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作为新型融资平台要想在委托贷款业务领域获得发展,首先需要提升本身的抗风险能力,能够对金融市场、国家政策、贷款主体、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到充分掌握。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对贷款主体的科学管理,要保证其及时还款,避免其违约而导致的连带责任。具体来说担保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存在政策风险、市场风险、金融风险、诚信风险、内部控制风险等。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发布的《贷款通则》第七条确定了委托贷款的概念,即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2000年4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商业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必须制订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此项业务,须持其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对委托贷款业务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作出重要指示。例如,2019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将委托贷款信息全面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要向征信系统报送其代为发放和管理的全部委托贷款信息。发布这些文件的目的都是为了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规范操作,控制风险,能够真正为企业办实事。
在传统的银行贷款业务下,部分企业或个人由于资产、资信达不到银行等金融机构放贷要求,导致部分企业或个人贷款难,贷款渠道不畅。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年末,中小企业36.9万户,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的97.6%,在这样的背景下,担保公司诞生了,担保公司利用其强大的现金流作为资源,为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贷款,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中间机构收取相应的服务费。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担保公司放贷程序简便,资信审核较为宽松,使得被银行拒之门外的贷款企业或个人有了更方便的融资渠道。在担保公司委托贷款业务下,部分企业或个人获得资金支持,可以用来投资扩展业务。因此,担保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对我国经济来说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但是,在担保公司获取贷款的客户,大部分存在资产不足、债务过高等问题,导致到期违约风险增加。如何保证担保公司健康发展,让其发挥融资桥梁作用,成为当前担保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1]。
担保公司处在社会企业、个人等贷款需求者以及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之间,基于其特殊的金融地位,其开展的委托贷款业务自然会受到国家政策风险、市场风险、金融风险、诚信风险的影响。
(1)政策风险。我国第一家担保公司出现于1993年,当时为了确保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中小企业获得发展,在政府引导下建立了社会信用中介,国家也专门为担保体系的发展建立了细致的计划,鼓励担保公司的各类政策也不断推出。之后,国家面对银行系统提出了要求,指出要选择资质好、信誉佳的担保企业建立合作,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随着时代的发展,担保公司的数量明显增加,而行业内的违规操作也不断出现。部分担保公司因为我国目前较为频繁的政策调整而进入到举步维艰的经营状态。而以影子银行为代表的违规机构不断地抢夺担保公司业务份额,这使得其生存面临严峻挑战[2]。
(2)主体风险。委托贷款的大部分客户,由于无法取得银行正常贷款而选择担保公司的委托贷款,资质不佳、信誉不良是委托贷款客户的特征之一,以致于银行系统为了风险控制的要求,纷纷出台严格的业务流程,对合作的担保企业有了各类要求,等同于增加了担保企业业务成本。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往往有一定关联,相关部门会在市场风险基础上来调整政策,以政策杠杆来调整担保公司为主体的业务市场的状态。而新政策的出台都必然导致新一轮的磨合,这对于合规经营的担保公司来说无疑是一种消耗。
(3)违约风险。担保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完成,贷款者获得款项而没有及时还款,银行作为受托方不承担贷款者违约的任何风险,违约导致的本金损失全部由担保公司承担。若是金融市场的利率等出现波动,会导致担保公司付出更大的代价。另外,违约风险也会直接影响其他企业以及个人的贷款需求,间接影响担保公司业务量。尤其是面临特殊意外事件(如新冠肺炎疫情、金融市场动荡等),全社会进入保守经营阶段,金融市场低迷,此时企业以及个人的融资需求是偏低的,这对于担保公司来说无疑是较大的打击。
(4)诚信风险。贷款者自身信誉低,获得贷款之后因为经营不当导致其无力偿还贷款,从而将违约风险转移至担保公司。部分贷款者是在贷款时就没有抱着及时还款的态度进行贷款的。诚信风险源于我国社会征信系统不健全,各金融平台无法实现贷款人信用信息共享,导致部分贷款人对违约心存侥幸。中小企业不能在银行获得贷款,银行系统并不能对担保公司提供相应的诚信证明,而其他途径也不能获得这些中小企业信誉状态,担保公司为了业务扩展又不得不冒着风险接受相应业务。另外,还存在一部分借款人非法集资或者投机倒把,虽然在这样的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但是对担保企业来说仍然形成了不良影响,会导致其他不纯目的借款者注意,增加了担保企业的业务风险度。
(5)内部控制风险。担保公司作为委托贷款发放主体,若是内部出现流程审批不严、重大金额及重大项目审批不集中决策、贷款人资信审核不准确等,都可能导致发放的贷款处于高风险之中。实际上这些都是因为具体工作的操作者职业操守不够,法律意识不强导致的恶果。
综上所述,担保公司作为新型金融融资平台,其委托贷款业务具有高风险、多风险的特征。从外部环境来讲,担保公司应该随时掌握国家最新政策,关注市场风险;从内部控制来讲,担保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审批流程和重大资金贷款联签制度,动态管理贷款人经营状况、财务结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时刻关注国家政策变动。担保公司业务需要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开展,政策变动会导致担保公司的生存环境、业务水平、风险组成等发生变化,积极地了解政策、学习政策是做好委托贷款业务的重要前提,有必要将政策的信息采集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地联络有关部门,力争获得关于政策的最正确解释,避免误解政策导致的不良操作。规避政策风险也在于担保公司了解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金融投资信托公司委托贷款的系列规定,也要熟练掌握担保有关的法规,秉持合法经营理念来开展业务,从而能够从根本上降低政策风险程度。
(2)对内自我整顿,对外积极联合,积极关注市场风险。首先,担保公司要密切了解市场动态,以已出现违规操作而被处罚的案例为戒,从内部树立法律意识,保证自己守法经营。其次,担保公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能够对业务展开整顿。为了激发担保公司配合的积极性,有关部门既要打击违规操作主体,也要对守法经营主体给予奖励,这样才能奖优罚劣,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3)完善合同,降低风险。首先,对贷款客户进行认真摸底,了解其资产规模、经营领域、融资目的,除了对贷款合同通用条款严格约定外,还须针对不同风险、不同业务领域,制定专用条款进行权利义务约定。其次,要积极关注贷款利率,根据预期利率波动情况,对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进行约定。再次,为预防特殊意外事件,担保公司应当建立风险规避措施,如建立风险基金,改变业务方式、业务领域来缓冲负面冲击。最后,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将高风险业务进行再担保,二者实现利润共享、风险共担。
(4)积极地联合银行以及其他机构,对客户形成综合评价。首先,要求本单位业务人员必须要对客户进行详细了解,甚至可以上门采信,要亲自观察其经营场所、经营领域、盈利情况等,更要了解贷款企业法人的信誉。为了达成这一目的,可以和多个银行建立业务联系,多角度了解贷款主体。其次,对于信用评级较低的客户要秉持风险意识,不必为了达成业务而盲目签订合同,甚至于可以直接放弃合作,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或者贷款者卷款而逃、非法集资、赌博等风险[3]。
(5)制定完善的审批制度,避免违规操作。建立良好的审批制度,其中最为主要的是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成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在制度上积极执行内部审计、内部监督制度,使得委托贷款业务处在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减少违规审批。对于大额资金、重大项目应有联签及集体会议决策,保证每一笔委托贷款都是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批发放。
(6)积极地开展思想教育,提升工作人员职业素养。首先,作为拥有国家法定资格的担保公司,必须要秉持守法经营思想来对员工提出严格要求,能够在工作中不断地渗透思想教育,要使得他们懂得法律,并能够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能够对客户进行全面了解,做好采信工作。其次,展开严格的绩效考核,对员工展开全面监督,确保其遵守国家法律,践行公司规定,减少其风险操作的可能性。最后,担保公司也必须要完善自身管理体系,要消除各类隐患和不足,实现现代化企业的科学管理体系,不予不良员工非法操作的便利条件。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业务面对的风险分为两大类:其一为外部风险,是以市场风险、金融风险、政策风险为代表;其二为内部风险,主要为违约风险、诚信风险、内部控制风险。担保公司规避风险首先就是要保证了解政策坚持合法经营,其次是建立风险预警系统,能够对各类风险展开分析,形成有针对性的规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