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受伤谁担责?

2021-01-27 11:01叶青
莫愁 2021年1期

文/叶青

值班摔伤致残

2018年8月17日,张秀下岗后通过申请公益性岗位进了某小学担任门卫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小学与其他学校合并后搬离了校区,某私立幼儿园便承租了小学的场地。经小学推荐,张秀留在幼儿园继续做门卫。

2019年1月23日,张秀在上班期间打热水时不慎跌倒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张秀接受“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后回家休养。4月底,张秀进行左股骨钢板取出术,一周后出院。

2019年7月9日,经司法鉴定,张秀损伤左下肢构成十级伤残。7月30日,张秀向小学书写了一份赔偿协议申请书:因留下残疾给本人在生活和精神上带来一定影响,故向学校提出赔偿,希望学校能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如无法办到,就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付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国家劳动伤残条例作出赔偿。小学负责人认为张秀已经不在学校工作,因此予以拒绝。张秀找到幼儿园的负责人魏强协商,魏强则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为由予以拒绝。

索赔无果起诉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9年11月20日,张秀一纸诉状,将魏强告到当地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秀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张秀受雇于魏强开办的幼儿园担任门卫,领取魏强发放的工资。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先后两次手术,花费近两万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魏强赔偿医疗费15718.23 元、残疾赔偿金4297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 元、陪护费1600 元、交通费310元共计61698.23元,并由魏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魏强的代理人则称:虽然张秀在幼儿园看门,但她是与小学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由当地社保局发放。因此,张秀与幼儿园不存在雇佣关系。魏强不是她的雇主,也没有给她开工资。如果张秀是在幼儿园领取的工资,请她拿出证据。

对此,张秀的代理人进行了反驳:张秀在小学担任门卫,小学搬迁后,魏强租下了小学场地办幼儿园,因缺人手,故请张秀帮忙,张秀也确实是在幼儿园领的工资。虽然幼儿园发的是现金,没有工资条,但在魏强处有张秀领钱时的签字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根据第19条第1款,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发放工资的举证责任应该在魏强一方。

魏强的代理人指出:张秀是在为幼儿园服务,并非为魏强服务。本案并没有侵权人,张秀是自己不小心摔伤,要赔也应该由幼儿园承担,而不是由魏强来赔偿。因为张秀的帮工性质,她诉讼的应该是补偿,而非赔偿。在受伤后,魏强出于人道主义,已经以幼儿园的名义支付给张秀医疗费等共计7720元,不应该再承担责任。另外,张秀自身也有过错,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认定帮工获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秀虽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魏强向其发放工资,但张秀在魏强开办的幼儿园担任门卫工作这一事实,魏强予以认可。即使魏强没有向张秀发放工资,魏强也因张秀的工作受益,双方存在帮工关系。但张秀未尽注意义务,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张秀受伤后,魏强共支付7720元,已经履行了一定义务。现张秀要求魏强赔偿相应损失,其诉讼请求中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部分,魏强应予赔偿。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张秀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赔偿金应为42970元。由于张秀对其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魏强赔偿张秀医疗费15718.23元、残疾赔偿金34376元……合计为52964.23元。因魏强已经赔偿了张秀7720元,故其还应当赔偿张秀45244.23元。

2020年9月10日,法院判决魏强赔偿张秀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共计人民币45244.23元。

【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之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