驱逐出市场,这些推出市场企业的投资不能得到回报,专用线较强资产会被限制,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另外,如果出现了大型的企业互相争夺市场的份额,导致恶性竞争,政府需要对于进行引导和管理,保证社会生产的效率。
垄断性企业也不是一个静态的,现实是,一部分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竞争性的产业属于自然垄断,但是这些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也可能经营竟竞争性业务,这就为垄断企业使用不正当的竞争提供了相应的条件,导致在没有政府管制的条件下,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可能去提高自身的价格,在业务产业提高自身的利润,在竞争产业当中降低自身的价格,抵制其他企业的发展。并且垄断企业也可能以自身的垄断业务作为核心,进行相应的业务链条的拓展,将控制能力进行衍生,让其覆盖整体的产业链条。为了更好的制约企业出现的不正当竞争关系,也需要对存在合谋行为的垄断型产业进行相应的管控。
我国正处于一个发展转型期,在基于转型经济的自然垄断产业改革的具体过程中,需要注重调节产业的市场结构。通过引入某些“外力”进行相关改革。政府在进行市场多元化改革的同时也应当进一步发挥我国市场竞争机制的调节作用,恢复我国原有的自然垄断产业的市场结构的基本属性。
在产业升级的过程中,政府发挥着主导制度的作用,将区域发展与国家布局相结合,破除路径依赖提供长效动力。其次,政府在整个经济系统中扮演着相对“制衡者”的角色,对比较强势的利益集团发挥着制约作用,以此为一些比较弱势的集团谋利益、促发展。
在引进竞争机制的同时,要进一步推行产业民营化,使大部分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成为自身产业的经营主体。与此同时,保证我国国有企业在相关核心业务中的控制作用,促进混合所有制经营主体的形成。其次,通过梳理我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实现政府和企业分离,保证我国政府的相关管理机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政府在选择管制方式的过程中,也应考虑经济转型中存在的特殊性。改革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客观环境,应根据环境变化调整重点。在具体的社会性管制方面,要强化对环境的保护程度、卫生健康方面的监管等。
有些竞争兼容规模经济和适度竞争,存在于两者之间,我们称此类竞争为有效竞争。我国的自然垄断产业存在非常明显的规模经济,往往竞争的强度与范围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相关产业部门需要依据产业自身的相关经济特征,在产业运营的相关阶段适当地引入不同程度的竞争,在实现产业资源合理配置和调节市场经济结构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产业部门内部的工作效率、优化自然垄断产业的市场结构。通过适当引入有效竞争不仅能够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能够进一步提高产业内部的管理效率水平。
以混合所有制为主体的多元产权结构就是不仅包括国有经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不同形式的投资主体也包含在内。我国的所有制也存在一些规律,比如生产要素的边际收益存在逐渐减少的现象,它既是一种制度安排也是一种要素投入。
近年来,非国有经济发展较快,同时竞争压力也较大。但非国有经济不仅能够提高我国居民的就业率,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目前,非国有企业已经成为我国自然垄断产业中的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管理人员需要通过优化混合多元产权的结构,进一步促进我国自然垄断产业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的相互发展。
总之,在我国经济的转型阶段,对于自然垄断产业改革,最根本的目的是引入市场竞争,全面提高企业的效率,稳定市场。对于改革的涉及面积较为全面,需要和我国的发展模式一致,把握改革的深度以及广度,分步推进和完善,对于改革的广度,我们需要对于垄断产业的各个业务环节进行判定,采取相应的激励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