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如今,互联网平台上像QQ、微信、微博、知乎、头条等信息交流平台日渐增多,社会公民的言论自由得到巨大提升。然而在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过程中,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愈发严重,网络暴力、诽谤、侵权等现象越来越多。因此,广大互联网用户要明确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人们应该在网络平台中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探究网络名誉权的权益保护,力求有效保护广大互联网用户网络名誉权的权益。
关键词:网络;名誉权;权益保护
前言
目前,在网络信息时代中,信息技术给人们的生活、工作提供一个全新的发展平台,通过互联网平台人们可以随时随地了解新闻的最新动态,再加上新媒体平台的应运而生,人们每天接收到的信息量正逐渐增加,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是也产生一些不良的影响。在网络平台中名誉侵权行为频繁发生,比如娱乐八卦、不雅新闻事件、网络暴力、诽谤等网络不文明行为,这些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严重危害人们的生命安全。在互联网愈发发达的如今,人们应当如何进行网络名誉权的权益保护,是时下需要重要探究问题,人们要深入了解网络名誉权,明确其真正的意义,这样才能去遵守它、使用它。
一、名誉权的概况
名誉权指的就是社会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直接关系着社会公民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而网络名誉权指的就是在网络环境中社会公民的名誉权益保护[1]。随着网络信息的快速发展,广大互联网用户能够在网络平台上自由发布消息、接收消息,促使近几年网络暴力和网络传播负面新闻越来越多,其对社会的影响愈发严重,因此网络名誉权的权益包含逐渐成为人们高度关注的问题。
二、网络名誉权侵权的特点
(一)具有隐蔽性
网络世界与现实社会不同,网络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是发生在网络平台,侵权者可以借助网络平台的虚拟人物隐蔽自己,很难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制裁,侵权者的侵权行为愈加频繁,对法律的权威性造成一定影响[2]。
(二)具有便捷性
网络平台上的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具有不同的表现,侵权者在网络平台不仅可以使用语言攻击,如网络暴力、诽谤等;也可以用图片、文字、音频、视频等方式进行不实信息的发布,如娱乐八卦、不雅新闻等。如果这些行为不加以控制,将会影响被侵权者的正常生活,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三)具有广泛性
网络平台上的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可以产生直接危害。因为在网络平台中信息传播速度十分快与广泛,一旦发生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有可能会造成大范围信息传播,给网络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也会给被侵权者造成无法估量的伤害,特别是对一些企业、商业模式的网络名誉权侵犯,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由于网络平台的特殊性,这些负面影响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掉。
三、网络名誉权的权益保护措施
(一)加强网络名誉权宣传
在我国网络信息传播中,人们对网络的认知还不全面,特别是对网络名誉权的了解,也只是近几年通过公众人物进行的网络名誉权维权行为才被大家熟知。同时也造成人们对网络名誉权的认知错误,认为网络名誉权只是对公众人物有作用,像明星、知名企业领导、国家机关人员等,认为对普通人没有任何关系,促使广大互联网用户在遭受网络名誉权侵权时不能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社会人们对法律知识的欠缺,人们有可能间接成为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的传播者,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为了提升广大互联网用户对网络名誉权的全面认识,相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名誉权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让社会人们意识到每个人都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网络名誉权益,知道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
(二)加强网络平台的监管
网络平台中,广大互联网用户都是匿名的,真实地址也是隐藏的,这就给社会上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虽然,网络平台上都开始实行实名注册,比如微信、QQ、微博等社交平台,但是这些都不是强制性的,还是被投机倒把之人加以利用,侵犯他人的网络名誉权。因此,网络平台要加强对平台的监管能力,最大程度控制网络荣誉权侵权行为,以此来优化网络环境。推行网络平台实名制注册是当今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趋势,这样不仅提升互联网法律监管能力,也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人们对网络名誉的权益保护能力。
如杭州谷女士在取快递时被邱某偷拍,后邱某将其捏造成一个单身富婆,勾引快的小哥的形象发布到网络上,并得到大范围传播,事发过后,谷女士称自己已经“社会性死亡”,找不到工作。邱某捏造的谣言对谷女士的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影响,现如今谷女士已发起刑事诉讼。
此事件涉及相关法条,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期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比之间的民法规范,其中最大的立法突破之一便是人格权独立改编,其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这些法律法规,都将为制止“社会性死亡”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三)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法条给互联网平台增强法律保护[3]。人们在使用互聯网平台时,要明确网络世界是虚拟的,他们在平台上的所作所为也是需要付法律责任的。网络平台的虚拟人物有两种生产方式,一种是民事主体通过注册生产的,另一种是有游戏等程序自动生成的。这些虚拟人物都是民事主体借助互联网平台产生的,其本质还是民事主体。因此,广大互联网用户还是享有民事权利,可以利用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随着我国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成为现在人们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网络上的名誉侵权现象日渐增多,社会各界人士不得不重视网络名誉权问题。人们要全面认识网络名誉权,知道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通过不断加强网络名誉权宣传,加强网络平台的监管能力,以此来提升网络名誉权的保护能力,提高广大互联网用户的网络名誉权的意识,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依法治国战略实施进度。
参考文献
[1]杨秀金.论网络名誉权的权益保护[J].法制博览,2019,(10):17-19.
[2]宗栋.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J].人民论坛,2019,(03):94-95.
[3]王立海.浅议网络名誉权的保护[J].科技资讯,2005,(25):146-147.
个人简介:方鑫 2000年4月,女,回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本科学历,研究方向:法学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河南 新乡 45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