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姚瑶
2020年,是中国医疗卫生行业经历重大考验的一年。置身其中的人们,经历了许多事件,有太多值得铭记,有太多值得反思和探讨。以下是记者视角中的十大事件。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提出要打赢疫情防控的总体战、阻击战。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2月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切实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的通知》,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违法行为,依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做到利剑高悬、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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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颜江瑛介绍,国家药监局紧急开辟了药品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的绿色通道,以保障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等防控物资的需要。对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注册申请,在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加快审评审批。对于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生产许可和检验检测等实施特别措施,合并审批流程。对于转产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实行应急审批,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
3月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发布,《意见》明确了深化医保改革的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意见》基本原则指出,要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基本医疗保障依法覆盖全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已于2019年12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于推动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法治建设,在卫生与健康工作中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
7月,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公告,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下称“《中国药典》”)自2020年12月30日起实施。新版《中国药典》共收载品种5911种,新增319种,修订3177种,不再收载10种,品种调整合并4种。穿山甲、马兜铃、天仙藤、黄连羊肝丸等未被继续收载。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全民居家隔离一度成为人们的生活日常,而人们看病的需求则从线下转到了线上。在线问诊为主的远程医疗服务成为刚需,服务量激增。除阿里健康、京东、微信等多平台均上线了在线问诊功能外,各地多个定点医院也主动开设了线上问诊服务。
第三批国家带量采购于2020年11月执行,55种药品、191个产品中选,涉及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等药品品种,平均降价53%。带量采购以合同的方式来明确药品采购的数量,相当于供需直接见面,把中间所有销售费用节省下来,这是降价幅度大的主要原因。另外,有效的竞争、及时的回款以及通过集采推动产业提高集中度,实现规模经济等,也是实现降价的重要原因。
11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聚焦老年人日常生活涉及的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7类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提出了20条具体举措要求,其中包括便利老年人日常就医,提供多渠道挂号等就诊服务、优化老年人网上办理就医服务、完善老年人日常健康管理服务。
方案就进一步推动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为老年人提供更周全、更贴心、更直接的便利化服务作出部署。
12月3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消息:国药集团中国生物新冠灭活疫苗已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附条件上市。已有数据显示,保护率为79.34%,实现安全性、有效性、可及性、可负担性的统一,达到世界卫生组织及国家药监局相关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