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隐私权问题

2021-01-26 05:50:29聂学王姗姗
现代阅读 2021年1期
关键词:隐私权传染病医疗机构

聂学 王姗姗

何谓隐私权?

隐私专属于个人,是个人所有的,但不愿让其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有领域。这些信息主要包括:①个人健康状况,如所患疾病及症状;②既往史, 如旅游史、与他人交往接触史、疾病史、家族史、生活史、婚姻史、生育史等;③身体的隐秘部位及通过诊疗探知或查明的心理生理缺陷;④血液、精液、血型等检查报告单;⑤一般个人信息,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年龄、籍贯、经济状况、爱好,等等。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为治疗疾病而需要向医生如实陈述病史及诊断疾病所需的个人信息,在一定情况下还应接受对其隐私部位进行的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的医学检查。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涉及哪些隐私?

为早诊断、早隔离等防控传染病的需要,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向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如实提供自己的旅游史、行程和交往人员信息;所有患者均应当向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如实提供自己的疫区旅游史和疑似传染病症状;所有外出返回的群众,都应当按照要求向社区等有关单位如实陈述自己的行程。以上,包括个人姓名、年龄、单位、住址、行程、病情等,均可属于隐私信息。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①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②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③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新冠肺炎感染患者的隐私权有哪些特点?

所谓患者隐私权,是指患者对个人信息所享有的不被他人了解、观看、拍摄、公开和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利。传染病患者隐私权具有与一般隐私权不同的自身特性。第一,传染病患者隐私权的客体不仅包括患者与传染病预防控制相关的个人信息,还包括他人信息。第二,传染病患者隐私权的义务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对患者隐私权负有保护义务不仅限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还有疾控机构和疾控人员、公安部门、社区相关工作人员等。第三,患者在传染病防控过程中出于侥幸心理或者保护他人隐私的需要,可能隐瞒病情、隐瞒症状、隐瞒交往对象和行程。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隐私受法律保护吗?

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违法泄露隐私,属于侵权行为,不但对个人造成伤害,而且引发社会关注。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同前文)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护士条例》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新冠肺炎防控牺牲部分隐私权的依据?

个人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但在传染病防控中涉及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时,应当让渡公共利益。

1.个人隐私权和公众健康、公共安全、他人健康发生冲突,位阶较低的个人隐私权应当让位于他人健康权等位阶更高的权利。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隐私权应受如实告知病情、如实接受流行病学调查、强制报告义务、保护处于危险地位第三人健康权等因素的限制,不能以隐私权为由,拒绝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和诊断治疗。隐瞒病情、隐瞒症状,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可以构成犯罪。

2.对于与感染者有关系处于健康危险地位的第三人,除感染者本人有告知义务外,疾控部门亦有义务告知该第三人,以便第三人采取合理的防治措施,配合医学观察甚至隔离的进行。政府有权发布保护公共安全的信息。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条(同前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非新冠肺炎防控目的泄露隐私违法吗?

出于防控传染病所需,个人必须将前述隐私信息向相关人员公开,这是个人基于公众健康、公共安全需要而必须放弃部分隐私权。传染病防控治疗人员因防控治疗传染病所获知个人信息,具有正当性,并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但是,传染病防控治疗人员必须尊重他人人格权,妥善保护他人隐私权。因传染病防控获悉他人隐私的人,只能出于传染病防控目的使用他人隐私,不能出于非传染病防控目的泄露他人隐私,更不能肆意扩散他人隐私。如个人出于猎奇、八卦心理,私下传播或者公开他人的私人生活信息,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同前文)

新冠肺炎防控泄露隐私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

⑥修理、重作、更换;⑦继续履行;⑧赔偿损失;⑨支付违约金;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⑦赔礼道歉;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擔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摘自研究出版社《全民防控新冠肺炎法律导读》主编:郑雪倩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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