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渊
(山东交通学院,山东 济南 250357)
人工智能以其创新性和独特应用能力成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主要引擎,该领域的竞争成为世界科技经济竞争的主战场。我国在已出台一系列规划、政策的基础上,在“十九大报告”等多个党和政府报告中提及鼓励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山东省一向重视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出台了相关的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等,在创新发展中布局人工智能产业,努力把人工智能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来培育。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对山东来说意义重大。
在全面梳理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的基础上,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影响因素,结合已有成功经验和山东省实际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技术路线如下图所示:
一是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被提升到全域产业发展的战略高度。201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现代优势产业集群+人工智能”的指导意见》[1],为人工智能与“十强”现代优势产业集群融合提供了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二是初步建立人工智能创新平台。多家国内人工智能龙头企业落地山东,人工智能产业集群效应正在形成。三是科技创新创业不断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全省建有国家高新区13家、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61家,省委、省政府发布了《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全省产业创新氛围浓厚、环境优越[2]。
一是科技经费投入力度不足,结构不合理,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面临经费困局。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科技投入水平仍然不高[3]。二是人工智能产业整合度不高,领域分散,还没有形成对产业发展有带领作用和对相关产业有辐射作用的真正的产业集群。三是人工智能产业人才队伍数量与结构失衡,创新团队整体创新能力有缺陷。四是人工智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与其他产业结合度不强。五是人工智能企业规模小,在全省高新技术总产值中比重偏低。
3.2.1 缺乏多样性和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山东省科技创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单一,主要是直接的优惠措施。对于一些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优惠措施和政策缺乏关注,对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和亏损结转等间接优惠措施不重视。
3.2.2 政府采购方面,不重视对人工智能创新产品的采购
山东省在政府采购中人工智能相关产品采购量较小,没有形成规模。也缺少有针对性的地方立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也不完善,政府采购对人工智能产品的政策依据不稳。
3.2.3 人工智能创新平台后期建设政策倾斜及重视度不够
山东省虽然初步建立了人工智能创新平台,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没有充分发挥创新平台的整合带动作用,缺乏相应的高科技人才,人工智能高科技成果产业化之路比较艰难。
美国注重人工智能产业研发和应用,其政策目标重点放在技术实现和应用方面,政策相对主体主要是企业。从专利申请数量看,截止到2017年,美国国内人工智能专利申请的前15名全部为企业,美国人工智能创新更加贴近市场需求[4]。美国相关政策是以需求为核心的政府主导型,注重通过政府采购、技术贸易等形式加快促进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和相关技术的发展,树立标杆效应,发挥了引领作用,促进了规模化发展。
美国重视政府财政投入、人力资源保障,同时强化行政组织领导。白宫发布了《人工智能、自动化与经济报告》,听取了各方对该领域发展的建议,这些建议来自技术方面的专家、商业领域的领袖以及和经济领域学者等[5]。美国将大量高水平人才投入工智产业,人数占据世界总量的13%多[6]。另外,美国行政组织对其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影响较多,大量采购向人工智能产业倾斜。
美国除联邦统一政策外,执行方面是根据各州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政策,符合当地实际,执行落实相对容易,不存在“条块分割”现象,政策失效的可能性不大。在世界各国对人工智能产业重视的大背景下,美国利用其强大的法律体系,以立法的方法颁布有针对性的政策文件来保障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7]。
5.1.1 立足山东实际,拓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领域
注重引导人工智能产业向制造业领域发展和融合,通过资金、技术、人才的高度融合,引领制造业发展。在政策引导方面细化人工智能企业对农业发展的支持,鼓励人工智能向农业进军,给以最大的政策扶持力度,全面提高农业生产效率[8]。
5.1.2 强化人工智能人才队伍建设
要立足高校、院所、企业的教育、互动、融合加快建立系统科学符合人才发展规律的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完善与人工智能人才相适应的人才评价考核体系,优化并重视近期的、直接性和长远、间接、隐性的各项指标,适当引入第三方人才评价服务,促进人才评价公正性。
5.1.3 重视法规建设对人工智能发展的保障性作用
要有针对性的制订法律、法规,引导人工智能产业有序竞争、正常发展。早日通过立法规范人工智能产品发展方向,适度预判人工智能与道德伦理冲突,建立伦理审查相关制度和机制。要通过人工智能领域立法和制定相关法律性规范,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减少领域主体法律成本。
5.2.1 强化财政资金投入,政府采购适度向人工智能产业倾斜
改革政府对人工智能科技经费的管理模式,创新领域投入较多经费、创新科技经费投入方式并做好经费管理监督工作。在尊重山东实际的基础上用政策、文件等方式鼓励人工智能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政府优先使用人工智能产品。
5.2.2 优化人工智能科技成果转化路径和配套政策
建立与企业研发主体地位相适应的税收优惠制度,资金重点投向市场需求大、院(校)企合作程度高、成果转化好的项目。大力引导人工智能产学研合作,支持和鼓励企业进行科研成果转化。注重与人工智能创新相适应的中介和相关金融机构的发展和扶持[9]。
5.2.3 强化以企业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主要主体,兼顾高校
政策制定和实施应围绕企业这个市场主体,力求资金、智力、政策等相关投入能够取得最大化的效果,能够对产业发展产生最大化的影响。同时,我们也不能放弃对高校等独立科研主体的扶持与帮助,常使其更好地发挥智力支持的重要作用。
5.3.1 坚持集群化、示范带动为重点的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之路
人工智能产业要做大、做强离不开集群化发展模式。集群化发展可以节约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人才浪费,效率更高。人工智能集群化发展还有示范带动作用,这种示范带动作用有依赖于政府的宣传推动和政策扶持。
5.3.2 坚持扶持人工智能龙头企业和领军人物,发挥其标杆作用
人工智能领域,大企业以其所拥有的技术、资金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发展,小公司在机制灵活度、市场反应速度和客户满意度方面拥有优势,二者是互惠关系。人工智能龙头企业和科研领军人物在领域中起的作用是标杆性的[10]。应选取部分基础好的大企业和科研带头人加以培养并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扶持和帮助。
5.3.3 坚持因地制宜发展人工智能产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各地应依据自己的特点制定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划、落实方案、引导政策等。经济基础、科研能力一般的地市应重点做好中小人工智能企业的扶持工作,尽快与大的产业发展方向与大的行业巨头相对接,不搞大而全;农业为主的地市,应强化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现代农业建设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