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洋 辽宁万尔思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排污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是我国环境整治的关键工作内容,加强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和排污许可之间的衔接,能提升环境整治的工作效率,满足排污权交易需求,目前,由于二者在很多方面并不统一,因此在工作中难以达到衔接要求,因此需要优化工作制度,保证工作之间的衔接。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分别在两个平台,前端办理和后台数据都是分离的,不能整合不同平台的数据,也不能共享资料。并且,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平台是一个流程平台,因此存在数据资料不全面的情况,所以并不能满足对排污许可的功能需要[1]。企业申请排污许可时,需要经过大量手工填报流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排污许可的参考数据,数据完全依靠企业提供使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很难了解现场状况。
环境评价文件在内容上已经完全覆盖了排污许可证审批内容,但是在应用上,由于二者的格式、指标、参数并不统一,导致企业提供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文件后,非专业人员依然难以完成填报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内容并不集中,需要逐条查找才能确定企业是否符合要求[1]。在许可证核发量比较大并且工作紧张的情况下,实际工作中可能会比较粗略地完成审核工作,也难以深入现场检查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排污特点,实际工作中更不能采用差异化的管理方式。
工作衔接平台需要具备相关数据和信息数据共享的功能,满足工作对信息和数据的需求,保证审核工作的效率。平台建设工作中,需要优化表单内容和项目,通过增减、重组和拆分,保证表单在两项工作中具有更高的通用性,使排污数据的表示更为明确[2]。例如,统一的平台下,应该根据排污许可制的要求,填报产品的产能表、原料表、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表、自行监测要求表等等,企业需要完成对环境影响的备案和审核,也完成了排污许可证的申领。
在后台的建设中,需要完成数据的对接或者合并数据库,针对不同的类型数据使用相同的数据结构标准,确保对数据的高效应用,提升平台后台对数据的利用效率,也能满足数据应用的灵活性的要求,通过强大的数据支持,为环保审批备案的基础信息,并且有关部门也能直接审核排污基本信息。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类管理依据是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轻重程度,而排污许可制主要分类管理依据则是污染源,比如根据污染物的排放量及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制定对污染物排放管理要求,因此两种管理模式存在明显的管理对象不统一的问题,在衔接时也要保证管理对象的衔接[3]。为了实现两项管理工作在管理对象上的统一,需要分析建设项目中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提升名录的完善性;对于环境影响评价,需要确保对环境污染管理对象的全面覆盖。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制定工作中,可以根据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要求汇总和梳理,确保信息之间对应,方便不同工作之间的信息传递,也能降低对人力的投入,提升核发工作的效率。利用高衔接性的管理制度,对企业、建设项目也都可以使用差异化的方式管理。
技术规范统一可以减少工作的冲突,因此规范制定时也要围绕两者之间的统一制定,方便提升,还能进行针对性的技术规范编制工作。比如可以对行业的污染因子、污染治理技术、污染源排放强度的核算方式进行统一要求;对于钢铁工业、化肥工业、金属冶炼工业等等,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要求提供不同工段、技术规范下的污染系数,以及对不同类型的污染物都采用了针对性的污染系数。环境影响评价中则要进行管理内容的扩充,保证和排污许可制之间的衔接。
法律能给工作提供依据,也是衔接工作的基础。为此,需要完善法律,明确主体责任和有关追责机制,优化现有的管理程序,为衔接创造条件。针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需要加强管理要求的区分和清单管理机制[4]。针对高污染、大排放量的项目,需要明确自主验收要求,提升技术水平。同时,也要依靠法律建设推动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整治中,加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监督。
加强衔接工作后,会增加相关工作的工作量,而且在制度上会有改革变动,因此需要提升人员水平,满足改革后的工作需求。相关部门可以先开展工作人员能力的考核工作,以及利用自评和互评方法评价人员工作水平。对于管理人员,环保部门需要加强专业素质上的培训,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提升人员的整体素质;对于表现优秀人员、进步速度快的人员,也要利用奖励和提职等方式提升人员工作积极性。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的衔接需要部门协调作为基础,而且部门之间的联动也是相关工作深入开展的必要条件。管理部门应该在技术改造、企业产业升级的过程中对排污许可制进行进一步的综合审核,强化部门间合作,降低排污工作的风险。可以简化和合并审批流程和环节,尤其是将二者在工作上存在重叠的部分合并,提升工作效率。对企业生产监督工作,也将环境政治要求融入生产周期中,确保环境整治效果。部门也要联合加强对企业的针对性监控,提交排污许可证明、执行报告等等,并利用统一平台公开信息。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的衔接能简化相关工作,提升环境治理的整体水平,也能给企业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因此,应该加强平台建设、改善法律制度、明确管理要求、技术规范,推动衔接效果,保证工作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