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数字进行计量、编号的场合,为达到醒目、易于辨识的效果,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当数字伴随有计量单位时,如:长度、容积、面积、体积、质量、温度、音量、频率等,特别是当计量单位以字母表达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现代生活中出现的事物、现象、事件,其名称的书写形式中包含阿拉伯数字,已经广泛使用而稳定下来,应采用阿拉伯数字。
示例:-125.03,63%~68%,1∶500,97/108;346.87 L,100~150 kg,34~39℃;章节编号4.1.2,产品型号PH-3000型计算机;3G手机,G8峰会,93号汽油。
(燕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