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夺方向盘案件的刑事责任

2021-01-28 10:42张洪颖
锦绣·中旬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肇事罪公共安全行为人

摘要:最近几年来,公交车上乘客抢夺方向盘并且因为琐事与公交车司机斗殴发生口角,导致发生严重事故的例子层出不穷。这些案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我的兴趣。下面我就以三个公交车抢夺方向盘案件的小例子来对这一课题进行说明和分析。公交车抢夺方向盘案件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公交车抢夺方向盘因为每个情况的行为不同,每个人所做的行为不同,司机所做的行为不同,乘客所做的行为不同,彼此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同,所以会导致同样是公交车抢夺方向盘的案件乘客和司机触犯的罪名不同。下面就让我们来具体看一下。

案例一:A某为某个特别大的城市的公共汽车司机。·有一天的凌晨,路上的行人和车辆都非常少,A某就在该市正常驾驶公交车,到了一个站点,公交车停下车,乘客们都上车了,这时候乘客张某突然站在公交车门口并且保持静止状态一直不移动,这样的情况下其他后面的乘客就没法上车了,影响了车辆运行的秩序。见此情形,A某就告诉张某让张某使劲往里面走,不要挡在门口影响别的乘客上车。但是张某对于A某的劝告不予理睬、置若罔闻。A某非常生气,就怒气冲冲的对张某说:“快点往里走,把道路给让出来,要不别的乘客就走不了了,别站在门口像个看门狗一样。”张某听了非常生气认为A某对其进行了人格侮辱骂他是看门狗。于是张某就气不过超A某打了一下。A某被打以后非常生气就立马离开公交车驾驶座对张某进行还击。这时候公交车因位于无人控制的状态中与一出租车相撞,并且撞到了一名行人并且致使这名行人当场死亡。之后这辆公交车在路边撞到墙停下来了,造成车辆维修费10万元等各种损失费用。

通过对案例一的综合分析与全案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乘客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司机A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某作为公交车的司机,应该保证整个公交车的安全与公交车上乘客的安全,因为他是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有运输关系的人。即使有乘客对其进行殴打人身攻击,他作为公交车司机也应当首先维护整个公交车的安全。但是A某并没有这么做。A某在受到乘客张某的殴打后,一气之下立马离开公交车的驾驶座对张某进行还击。他的离开驾驶座使整个公交车处于一种非常危险的状态,可以判断出此时他具有间接故意,而且这种危险的状态确实可以造成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所以A某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接下来我们在看下乘客张某的行为并对其进行分析。从案例中可知,张某在被公交汽车司机叫喊以后上前对司机A某进行殴打,使司机A某离开公交车驾驶作为,从而使公交车撞上一辆出租车,并且撞伤一名行人,造成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分析张某的行为我们可以得知张某殴打公交车司机肯定会对公交车的安全产生威胁,使整个公交车的公共安全处于一种非常危险的状态,这个应该是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能够预见的。张某殴打公交车司机A某的行为主观上确实是故意的。但是他并没有预想到会造成如此重大的责任事故,使车辆撞到行人。既他对于司机A某离开公交车座位与其进行互殴并且造成这么严重的交通事故是过失心理,并不存在故意心理,所以乘客张某成立的是交通肇事罪。

法律规定,一下几种情况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事故的结果导致了一个人的死亡或者三个人以上受了重伤,并且行为人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2)事故的结果为三人以上死亡。双方都要承担相同的责任的时候。

在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学会区分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与我们一般生活中的普通交通事故。因为这两者差的很大,一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地方就是我们要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种罪名。这两种罪名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首先,这两个罪名是有关系的,;两个并不是矛盾的,不是成立交通肇事罪就不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也不是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不成立交通肇事罪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并且造成了比较严重的行为后果,并且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对于后果的发生存在过失心理,行为人就成立了交通肇事罪。但是虽然行为人的行为确实违反了交通法律法规,但是行为人行为导致的后果却产生了与防火、爆炸、投毒程度相当的公共危险,而且在这个时候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不是过失,这样的话行为人的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应该成立以公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不成立交通肇事罪了。我们再从刑法的责任方面进行分析,总的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却是过失。两者的责任确实有所不同。具体的责任具体的罪名我们要进行具体案例的具體分析。

比如行为人在高速道路上飞快地驾驶汽车,行为人地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危险驾驶地行为,但是这个时候行为人地主观意图应该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既可能成立以公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可以成立交通肇事罪。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实施了一种非常相当危险地行为,这种行为地危险程度确实危害到了公共安全,而且行为人对公共安全地危害行为主观上呈现地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地态度,那么这种情况下就行为人地行为就成立刑法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近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引发悲惨事故的案子层出不穷,比如重庆坠江事件,沈阳也曾经发生几起在公交车上乘客与公交车司机因为琐事发生冲突的事情。我们一名国家的公民、社会的一名成员。我们不仅要学会处理各种矛盾,还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当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希望以后不要再有这种类似的惨案发生,希望这次公交车抢夺方向盘事件能够给我们每一个人惊醒。

作者姓名:张洪颖,出生日期:1994-09-24,性别:女,籍贯:山东省荣成市 民族:汉族,学历:专业: 沈阳师范大学 法学院,法律(非法学)研究方向:法律。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 沈阳 1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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