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与历史法学派:“普世价值”的建构与解构及对当代政治的影响

2021-01-29 02:04向涵仪李秋成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普世价值普世学派

向涵仪,李秋成

(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广州 510006)

西方法哲学的发展史上,一直存在着自然法研究和实证法研究两条进路,即主线和支线。主线是从应然层面对于法之本质的探讨,因此又称法本质说,其反映的主要是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及流变过程,主要经历了古代朴素自然法,中世纪神学自然法,近现代世俗自然法三个阶段。其中,世俗自然法,多被称为古典自然法或近代自然法,以人的本性为法的价值基础,强调人的价值、尊严与权利,并由此产生了自然权利、天赋人权观念,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等法律、政治理论,对近现代政治、法律实践与观念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而与主线相对应的支线,则主要是从实然层面上对于“实证之法是什么”这一问题展开探讨。由于其主要立足于对主线不同时期的自然法学说展开批判,因此又称为解构说,主要经历了诡辩派、唯名论、马克思主义与历史法学、后现代主义法学四个阶段。其中,历史法学派是作为主线中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其核心观点是强调法的本质在于民族精神和历史基础,否定存在超越民族、超越阶级的权利与本性。

尽管在漫长的法律思想史上各类思想迭起,但分别兴盛于17、18世纪和19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和历史法学派的影响一直延续至今。就古典自然法学而言,其影响,特别是对于当代政治生活的影响是两面的。一方面,以自由、平等、财产等为核心的自然权利经过几个世纪的浸润已然深入人心,较为深刻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以三权分立、社会契约论为代表的政治理论奠定了现代政治哲学的框架体系;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为代表的法律思想构成了现代国家法制建设的基础。但另一方面,其理论中所宣扬的人生而为人的普适本性和权利,却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提供了一种以意识形态输出为方式的文化侵略工具,并在21世纪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以服务于其政治目的,这便是所谓的“普世价值”。与此同时,从理论上就与自然法学派针锋相对的历史法学派,对于不同国家各具特色的民族精神、历史基础的关注和由此对人普世的本性和权利的否定,却相应地给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有着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提供了一种抵御文化入侵的可行路径。其对于西方所谓“普世价值”根本不存在的论证思路,为现代政治社会的反文化侵略斗争所广泛运用。

自“普世价值”作为一种西方意识形态泛滥以来,我国学术界关于“普世价值”的探讨层出不穷。这些探讨大多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其学术视角大多出于政治及哲学,通过对“普世价值”之哲学基础、政治机理的分析,对其展开辨析和驳斥,其理论工具包括哲学意义上价值的“属人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等。也有个别学者从语言角度入手,认为“普世价值”迷惑性和欺骗性的本质在于语词本身的异化[1]。但鲜有学者从法学、法理学的视域对其展开探讨。二是既有的研究大多从价值判断层面展开,主要是针对“普世价值”之虚伪性、霸权性的批驳,却缺少从实证研究角度对“普世价值”建构与解构过程的客观呈现,但实际上这种过程的呈现颇具意义,因为只有明确该理论的形成机理、可能的瓦解方式,才能明白如今的反意识形态侵略斗争的立足点,进而为进一步的反意识形态侵略斗争指明方向。因此,本文将不会对“普世价值”理论展开过多价值层面上的评判,而将尝试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古典自然法与历史法学派思想的比较研究,客观呈现两大法学派在”普世价值”建构与解构方面的意义,为反意识形态侵略斗争研究提供一种法理溯源层面上的视域。

一、界说

(一)“普世价值”

所谓“普世价值”,是公认的“西方文明的产物”[2],其具体形成时间却尚无定论。现有研究一般认为其植根于西方传统宗教[3],但现代意义上的“普世价值”形成却更多来源于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和神权统治的需要。近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民族国家的逐步兴起、文艺复兴及宗教改革带来人们思想观念的启蒙与转变,人们逐渐将视域从上帝的意志转移到人自己这一主体上来,关注人的本性、理性与价值,并由此产生了建立在人的主体地位之上的人权、自由、民主、博爱等价值观念,将其作为反对封建神学统治的旗帜及工具。后来,资产阶级出于维护、扩张自身统治的需要,将人之本性抽象化、同质化,从而试图将平等、正义、人权、自由、民主、博爱[4]等价值观念无差别地适用于整个人类群体,上升为超民族、超阶级的普遍适用的、永恒的价值追求,即“普世价值”。因此,有学者认为,“普世价值”论的哲学基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抽象的人性论、价值观上的普遍主义和形而上学的不变论[5]。如上所述,“普世价值”的概念可大致定义为:“普世价值”(现代意义上的)是建立在抽象人性论基础之上的,试图被西方资产阶级无差别适用于整个人类群体的,以平等、正义、人权、自由、民主、博爱等为核心的价值观念。

从以上概念界定可以看出,对“普世价值”的理解要立足于两个层面:一方面,“普世价值”中蕴含了自由、民主、人权等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即价值共识;另一方面,“普世价值”根本不同于价值共识之处在于,价值共识是具体的、历史的、民族的、阶级的,但西方文明下的“普世价值”却是一般的、超历史的、超民族的、超阶级的[6]。前者强调价值共性的同时兼顾各民族、各阶级对于价值理解和适用上的差异性;后者则仅仅聚焦于价值共性,而对价值差异性避而不谈或者刻意弱化。明确“普世价值”论强调同一性、淡化差异性的特质,对于把握“普世价值”这一概念的建构与解构来说尤为重要。

(二)建构与解构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所称的对“普世价值”的建构与解构,并不是说“普世价值”论随着古典自然法的诞生而诞生,也不是说其随着历史法学派的产生而消亡,“普世价值”论的形成时间尚无定论且目前也没有消亡。这种提法只意在指古典自然法学为近代意义上的“普世价值”论提供了一些法理支撑,同样,历史法学派的思想能够对“普世价值”论的某些法理依据形成有效辩驳。本文的主要目的还是试图从古典自然法与历史法学派思想的比较研究出发,客观呈现两大学派在“普世价值”建构与解构方面的意义,厘清其法理本质,进而为反意识形态侵略斗争指明前进的方向。

二、古典自然法思想与“普世价值”的建构

(一)古典自然法思想的产生背景

古典自然法思想产生于17—19 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快速发展时期,是法哲学中的自然法思想发展到资本主义时期的特定思想成果,其思想内容也因此带有浓厚的资本主义色彩,又被称为近代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思想的诞生源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及神学统治的需要。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民族国家的逐步兴起、文艺复兴及宗教改革带来的人们思想观念的启蒙与转变,宗教神学的禁锢与束缚已经成为了17、18 世纪西方社会发展所要解决的当务之急。在此背景下,作为理论武器的古典自然法思想的立论基础自然是针对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展开批判。因此,根本区别于神学自然法对神示的追求和对人性的压迫与束缚,近代自然法强调人的本性、理性及价值,并由此产生“天赋人权”等一系列以人为本位的政治、法律学说,力图构建一种关注世俗社会的自然法理论。

由此不难发现,古典自然法的诞生与现代意义上的“普世价值”观念的形成其实是基于相同的时代需要,即在反对封建统治及神学统治斗争中解放人们思想的需要。从产生背景的角度上来看,二者似乎是一脉相承的,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古典自然法对“普世价值”的某些理论基础具有建构意义。

(二)古典自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古典自然法思想经历了一个从创立、发展传播到在美国独立战争与法国大革命中率先实践的过程,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以及卢梭等。鉴于古典自然法的立论基础就在于肯定人的本性,以人的理性作为法存在的本质,因此虽然各思想家在某些具体问题上的观点或表述上有细微的不同,该学派的主要思想命题大体相似。这些思想命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对人、人之理性的认识及天赋人权的提出。古典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在于肯定人的本性和理性,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人应当享有一系列自然权利,即“天赋人权”。“天赋人权”指的是人生而就具有的平等的权利,主要包括自由,平等,财产,人权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权利是没有主体限制的,即自然权利强调的是凡生而为人都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不论种族、阶级、民族等。这既是对神学统治下“原罪论”的根本突破,也为“普世价值”的提出奠定了根本基础,后文将予以具体阐释。

2.建立在人主体地位之上的政治、法律学说。对前述人的理性及自然权利的肯定使得人的主体地位被确立起来,而古典自然法学说中的其他法律、政治理论则正是建立在人享有主体地位这一前提之下的。古典自然法思想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政治、法律理论包括主权论、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学说以及以洛克“缔约者共同意志体现说”、卢梭“法律公意说”为代表的关于法本质的探讨等。

(三)古典自然法思想对“普世价值”的建构意义

古典自然法对“普世价值”的建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主体的建构,即塑造了一种抽象、普世的人性;二是对内容的建构,即大致上确立了“普世价值”的基础内涵和价值理念。

1.对主体的建构——抽象、普世的人性。通过对上述古典自然法思想主要内容的分析、梳理不难发现,整个古典自然法思想体系几乎都是建立在对人的主体地位及自然权利的肯定之上的。而其所特别强调的自然权利,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一种生而为人所都应当享有的权利;一种没有例外的,超越种族、民族、阶级的权利。正是基于这种对人类群体共同性地享有某种权利的强调,使得人性被抽象化、同质化,而人与人之间的特殊权利需求与差异性也因此被淡化、被隐藏。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古典自然法思想对自然权利的提出就是对抽象人性的建构,而这种抽象的、同质化的人性正是“普世价值”理论的立论基础之一。

本文认为,古典自然法对抽象人性的塑造在某种意义上也有其时代背景。古典自然法的产生源于近代反对封建神学统治的需要,彼时尚不足够强大的资产阶级为了在反封建斗争中团结更多的人,故意弱化人与人之间的阶级、民族差异而强调人的共同本性及价值追求似乎也是一种必然。而“普世价值”发展、传播到近现代社会,其价值主体的剥离和泛化特征愈加凸显,背后的动机也从团结斗争力量演变为了扩大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

2.对内容的建构——基础内涵与价值理念。古典自然法思想对“普世价值”的建构的第二层含义体现在对于其基本价值内涵的初步确定。古典自然法所倡导的“自然权利”,指的是人生而就具有的平等的权利,主要包括自由,平等,财产,人权等,这些权利与近代西方所提倡的以人权、自由、民主、博爱为代表的价值观念一脉相承。可以说,古典自然法中所认为的人们生来就应当享有的权利,与“普世价值”论中所提及的人们共同的价值追求内涵大致相似。当然,“普世价值”论中的这些价值理念并非在近代自然法思想中才突然出现,诸如博爱等价值取向其实较早地植根于西方传统的基督教伦理[4],但是基于宗教伦理的这些价值理念与“普世价值”论中基于人之本位的价值追求又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后文将详细阐述。

这里要指出的是,有学者认为在神学自然法时期就已然存在了“普世价值”[7],即以博爱为代表的普遍适用的神的意志。但本文认为,这种以神的意志为背书的价值理念是区别于近现代社会意义上的“普世价值”的。理由是:前者强调的是神示的普遍适用性,其根本立足点在于处于至高无上地位的神的意志,人只是被动参与者,不遵守就会受到“处罚”;而后者,即现代意义上的“普世价值”,是建立在人的本位之上的,是以尊重人的本性为出发点所形成的价值追求。因此,虽然二者的价值理念在语词上相似,诸如平等、博爱,但其价值本位是根本区别甚至相互对立的。新自然法学家罗尔斯则认为,最早出现在罗马帝国时期的万民法就是一种“政治总念”[8]。即罗尔斯主张,万民法的实质就是一种普世的法律精神与法律价值选择,而并非是某一套具体的法律制度。但本文认为,万民法的产生更多是基于罗马帝国维护和扩大统治的客观实际需要,且从其具体运作来看,它还是更倾向于一种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的有效的具体法律技术规则,而尚不能上升为纯粹的价值理念。

由此,本文认为,虽然“普世价值”理论中的某些价值观念较早地植根于西方传统宗教文化,且尚无法准确判断出“普世价值”观念的具体形成时间,但古典自然法思想在主体方面所塑造的抽象人性和内容方面对自然权利的界定,对于近代意义上以人为本位的“普世价值”理论的建构功不可没。

三、历史法学派与“普世价值”的解构

(一)历史法学派的产生背景

历史法学派,是19 世纪一种以强调法的历史基础和民族特性为核心观点的法学流派,其本质是一种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法的历史考证研究。虽然历史分析方法的运用在政治法律研究中自古就有,但体系化的历史法学派的正式形成是源于19 世纪,在德国尚未统一、民族主义文化汹涌、法国民法典颁布的背景下[9],在萨维尼和蒂堡展开了是否应该制定一部法国民法典式的德国民法典的论争后才正式形成的。

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在关于“是否应该制定一部法国民法典式的德国民法典”的论争中持坚定的否定态度,认为当时的德国在主客观条件上,都还不足以制定一部成熟的民法典,其由此发表著名的《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创办《历史法学杂志》,标志着历史法学派的正式成立。萨维尼彼时对于制定德国民法典的反对,其实是在民族主义思潮汹涌之时,基于德国的特殊历史背景及现实状况考量而做出的冷静思考,单从产生背景上来看,其实该学派就已经暗含了对所谓普适性价值及制度安排的反对。

(二)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及主要思想主张

狭义的历史法学派仅指德国历史法学,代表人物主要包括萨维尼、胡果、耶林、格林等,其学说的共通性在于对自然法学持反对态度,主张法律研究的主要方法应该是历史实证研究、法的本质在于民族精神、法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习惯等。由于各思想家对于德国的民族精神应当是什么、其历史渊源应当是什么存在分歧,因此历史法学派又分为罗马法支派与日耳曼支派。鉴于两个支派的共性多于差异性,且本文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探讨历史法学派对所谓“普世价值”的解构,因此笔者意图暂时忽略两大支派的特殊性,从最具代表性的萨维尼的思想入手,简要阐述历史法学派主要的思想主张。

1.法植根于一国的民族精神,各民族的法具有独特性。历史法学派特别关注各民族间法的差异性,认为法是一个独特的民族所特有的。这里隐藏了两个“独特性”,其逻辑链条在于:由于各民族是独特的,而法根植于民族精神,因此各民族的法也应当是独特的。萨维尼将法律与一国的语言相比,认为一个民族法律的独特性,正如语言的独特性一样。他指出:“其为一定民族所特有,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体制……它们实际乃为一个独特的民族所特有的根本不可分割的禀赋和取向,而向我们展现出一副特立独行的景貌。”[10]

对于何为民族精神,萨维尼认为,所谓民族精神是指由各民族特有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所产生的,表现为风俗习惯、语言文字、文学艺术、组织制度的该民族的共同确信,即民族信仰及其潜在的同类意识[11]。简言之,民族精神是一民族的文化习俗、政治生态、经济形态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特有的结果。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作用于民族精神的要素越复杂,则越能体现法律与产生法律的民族之间的不可割裂性。

值得注意的是,历史主义法学派有关“法的本质在于民族精神,因而法具有独特性”的理论在其整个思想框架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其他相关学说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在它的基础上展开的。而这一强调法的特殊性的理论,事实上解构了“普世价值”理论中的抽象共有本性说,后文将予以详细阐述。

2.法是历史文化的产物,对法的研究应当重视传统与习惯。历史法学派认为法与文化历史背景是紧密相连的,因而特别关注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基础。该学派一方面致力于广泛搜集各国法史资料,进行纵横比较,总结立法规律;另一方面对历史上的法律用语进行归纳整理,力图形成完善的概念体系。

3.法典编纂应当相当审慎。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对法典编纂持相当审慎的态度,这主要是出于以下两个原因:首先,萨维尼强调法典编纂的特定历史条件,一是要政治统一,二是要有成熟的立法者,而这两个条件都是彼时的德国未能满足的;其次,萨维尼关注立法需求,即法只有在有迫切需求的时候才应当立,而不能滥立。事实上,萨维尼对法典编纂所持的审慎态度,以及对于立一部法国民法典式的德国民法典这一观点的反对态度,是其关注各民族间法的特殊性、历史性的必然结果。

(三)历史法学派的特点及对“普世价值”论的解构

通过以上对历史法学派主要思想命题的总结与归纳可以看出,历史法学派的思想存在两大特点:一是强调法的独特性,关注法所植根的民族精神,这是从横向层面上来说的;二是强调法的历史性,关注法的历史基础和发展流变,这是从纵向层面上来说的。可以说,这一学派的几乎所有理论主张都是建立在这两大基本点之上的。而正是由于历史法学派这一横一纵两大特点,使其从主体和内容方面事实上解构了“普世价值”理论,下面将具体予以阐释。

1.对主体的解构。从横向上看,历史法学派对法的独特性的强调,从主体层面解构了“普世价值”中的抽象人性论。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植根于民族精神,而民族精神是一国文化习俗、政治生态、经济发展状况、宗教信仰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无法复刻的。这种无法复刻的民族性意味着并不存在超越民族甚至超越阶级的价值追求,每个民族因为民族精神不同,其价值取向也当然不同,这是客观存在且无法忽视的。这种对民族和法之独特性、差异性的强调与抽象人性论中将人性所做的单一化、同质化处理根本对立,解构了“普世价值”论赖以存在的主体基础。

2.对内容的解构。从纵向上看,历史法学派对法的历史性的关注,表明不存在超越时空的价值追求、价值内涵以及价值实现方式,从内容层面解构了“普世价值”论。历史法学派尤其关注法的起源与流变过程,认为法是具体的、历史的,是依据特定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而不断发生变化的。这意味着不同时代背景下,哪怕是同一民族的法,也可能出现不同的价值追求,例如:一个国家在独立初期大概率以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价值目标:而在经历一定时间的发展后则转为以发展经济为首要目的。而即便是价值追求一致,该价值的具体内涵也往往并不完全相同,例如:同样是追求平等,在阶级矛盾尖锐时期,其重心在于实现不同阶级间的平等;而在种族矛盾较为尖锐的时期,人们又往往聚焦于实现不同种族间的平等。即便是价值内涵也大体相似,其价值实现方式也可能是完全不相同的,例如:同样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实行以计划为主的经济模式;改革开放后则实行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经济模式。由此看出,法在以上三个层次所呈现出的历史性,事实上解构了“普世价值”论所倡导的超越时空的价值追求、价值内涵以及价值实现方式。

至此,本文认为,历史法学派从横向和纵向、主体与内容两个方面实现了对“普世价值”理论的解构。

四、相互对立的古典自然法与历史法学派

通过以上关于古典自然法和历史法学派对于“普世价值”理论的建构与解构过程的分析不难发现,古典自然法对于“普世价值”理论的建构是从主体和内容两方面入手的,而历史法学派对于其的解构也正是基于这两方面。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古典自然法与历史法学派对于“普世价值”理论的建构与解构,就是这两个学派本身所处的对立关系的一种体现,而这种对立关系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自然法研究进路与实证法研究进路的对立,这是两个学派在本质属性上的区别。古典自然法虽然认识到了人的理性及本性,但其本质上作为一种自然法,其对法本质的认知依然是一种虚构和假设,认为应该存在一种共通性的自然权利,具有较强的理想化色彩。而历史法学派则是从实证研究出发,关注法的起源与流变,因此能够注意到法客观存在的历史性和民族性,更具有现实色彩。

二是一般性视角与特殊性视角的对立。古典自然法更加强调法的一般性,因此主张存在共通的价值追求,这种共同的价值追求下隐含了一个抽象化、同质化的群体性人格。而历史法学派则因为强调法所植根的民族精神和历史基础,因而更加侧重法的特殊性。二者间一般性视角与特殊性视角的区分,也是两个学派客观上形成对“普世价值”论的建构与解构的根本原因。

鉴于古典自然法与历史法学派本身处于一种相互对立的关系,其在客观上形成的对于”普世价值”的建构与解构似乎也是一种必然。

五、“普世价值”的建构与解构对当代政治社会的影响

在当代社会,“普世价值”这一带有资产阶级色彩的概念已经逐渐沦为贬义。受政治等因素的影响,现代社会中“普世价值”的适用主体被过于泛化,其对普适性、一般性的强化已经超越了对民族性、历史性的尊重,使得“普世价值”逐渐沦落为西方的意识形态侵略工具,政治色彩愈发浓烈。也正是由于现代社会这种越来越频繁的文化意识形态输出,对“普世价值”进行解构的重要意义得以彰显。我们要鼓励各民族和国家,特别是有着不同意识形态的民族和国家,敢于突破包裹着“普世价值”外衣的西方文化霸权,清醒地认识到超越历史、民族、阶级的“普世价值”是根本不存在的,共同的价值追求背后的民族性、历史性同样不容忽略。各民族、国家应当在正义、自由、平等等价值追求的指引下,尊重自己的特性,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发展道路。

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上首次提出的共同价值观理论则很好地诠释了民族多样性与价值观念共识性的统一。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为内容的共同价值观[12]优越性在于:区别于“普世价值”论对文明唯一性的主张,强调文明的多样性;区别于“普世价值”论推广西方价值观和政治制度的目的,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最高追求[13];区别于“普世价值”论惯用的渗透、颠覆手段,倡导协商与共建[14]。在共同价值观下,古典自然法与历史法学派背后的一般与特殊的矛盾对立得以溶解,而只有这样的价值观才能引领人类社会走向长久的和平与发展。

猜你喜欢
普世价值普世学派
思想“陷阱”与消解之道——论“普世价值”思潮对青年大学生的挑战冲击及策略应对
先上马,后加鞭——中国戏曲的演化路径与“前海学派”的深度阐释
对“京都学派”元杂剧曲词评点的诠释
创建梵净山学派 培育梵净山学
以书之名:《岛上书店》叙事中的虚构与真实
“普世价值”正在失去秀场
儒家伦理思想的当代价值
西方“普世价值”注定只是“南柯一梦”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哲学基础
普世价值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