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邮政业安全发展中心 / 王 昱
随着行业需求不断增长,我国邮政快递行业安全生产问题也尤为突出,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寄递渠道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增多。2013年,圆通“毒快递”事件,导致1人死亡,9人中毒;2015年,广西17起包裹连环爆炸事件,造成60余人死伤。近年来,公安机关破获了大批利用寄递渠道从事贩假、销赃、贩枪、贩毒等违法犯罪案件。所以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导致行业安全监管任务繁重,监管责任重大。在国家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基础上,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多措并举,纷纷加强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安全监管。
某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布在11个市辖区,然而,目前市域范围内仅1个区建立了区级邮政管理部门,其它区既没有下设行政管理机构,也没有在体制上与区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事权委托,现有的体制和机制难以支撑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监管工作的需要。
据调研,邮政行业安全监管还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可执行的工作体系标准,如安全监督检查方式、内容、周期等缺乏明确执行标准,安全检查、整改督查闭环管理等机制尚未形成。某市常住人口达到830万人左右,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数量众多,而市属邮政管理部门监管人员不足。
随着邮政快递行业竞争加剧,快递服务日益趋于多元化,快递寄取方式更具灵活性,上门寄取等服务广受欢迎,快递代收点、智能快递柜等快递寄取渠道越来越普及。然而,面对各种形式的快递服务,管理部门缺少多样化的监管手段,以应对快递末端渠道多元、方式灵活带来的安全监管难点。
为了明确邮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规范安全监督检查程序、内容和行为,指导监督检查人员履职尽责,规范结合当前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并考虑今后一个时期邮政快递行业的安全监督检查需求,从安全监督检查机构、人员、方式与计划、程序以及检查内容等方面展开研究。
邮政管理部门作为邮政快递行业的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机构,应当对企业生产安全、信息安全、经营地域、经营范围、资质审验、服务质量、寄递渠道安全等各方面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为确保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检查机构需要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保障。因此,规范中明确提出,检查机构应根据企业类别、数量、规模等配备适当数量的监督检查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
检查人员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执行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并履行以下职责:
检查开始前,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证件,以作为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同时应告知被检查企业检查事由、依据及申诉权,以保障被检查企业的知情权。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以作为出具整改通知单的依据。
此外,安全监督检查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邮政快递行业和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检查过程不应存在扰乱行业和企业秩序的行为。因此,检查人员具有保护企业技术秘密与业务秘密、维护企业正常作业秩序等的义务。
为了应对邮政快递行业服务方式多元化的现状,规范参考《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十一条内容对检查方式进行进一步的明确:监督检查可采用明查与暗访、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此外,为确保抽查过程公平、公正,规范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内容对抽查相关事项作出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并公开抽查依据、方法等事项,并依据既定方法抽取被检查企业。为了促进监督检查工作有序开展,规范明确邮政管理部门应结合辖区内企业的数量、分布、规模及安全生产情况等,制定检查计划及方案,并按计划开展检查。
为提升安全监督检查效果,确保企业及时整改落实检查中存在的隐患,规范对检查过程和跟踪督查两个程序进行了相应规定。
根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明确了检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明确了邮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规范明确了检查人员应出具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对隐患整改结果进行复核;同时明确了邮政管理部门对于隐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企业的处理办法。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借鉴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督检查内容,规范提出,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资质条件、机构与人员、场所要求、经营管理、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信息与监控、安全生产责任制等17个方面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如通过寄递详情单、快件验视标识、安全检查标识以及安检机检查记录等方面,对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为验证规范应用于某市邮政快递行业安全监督检查的可行性与有效性,我们依据研究的初步成果,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依据规范中规定的检查方式、程序及内容,对被检查企业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其安全隐患主要存在于以下方面:(1)设施设备方面,个别企业设施设备严重陈旧老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2)规章与规程方面,部分企业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3)机构和人员方面,部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尚未取得资格证书,多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成员,对邮政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等内容不熟悉,无法按照相关要求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由于安全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方面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开展了“邮政业(快递)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研究,明确了安全监督检查的检查机构、人员、方式及计划、程序和检查内容等方面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加强对邮政快递行业安全监督检查装备配备的研究,为邮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提供进一步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