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照护服务方式及影响因素研究
——基于闽南地区三城市的调查数据

2021-01-27 00:53:54汤兆云曾勇惠
怀化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托育生育婴幼儿

汤兆云, 曾勇惠

(华侨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0—3 岁是儿童成长的关键阶段。这一阶段所接受的照护服务质量和水平对儿童一生的性格培养、智力发育以及行为塑造都有着深刻的影响。重视3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服务,既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贫困的代际传递,促进社会公平,又能为国家储备优秀的人力资源,推动经济发展,这是家庭、社会、国家多方受益的过程[1]。国外许多国家非常重视人力资源的早期开发,如经合组织(OECD) 国家将早期教育和保育定位为公共产品[2],强调在婴幼儿照护中家庭外部支持的补位,并且他们出台的儿童照护政策实现了生育率和女性就业率的同步提高,在特定时期缓解了国家面临的低生育困境[3]。

相对来说,我国目前的婴幼儿照护主要是以家庭照护为主,机构能提供的照护服务(即托育服务)较为匮乏。全国13 个城市的调查数据显示,2019年家庭式照护占比为97.4%,机构式照护占比为2.6%[4]。同时,现代生育观念强调的多层次婴幼儿照护需求,女性担负的就业—育儿角色冲突,家庭规模小型化背后的育儿、养老负担,都进一步强化了育龄家庭对婴幼儿照护的需求。然而,这种需求并没有得到满足。 《0—3 岁儿童托育服务行业白皮书》显示,2017 年全国婴幼儿的入托率仅为4.0%左右,托育服务机构只能满足六分之一的婴幼儿托育需求。而婴幼儿照护服务供需严重失衡的不良后果也映射在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效果上。自2015 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 全面两孩政策 ” 以来,2016 年、2017 年全国的出生率分别为12.95‰、12.43‰;但到了2018 年、2019 年,全国的出生率分别为10.94‰、10.48‰,下降比例比较大,且明显低于 “ 十二五 ” 时期年均出生水平。2016 年全国妇联的调查数据显示,有超过半数的家庭不愿生育二孩,其中就有70.0%的家庭将婴幼儿的照护问题列为其首要考量的因素[4]。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高度重视。2017 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 “ 幼有所育 ” 的民生目标。2019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 “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 ” 的基本原则, “ 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 ”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 “ 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 。2020 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 “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 。

由此可见,完善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解决家庭在照护服务方面遇到的难题,在新时代背景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运用福建省闽南地区厦门市、泉州市和漳州市三个地区育龄家庭0—3 岁婴幼儿照护服务问题的问卷调查数据,对育龄家庭(包括育龄夫妇及其祖辈) 0—3 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方式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究如何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公共服务体系,以期为进一步完善0—3 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基础性的研究工作。

一、文献综述

关于婴幼儿照护的理论视角主要有三个:社会结构理论、家庭关系理论、工作- 家庭冲突理论[5]。社会结构理论强调不同性别在婴幼儿照护中的责任分工,并始终将婴幼儿的照护理所当然地归为母亲的责任[6];家庭关系理论则认为儿童照护是基于家庭效用最优以及情感联结的产物,主要是指家庭内部的角色分工,即夫妻之间、亲子之间、祖孙之间的责任分工与情感联结;工作- 家庭冲突理论则聚焦在育龄夫妇尤其是育龄女性,认为儿童照护加剧了就业和家庭之间的冲突。以上三个理论基本一致地认为照料儿童的责任在母亲,最优的照护方式是母亲照料,并且由于不同家庭的资源禀赋差异,其对社会替代性照料的需求如机构托育需求也会存在差异[5]。此外,还有学者运用新公共服务理论对国内外不同婴幼儿托育服务模式的效果进行了对比分析[7],以及根据婴幼儿托育服务的供需关系构建四种供需理论形态,强调社会服务领域也需要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8]。

关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婴幼儿照护政策分析、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现状、照护方式的选择及其影响因素等。首先,婴幼儿照护政策的分析对象主要是国外的儿童照护政策,如美国、日本、瑞典、丹麦等国家的家庭式托育政策[9-11],也包括我国一些试点地区如南京、上海等的托育政策[12],侧重从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儿童照护政策中汲取经验,为我国的婴幼儿照护政策提供参考。其次,婴幼儿照护的现状主要是运用全国性或者地方性的调查数据进行分类描述,包括照护服务的方式、内容以及供需状况等,从中也引申出对政府在婴幼儿照护服务中的职能定位、服务供给体系改革内容的思考[8]。学者们对我国当前婴幼儿照护现状的研究观点可总结为:照护服务需求与服务供给矛盾突出,供不应求,2017 年我国3 岁前有过入托经历的占比仅为4.29%,但有托育需求的家庭占比为48%[8];婴幼儿照护方式以家庭为主,机构托育的占比非常低,并且主要为隔代照料,2016 年全国城市家庭中约有4/5 的婴幼儿是由祖辈照料,有的地方甚至达到了90.0%[13];婴幼儿托育机构发展水平良莠不齐,相关政策空白,如2019 年武汉市有近30.0%的托育机构没有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有11.11%的没有经过任何部门审核,安全隐患巨大[14]。最后,婴幼儿照护方式的选择主要是对地区性的调查进行实证分析,并从人口学的角度分析不同特征的家庭对照护方式的选择偏好。如家庭的经济水平会影响其照护方式的选择,收入水平越低越倾向于选择家庭照料,在选择照料机构时也优先考虑价格因素和距离因素[16];婴幼儿年纪越小,有隔代照料资源、母亲工作弹性大的家庭更会选择家庭照护;同时,母亲受教育水平越高越倾向家庭照护,但也有机构托育需求[15]。

已有的研究对我国婴幼儿照护现状的描述已经有了较为全面且一致的观点,都看到了婴幼儿照护服务中的供需矛盾,也都一致认为婴幼儿照护应该以家庭照料为主,而政府和市场要在家庭需要的时候及时发挥补位作用[13]。但是,现有的研究对于家庭对不同照护方式的选择方面的影响因素研究还比较薄弱,特别是在我国传统的性别分工思想、全面二孩政策的出台以及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即将出台的背景之下,需要更多立足我国国情的实证研究。

代际转移理论认为,祖辈提供儿童照护是出于多种动机,主要包括家庭传统、互惠互利、利他主义、以金钱交换时间等[17]。家庭传统动机是指基于家庭传统观念的祖辈为子女提供儿童照护;互惠互利动机是指祖辈可能是以自己的照护劳动换取子女的养老支持或者承诺,也可能是为了充实自己的晚年生活,他们在照料过程中会产生双重效应:一是祖辈在照护幼儿的过程中补偿因为自己子女工作繁忙而带来的失落和孤独感,二是通过照护幼儿获得子女的感谢和养老服务[18];利他主义和以金钱交换时间动机更多的是情感联结的体现,前者是指祖辈为了减轻子女的生活压力,后者是为子女提供经济支持缓解经济压力[19]。

前文也有提到,目前我国3 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方式主要是以家庭照护为主,而在家庭照护中,隔代照料是重要支持。有学者建议将 “ 隔代照料 ” 纳入3 岁以下托育服务体系,使之成为一种补齐民生短板的制度模式[20]。因此,本文以代际转移理论为基础,认为育龄夫妇的个体特征、经济特征以及隔代照料资源会影响家庭的资源禀赋,从而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方式产生影响。基于此,本文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婴幼儿照护服务方式现状,本文将其界定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形式(家庭照护或机构托育)、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主体(育龄夫妇或祖辈)、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承担者(育龄夫妇或祖辈) 三个方面;第二,婴幼儿照护服务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影响这一边界的主要函数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 “ 形式 ” “ 主体 ” “ 费用 ” 与其他自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以及逻辑回归的发生比率;第三,探究如何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闽南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方式选择的现状及其影响因素

(一) 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来自2019 年12 月在福建省闽南地区厦门市、泉州市和漳州市三个地区针对育龄家庭0—3 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问题进行的抽样调查。调查样本以多阶段抽样方法抽取,合计发放600 份调查问卷(厦门市、泉州市和漳州市各200 份),共回收问卷550 份,其中有效问卷为528 份,所占比例分别为91.7%、88.0%。本次抽样调查对象有两类,分别为育龄夫妇、育龄家庭长辈(即育龄夫妇双方的父母亲)。调查问卷的内容涵盖受访者的个体特征、经济特征、生育行为以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情况。个体特征包含性别、年龄、受教育水平、户口性质、健康状况、职业类型;经济特征指经济收入、住房面积;二孩生育情况是指育龄夫妇是否生育二孩。其中,健康状况、经济收入、住房面积都是根据受访者的主观感受进行回答,健康状况自评为健康、一般、较差三档,经济收入自评为高收入、中等收入、低收入三档,住房面积自评为较大、一般、较小三档。

表1 是育龄妇女和育龄家庭长辈的基本情况。分别从个体特征、经济特征、生育行为三方面进行描述。育龄夫妇的基本情况有:第一,个体特征层面,男性要多于女性,并且年龄集中在30—39 岁,健康自评状况较好(自评为 “ 健康 ” 占50.1%),整体受教育水平较高(受过大学及以上教育的占87.5%),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就职的比例较高;第二,经济特征层面,育龄夫妇的经济收入水平较高(自评为中等及以上收入的占61.9%),对住房面积的感知在中等水平(选择 “ 一般 ” 的占56.1%);第三,生育行为层面,做出生育二孩决策的家庭比例较低,已生育二孩的占42.4%。育龄家庭长辈的基本情况有:第一,个体特征层面,隔代照料的主力军多为60 岁以上的女性,健康自评状况较差(自评为 “ 较差 ” 占33.9%),并且整体的受教育水平偏低(中学及以下的占62.4%),在企业就职的比例最高;第二,经济特征层面,对自身的经济收入水平感知较低(自评为低收入的占54.9%),对住房面积的感知在中等水平(选择 “ 一般 ” 的占49.1%);第三,生育行为层面,做出生育二孩决策的家庭比例较低,未生育二孩的占59.9%。总的来讲,育龄夫妇的受教育水平较高,经济条件较好,健康状况较好,从事自由职业的占多数;而育龄家庭长辈受教育水平偏低,对经济水平的感知较低,健康状况也因年龄增长变差,但大多数都是退休状态,可自由支配的时间较多。所调查的家庭中未生育二孩的占多数,从侧面体现二孩生育行为受到生育政策之外的因素影响。

表1 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表2 闽南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方式与主要自变量的相关性分析

(二) 闽南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方式选择的现状

调查数据显示,闽南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主要以家庭抚养形式为主,其占比为97.56%,机构托育的比例仅为2.44%;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主体是以婴幼儿祖辈为主,其中由婴幼儿祖辈、育龄夫妇照护的比例分别为70.02%、29.98%;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由育龄夫妇、婴幼儿祖辈承担的比例分别为75.02%、24.98%。这表明在闽南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由家庭特别是家庭中的祖辈来提供,同时照护费用主要由育龄夫妇承担,但是也有一些家庭是由祖辈承担照护费用,也就是说育龄家庭祖辈对婴幼儿不仅提供生活照料,还提供经济支持,缓解了其子女的生活和经济压力,符合代际转移理论的基本论点。

依据代际转移理论,育龄夫妇的个体特征、经济特征、隔代照料资源会影响家庭的资源禀赋,从而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方式产生影响。本文的因变量是育龄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方式,包括照护服务的形式,分别有机构托育、家庭照护;照护服务的主体,分别有育龄家庭长辈、育龄夫妇;照护费用的承担主体,分别有育龄家庭长辈、育龄夫妇。主要自变量是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户口性质、健康状况、职业、经济收入、生育二孩情况。由于篇幅所限,本部分的分析均采用调查对象为育龄夫妇的数据。

表2 是婴幼儿照护服务方式的三个维度与其自变量间的相关性分析。以 “ 婴幼儿照护服务形式 ” 作为因变量,它与性别、年龄、职业、经济收入、二孩生育行为等自变量之间呈现出正相关关系,其相关系数分别为0.025、0.020、0.25、0.035、0.035,并且在0.01 的水平下显著;与其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住房面积等自变量间在0.01 的水平下呈现出负相关关系,其相关系数分别为-0.032、-0.030、-0.028;而户口性质(P=0.055>0.05) 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此外, “ 婴幼儿照护服务照护主体 ” 作为因变量时,它与自变量的相关关系与上述相同。

(三) 闽南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以 “ 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承担主体 ” 为因变量,它与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职业、经济收入、二孩生育行为等自变量之间呈现出正相关关系,其相关系数分别为0.035、0.028、0.030、0.020、0.030,并且在0.01 的水平下显著;与其性别、年龄、住房面积等自变量之间呈现出负相关关系,相关系数分别为-0.032、-0.028、-0.035,并且在0.01 的水平下显著;同样,户口性质(P=0.055>0.05) 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也就是说,除户口性质以外,其他自变量都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方式具有显著的相关性关系。为了获得更深入的实证论据,我们在剔除户口性质后,对变量间的关系进行二元logistic 回归分析。表3 中的模型1、模型2、模型3 分别是以 “ 婴幼儿照护服务形式 ” “ 婴幼儿照护服务主体 ” “ 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承担主体 ” 作为因变量。

模型1 和模型2 显示,育龄妇女的性别、年龄、职业、经济收入、生育二孩情况对其婴幼儿照护服务形式、照护主体的选择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住房面积对其照护形式和照护主体的选择有显著的负向影响。照护形式选择方面,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女性选择 “ 家庭照护 ” 的概率是男性的1.022 倍;同样,在控制其他变量情况下,受教育程度越高、经济收入水平越高、健康状况越差,越倾向于选择 “ 机构托育 ” ;此外,与一孩家庭相比,生育了二孩的育龄夫妇选择 “ 机构托育 ” 的概率更高。照护主体选择方面,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育龄夫妇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健康状况越差、住房面积越小,越会选择 “ 育龄家庭祖辈 ” 为照料主体;同样,育龄夫妇经济收入越低、工作时间越自由,越倾向于自己照料;此外,没有生育二孩的育龄夫妇自己照料婴幼儿的概率是那些已生育二孩的1.031 倍,可见生育二孩的家庭都是具备隔代照料的资源的。

模型3 中,除性别、年龄、住房面积以外,其他自变量对育龄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的承担主体都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也就是说,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育龄夫妇中的男性更愿意由自己承担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费用;而育龄夫妇随年龄的增长,其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由家庭长辈承担的概率也愈高;住房面积越小,由家庭长辈承担照护费用的概率也越高。此外,育龄夫妇的受教育水平越高、健康状况越差、工作时间越自由、经济收入越高,其婴幼儿照护费用越多的是由自己承担;并且生育了二孩的家庭由育龄夫妇自己承担婴幼儿照护费用的概率是一孩家庭的1.036 倍。

表3 闽南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方式影响因素分析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育龄夫妇的个体特征、经济特征、二孩生育情况对其婴幼儿照护服务方式的选择具有显著影响。那些经济收入越低的、健康状况越差的、工作时间更自由的更倾向选择家庭照护方式,并且照护主体以家庭长辈为主;而男性、受教育水平更高的、住房面积越大的、已经生育二孩的更倾向于选择机构托育,并且照护主体是以育龄夫妇自己为主,与已有的研究结论一致[15];在照护费用承担主体层面,可以看到受教育程度更高的、经济收入越低的、健康状况越差的、未生育二孩的育龄家庭都是由育龄夫妇自己承担照护费用。需要补充的是,受教育水平代表育龄夫妇的认知水平,受教育水平越高的夫妇对于科学育儿的要求更高,所以更倾向于选择机构托育的形式;而经济收入和住房面积代表着育龄夫妇的经济实力,即承担机构托育费用的经济能力,经济能力越低且工作时间越自由的育龄夫妇,则更会选择家庭照护的方式,并且在家庭照护中来自隔代照料的支持也更多;至于健康状况越差越会选择家庭照护这一结论,可能与常理相悖,但可能的原因是健康状况影响到他们的职业选择,会更倾向于选择自由时间更长的工作,从而也有更多可以照顾小孩的时间;另外还有一个发现是,二孩家庭更愿意选择机构托育,并且多是以家庭长辈为照料主体,可见二孩家庭对社会性托育服务需求强烈。

三、进一步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若干对策

我国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发挥家庭对0—3 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作用,而对托育等社会形式的照护服务关注较少。关于闽南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调查数据显示,家庭照护形式的比例高达97.56%,托育比例只有2.44%;在家庭照护中,为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主体是祖辈,其比例高达70.02%;婴幼儿照护费用的承担者主要为育龄夫妇,其比例占75.02%,但同时祖辈也占24.98%,表明育龄家庭长辈也为子女提供了经济支持。这也从侧面反映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主要以家庭内部支持为主,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外部支持极其有限,与以往的研究结果一致。基于0—3 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巨大的市场和社会需求,在国家财政允许的条件下,将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所主导的,为了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的生存及发展需要,提供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服务[21],其主要包括教育、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民生领域的项目。发展0—3 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是国家和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特别强调,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社会治理的体现。尽管如此,由于我国传统上0—3 岁婴幼儿照护服务主要依靠家庭抚养和投入,从而造成国家关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家庭政策缺失及碎片化、公共投入不足、政策手段单一等问题[1]。由此,建立健全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着眼于保基本兜底线,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顶层设计规划。国务院《关于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要 “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 ” 。一段时期以来,0—3 岁婴幼儿照护服务主要是依靠家庭,政府或者社会组织办理的托育机构是非常有限的。闽南三市调查数据显示,家庭照护、机构托育比例分别为97.56%、2.44%。上海市妇联2017 年调查数据显示,88.0%的上海户籍家庭需要托育服务,超过10 万的2 岁儿童需要托育服务;但社会服务供给严重不足[22]。也就是说,婴幼儿托育的需求与托育机构短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因此,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婴幼儿照护服务的 “ 需求 ” 和 “ 缺口 ” ,将0—3 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学前教育规划,从政策层面构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建设更多的普惠公益性婴幼儿托育机构。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进行监管和业务指导,出台相关健康标准和指导性规范方案,配套出台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相关健康项目收费标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公共服务强调的是公共责任和公共利益,是责任的去家庭化。公共服务所有形式都必须将公共利益而非个人或集团利益放在首位[23]。一段时期以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不足成为制约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出现短板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过程中,应根据每一时期的婴幼儿的出生人数和需要托育的情况,基于公共责任和公共利益的视角,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在既有财政条件下,提高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投入比例,以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硬件建设和培养婴幼儿照护的相关专业人才的资金需求,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有生育意愿的家庭消除后顾之忧,保证全面二孩政策取得预期效应。

第三,0—3 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是一个以家庭为本、政府政策支持、社会广泛参与的系统工程。建立社会、家庭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并明确三方的义务和责任,这是首要的。在政府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财政投入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开展公益性的0—3 岁婴幼儿的早期教育,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临时托育、计时托育、半日托育和日托育等服务项目;通过政策配套和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广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同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要求在城乡等不同区域和不同人群之间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方面实现 “ 均等 ” ,即:在进一步强化城乡婴幼儿照护服务规划一体化的同时,强化城乡制度整合衔接;加大对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弱势群体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兜底保障,健全全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0—3 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因此,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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