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华 江西省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引言: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管理,需要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基础上,符合地方管理要求,遵循公开透明、依法监督、惩戒教育原则,实行监督管理与重点惩戒。以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可能存在的运作风险,惩戒失信行为,提倡诚实守信。
住房公积金是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员工所缴纳的一种长期住房储备金[1]。通过加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行业失信惩戒机制,在经济新常态下,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并起到警示作用,使其做到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以及诚实守信。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则需要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的制定,始终严谨、科学。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促使责任主体改正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做到管理机制的安全运行。
通常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内,对于住房公积金信用认定、公布、监督、惩戒、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由行政区域内,各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2]。由各业务部门以及分支机构,工作内容包括管辖地区内审慎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以及初审、证据收集、资料汇总等,为失信惩戒措施的实施提供事实依据。按照失信行为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将个人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失信行为,严重程度由低至高排列。
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判定信用主体是否存在以及存在哪一类失信行为,情节严重者有关部门可以实行联合惩戒,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以下简称“黑名单”。对于多次发生轻微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或较重失信行为,却未达到严重失信行为范畴,应该依法实行惩戒,同时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中。认定部门需要通过合适方式对名单中的信用主体进行警示,告知重点关注期限,提示期限内发生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将会转入“黑名单”中。
在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过程中,需要执行规范且严格的认定程序后,认定信用主体是否存在严重失信类或重点关注类的失信行为,认定后将会进行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督促当事人主动改正失信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始终规范、安全的运行。对于失信行为的认定,通常采用申报审定的方式,基本程序为信息认定、信息告知、申报认定、信息公示四步,具体执行程序如下:
第一步,信息认定。填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认定书》前,需要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依据职责与授权,合法核实、取证,判定信用主体是否存在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事实以及纳入理由,保留相关材料,建立信用主体的住房公积金不良信用档案。重点关注类与严重失信类均需要部门负责人签批认定书,严重失信类还需公积金中心信用建设领导小组签批才可生效。
第二步,信息告知。告知当事人,给予拟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以申辩机会,在陈述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前提下,可以采纳。
第三步,申报认定。公积金中心在依法认定信用主体的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后,其在业务系统中,应当标记个人或单位的信息,用以提示或警示。10个工作日之内,如若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则公积金中心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暂缓或限制该信用主体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四步,信息公示。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根据工作流程和相应制度机制发布信息,上报或公示信用主体的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
一方面是动态管理。动态管理纳入名单中的严重失信对象以及重点关注对象,按照不良事项(行为)终止日计算,设定有效期限。严重失信类通常为2年期,在此期间公积金中心有权暂缓或限制其办理有关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重点关注类为一年期,期间若信用主体再次发生失信行为且属于重点关注类,将直接转入“黑名单”。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一方面是信息解除。严格遵循认定即负责原则,将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如实填报在《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修复书》中,部门负责人或领导小组签批后,方能对信用信息进行修复或解除认定操作。实际执行信息解除程序时,应严格按照国家以及各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结论:传统住房公积金各项管理难以适应现代国民生活需求,因此需要打破封闭式运营环境,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重视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管理工作,明确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分类,严格执行失信行为认定程序,规范失信行为认定管理模式,以提高管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