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彩虹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畜禽养殖污染是持恒的污染,随着人口增长、食品蛋白化,畜禽养殖污染物量将持续增长;我国畜禽养殖污染仍处于快速发展势态,呈现从人口密集区向人口稀疏区、从平原向山区、从下游向上游、从单一向复合的发展趋势;畜禽养殖污染已使我国水环境污染呈现全面漫延势态,成为影响我国水环境,尤其是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重要因素;畜禽养殖污染不只危及水环境,同时危及土壤、大气等生态环境;畜禽养殖污染不只与人为行为有关,且受自然条件影响强烈,时间变化巨大。
我国规模畜禽养殖迅速增长、粪污产生集中,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种植家庭分散经营,种养高度分离,资源化利用难度大;农业种植大量化肥施用,农村劳动力成本增加,粪污资源化利用阻力大;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一方面对肉、蛋、奶需求增长,另一方面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更高;国家对生态环境重视,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老百姓环保意识增强,群众监督无处不在;养殖污染治理基础薄弱、历史欠账较多,养殖业主环保意识不强、行业技术力量不足;畜禽养殖总量大,养殖场数量多,且主要分布在人口密度较大的中东部地区。
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工业污染和城市污染治理水平得到极大提升,污染物排放量急剧降低;但与此同时,随着畜禽养殖发展、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农业源和农村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迅速增加,贡献占比增高,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我国畜禽养殖业规模化水平仍不高,污染防治压力大。畜禽规模养殖水平大幅提升,但仍然存在59%左右的专业户与散户养殖,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对象量大面广。
我国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不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较2007年有明显提升,但整体仍处于较低水平,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方式较为简单粗放。
我国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不高。我国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截至2017 年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600 多亿元,有效带动地方、企业自有资金,累计改造养殖场7万多个,建设中小型沼气工程10万多个、大型和特大型沼气工程6 700多处,有效提高了规模养殖场的粪污处理能力和资源化利用水平。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仍较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畜禽养殖业氨排放控制是养殖业面临的新挑战。2011 年美国氨排放总量为392 万t,其中农业源占氨排放总量的81.8%(畜禽养殖占54.3%、化肥施用占27.5%);据相关数据表明,我国农业源氨排放量占整个氨排放的90%以上,其中畜禽源占农业源排放量的50%左右。
我国畜禽养殖区域分布极不均衡,种养分离严重,影响了资源化利用的有效推进。大量非规模养殖栏舍往往与居民区混杂,养殖臭气对居民影响问题突出,居民投诉居高不下;粪污无害化处理和储存设施难于就近选址建设。
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显示:全国规模畜禽养殖37.88万家,非规模畜禽养殖单元达到8 000万家。养殖栏舍建设水平低,无法有效实现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给后续粪污资源化利用带来困难;养殖业主大多文化水平较低,节水型饮水器和高压栏舍冲洗等清洁生产设施难于有效推广应用;受传统小农经济意识的影响,养殖户片面强调降低劳动强度和生产成本,水冲粪等高水污染物产生的养殖清粪工艺普遍存在。
粪便未实现无害化处理直接农业利用、非种植施肥期粪便随意露天堆放、污水渗坑储存、粪污直排等现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
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耕地无法消纳养殖产生的粪污,出现过量施用或不合理施用的现象,一方面造成农作物的减产,另一方面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
因监管能力不足、监管难度大、边界不清,导致对畜禽养殖污染的环境监管严重不足;我国现行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对非规模畜禽养殖涉及很少,生态环境部门对非规模畜禽养殖的违法行政处罚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4.1.1 党中央、国务院对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做出明确部署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规模化养殖水平逐年提高,保障了肉蛋奶稳定供给,但部分畜禽粪污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和利用,成为农村环境治理的一大难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 次会议上强调,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关系6亿多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关系农村能源革命,关系能不能不断改善土壤地力、治理好农业面源污染,是一件利国利民利长远的大好事。2017 年5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亟须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科学有序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4.1.2 进一步规范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需要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最为经济有效的途径。目前,我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3%,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步伐明显加快,有力促进了畜牧业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但由于缺乏统一规范要求,各地在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执行标准不一,资源化利用不当而导致环境污染的现象时有发生。《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应遵循的技术规范与标准,为进一步规范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供具体指导。
4.1.3 畅通粪污还田利用渠道的有力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为主要使用方向。目前,我国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标准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误区。在执行标准方面,常常要求液体粪污必须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后才能农田利用,极大地阻碍了畜禽粪污还田利用。由于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缺乏明确的监管执法依据,地方管理部门更加倾向选择易于监管的治理方式,也不利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开展。《通知》明确了畜禽粪污还田应执行的标准以及将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为畅通粪污还田渠道,同时防范环境风险提供了有力保障。
4.2.1 畅通还田利用渠道
4.2.1.1 鼓励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已获得环评批复的规模养殖场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如需将粪污处理由达标排放(含按农田灌溉水标准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不含商业化沼气工程和商品有机肥生产),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变更的,按照非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变更的,按照改建项目依法开展环评。
4.2.1.2 明确还田利用标准规范。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4.2.2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2.2.1 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养殖场(户)应当切实履行粪污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从事畜禽规模养殖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或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查处。
4.2.2.2 强化粪污还田利用过程监管。养殖场(户)应依法配置粪污贮存设施,设施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产生粪污的总量,配套土地面积不得小于《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配套土地面积不足的,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达不到前述要求且无法证明粪污去向的,视同超出土地消纳能力。
4.2.3 强化保障和支撑
4.2.3.1 完善粪肥还田管理制度。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制定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计划,根据养殖规模明确配套农田面积、农田类型、种植制度、粪肥使用时间及使用量等。推动建立畜禽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并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掌握粪污养分和有害物质含量,严防还田环境风险。
4.2.3.2 加强技术和装备支撑。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研发,着力破除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技术和成本障碍。鼓励养殖场(户)全量收集和利用畜禽粪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输送和施用方式,不再强制要求固液分离。结合本地实际,推行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积极推广全量机械化施用,逐步改进粪肥施用方式。
4.3.1 明确了养殖场将粪污处理方式由达标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应执行的环评程序
养殖项目的粪污处理方式变更,在环评管理中属于污染防治措施的变化,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这种变化属于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2015年6月,原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进一步细化了对重大变动的界定原则,并明确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养殖项目粪污处理方式由处理达标排放或灌溉变更为还田、非商业化的沼气和有机肥制造等资源化利用,均有相关管理规定,总体环境影响有限,统筹考虑应按照非重大变动管理,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但是,变更为大规模的商业化沼气工程和商品有机肥生产,将可能产生较大的生态环境影响,应按照相应项目类型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同时,项目验收后,养殖项目粪污处理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新的改建项目,按照改建项目的分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4.3.2 明确了养殖场(户)将液体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应满足的标准及具体要求
一是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为确保畜禽粪污处理后作为粪肥安全利用,要求液体粪肥的蛔虫卵、钩虫卵、粪大肠菌群数、蚊子苍蝇四项卫生学指标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规定的液体畜禽粪便厌氧处理卫生学要求。
二是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后作为粪肥还田可参考《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的施用方法,选择适宜的施用时间。畜禽粪污处理和畜禽粪肥施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养分损失,减轻环境影响。
三是畜禽粪污还田配套土地面积应符合《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面积。养殖场(户)应根据畜禽粪污所施农田的土壤状况、农林作物类型、种植制度等适时适量进行粪肥施用,合理确定畜禽粪肥施用量,不能过量施用畜禽粪肥。
4.3.3 明确了养殖场(户)将液体粪污向环境排放或作为农田灌溉用水应满足的标准及具体要求
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养殖场(户)应根据不同工艺满足相应的最高允许排水量及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要求。必须设置废渣的固体储存设施和场所,且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且符合相应卫生学指标。恶臭污染物排放应执行臭气浓度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和地方制定的严于该标准的相关控制项目。
4.4.1 畜禽养殖场(户)应切实履行粪污收集处理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对于自行处理利用畜禽粪污的,应建设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对于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应配套粪污收集和暂存设施设备,确保粪污在第三方收集期间的存储容积。
4.4.2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粪污贮存设施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产生粪污的总量,配套土地面积不得小于《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于配套土地面积不足的,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或进行污水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
4.4.3 规模养殖场应制定粪肥还田利用计划并建立台账
应提前确定粪肥还田利用计划,根据养殖规模明确配套农田面积、农田类型、种植制度、粪肥施用时间及使用量等。同时需建立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及时记录粪污日处理量和粪肥施用时间、施用量与施肥方式等,确保台账数据真实准确。
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畜禽粪污还田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等。鼓励养殖场(户)全量收集和利用畜禽粪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输送和施用方式。因地制宜,推行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推广全量机械化施用。
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技术和装备支撑:包括畜禽粪污全量收集技术与装备,粪污高效输送、施用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及推广,着力破除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技术和成本障碍。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应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对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4.6.1 严格控制养殖投入品用量和质量
畜禽养殖宜推广低蛋白日粮,降低畜禽养殖氮排泄量。规范饲料和兽药使用,开展兽用抗菌使用减量化行动,严格执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减少促生长兽用抗菌药物和矿物元素饲料添加剂使用,从源头减少抗菌药物和重金属残留,控制利用风险。
4.6.2 源头节水
节水型牲畜饮水器,改鸭嘴式饮水器为碗式或限位式饮水器。
干清粪工艺(新、改、扩),鼓励现有水冲粪工艺、水泡粪工艺改造成干清粪。
养殖栏舍应尽量减少冲洗水量,不同畜种不同清粪工艺水污染物产生量需满足下表的相关要求。
养殖种类生猪母猪奶牛肉牛鸡干清粪≤10≤20≤20≤10 0.1~0.25水泡粪≤8≤15/ / /水冲粪≤20≤40≤50/ /
4.6.3 雨污分流
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求采取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的措施,雨水可采用沟渠输送,污水采用暗沟(管)输送。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应依据场内现状开展雨污分流设施改造工作,保证雨污的全面分流。
4.6.4 预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户)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设合适的粪污预处理设施,包括格栅、沉砂池、固液分离系统等,降低液体粪污后续资源化利用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