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银行内部审计成果运用的建议

2021-01-29 11:13郭剑光朱世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昌审计分局
审计月刊 2021年11期
关键词:问责部门机构

◆郭剑光 朱世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昌审计分局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2018年1月审计署颁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其中第四章对“审计结果运用”做出了相关制度性要求,明确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结合内部审计定义及审计署要求不难看出,审计发现问题有效整改是审计结果运用的必然要求。本文梳理了银行内部审计整改问责中常见的问题,并针对性提出优化建议。

一、整改问责中存在的问题

(一)整改中存在的问题

1.审计发现问题质量不高。高质量的审计发现问题,是提升被审计单位整改主动性的无形抓手。部分审计人员站位不高、对制度理解不深不通,审计组内部对发现的问题、成因及其影响也未开展充分讨论,致使个别审计发现“子虚乌有”“定性错误”,或者问题严重程度人为拔高。如此种种,导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认可度不高,整改意愿自然不强。

2.整改工作重视不足。高度重视是推动整改工作的前提。一方面,从被审计单位来看,领导层风险意识不强,认为银行业竞争激烈,还面临互联网金融的严重冲击,经营发展压力着实较大,主观认为审计发现的问题若没有产生实质风险,则不必过于重视;另一方面,从审计机构自身来看,审计机构对各审计组的绩效考核主要围绕问题发现数量、问题发现质量及审计报告是否得到高级管理层批示等维度,未将整改跟踪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因此,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也未给予应有的重视。

3.整改工作不深入、不彻底。银行机构层级较多,涉及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二级支行等多级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多数银行建立了高效垂直的审计体系,审计机构隶属于总行垂直管理。因此,银行审计实践中,被审计单位一般层级较高,多为一级分行或总行部门,基层机构则作为抽样对象。部分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机构下发的整改台账后,将整改任务逐级向下分派,整改工作落实责任主体以一级支行或二级支行为主,管理机构仅扮演汇总、反馈整改的角色。然而,基层工作人员缺乏对问题成因深入分析的主观意愿和能力,在整改策略上往往是“头疼治头、脚痛医脚”。如审计发现贷款客户不符合准入条件,基层机构采取的措施多为提前收回贷款,未从人员配备、绩效考核、制度建设等方面分析问题成因,问题自然也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4.整改牵头落实部门权责不对等。权责对等是提升整改效果的关键。有的被审计单位领导错误地认为银行业务部门作为“一道防线”,工作重心应以业务发展为主,落实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应由“二道防线”的风险合规管理部门承担,倾向于指定风险合规部门为整改牵头落实部门,造成业务管理部门对基层机构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做不到全面了解,整改措施停留在合规层面较多,长期如此,业务发展隐藏的风险势必逐渐积累。

(二)问责中存在的问题

1.重大违规问题未按要求问责,审计威慑作用没有形成。银行业务管理审计过程中,审计组有时会发现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职业操守,触碰监管和行内制度“底线”的问题,对于此类问题,按照制度要求,理应开除责任人员。但实际过程中,重大违规问题的问责措施难以落实。一方面,部分被审计单位认为,银行发展缺员,不到万不得已,没有必要采取开除处罚措施。另一方面,审计人员碍于情面等原因,也没有坚守问责底线。长此以往,有损审计权威,审计威慑作用难以形成。

2.责任追究,“问下多,问上少”。部分被审计单位在开展问责过程中,责任追究“下沉”,即以追究基层机构人员的失职为主,而对上级机构的管理履职、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极少问责,造成审计发现问题不能从制度、流程等方面进行整改,致使同类问题在各级机构间屡禁不止。

3.责任追究标准不统一。主要表现为不同机构的同一问题责任追究有轻有重,比如审计发现A、B支行均存在因贷款“三查”执行不严,经营性贷款挪用于购买住房的问题,A支行的问责措施为警告,B支行的问责措施为经济处罚,问责执行不公平。

二、推动审计成果运用的建议

(一)提高审计质量

审计质量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审计发现问题的质量直接决定了总行领导、被审计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重视程度,是促进审计成果转换的重要先决条件。内部审计人员要做好以下两点:一是提高站位,准确把握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形势下,审计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新挑战、新机遇,努力推进国家重大政策落地部署和银行改革发展;二是把准审计方向,坚持问题导向,风险为本与高质量发展相结合的审计工作基调,努力揭示银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痛点问题。

(二)厘清各方责任

厘清各部门、各层级在整改中的相关责任,形成整改合力,这是推动审计成果运用的重要手段。一是明确全行整改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由其制定整改问责工作机制,并结合实际情况,牵头持续优化完善整改工作机制。二是明确整改督办单位。整改督办单位即内审机构,主要职责是跟踪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根据报送的整改证明材料、整改台账,审核具体问题整改情况,对已整改的问题,及时进行销号处理。此外,审计机构应根据银行内部员工违规行为管理办法,提出问责建议,问责建议中应明确问责对象和问责措施。三是明确整改牵头单位。整改牵头单位应为审计事项所属单位,如消费贷款审计的整改牵头单位应为消费信贷管理部门,整改牵头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问题性质和责任主体确认整改落实单位,收集、汇总整改落实单位报送的问责台账、整改证明材料,根据整改督办单位要求,按时向整改督办单位报送整改相关材料。四是明确整改落实单位。整改落实单位承担具体问题整改责任,主要职责包括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提供整改证明材料。

(三)明确整改标准

整改标准是确定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是否完成的基础。常见的审计问题可分为操作类、管理类、系统类三类,不同类型问题的整改标准并不一致,因此需针对不同类型的问题明确不同的整改标准。操作类问题的整改标准为已停止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已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当做法所导致的损失,已采取相关风险缓释手段。管理类问题的整改标准为完善相关制度或规范相关文件,改进业务流程。系统类问题的整改标准为已优化系统功能。

(四)做好整改跟踪

审计机构作为整改督办部门,持续做好整改跟踪,是审计发现问题得以及时、有效、全面整改的有力保证。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涉及金额、影响程度及人为主观差异的不同,可将审计发现问题按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大问题、重大问题,为提高整改跟踪的效率,审计机构要根据问题严重程度采取差异化的整改跟踪措施。

具体而言,一般问题具有风险不高、问题数量多的特征,银行对一般问题发生可能性的容忍度较大,整改跟踪以报送整改为主,即根据被审计单位报送的整改证明材料,由审计人员确定问题是否已整改,无需他人复核。较大问题具有风险较高、问题数量较少的特征,该类问题的整改状态确认应由审计人员在查证整改证明材料的基础上,辅助采用交叉复核的方式进行确认,主审复核。重大问题具有风险高、问题数量少的特征,银行对该类问题存在的容忍度极低,该类问题的整改状态应通过查证材料、交叉复核甚至采用延伸审计的方式进行确认,并经主审、审计组长两级复核后最终确定。

进入新发展阶段,银行面临的外部经济环境错综复杂,通过不断提升审计质量、厘清各方职责、持续动态跟踪整改,可以促进被审计单位有效整改,推动审计成果的充分运用,展现内部审计机构在新时代的新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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