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医患关系的规制

2021-01-28 10:42万权辉
锦绣·中旬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医患关系规制

摘要:在當今社会,医疗事故,医疗过失以及医疗腐败等问题屡见不鲜,医患关系在当今社会受到了巨大的质疑与挑战。我国于2013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全新的修改,在规制了经营者义务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在归纳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医患关系规制的理论与现状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目前医患关系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存在的问题,对与医院是否作为经营者的界定不够清晰,调整医疗服务应当使用何种责任的界定不够明显等问题,通过对理论联系实践分析,提出从对经营者的概念明确界定以及对医患纠纷进行及时解决,坚持过错推定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医患关系的特殊价值等方面为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医患关系的规制提供参考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患关系;规制

1引 言

患者作为医患关系中的特殊的消费者,其权利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必将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来规制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则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基于此种情况,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医患关系的规制这一问题就有了重要的意义。

2医患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2.1医院作为“经营者”界定不清晰

新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对经营者的概念作出清晰明确意义上的界定,而仅仅在作为与消费者对应的情况下才油然而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首先,医院所提供的医疗救治服务与消费者向医院支付报酬并不是同时进行的,不属于一种简易的消费合同,因此不属于其调整范畴之内。其次,医院往往是作为公益机构,此时的医院并没有营利性,因此不能作为经营者的身份出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无论是从这两种角度的任意一种来看,医院在某些条件下并都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定义,这就可能导致在医患关系需要调整时可能会出现一些瑕疵。因此,关于医院是否作为经营者以及在何种情形下作为经营者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2.2调整医患关系原则不明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庇护采纳了最为流行的“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但对于医疗服务也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有悖于公平的理念。当今社会,医学虽然在不断发展,医疗水平也显著提高,但适用的患者个体的差异性依然是实际存在的,这就导致了在现实生活中,医院也不敢保证对患者的治疗是百分百成功的,一旦出现了差错,到底是适用“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呢?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理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就会导致患者的权利得不到保证,从根本上是与其初衷相违背。而适用过错原则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条款相抵触。因此,对出现差错后的调整应当适用何种原则也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的一个方面。

2.3患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在医患关系中,正是因为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完善的专业知识,所以其在医患关系中相对于患者而言处于一种优势地位。而患者则是由于其缺乏专业的医疗知识和技能而处在一个弱势的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严重问题提,需要相关机关做出调整。

3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医患关系规制的建议

3.1对经营者的概念明确界定

当前,医院也越来越多以经营者的身份出现在大众面前。所以,医院作为经营者与患者作为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也向消费关系不断的靠拢。实际上,是否具有营利性并不能够作为判断构成经营者的标准。所以说,医院是否具有营利性并不能作为判断其是否构成了其所规定的“经营者”的定义的天平,而应该一旦其对消费者提供了购买药品和接受治疗的服务,即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经营者,构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因此应受到其调整与规制。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但将医患关系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中,同时也明确了患者的消费者身份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在保障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这一过程的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除此之外,医患关系归入了新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可以更加明确医院履行经营者的义务,使医院在提供医疗救助时会更加自觉地保护患者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3.2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

适用过错责任的推定原则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问题与原则。尤其是在规制医患关系这一问题上,这一原则表达的更为明显。在患者进行合法维权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对患者人身财产或是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进一步地减少患者的举证责任,从而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在出现医疗纠纷的时候,患者需要对医院的过失责任行为进行要件举证,或者通过对需要举证的事实情况来证明本身的权利被侵犯的受害结果。

3.3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医患关系的规制

医患关系作为一种交叉的社会关系,那么规制医患关系也应该是通过多部法律共同规制。往往某一类的法律并不足以调整整个医患关系。不同的法律有着不同的调整范围与调整对象,它们的区别主要是调整对象的法律性质各不相同。医患关系又是一种特殊的消费服务的合同关系,具有民事关系的性质。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种特定的民事特别法,在处理医患关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无论是其立法目的还是核心法条,都是以其他法律无法触及的核心而存在,这是其具有的特殊价值。无论是对于单纯的违反医疗服务合同,(比如说医疗欺诈行为)或者是其他的非医疗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等问题,都需要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患者的合法权利。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医疗服务的改革现状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并没有涵盖到方方面面的医患纠纷中,因此,立法机关应当不断改进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其在规制医患关系的方面发挥出其本身应具的价值。

4结 语

本文通过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阐述了其对社会之中的医患关系问题的合理规制,以消费者,经营者和消费关系的概念来约束其行为,以其现存的问题作为基点,引导并解决这些问题。同时,也提出了自身的完善建议。社会应当加快医疗方面的专门法律的创制,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也应当不断提升和完善,而最重要的一点是作为社会的需要必须进行调整规制医患关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应该不断创新和发展,这样才能在我国新的历史时代发挥出其最大的作用。

作者简介:万权辉(1994-),男,汉族,河南南阳,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单位:湖南工商大学。

(湖南工商大学 湖南省 长沙市 4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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