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茂琳
在近些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提倡多种经济体系并存,从而能够使我国形成多样化的经济体制,正是这种经济体制,导致我国的不同经济体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为了解决这种差异性问题,需要对整个市场经济进行有效的管理,了解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通过对民商法及经济法之间关系的客观了解,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就目前来说,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重视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在这个过程中要求通过整体市场经济的建设来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竞争平台,让不同的企业都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使市场中人才资源越来越丰富,并使市场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让参与到这场竞争中基本所有人的经济效益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除此之外,通过不同企业之间的操作来保障企业自身的合法经济权益。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为主体,对具体的经济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对经济体制进行相应的调整,在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时,仍然可以实现有效的自我调控。
首先,受益者都是普通的群众,而目前国家执行的众多法律法规体系中,普遍存在的共同点就是需要保护弱势人员的权益,通过经济法及民商法的执行,有效地、更好地保障了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部分。
其次,现行的民商法及经济法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相互之间体现出良好的互补性特点。具体来说,民商法应用在现代经济市场的调控过程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经济市场的有效调整,从而能够使市场经济达到最优良的资源配置效果。而对于经济法的调控,则主要是基于国家方面的宏观调控来开展的,通过经济法能够更好地体现出市场经济的自主调节效果。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基础上,只有实现民商法及经济法的有效融合和共同配合,才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经济的长期性发展,实现更加有效的应用。
在社会结构中,民商法的应用会更加关注到财产的自由分配以及对于个人权益的保护方面,但同时,民商法的应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市场经济的长期性发展效果,导致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受到相对应的束缚。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体系下,经济的自我调控及自我管理体系已经在不断完善,整体的效果得到了相应的提高,这样的情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经济的长期性发展。但是与此同时,如果太过于追求个人的利益,也会导致整体社会经济资源分配的不均匀问题,严重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使整个社会的发展情况和趋势都不稳定。在这种模式下,传统的民商法已经过多地体现出个人利益价值方面的内容,但是如果通过传统的单一性经济法来调控整体经济,就会导致各项社会资源都无法得到合理、公平的配置,从而导致社会中的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激化,这和整体市场经济发展原本的目标相互背离。这样的问题也使经济法这项法律本身产生的问题更严重,主要是由于经济法这部法律最基本的利益就是重视社会的整体利益,从而能够有效地调动社会内的经济关系,防止由于个体的权力过大而对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具体的影响,从而能够更好地解决个体的权力以及社会的公共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使相应的经济能够实现更加健康和长期性的发展。因此,通过民商法来对整体的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在此之后再结合经济法来对具体的社会关系和经济法的内容进行合理的干预和调整,才能够更加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最后,对于民商法及经济法两者之间存在统一的价值观念。我国现代经济的发展源自不同的资本主义社会,重视资源的平等划分,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从而有效地减少社会矛盾,促进人们的共同发展,使整体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得到相对应的保障。在这样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及经济法的执行和落实都体现出社会的主体性,需要在保障社会和整个市场的公平性及协调性基础上来开展相对应的法律保护工作,发挥相对应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经济法本身能够有效地均衡经济模式的运作。而在经济法的应用过程中,能够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来对社会经济的主要发展方向和进程进行合理的干预和控制,并且采取有效的手段对其进行调整,以更好地改善市场经济在长期发展过程中表现出的具体问题,实现对社会中各项资源的有效分配,使资源的分配表现出更加合理的特点。而对于民商法的应用,主要是用于规范具体的民事责任,权衡个人的利益,并为个人的权益提供相对应的保障。实际中,对于民商法及经济法的应用,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平衡发展,因此两者体现出相同的价值观。
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及经济法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性的价值定位,具体的社会效力及作用的方向呈现出显著差异。具体来说,经济法的社会效益主要表现在商品交易的公平性方面,而民商法的主要社会效益立足在保障一些民事主体对象自身权益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方面。也就是说,民商法这部法律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法律作用及法律效果的范围和模式相对来说比较局限,但是经济法的应用却能够按照法律效力方面体现出的差异性将其区分。与此同时,所包括的整体内容体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具体的社会职能及发展方向相对来说也会更加广泛。
民商法及经济法在具体调控方式方面的差异性表现为:经济法这部法律在具体的调控方式方面,主要是落实在法律的行为方面,会表现出多样性和整体性的特点,与此同时,也会包括具体的社会特征和激励的特点。而针对民商法来说,对于具体调控目标的落实则会更加关注到调控目标本身的特点。与此同时,借助民商法调控的整个流程,会更加关注到不同调控关联对象之间联系的有效调整,从而能够防止在企业调控手段的执行及落实过程中,针对一些不合理的行为及内容进行相应的完善。
民商法及经济法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同时也表现出差异性。应当了解到民商法及经济法在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重要作用,只有对其产生更加全面的了解,才能更快地实现经济的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系,保证各项资源的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