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 瑞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 100101)
自HG/T 20660—2017《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标准》【1】颁布以来,由于该标准较上一版(2000版)变化较大,引起了压力容器业界的广泛关注和疑问,由此导致在工程实际应用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越来越多。本文将对此进行相关探讨。
按照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附录A中引用的HG 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3】的规定,工程上常用高度危害或者极度危害的介质比较少,而按照HG/T 20660—2017的规定,则高度危害或者极度危害的介质显著增加。常见介质升高毒性分级对比见表1。
表1 常见介质升高毒性分级对比
从表1可以看出:常用的苯、氯乙烯、硫酸、硫化氢、盐酸、苯酚、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都从原来的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升为极度危害介质或高度危害介质;环氧乙烷、溴甲烷等从原来的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介质上升为极度危害介质;更有甚者,乙苯原来没有划入有毒介质,这次直接升级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介质。
HG/T 20660—2017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编制的依据“主要引用的是GB/Z 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4】。通过研读相关标准发现,HG/T 20660—2017就是将GB/Z 230—2010【5】具体化,实质上就是根据GB/Z 230—2010的分级原则、分级依据、危害程度等级划分和毒物危害指数计算等,对常见的毒性危害介质进行了计算,继而形成了“常见的极度危害介质”、“常见的高度危害介质”和“常见的中度危害介质”三张表格。
HG 20660—2000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编制的依据“是以GB 5044—1985【6】所规定的六项分级指标为基础进行分类的”,“以事故状态,化学介质与工人大量接触所引起的危害进行毒性危害程度分类。以急性毒性和最高容许浓度两项指标为主,并考虑其它四项指标归属,综合分析, 全面权衡后进行分类”【7】。确定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应从三个方面来考虑: 1)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物)的固有毒性; 2)具有压力容器的作业场所, 因容器的“跑、 冒、 滴、 漏”等可能出现的劳动条件状况; 3)产生中毒后的可治愈的程度。
由此可以看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介质增加的根本原因是:HG/T 20660—2017完全照搬GB/Z 230—2010,而HG 20660—2000(原HGJ43-91)是结合压力容器划类的特定用途,综合分析、全面权衡后得到的结果。
笔者认为,将GB/Z 230—2010完全移植过来用于压力容器划类是不合适的。因为这二者的适用对象、劳动者工作场所等是不一样的。再者,按照HG 20660—2000(即原HGJ43-91)进行容器划类实施了近30年,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到目前为止,TSG 21—2016仍然引用的是HG 20660—2000,而非HG/T 20660—2017。
HG/T 20660—2017颁布后,随着高度毒性、极度毒性介质的增加,使得工程应用中因为介质毒性危害升级而引发的一系列实际问题显著增加,不仅导致了工程造价的增加,有的问题实践中甚至很难解决。
1) 增大了设备成本
按照TSG 21—2016及相关标准的规定,高度毒性介质或极度毒性介质的压力容器,必须执行以下技术要求:
a) 厚度大于或者等于12 mm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板,逐张进行UT检测;
b) 除A、B类焊接接头必须采用全截面焊透形式外,压力容器的接管(凸缘)与壳体之间的焊接接头必须采用全焊透结构;
c) 压力容器壳体A、B类对接接头必须进行100%RT或者UT检测;
d) 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表面必须进行MT或者PT检测;
e) 逐台制备产品焊接试件;
f)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必须进行焊后热处理;
g) 耐压试验合格后,还必须进行泄漏试验。
上述技术要求的实施,较一般介质设备而言,必然大大增加设备(包括原材料、制造、检验等)成本。
2) 增大了工程实施难度
随着装置的大型化,压力容器的规格越来越大(直径5~10 m、高度50~100 m)、质量也越来越大(500~1 000 t ),以至于有相当数量的设备受工厂车间制造或者道路运输的限制,不得不采取现场组焊的方式进行。对这些大块头压力容器进行上述各项检测或试验,难度非常大。特别是特大型碳钢、低合金钢制薄壁压力容器,现场进行焊后热处理难度较大。
3) 引起了业界工程技术人员对标准认知的不统一
照理说,TSG 21—2016 明确HG 20660—2000为有效版本,压力容器设计仍然执行HG 20660—2000天经地义。但事实并不这样简单。与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专业(如:负责提出压力容器设计条件的工艺专业、安全专业等)并不认同,他们认为HG/T 20660—2017已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明确规定,“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G 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同时,他们还担心,如不执行HG/T 20660—2017,即使是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严格按照TSG 21—2016执行并顺利出厂,将来装置验收、开车时当地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不认同、不放行如何办理?此外,若压力容器设计按照TSG 21—2016的规定执行HG 20660—2000,而非压力容器设计没有不执行最新标准HG/T 20660—2017的依据,这样就会造成同一个装置关于介质毒性执行标准不同的问题等等。
1) 几十年来的众多工程实践证明,用于压力容器划类的介质毒性划分按照TSG 21—2016的规定,仍然执行是HG 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是合理可行的。
2) HG/T 20660—2017《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标准》完全移植GB/Z 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用于压力容器划类是不合适的。
1) 重新修订HG/T 20660—2017《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标准》,使其真正适用于压力容器划类,而不是等同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2) 即将重新修订再版的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因压力容器划类而规定的介质毒性划分问题上应该有更加明确、准确、正确且符合压力容器行业工程实际应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