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颖
摘 要:贸易术语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风险大相径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世界上影响力最大的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最新版本《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将给世界商品进出口贸易带来重大影响。与2010年版本相比,2020年版本对贸易术语的解释更加清晰,对交易双方承担的费用和责任更加明确具体,增加了安保分配规则,对某些贸易术语的具体内容及实施进行调整。文章结合中国进出口业务实践,分析《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实施可能对中国外贸带来的影响,并从外贸企业、高等院校的角度分析了应用《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时应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贸易术语;国际商会;新变化;应用解析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3-8578.2021.01.008
New Changes and Application Analysis of Incoterms 2020//WANG Qingying
Abstract:Incoterms is the most influential international practice in interpreting trade terms in the world. The latest edition of Incoterms 2020 which was officially implemented on January 1, 2020, will have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world commodity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new changes of the 2020 edition on the basis of comparing the 2020 edition with the 2010 edition. Combining with Chinas import and export business practice, we analyze the possible impact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coterms 2020 on Chinas foreign trade, and discuss general principles which should be concerned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foreign trade enterprise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Keywords:Incoterms; trade terms; ICC; new changes; application analysis
收稿日期:2020-05-10 修回日期:2020-12-24
基金項目:常州市第十六届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立项项目“《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正式实施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CZSKL-2020C171)
1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述
国际贸易术语是表示国际贸易交易商品价格的专门用语,因此也称为“国际价格术语”,由于世界各国对国际贸易术语的认知、习惯做法、法律法规差异很大,为了减少运用国际贸易术语时的争议和纠纷,一些国际组织和商业团体先后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其中在当今世界上使用范围最广、影响力最大的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由国际性的民间组织——国际商会于1936年初次制定,该惯例历经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2010年、2020年八次修订,并于2010年取得注册商标Incoterms,1980年以后每十年修订一次。国际商会于2016年9月正式启动了《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20)的起草工作,由分别来自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和土耳其的八名国际商会成员组成起草小组[1],充分考虑到最近十年来国际贸易领域内发生的重大变化,在全球范围内征集修订意见,评估了共计3000多条相关评论[2],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旨在找到一种为世界各国服务的国际贸易惯例折中方案。Incoterms2020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和Incoterms2010相比,新惯例未有实质性改变,Incoterms2020中贸易术语的数量和种类不变,在具体操作细节上做了适当调整和补充,解释更加详细和人性化。
2 Incoterms2020和Incoterms2010的对比分析
2.1 总体变化
1)Incoterms2010和Incoterms2020中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总体责任和义务的对比
Incoterms2020和Incoterms2010的贸易术语都是用A/B双栏分别规定卖方和买方的义务(表1)。Incoterms2020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第一,在双方承担义务条款所列顺序上做了微调,如考虑到交货、收货、风险转移对买卖双方至关重要,将A4交货/B4收货和A5/B5风险转移分别前移至A2交货/B2收货和A3/B3风险转移;第二,对某些重要义务单列解释,将原A3/B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分开单列为A4/B4运输和A5/B5保险;第三,对某些义务进行了合并解释说明,即删除了原A10/B10协助提供相关信息和费用条款,把这项条款义务直接并入A9/B9费用划分中,新惯例中的A9/B9费用划分条款详细载明了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所有费用,目的是向交易双方提供一站式费用清单,可以避免贸易实践中费用支付的纠纷;第四,对买卖双方承担义务的规定或解释更加完善,A7/B7出口/进口清关条款替代原A2/B2许可证、授权、安检通关和其他手续条款,这是因为出口/进口清关的说法更具有概括性,并且在内容上也增加了“应对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买方或卖方必须协助对方获取过境/出口/进口清关手续”的规定,这一规定更加人性化,解决了卖方或买方不熟悉第三国或对方国家海关手续的难题;第五,所有贸易术语都明确规定了与安全有关的义务的分配规则,A4运输条款规定卖方必须遵守与运输有关的安全要求,表明世界各国对国际贸易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第六,某些条款在文字表述上略有变化,但其总体内容鲜有实质改变,即将原A8/B8交货凭证条款改为A6/B6交货/运输单据,除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要求买方指示承运人向卖方出具载明货物已经装载的运输单据外,其余贸易术语的条款内容没有变化。
2)以更加详细的“用户解释说明”替代“使用说明”
Incoterms2020中每一个贸易术语的定义后都逐条列出使用该术语的“用户解释说明”,代替了Incoterms2010下的“使用说明”。“用户解释说明”详细解释了使用该贸易术语的规则、注意事项、实际业务中可能发生问题的处理等内容,有利于交易双方更精准快速地选择贸易术语并为执行合同提供具体解决方案。如Incoterms2020中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费)和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贸易术语用户解释说明的第七条提示多个承运人运输影响风险转移点并举实例说明,若一批货物从香港运到上海再运至南安普顿,不同航段由不同承运人负责运输,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点,则默认货物在交给第一承运人后在香港风险转移,若双方希望风险晚点转移如在上海转移,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海运中涉及多个承运人的运输影响风险转移点,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大小,这对交易双方非常重要,然而在Incoterms2010中CFR和CIF贸易术语“使用说明”中并未提及;再如Incoterms2020中EXW(EX Works,工厂交货)贸易术语增加了对买方的特别提示,即该术语是所有贸易术语中对卖方规定最少的贸易术语,基于由卖方装载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可能由买方承担的装载风险和买方办理出口清关遇到困难或阻碍的出口清关风险,买方应谨慎使用该术语。
2.2 具体贸易术语的变化
Incoterms2020和Incoterms2010都是根据贸易术语所适合的运输方式分类的,从表面上看,贸易术语的种类和数量并无改变,只是Incoterms2020把Incoterms2020中DAT贸易术语更名为DPU贸易术语,见表2,然而从实质上看,Incoterms2020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义务却发生了较大改变,具体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DAT更名为DPU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和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都是Incoterms2010新加入的贸易术语,存在时间较短,DAT和DAP贸易术语的区别仅仅体现在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目的地时是否需要卸货,考虑到两者同时存在的意义不大,因此,Incoterms2020把原有DAT贸易术语更名为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目的地卸货后交货)贸易术语。和DAT贸易术语相比,采用DPU贸易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总体义务、责任和风险基本不变,变化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交货地点的改变,即DAT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在进口国运输终端诸如货站、码头、集装箱堆场等,而DPU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可以在进口国内任何地点,如工厂,而不仅仅限于运输终端,DPU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的范围更广泛,这主要考虑到一些高档设备的进口需要专业团队完成装卸。第二,卸货责任的改变,即采用DAT贸易术语成交,卖方需在运输终端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才算完成交货,而采用DPU贸易术语成交,在目的地卖方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义务。第三,由卸货责任改变引起的风险的改变,即采用DAT贸易术语成交,在运输终端卸货后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而采用DPU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后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提高了CIP卖方的投保最低险别的要求
Incoterms2010下CIP(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贸易术语A3(b)条款规定卖方需自负费用投保至少符合《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C)》或其他任何类似条款如中国出口商常用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平安险所保障的货物保险;Incoterms2020对CIP贸易术语卖方的投保要求做了一定提高,A3(b)条款规定卖方需自负费用投保至少符合《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A)》或其他任何类似条款所保障的货物保险。新惯例中CIP贸易术语下卖方投保最低险别提高而CIF贸易术语下卖方投保最低险别维持不变,主要考虑到CIF贸易术语主要运用于水上运输的大宗商品贸易,而CIP贸易术语主要运用于价值较高的制成品贸易并以多式联运和集装箱为主要运输方式,后者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明显大于前者。
3)FCA贸易术语下就提单问题引入了新的附加机制
FCA贸易术语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Incoterms2010下,若采用海运方式运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在指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即完成交货义务,这里所说的“其所在地或在指定地点”一般指卖方工厂或其他卖方方便交货地点但不包括装运港,而已装船提单必须在货物装上船后承运人才会签发,如此操作导致卖方很难取得海运方式下的已装船提单。众所周知,已装船提单是信用证、托收等银行链式支付方式下卖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的重要物权凭证,因此,为了解决上述问题,Incoterms2020对FCA贸易术语特别增加提单附加机制,即买卖双方同意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在装货后将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这项明确添加的提单附加机制为卖方获取已装船提单提供了明确依据,避免了相互扯皮现象的发生。
4)FCA、DAP、DPU和DDP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可以使用自有运输工具安排运输
Incoterms2010中,FCA、DAP、DAT和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贸易术语下,必须推定使用第三方承运人进行运输,然而事实情况是买卖双方可以使用自有运输工具安排运输,而不一定非要雇佣他人,因此,Incoterms2020规定,FCA、DAP、DPU和DDP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可以使用自有运输工具安排运输,解决了贸易实践中发生的一个简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