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正式实施。新《条例》最受关注的十大热点是什么呢?
《条例》第十条规定,本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强化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本市销售商品需要使用快递服务的,应当选择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可以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大四小”实施办法紧随《条例》陆续出台。“一大”指的是,将围绕《条例》的修订,制定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行动方案。“四小”指的是,同步编制北京市党政机关社会单位垃圾分类实施办法、北京市居住小区垃圾分类实施办法、北京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生活垃圾减量实施办法这四个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