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国亮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公安院校是我国高校的组成部分,是公安人才培养的主阵地和排头兵,也是公安科技创新的重要参与者。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安行业中的许多技术、理论和方法都是由公安院校的科研成果总结、提炼和转化而来的。可以说,公安院校的科研工作为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强大的技术帮扶和理论支撑。但随着全球和我国科研创新趋势的发展,社会治理方法与思路的转变,公安院校科研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凸显。公安院校如何适应科研环境与形势的改变,把握科研创新的脉搏,更好地服务公安科技发展,这既是摆在人们面前现实的问题,也是对今后公安院校科研思路的观念重构。
2010年以来,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强势助推下,“智慧社会”“智能时代”从最初的概念成为生活中的现实,“智慧产品”早已“飞入寻常百姓家”。德国科技界在2015年就指出:第四次工业革命已经悄然来临,其主要特征就是各项技术的融合,日益消除物理世界、数字世界和生物世界之间的界限,以智能引领世界发展。[1]在这个时代,科学与技术纵横交错,一些未知的犯罪更难预测,而一些已知的犯罪则更难治理。[2]这种趋势同一些现实问题多元互动,给社会治理工作带来新的思路和手段,同时也带来了问题与挑战,公安院校科研工作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宏观形势。
从全球科研大环境看,进入21世纪以来,科技创新进入到了空前密集活跃的时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全球创新版图、重塑全球经济结构。以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移动通信、物联网、区块链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应用,逐步渗透到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学习过程中。在这些新技术的大力推动下,学科之间、科学和技术之间、技术之间、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之间日益呈现交叉融合趋势。这时刻提醒着公安院校:传统的科研视域已经变得狭窄,传统的技术已经正在被新技术侵袭,科研创新应当瞄准时代前沿,推进公安学、公安技术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否则很容易被甩落在历史的浪潮中。目前,主要发达国家都在加快推进不同学科以及不同技术之间的交叉融合,以刑事司法科学为例,美英德等国进入新世纪以来就在推进证据法学、逻辑学、心理学、人工智能、大数据、概率等不同领域的交叉,正如美国刑事司法专家戴维教授所言“法庭科学之宫殿有很多大厦,我们应该尽可能多地造访这些大厦,并且架构彼此之间的桥梁。”[3]不言而喻,单一技术今后将很难支撑公安业务的发展,交叉融合是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公安院校必须站在历史潮头,纵览技术发展的趋势,倾听时代之声。
从国内科研形势看,自2012年以来,我国一直在大力推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力求提升创新体系效能,着力激发创新活力。201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19年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在这些文件的指引下,国内高校都在加快科研机制体制的改革,一些非公安院校则抓住改革之机,涉足公安技术前沿领域,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在一些领域占据了制高点,产生了“弯道超车”“后发先至”的效应,给公安院校科研带来了巨大压力。例如一些理工类高校联合一些科技企业,找准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手段与公安行业需求的结合点,生产出了一批实用性强、价格相对低廉的公安产品,深受公安行业的青睐。这客观上表明,在新的形势下,公安院校把握住了科研创新的机遇就可能与社会产生同频共振,否则就可能与历史擦肩而过。
从公安行业科技发展趋势看,我国正处在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完善期,这一时期的一些社会问题也有所凸显,社会突发事件在所难免。在此背景下,公安机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复杂、任务更加繁重艰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各种科技手段运用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一些科技化、智能化的犯罪手段也应运而生,例如人工智能犯罪、新型互联网金融诈骗、大数据窃取等,这迫切需要违法犯罪治理的新手段、新技术和新思路,从而对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手段有了多元化的需求。[4]一些综合性大学、科技企业、科研院所都瞄准了公安行业的这种“多元化”手段需求,积极投入时间和资本进行技术创新和转化。这实际上给公安院校今后的科研工作也提供了现实启示——服务社会的多元化治理、满足公安工作的实际需求。
从战略层面上来讲,面对全球科技发展新趋势、我国科研创新新态势、公安行业需求新形势,作为公安领域传统科研创新主体的公安院校,有理由和有责任融入到科技创新的洪流之中,承担国家和社会赋予的新使命。但事实上公安院校科研工作存在的问题较多,特别是“十三五”期间,随着国内科研形势和技术变革的迅猛发展,一些问题暴露得尤为明显,这些问题实际上透视出了公安院校科研工作中的一些表象和背后的本质。
首先,技术创新水平较低。公安院校科研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以本校学科为依托,开展与之相关的研究。所有的公安院校在学科建设上实际都是两个学科:公安学、公安技术学,通俗来说前一学科主要面向刑事侦查,后一学科主要面向刑事技术。研究内容主要是案件侦查的理论方法和证据提取、分析、鉴别的方法和手段,这是80年代以来形成的基本范式。现阶段公安院校科研内容仍然是以传统理论与技术为主,着力点依然是对传统技术进行总结和更新,新技术、新范畴的介入还十分有限,特别是在“智能化建设、智慧化应用”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主要表现为:一是大数据在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应用还没有核心技术,传统技术较为分散,相互之间整合困难,无法形成合力;二是信息系统智能化程度低,比对效能不高,技术工作仍然依靠大量人力和经验;三是新技术手段引进转化不够。
其次,科技成果转化较少。从公安部科信部门公布的近年来公安行业科技产品相关数据看,2010年以来的新技术、新装备绝大多数都是安防科技公司或公安机关自主设计研发的,很少是从公安院校科研成果中转化而来。从2013年起,公安院校科研成果获批公安部成果奖的数量逐年下降,到2020年占比已经不足15%(相关数据来自公安部官网)。这反映了两个基本事实:一是公安院校科研成果数量总体不多,二是公安院校科研成果创新不足缺乏行业竞争力。实事求是地讲,公安院校科研更多地是关注在理论层面甚至是设想层面,不管是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都尚未得到充分的体现,离“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发展目标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5]
再次,科研评价机制尚不完善。公安院校科研起步相对较晚,对科研评价机制和体系的建设也很滞后,因此在科研评价方式上几乎都是借鉴上世纪90年代一些综合性大学创建的“量化计分”办法,评价科研成果好坏以刊物等级、论文数量、著作数量为主要依据甚至唯一依据,或根据分数高低进行优劣排序。在这种“指挥棒”的指导下,公安院校科研人员对科研业绩重“量”轻“质”,不以解决重大问题和促进成果应用为导向,而是盲目的追求学术热点,重复科研屡见不鲜,导致真正能应用于公安实战领域的成果少之又少。
第四,科研平台作用未全面发挥。进入新世纪以来,在公安部的推动下,公安院校开始仿效综合性大学,通过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校局(公安局)合作、校所(研究所)合作等路径,打造了一批属于自己的科研机构和平台,其中有的院校的平台被公安部列入了重点扶持计划,例如有5所公安院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被公安部批准为部级重点实验室。此外公安部还批准了若干所公安院校建立了犯罪治理新型智库,以及依托于一些院校建立了公安事业研究联盟。还有一部分省属公安院校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扶持下,也建立了若干科研平台。尽管公安院校建立的科研平台数量已经较为可观,但在发展潜力以及引领行业科技创新方面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种评价并不是空穴来风。近年来公安部科技管理部门对全国范围内公安行业的重点实验室(研究机构及平台等)进行了调查评估,发现依托于公安院校的机构在发展上相对滞后,特别是服务警务创新和公安实战的能力没有凸显,具体表现为:高端智库缺乏核心竞争力、科研平台开放共享度低、科研成果反哺公安工作不深。[6-7]这些都是公安院校各类科研平台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如果说存在的问题是表象,那么背后的原因则是本质。上述问题的出现,有深邃而复杂的因素相互交织。
从历史层面看,公安院校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起步较晚,直到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相继创建,我国才真正开展公安人才学历教育,此后又过了20余年才申办了一批省属公安院校,架构了公安部直属院校与地方公安院校共同办学的局面。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我国现有的绝大多数公安院校开展学历教育特别是本科学历教育的历史都不足20年,很多公安院校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甚至都没有设置科研管理部门,缺乏科研管理的历史积淀,从而引导公安院校科研步入正轨的时间很短。
从现实层面看,国内所有的公安院校都是在各地“民警干校”“公安培训学校”“公安进修学校”等实体的基础上建校的,办学的性质实质上沿袭了这些实体的基本范式——为各地培养公安专业技能人才,这本质上属于职业教育的范畴。各地公安院校主管部门给公安院校的定位也往往是“应用型高校”“职业型高校”,“职业培训”似乎成了公安院校的唯一职能。而且它还发展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理念,至今深刻制约着公安院校,使之更重视教学和人才训练,而忽略科研创新,即便开展科研也仅仅瞄准本行业领域内理论的探讨和技术的开发,缺乏综合性大学科研瞄准宏观领域、基础领域和前沿领域的思维。
从学科层面看,公安学和公安技术学这两个学科是公安院校的主力学科,它们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列为一级学科也不足十年。此前之所以未被列为一级学科,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公安领域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实际上都是对其他学科知识的应用和演绎,缺乏自己的知识体系和专属技术。以公安技术为例,它运用的知识范畴包括物理学、化学、医学、生物学、心理学、语言学、计算机学等各个方面,不外乎把这些知识应用在公安行业中而已。因此,公安学也罢,公安技术学也罢,其学科地位和属性并未被社会广泛认可。公安院校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学科支撑,带来了两个后果:一是学校没有意识到学科建设对科研工作的支撑作用,更没有意识到通过科研来带动学科建设;二是教师们在从事科研时往往单打独斗,研究内容缺少明确的学科归属,研究方向也杂乱无章,这制约了科研资源的整合,也限制了科研创新能力提升。尽管公安学和公安技术学已经被列为一级学科,但公安院校对学科的认知特别是对学科体系架构及其作用的认知还不够深,概念和理念都较为模糊。
从战略层面看,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我国公安院校科研总体站位不高,科研能力处于低位层次。[8]在科研战略上以适应和服务公安工作为基本导向,让公安工作牵着公安院校科研工作走,而不是想法设法通过科研创新去引领公安工作。这种缺乏战略引导和顶层设计的科研路径,最终使公安院校的科研工作缺乏前瞻性和引领性。
在这些历史与现实问题的交织下,近年来公安部对公安院校提出了“科技强校”的理念,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设置公安部重点实验室、设立公安院校科技创新奖和科技改革创新奖,以此来鼓励公安院校开展科研工作。尽管制度层面已经有了改变,但理念的转变仍需假以时日方能破除顽疾。
要改进现阶段公安院校科研工作,核心措施在于重新构建科研评价机制和科研导向机制。此前简单粗放的机制和导向,将科研创新和科研成果矮化为单一对“量”的指标追求,使科研的使命发生了游离和偏向,严重伤害了公安院校自身的科研体系,催生了一系列不良的科研现象。例如教师们以评职称、完成考核、拿绩效作为科研的直接目的,忽视对科研真谛及前沿问题的思考与探索。某些问题互为铺垫最终导致恶性循坏。所以实现机制与导向的双重构建,实现科研初心理念回归公安事业,是公安院校改进科研工作的中心问题。
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专题研究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要求科研界要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改进科技评价体系。现阶段,公安院校在科研评价体系上存在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一种是坚持以“量”为导向,数量越多代表成果越好;一种是以“质”为导向,而评价“质”的好坏主要依据刊物、项目、出版社的级别以及获得的科研经费的多寡。这两种导向具有深刻的普通综合院校传统科研评价方式的烙印,本质上是科研成果评价机制的问题,它忽略了公安院校自身的属性——公安院校办学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直接为公安事业服务,是具有公安职业技能教育职责的应用型高校。正因如此,国家在批准公安学和公安技术学一级学科设置时,指出学科建设及与之相关的科研评价要突出“应用”导向。[9]何为“应用”?就是要突出公安院校科研成果应用于公安实战、服务于公安实战的能力,将成果在公安工作中的实际应用效果和解决问题的情况来评价成果的“质”。这就要求公安院校必须架构好三种机制:第一,科研指南机制,瞄准公安行业需求,编制科研指南,引导科研人员向公安行业急需或有潜在需求的领域进军,打破传统的零散式、自由式、盲目式的科研格局;第二,科研对接机制,与公检法机关建立成果衔接路径,将研究出来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等成果,直接应用到这些部门的相关领域以检验实效;第三,成果反馈机制,成果应用部门要将成果实际应用情况通过一定的指标对成果质量进行评价和反馈,破除传统的开具“成果应用证明”“成果采纳证明”就能说明效果的片面化反馈机制。以此来引导科研人员把握正确研究方向,追求有学术价值、有利用前景的科研,以解决重大问题、促进成果实战应用为导向,实现科研各个环节良性互动。
党的十九大以来,公安部提出了“科技兴警”的思路,并且上升为一项重大战略工程,“向科技要警力,向信息化要战斗力”成为公安行业科技发展的主要抓手。“科技兴警”的核心就是建立“智慧警务”体系,把人工智能手段、大数据手段和各种智慧化手段引入公安工作中的各个方面。2019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嘱托“要把大数据作为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大引擎、培育战斗力生成新的增长点,全面助推公安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这一切实际上给公安院校科研创新提供了非常明确的方向——瞄准“智慧警务”“数据警务”重点攻关。公安院校应当结合国家安全战略,紧跟世界科技前沿和发展大势,积极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与公安院校优势学科专业深度融合,加快建设以“智勘、智采、智比、智串、智鉴、智联、智享、智控”为核心内容的智慧新技术,通过数据“赋能”、科技“赋智”,为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赋力”,推动全国公安工作特别是公安技术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尽管现阶段公安院校总体科研实力相对较弱,但它也有得天独厚的特色和优势——与公安机关联系更为紧密,成果应用途径更为便捷,对公安行业需求把握得更为精准。公安院校要立足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寻求与实力强劲的综合大学、科研院所、科技公司进行横向合作,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的攻关能力。特别是要吸纳国内顶尖科技企业和团队参与重大项目攻关,探索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培育一批以公安院校主导的重大项目和专攻方向。
由于公安院校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学科的架构和专业的设置也突出了“应用”特征,受此影响,教师们从事科研时重视应用技术的研究而忽略基础理论的研究。“重应用轻基础”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被公安院校奉为圭臬,[10]持续影响至今。过去并没有意识到这种偏颇有何不妥,但近年来特别是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突飞猛进的2015年以来,公安院校越来越意识到基础理论研究对推进技术应用研究及产业革命的助推作用。一个不争的观点摆在了面前:基础研究是技术发展的根基,脱离基础研究,应用技术捉襟见肘。公安院校应当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特别是要重视与公安技术有关的基础学科理论的研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学科门类特别是一级学科层面的交叉融合,推进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的跨界融合,推进传统公安侦查技术、传统刑事科学技术与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的交叉融合。在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复杂化、多元化的背景下,公安院校要与时俱进加快应对新型犯罪手段的探索,通过学科的交叉融合来构建公安学科体系中的新专业、新方向,带动科研人员瞄准这些专业和方向进行科研攻关和技术革新。例如有些公安高校开始架构“大数据侦查”“人工智能犯罪预防与治理”相关专业体系,把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方面的基础理论同新型犯罪治理相结合,是很好的尝试,具有前瞻性。
如前所述,我国很多公安院校都建立有各类研究平台,其中不乏省级科研平台,但这些平台的效能并未得到有效的发挥。统筹科研平台建设的核心举措应该是统筹不同院校之间的优势资源,进行资源重组,建立一体化的科研平台,避免各个院校重复建设而浪费科研资源。在这一方面,一些综合性大学有很好的探索和实践,例如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建立的“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就是很好的先例,它们通过整合同类资源实现了人员和资源的开放共享,各自发挥所长,在一些学科专业上实现了一体化建设。公安院校要打破闭门造车的局面,推进科研资源的开放与共享,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与此同时,也要重视技术服务转移体系的完善,拓宽技术对接的渠道。综合性大学特别是理工类大学,一般都有完备的技术转移体系,产出的成果能够及时的实现产业化并推向市场。相比之下,公安院校普遍缺乏这类体系,因此应当建立技术转移机制,建立成果的应用示范基地,让科研工作者自然而然地能把成果实现技术转移、生产力转移,而不是让科研人员成为自产自销、包产包销的推销者。
我国的高等教育法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确定为大学的三大使命。长期以来公安院校偏重于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对科学研究缺乏必要的认识,特别是对科学研究同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的内在关系缺乏本质解析。新时期必须改变这种固态思维,把科学研究真正作为一项重大使命去追求。在这个过程中,最根本的就是要实现科研价值观念的重构,对传统科研范式进行变革,建立以服务公安实战、解决公安实际问题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打破“唯数量”“唯期刊”“唯论文”的不良学术价值取向,从根源上铲除“学术GDP主义”。但我们也应该深刻认识到,传统的科研工作机制已经在公安院校内部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认知,形成了一批“既得利益者”,要改变这种科研范式必定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特别是现行的某些教育评价机制(例如学科评估、博硕授予权评估)也常常与科研成果的数量直接挂钩,公安院校有时候又不得不片面追求成果的数量,以此来积累“学术GDP”资本,理想与现实往往充满了巨大的矛盾交织。鉴于此,公安院校在力求改变科研工作现状的过程中,必须架构好旧机制向新机制过渡的桥梁,深入解读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出台的一系列破除“唯论文”“唯分数”“唯SCI”等方面的意见精神,破除传统机制的束缚,打破制度方面的桎梏,激发全体科研工作者的潜能,使公安院校的科研真正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安全、国家稳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