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财务舞弊动因及治理分析

2021-01-29 22:21
上海商业 2021年7期
关键词:舞弊三板事务所

李 昊

本文通过对A企业财务舞弊案例的分析,对其动因和治理进行分析和研究。对A企业的整个财务舞弊案件进行梳理,从中分析动因及治理对策,主要上市公司、监管机构为主体进行治理对策分析,提出了一些抑制财务舞弊行为的建议。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使得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对于资本市场的金融监管尤为重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如果资本市场得不到有效监管,将成为财务造假的温床,将严重损害股东权益,也会对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的分析尤为重要。

1.A企业财务舞弊事件动因分析

1.1.A企业财务舞弊的事件经过

A企业为完成对赌协议的业绩,其实际控制人伙同A企业董事长以及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建立了长期、系统的财务造假,并形成了考核造假的流程,即A企业内部实行系统性财务舞弊,并形成A企业财务造假指南文件,并依据此文件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

2013年虚增主营业务收入26582.67万元;隐瞒2013年关联交易16558.9万元

2014年虚增主营业务收入30151.6万元;隐瞒2014年关联交易32617.21万元

2015年虚增主营业务收入36907.29万元;通过从2013年5月到2014年1月伪造银行付款凭证,据此编制5笔记账凭证,在账目上虚列工程项目生产成本2728万元,最终导致虚增2015年4月30日固定资产2728万元;虚增2015年4月30日银行存款5380.91万元;隐瞒2015年1至4月关联交易9944.1万元。

2015年12月,A企业于新三板挂牌。

2016年10月25日,证监会对A企业立案调查。

2019年5月17日终止股票挂牌。

2019年6月11日,证监会发布对A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相关人员进行罚款处罚。

1.2.舞弊主体分析

A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与A企业董事长,与财务总监,主导了2013年到2015年A企业的财务造假,将造假流程设置指南,并将其作为财务工作人员的考核标准。财务经理在2013年到2015年财务造假中作为具体参与者进行造假。A企业的监事会未能如其职责对公司进行监督,存在失职问题。

1.3.舞弊需求

A企业为了在新三板上市,虚增净利润,进行财务舞弊,2013,2014和2015年分别虚增净利润4246.79万元,5037.76万元,5497.46万元,A企业2013年到2015年每年的净利润相比上一年有所下降并且均低于新三板创新层要求的上市前两年的平均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的要求,为了达到新三板的要求,A企业伪造虚假收入,2015年甚至伪造实际净利润的6.5倍作为对外公布的净利润。

其次,该企业实际控制人还有为了完成对赌协议的业绩要求进行财务造假的需求。2013年8月B企业与A企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以及其他企业,签订了关于增资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2013年度至2015年度A企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按照税后净利润孰低原则,分别是不低于5750万元、7475万元、9775万元。而A企业2013到2015年的实际利润分别为1695.94万元、1397.06万元、844.38万元,远达不到对赌协议的业绩要求,因此A企业有伪造虚假财务报告来达到业绩需求与动机。

1.4.舞弊条件分析

1.4.1.监管制度缺失

新三板监管的机构不是由证监会进行直接监管是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监管(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再受到证监会监管,监管主体存在缺失,在信息披露方面,新三板缺乏规范性。

在惩罚赔偿方面也比较低,本案例的高管最高被罚30万元,A企业被处罚60万元,处罚金额较少,违规成本相对较低,如果A企业高管与A企业因为财务舞弊获得的利益远远高于其违规成本,可能会导致高管倾向于进行造假来美化业绩。

1.4.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缺乏审慎

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持审慎的职业态度。A会计师事务所对2013和2014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没有判断出虚增主营业务收入等问题,审计A企业的注册会计师对2013年到2014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余额实施函证,实地进行核查未果后,进行函证其结果由银行后续寄给会计师事务所,虽然两次函证的结果的盖章不同,经办人也不同,但注册会计师没有进行进一步核查。2015年B会计师事务所也出具了无保留意见,也没有审计出虚增主营业务收入等问题。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治理方式分析

2.1.以上市企业为主体视角

加强董事会治理结构,监事会监督机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董事会应该加强其独立性,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监事会要发挥其监督董事以及管理层的作用,本案例中A企业监事会缺乏应有的监督作用,所以监事会应该加强自身专业能力,加强内部控制。

2.2.以监管机构为主体视角

新三板的监管机构监管缺位。应该强化全国股转公司的监管能力;另外就是加强处罚力度,法律处罚应该成为主体,而不是行政处罚为主体,加大对财务造假的监督能力建设,对财务造假零容忍,予以坚决抵制。同时对责任人问责,提升对责任人的法律处罚,增加其伪造财务报告的违规成本,增强民事责任赔偿机制履行的惩罚力度。

2.3.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视角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时应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保持足够的审慎态度,坚持职业道德,遵守相关法律。同时要提高职业能力,主动学习和了解审计失败案例,学习辨别财务舞弊手段,财务舞弊手段层出不穷,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其次,应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问责制度,对于由于注册会计师的问题导致的审计失败,会计师事务所理应对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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