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汉画像中的刑罚*

2021-01-28 07:55
大众文艺 2020年12期
关键词:中华书局刑罚画像

(江苏师范大学,江苏徐州 221116)

一、汉刑徒砖中的刑罚种类

汉画像中所呈现的刑罚类型与汉代刑徒砖上所铭刻的文字高度吻合。刑徒砖铭,集中出土于清代晚期,发现于我国中原地区,至今出土2000余块,是除去汉代简牍、碑刻以外最为重要的汉代书法资料。刑徒砖铭文主要的记录对象是东汉都城洛阳及周边州县的刑徒,以兖州陈留,豫州颍川、汝南等地刑徒为主。刑徒砖的出现是刑事立法趋于体系化的产物,《汉书·刑法志》中的记载也印证了东汉时期的严刑峻法:“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狱不减一人”①。

汉代石匠在刑徒砖上篆刻铭文,要先用朱笔书写文字于砖面之上,再凭借笔迹镌刻而出。铭文采用隶书,自右向左刻就。其主要内容是记录刑徒的姓名、来历、身份、所属郡县狱所、生前所判刑名及死亡日期。其中主要记录的刑罚种类共有4种②,均为有期徒刑。一为髡钳,五年刑,将犯人剃发,颈戴铁钳;二为城旦舂,四年刑,修筑城池,但不需剃发戴钳。三为鬼薪,三年刑,令男性犯人砍柴取木,“伐山之薪”,女性犯人择米。四为司寇,两年刑,“男备守、女为作”,供作劳役。在徒刑期间,犯人死亡后,则由专人将相关信息登记于簿册中,部分刑徒砖志则依据簿册刻就。在刑徒砖中,铭文末尾往往存有“死在此下”的字样,汉代“死”“尸”两字通假,指死尸埋葬在此地。

汉刑徒砖通过文字记载的方式,集中体现了汉代中后期刑事立法与执行的体系化特征,是我国古代法制思想史的重要研究对象;与汉刑徒砖所载内容相同,汉画像石则通过图像的形式,更为直观地表现出汉代刑事审判的场景与刑罚,并从侧面表明了汉代法制理念所具有的普泛性特征。

二、汉画像中的笞刑

《说文解字》曰:“笞,击也。”笞刑在汉代成为一种常见的刑罚措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最早可以追溯至我国原始社会后期。《尚书·舜典》中记载:“鞭作官刑,扑作教刑”,这是对于笞刑最早的文字描述。郑玄曰:“扑,楚也,扑为教官为刑者。”③记录了在学府教育中教师使用戒尺惩罚学生,官府人员治理政事使用鞭子施加刑罚。后世如《新唐书·刑罚》所写:“笞之为言耻也;凡过之小者,捶挞以耻之。”④可见,笞刑通常仅适用于轻罪对象,执行人员用杖、鞭等器物对其笞打,进而羞辱之,以示惩罚与训诫。笞刑最初兼有羞辱刑与肉刑的功能,发展至东汉时期则削弱了羞辱之意,更凸显了其刑罚的本质。

汉代之前,执法者对于受刑人施笞的部位主要是其背、腿、臀三处。《周书·帝纪第七·宣帝》中记载:“后妃嫔御,虽被宠婴,亦多被杖背。”⑤至汉景帝时期,发布“定捶令”,规定笞刑的行刑部位只能是人的臀部,不可击打犯人背部。西汉史游所写《急就篇》中记载“盗贼系囚榜笞臀……榜笞,捶击之也;臀,唯也。获盗贼者则拘系而捶击其唯,考问其状也。”⑥“捶”成了笞刑中的一种基本刑具,并有着明确细致的行刑规范。

汉画像中存在大量对于笞刑的细致描述,其中以南阳出土的《受笞图》最为典型。图像中共刻画4位人物。画像右侧刻有两人站立,一人持杖,一人袖手侧立,似在观看并监督行刑场景。左侧施刑者头戴长巾,一只手高抬,一手执杖,正在对受刑者施行笞击。画面最左侧的受刑者则跪坐,一手支撑身体,另一只手做抵御状,似在忍受难以言表的痛苦与耻辱。

汉代统治者继承秦律,并大力发展了笞刑,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汉初时期便有笞一百,笞五十的表述。汉文帝前,笞刑在刑具的规制、适用对象与范围上并未设立清晰的管制,致使当时笞刑泛滥,其严酷程度堪比其他肉刑,甚至还曾出现过笞打受刑人数千杖,使其体无完肤的残酷情景。《汉书·陈余传》中对此有所表述,高祖九年赵国国相犯谋逆之罪,对其施加笞刑时“吏榜笞数千,刺熟,身无完者。”⑦

至文帝十三年,进行了法学史上著名的刑制改革,其主要目的是废除秦律中严苛的肉刑,以其他类型的刑罚取代。汉景帝即位后,在汉文帝所设立的笞刑制度上进行了两次修订。汉景帝元年,颁布了大规模缩减笞刑次数的诏书:“加笞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⑧指的是被施加多次笞刑的犯罪人,即使勉强不死,也难以恢复正常生活,并将笞击的次数缩减。至中六年,又下达诏书:“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肤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⑨以进一步降低了笞刑的强度。进而,直至汉代中期,笞刑转变为身体刑中最轻的徒刑。

三、汉画像中的刑侦案件

1987年于江苏徐州出土的《缉盗荣归图》是体现汉代刑侦案件场景的一幅重要的汉画像。该图像刻画在石椁墓的三个侧面,这种用三面相衔的方式表达一段完整故事的汉画像石十分少见。《缉盗荣归图》是迄今为止国内出土的横向最长的汉画像石,该画像对于研究汉代的刑事侦查、刑具以及迎候制度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缉盗荣归图》是汉代绘画雕刻艺术与法律文化相互融合的产物。在法制层面,该图丰富而翔实的描绘了汉代“缉盗”“捕亡”的情景,忠实还原了刑事侦查环节的具体司法实践,这在汉代墓葬的装饰题材上十分少见;在艺术上,它具有充足的原创性与主旨思想,在汉画像中少有雷同。从画面左侧开始,以官员盘坐的凉亭为起点,将图像传达的内容分为迎接、押解与审讯三个部分。画面右侧有一官吏举杖,犯罪人双膝跪地,在其周围摆放各式刑具。画面中央,众兵勇举旗扬节,押解犯人。画面的前方,当地亭长拥笏执盾,鞠躬迎接,村内庖厨制作食物,犒劳官兵,为抓捕犯人的执法队伍接风洗尘。

从图像上讲,汉代石匠将“缉盗荣归”这一司法实践作为墓葬装饰刻画在画像砖中,兼具独创性、写实性与艺术性。《缉盗荣归图》的构图十分巧妙细致,画面内容追求丰满,仅是几何图形的边框设计便占画面的一半左右。不过,边框上也有华丽的修饰,其自上而下镌刻有垂幔纹、漩涡纹、重菱纹;底框刻画有锯齿纹。在主题画面中,上层表现了天空部分,十只飞鸟自由分布在车马队伍的上空,体现了缉盗队伍是在旷野中有序行进,并丰富了画像内容,填补了空白部分,同时冲淡了刑侦事件的戾气,使得图像主题更加柔和。《缉盗荣归图》是汉代法律文化的图像传达,构建了以人们司法观念意识形态为度量的空间,彰显了各项司法实践在人们生活中的现实意义。

四、汉画像中的肉刑复辟

东汉初期,刑法制度以西汉旧律为纲。由于时局动乱,王权不稳,汉光武帝确立“解王莽之繁密,还汉室之轻法”⑩的立法思想,将刑罚减轻,以安稳民心,缓和社会矛盾。至建武七年(公元31年),光武帝再次颁布诏书,为正在服刑的羁押人员(现徒)减免刑罚,并削减军队数量。这使东汉初期社会获得了一段时间内的较为稳定的局面。但是至东汉末年,道丧文弊,各地拥兵自重,王权衰微,为扭转颓势,仲长统等人以严刑峻法的形式进行了一次肉刑的复辟,并提出:“肉刑之废,轻重无品,下(减)死则得髡钳,下髡钳则得鞭笞。死者不可复生,而髡者无伤于人。髡笞不足以惩中罪,安得不至于死哉!”⑪在这一表述中我们可以发现,直到东汉末年,依照刑律的规定与执法原则,笞刑依旧是刑罚体系中程度较轻的一种,可以体现出汉代一贯的“德主刑辅”的立法精神。但是在政局动荡,王权旁落,权臣无视国法的状况下,仲长统等人发出了“髡笞不足以惩中罪,安得不至于死哉”的疾呼,随即进行了一次自上而下的肉刑改革,其本意在于巩固王权,削弱地方势力。但是这一举措却被地方割据势力加以利用,屡兴大狱,进而造成了刑罚的滥用。

1972年出土于山东省临沂市的《执刑图》为东汉时期作品,画中描绘了一次残忍的行刑画面。犯罪人跪于前,四肢僵硬,神情麻木;武士执斧立于后,一手用力地抓住囚犯,另一手高举斧状利器,两腿分立,做劈砍状。虽然画面定格在了武士奋力斫杀犯人前一刻的瞬间,但动势已成,仍可令观者心生畏惧之感。不同于《缉盗荣归图》,该图像欠缺叙事性,行刑图景居于两侧武士阵仗之中,既无罪行的交代,也没有审判流程,由此凸显了执法行为(死刑)的随意性与残酷性。

据《后汉书》记载,在王室系统内,汉桓帝美人之外亲张子禁,目无法纪,危害一方,皇帝于是令南郡太守成堵与功曹岑旺将此人抓捕,并交付给宛狱,用笞刑将其杖毙。而地方官员使用肉刑则更加没有限制,东汉著名的“跋肩将军”梁冀势力强大,袁著向皇帝上书因而将其得罪,梁冀随即将其秘密逮捕,“阴求得,笞杀之,隐蔽其事”。又如安乐太守陈蕃,将梁冀所遣使者以“诈求谒”罪名笞杀,但其自身也获罪“坐左转惰武令”。⑫我们可以看到,东汉时期对于刑罚的文献记载中,本具有轻型化特征的笞刑往往会导致受刑人的死亡结果。经过一系列肉刑复辟,笞杖刑业已背离了“主张德教,反对滥用刑罚”的刑事指导原则,专项强调“刑以杀为威”,复归严刑峻法,笞刑、髡刑等程度较轻的刑罚成了重刑的代表。

汉画像石中,对于汉末时期肉刑复辟的社会现实也有丰富的表现,出土于山东诸城前凉台的汉阳太守孙琼墓中的《乐舞百戏与髡笞图》,便对当时社会环境下的行刑场景进行了细致而残酷的刻画。图像上部刻画了12个头戴进贤冠的人,手执笏,造型较为类似,端坐于此,其面前有仓、尊、杯等物品,似是墓主人所请宾客,参加这次规模宏大的宴饮。画像左边缘又画有12位陪侍人员,站立其中。画面下部是一组乐舞百戏的画面,有人手持乐器,或坐或立;舞姬衣袖飞舞,姿态万千。这两部分场景刻画了东汉官僚地主蓄养奴婢之风的兴盛,彰显出墓主人的尊贵地位。

而与此同时,图像中有20个蓬首赤足者(受刑人)正在接受各类刑罚,他们或跪或坐,有人已接受完刑罚成为髡顶者,有人匍匐在地,如同死去。受刑者身旁刻画了4名携带长弓、高举锤杖的施刑者,对他们笞击、割发,杖杀。这幅髡笞图像,反映出了东汉阶级关系的另一个侧面。地主官僚在宴饮取乐,观看乐舞百戏的同时对犯罪人施加刑罚,其执法行为并未受到任何规范的约束。自西汉以来,髡笞刑均被屡次减轻,成为轻刑化的代表,但在此处场景中,却可致人死亡,刑罚不再有清晰的厘定,规制混乱,突出了东汉末年肉刑的复归以及严苛程度。

汉画像中的刑罚图像具有深厚的文化意义与现实功能,表现了大量的刑事司法实践内容,充分体现了汉代立法思想、法治观念的演变,具有时代特征。我们可以从中一览汉代法律的适用范围、制度设立与发展沿革,也可以由此对于汉代立法思想、法治观念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注释:

①(汉)班固.《汉书·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937页.

②(汉)班固.《汉书·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925页.

③(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卷一).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370页.

④(北宋)欧阳修,宋祁等.《新唐书·刑法志》(卷五十六),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925页.

⑤(唐)令孤德棻:《周书》,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86页.

⑥(汉)史游.《急就篇》.《两汉全书》.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790页.

⑦(汉)班固.《汉书·陈余传》.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441页.

⑧(汉)班固.《汉书·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932页.

⑨(汉)班固.《汉书·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933页.

⑩(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661页.

⑪(汉)仲长统.《昌言》.《两汉全书》.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116页.

⑫(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7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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