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 波
(贵州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近年来,各类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频现报端,引起社会对未成年人性权利保障的广泛关注,并客观上推动我国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体系的完善。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6和27条分别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修改猥亵儿童罪,明确对猥亵儿童罪法定刑升格的具体情节,从而强化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刑法保护。我国西南地区(本文主要指四川、云南、贵州及重庆三省一市)地处内陆边陲地带,属于人口流出地域,时有性侵害未成年人事件曝出,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相对频繁的区域。受特殊的地域环境和社会特征影响,西南地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在犯罪风险的防控方面与全国或其他地区存在需要引起注意的差异。
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统计,2019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301起,受害人数807人,年龄最小的为4岁。2013年至2018年,每年媒体公开报道的儿童被性侵的案例分别是125起、503起、340起、433起、378起、317起。(1)参见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2020年5月18日发布的《“女童保护”2019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我国当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相对高发,且案件数量呈现起伏上升趋势,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带来极大的威胁,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全国要求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呼声中,2013年10月23日,“两高”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意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和程序均给予细化操作解释,昭示司法机关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态度。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例43号指导性案例“骆某猥亵儿童案”,将网络猥亵行为认定为猥亵犯罪,将纯粹的言语、文字骚扰理解为猥亵行为,极大地拓展猥亵行为的范围。201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指出,检察机关将“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为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建构“防护墙”。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特别强调,“要积极支持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1]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的有关规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包括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性侵害、侮辱罪,性侵害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在内的七种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伤害是不言而喻的,绝大多数被害人在事发后的相当长时间甚至终身无法走出阴影,给被害人生理和心理带来严重挫伤,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如2009年贵州省习水县嫖宿幼女案件,案件被曝光后引发社会强烈反响,直接推动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舆论呼声高涨并客观上影响到《刑法修正案(九)》对嫖宿幼女罪的废除。
整体而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在全国各地区均有发生,但各地犯罪呈现的状况与特征却不尽相同,西南地区因特殊地理条件和经济状况的限制,形成西南地区流出人口数量大、留守儿童多的特征,受其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对频发。留守儿童作为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监管与监护缺失造成其受害性相对较高。在此社会背景下,西南地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征,犯罪形势较为严峻。我们运用SPSS分析软件,对近来媒体所报道的西南地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热点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结合西南地区经济、社会文化背景,尝试挖掘性侵害未成年犯罪高发的深层原因,演绎科学的犯罪预防理论,以期对实现遏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风险的立体化防控有所助益。
以“性侵害未成年人”作为关键词,通过“八爪鱼”数据采集器(http://www.bazhuayu.com/)在百度浏览器共搜索并筛选出93件西南地区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中,四川省49件,贵州省23件,重庆市11件,云南省10件,犯罪人116人,被害人188人(见表1)。
表1 西南地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体情况
1.绝大多数为传统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以“罪名”为变量分析发现,在93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强奸案件最多(共有53起),其次为猥亵儿童案件(32起),二者占总案件的94.6%,说明西南地区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然为传统型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如图1所示)。
图1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罪名分布
2.城镇与农村地区的案件数差别不大
数据显示,93起案件中发生在城镇案件有46件,发生在农村的案件有47件,城镇与农村差别并不显著,但从新闻报道的情况来看,发生在农村的案件表现为被害人多、犯罪持续时间长且农村地区案件的熟人作案率相较城镇地区而言也更高,在20起陌生人作案的案件中,发生在城镇的共有16起,发生在农村的仅有4起。
3.案件重刑率较高
93起案件中有45起案件对所判刑罚进行明确报道,犯罪人被判处死刑的共有8起,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共有2起,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共有35起。35起有期徒刑案件中,刑期在五年以上(包括五年)的共有23起,刑期在五年以下的仅有12起,1起案件还宣告缓刑(如图2所示)。由此可见,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重刑适用率较高,强奸罪所判处的刑罚明显高于其余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图2 案件所判处的刑罚种类
1.犯罪人年龄呈两极化态势
如图3所示,西南地区性侵害未成年犯罪人分布于每一个年龄段,但总体呈现出两极化态势。116名犯罪人中,年龄最小的仅有9岁,年龄最大的已有77岁:20周岁及以下的犯罪人共有33人,21至40周岁的犯罪人共有37人,41周岁及以上的共有46人。尽管各年龄段的犯罪人人数相差并不大,但是少年及中老年犯罪人数的相对数较高也得到很直观的体现。值得注意的是,20周岁及以下的犯罪人所涉罪名绝大多数为强奸罪,部分犯罪人存在轮奸情节。(2)《14岁女生被多名男生强奸 同学围观加油》,载腾讯新闻:http://news.qq.com/a/20101012/001224.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12-08。性侵留守儿童案件中单身老人占比相对较高的原因,有学者认为主要是丧偶未娶或终身未娶的老人长期处于孤独的生活状态中,有的因经济条件有限,无钱结婚或再娶;有的虽然具备经济条件,但受着传统思想的束缚,担心子女的反对和周围邻居的非议,不敢或不能再婚。他们基本的生理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当性欲冲动越过道德边界,有的老人就对周围缺乏自我保护和有效监护的留守儿童实施性侵害,最终导致有违社会伦理道德、有违法律的行为发生。[2]
图3 犯罪人年龄分布情况
2.“师源型”性侵害情形较多
因新闻报道的局限性,不少新闻未明确说明犯罪人的职业,但涉及犯罪人职业的报道显示,无固定职业的犯罪人为较大多数,其次为教师,共有27人,远高于其他职业的犯罪人的人数(如图4所示)。西南地区“师源型”性侵害现象相对普遍地存在且多发生于农村地区,被害人往往不止1人,部分案件的被害人高达10人以上。2014年,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吉场镇南丰小学一教师性侵10余名女学生,被性侵女学生年龄最大的12岁,最小的仅8岁。(3)见《BBC:贵州毕节小学教师涉性侵十余名女生被捕》,载《参考消息》,2014-04-28。此外从图4来看,犯罪人职业为学生的人数多达21人,多数作案学生的年龄不满18周岁,在校学生的性侵现象同样不容忽视。
图4 犯罪人职业分布情况
3.“熟人作案”率较高
表2显示,116名犯罪人中,与被害人的关系为陌生人的仅有28人,占总人数的24.1%,85名犯罪人与被害人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紧密关系(与被害人存在监护关系的有7人),占总人数的73.3%,其中以师生关系和朋友关系最为常见。这类人员具有天然接触和接近未成年被害人的条件,熟人关系使未成年被害人降低心理防范、放松警惕,更容易遭到性侵害,且遭到侵害后往往倾向忍气吞声不敢揭发,客观上又导致相关案件呈现出侵害持续时间长、跨度大、次数多,带来系列不良后果:一是犯罪隐蔽不易被发现,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易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接收到的案件有限,犯罪黑数较大;二是犯罪持续时间长,破案率较低,证据搜集难度大;三是犯罪不被发现将在客观上促成犯罪人反复加害的决心,使其重复加害无所顾忌。例如,四川一14岁的女孩遭继父性侵长达3年,这三年的时间里该女孩的母亲并未觉察到女儿遭到性侵的事实。(4)《四川14岁女孩遭52岁继父强奸长达3年》,载《四川法制报》,2014-10-17。
表2 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情况
1.被害人年龄低龄化
西南地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年龄普遍较小,被害人低龄化特征明显。被害人的年龄集中于14周岁以下,被害人多数为儿童。在188名被害人中,年龄最大的18周岁,年龄最小的仅有3周岁。12周岁以下的被害人共有122人,12周岁到14周岁的被害人共有42人,14周岁以上的被害人共有24人(如图5所示)。
2.女性的被害性更明显,男童被性侵更具隐蔽性
司法实践中女性被害人的数量向来比男性被害人多。在188名被害人中,男性被害人仅有20人,女性被害人却有168人(如表3所示)。尽管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绝大多数是女性,但男性被害人也同样存在。如据“女童保护”统计,2019年公开报道性侵儿童301起案例中,男童遭遇性侵为21起81人,分别占比为7.17%、10.69%。尽管媒体公开报道的男童被性侵害案件数量少,但并不能说明男童面临的风险低,毕竟男童被性侵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且因相关法律的缺位,受害男童维护权益面临更大的困难。
图5 被害人年龄分布情况
表3 被害人性别情况
社会控制理论主张,“人们之所以不犯罪,是由于存在着抑制或控制我们不犯罪的各种力量的缘故;人们之所以犯罪,是由于抑制或控制人们不犯罪的力量薄弱的缘故,而不是由于存在着驱使他们犯罪的力量。”[3]社会控制理论的集大成者、美国著名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提出,在职业妓女、社会阶级与犯罪、程序规则与越轨行为、智力与少年犯罪、犯罪与家庭等领域均作出了引人注目的重要贡献,但是,社会控制理论的提出最先是解决少年犯罪。[4]在赫希看来,犯罪人选择犯罪是源于“自我控制”低,任何人都有犯罪倾向,如果不进行控制,任何人都会进行犯罪,犯罪是个人与传统社会的联系薄弱或破裂的结果,这种联系由“依恋”“奉献”“参与”“信念”四种成分组成。社会控制理论为西南地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状况的深层原因提供了重要的模型参考。
西南地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的监护或监管上普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西南地区人口大多外流,留守儿童数量庞大,很多留守儿童没得到实质上的监护,从而给犯罪人实施性侵害行为客观上提供了机会。西南地区的留守儿童数量非常庞大,四川省的留守儿童总数常年位居第一位,贵州省、云南省和重庆市的留守儿童数量在全国范围也处于中上游的位置。这些在监护上存在缺陷的儿童理所当然成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对象。2016年,四川省泸州市发生一起猥亵男童案件,被害人是一名年仅7岁的留守儿童,犯罪人在向警方供述犯罪动机时称,被害人是留守儿童,监护不到位,容易下手。(5)《四川男子以玩手机为诱 猥亵同村7岁留守男孩》,见四川在线.https://sichuan.scol.com.cn/lzxw/201605/54534951.html。此外,家庭监护的缺位也导致熟人作案的频率偏高,前文收集到的数据显示熟人作案比例高达73.3%,这与监护的不足紧密相关。再者,我国未成年人性侵害防范教育责任主体的现状堪忧,教育部门作为主要的责任主体严重缺位(教育行政部门),家长亦难以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性侵害防范教育之责。高校研究机构与社会团体和部分NGO组织,成为推动未成年人性侵害防范教育的重要力量,但受益面极其有限。[5]调查情况显示,西南地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为师生关系的比例高达23.3%,“师源型”案件的高发的原因既有犯罪人自身的原因,而学校监管缺失也给有犯罪倾向的教职工以可乘之机。学校教育管理的失职不仅给“师源型”性侵害案件的发生带来便利,也为校外人员性侵在校学生制造机会。
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大多数民众对“性”话题讳莫如深,不少家长以年幼为由未向未成年人谈及性方面的知识或讲授如何保护性权利,在未成年人遭到性侵犯后大多为“防家丑外扬”,未向有关部门告发检举,这种现象在西南地区更为普遍。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学校也难辞其咎。我国中小学学生的性知识极为匮乏,自我保护意识偏低。前已述及,当前西南地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被害人的年龄大多数在10周岁以下,这些被害人因自身年幼,监护人和学校也未对其进行过任何性知识的和安全教育的讲授,使其自我保护意识欠缺,在面对侵害行为发生时不知行为的性质,更不知如何保护自己,客观上导致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非被害人主动讲述很难被监护人或学校的管理人员知晓。受传统观念影响,即使被害人的监护人或学校管理者知道了性侵行为,也会因担心被害人个人名誉受损而不予告诉。[6]西南地区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熟人作案数量多,熟人作案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如非造成严重后果或被他人举报,很难为公安机关发现。熟人作案高发与被害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关,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强不仅在于被害人自身相关意识欠缺,被害人的监护人对被害人身边熟人的甄别不足也是造成这一结果的重要推手。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但此类案件仍然频频发生。有学者调研后发现,“留守女童在遭受性侵后,较多未及时向家长或学校寻求帮助;或家长因传统观念的束缚,不愿检举揭发犯罪行为而选择私了,均导致留守女童性被害隐案较多。……更有甚者,部分家长受传统错误观念的影响,不配合警方办案甚至干扰警方办案,这些都导致无法追究性侵者的法律责任。”[7]西南地区经济欠发达,教育水平相对偏低,一些地区民众法治意识淡薄,犯罪人缺乏对行为性质和应受惩罚的准确理解。一些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不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寻求救济,反而隐瞒犯罪事实,导致错过最佳的破案时机。民众法治意识淡薄既会造成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侦破效率低,也进一步促成犯罪人反复实施性侵害。
西南地区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社会组织参与到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的程度明显低于中东部地区。而社会参与到犯罪的防控的工作中是犯罪预防的趋势,其作用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在事前预防阶段。社会组织因与社区内的群众的联系较紧密,有利于鼓励社区内的群众举报身边所存在的具有性侵害犯罪危险性的人群,社会组织可根据群众的举报提醒该社区内的居民注意,同时可通过日常组织的系列活动讲授对性侵害的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二是在事后预防阶段。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经生效实施,在整个社区矫正过程中,政府机关因其自身条件的限制,会选择与社区群众联系紧密的社会组织进行合作,将需要社区矫正的犯罪人交予社会组织进行监管、矫正,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也不例外。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之再犯率远高于其他犯罪,社会组织参与到社区矫正的工作是为防止这些犯罪人在刑满释放后再次危害社会。除此之外,社会组织所举办的专门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心理疏导等一系列的公益活动可帮助被害未成年人走出心理阴影,防止造成“二次伤害”。应当承认,社会组织在犯罪预防中的参与度反映出社会成员参与犯罪预防的积极性,西南地区社会组织的数量相对较少,而专门围绕未成年人工作的社会组织就更为欠缺,社会组织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中的参与度非常低、防控作用释放有限,未能有效应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尽管造成西南地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的原因包括家庭及学校、被害人个人和社会防控力量三方面,但归根到底仍是社会控制力相对薄弱,监管主体“监管失灵”所致。围绕强化监管的出发点与着力点,西南地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风险防范应从事前预防措施、事中惩罚措施和事后保护措施三个维度进行立体化建构。
1. 加强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
学校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欠缺乃西南地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重大因素,防范西南地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亟待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启蒙并培育未成年人的性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只有当社会普遍意识到性权利受到法律明文保护时,违法犯罪分子才有可能不至长期肆无忌惮地性侵害未成年人,同样只有未成年人能够准确意识到性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其始能更好地预防犯罪、保护自己。而开设专门的性教育课程最直接的作用在于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我国不少地区越来越重视性教育课程的开设,但西南地区性教育课程开设仍远落后于中东部地区。以贵州省为例,除省会贵阳市少数学校开设专门的性教育课程外,其余各市或自治州基本无中小学校开设专门的性教育课程。前已述及,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不足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性侵害案件发生的风险,而性教育课程开设率低下导致该地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仍处于偏低状态,必定妨害对犯罪的防范。因而有必要强化西南地区中小学性教育普及工作,在中小学的课程中增加专门的性教育课程,由专任教师讲授,教学的重点应是如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并强化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使之明白性侵害的性质和后果。
2.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众所周知,由于生理和知识结构方面的缺陷,“隔代监护”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笔者在贵州省毕节市调研期间发现,不少由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监护的留守儿童并未得到有效的监护。近年来毕节市展开诸多关于保护留守儿童(性)权利的探索与创新,如由政府工作人员和学校教师一对一进行帮扶、督促家长履行监护职责、定期让留守儿童与父母视频通话等,但这一系列措施并没有彻底解决该地区留守儿童监护上存在的问题。西南地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多为熟人作案,防控此类犯罪风险的发生应加强家庭的监护和学校及行政机关的监管,使犯罪人无机会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行为。完善并严格执行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解决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的应然选择与必由之路。事实上,《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经进行较为完备的建构,如第31条规定法院判决指定监护不再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为前置性条件,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时依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剥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此外,2016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对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给予必要的规定,如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由此可见,严格执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解决留守儿童问题,防止留守儿童性权利被侵害的应然选择与必由之路。此外,还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来规制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督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3.建立性犯罪人信息登记制度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风险的防控,决不能忽视犯罪人方面的因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再犯率相对较高,仅通过加强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监管不能从根本上防控性犯罪的发生。美国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同样高发,美国当局除加大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刑事责任之外,还将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放在了重要的位置上,比较著名的预防措施即为性犯罪记录制度。[8]“两高两部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宣告禁止令,禁止其进入未成年人聚集的场所,如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等地。不过,该规定仅适用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且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并没有囊括所有的性犯罪人,其余不属于此类情形的犯罪人仍然存在着再犯危险性。当前“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已经明确列入《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成为本阶段检察改革的重要工作任务,有必要、也应当对曾经有过性犯罪前科的人员进行必要管理,建立性犯罪人信息登记制度,对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员的信息进行登记,由司法行政机关有限度地对其信息进行公布,并定期进行教育、治疗和管理,防止其再犯。
4.强化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
西南地区经济欠发达,外出务工人口多,留守儿童数量庞大,这些特殊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风险相对较高,不止在西南地区,全国范围内留守儿童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也多有发生,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的一大重心应是降低留守儿童受侵害的风险。理应继续将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作为未成年人工作的重点,强化留守儿童的安全保护,降低留守儿童受侵害的风险。具体而言,应当解决好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确保每一位留守儿童均有明确的监护人,防止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的状况发生;做好留守儿童的救济工作,保证留守儿童的最低生活;强化留守儿童的安全教育和监管,密切掌握留守儿童的动向,将留守儿童作为安全教育的重心;加强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教育培训,提高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大力发展民间的犯罪预防力量,鼓励社会工作者加入到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
犯罪成本过低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的重要诱因。“两高两部意见”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既在实体法上明确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也在程序法上强化办案机关及时立案和收集、固定证据职责,充分体现司法机关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态度。防控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风险,严厉的打击手段、增加犯罪成本必不可少。
其一,继续加大性侵害未成年人惩治力度。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系世界各国的重点惩治对象。例如,日本对未年人的性自由和人身权利的保护不仅体现在其刑法典中,还另外制定了有关未成年人的特别刑法,如《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青少年保护育成条例》等,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也极为严厉,任何直接侵犯未成年人的行为和间接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均被认为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均要受到严厉的处罚。我国刑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所配置的法定刑也相当严厉,但社会舆论仍认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成本太低。本文认为,应调整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刑,增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成本,严格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缓刑的适用。
其二,激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职业禁止制度。尽管刑事职业禁止制度已在相关案件中得到运用,[9]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职业禁止的范围和数量仍相对有限。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未成年人“身边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近几年多次曝光的中学教师性侵女学生的案件亦证实这一点。“刑事职业禁止剥夺职业直接关联犯罪者继续从事相关职业的资格,实质是通过切断被禁止者与原有职业犯罪情境的关联,将与被禁止者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各种法益目标保护起来,使被禁止者彻底丧失再次犯罪必需的职业条件。”[10]因此,在符合刑事职业禁止适用条件时,应当立足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立场,坚持对相关犯罪人全部适用,无例外地剥夺其从事相关职业的条件和机会,使其无法“故技重施”,继续滥用职业实施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11]
其三,妥善运用民族习惯规则防控性侵害未成年人风险。有调研发现,在云贵川等省,尤其是民族习惯法文化影响浓厚的民族村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处理至少存在两种形式:一是刑事处罚附加民族习惯法处罚,如接受刑罚处罚后按照民族习惯法传统,约定赔礼道歉并罚款赔偿的方式;二是当事人双方按照民族习惯法约定,选择“私了”而不诉诸官方。[12]西南地区地域内至今依然保留着数量可观、民众普遍尊奉的民族习惯规则,强化社会控制力、防控性侵害未成年人风险应在国家现行刑事法制的基础上,释放民族习惯规则的活力与影响力,借助社会舆论监督、社会负面评价以及族群内部强制性惩罚机制,发挥民族地区历史积淀的淳朴自然伦理道德观和价值理念,强化非正式社会控制的功能,进一步防范犯罪的发生。
性犯罪将对未成年人产生严重且深远的影响,遭受过性侵害行为侵害的未成年人容易产生一系列的心理问题,如产生恐惧、厌学、回避社交等。性侵害给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主要为精神方面的损害,会成为未成年人永远的阴影,因此,有必要对被害人进行必要的事后保护或者救济。
第一,加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隐私的保护,避免“二次伤害”的出现。办案机关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对被害人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对任何无关人员公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严格保密被害人遭受侵害的信息,不得对外人公开;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不得公布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信息,不得夸大宣传和报道。
第二,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赔偿制度。当前《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被害人获得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害,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更多是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难以修复的,如不进行必要的赔偿会造成被害人心理上更大的阴影。本文建议,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赔偿制度,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强制犯罪人对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且这一赔偿可属于民事赔偿,也即被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而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犯罪人提起诉讼。
第三,完善对受侵害未成人的心理疏导机制。心理疏导是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走出阴影的有效办法。犯罪发生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被害人所在的学校应及时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调研发现,西南地区配备有专门的心理疏导教师的学校极少,遑论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明显不利于帮助未成年人早日走出性侵害行为所带来的心理阴影。有鉴于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为每个中小学校配备一名以上专业的心理教师,如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每个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后由心理教师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早日走出心理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