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宝琦对汉冶萍公司改革及其家族化发展趋势

2021-01-17 04:45左世元吴秀平
关键词:盛宣怀董事董事会

左世元,吴秀平

(1.湖北理工学院社科部 ,湖北 黄石 435003;2.湖北理工学院图书馆,湖北 黄石 435003)

1915年1月,日本向袁世凯政府提出“二十一条”,其中规定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为打破日本独霸汉冶萍公司的图谋,在盛宣怀与袁世凯的策划下,孙宝琦卸任北京政府外交总长,于1916年6月出任汉冶萍公司董事会长。①这一方面出于其与盛宣怀、袁世凯之间深厚的私交,另一方面则在于孙宝琦长期在北洋政府身居要职,具有广泛的政治人脉,具备折冲汉冶萍与中央政府及地方官绅利益矛盾的条件,是汉冶萍所面临国内外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孙宝琦接手汉冶萍后,加强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为推动公司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一、加强董事会的权威

孙宝琦出任会长不久即遭到公司董事王存善的公然弹劾。王存善虽然在股权方面名列九位董事中的第四位,但其在公司资历甚老,因善于理财,深得盛宣怀的信任和倚重,辛亥革命期间曾一度代理会长职务。王存善指责孙宝琦自任会长后“未见裁除一人,核减一款,而近来陆续添支薪费,每月已有二万余元”。对此,孙宝琦必须维护自己作为会长的清白,因此理直气壮质问添支费用是何年何月所支何项何款,是否皆其所擅自批准,强烈要求查帐员谢纶辉和杜炳卿及稽核处长顾永铨彻查此事,“明白宣布,以释群疑”。按理说,孙宝琦是盛宣怀和袁世凯遴选的公司掌舵人,具有广泛的政治人脉,是当时较为合适的接班人,王存善不仅不应该拆台,而且应该维护其权威,襄助其推动公司的发展。王存善究竟意欲何为?可能是为发泄自己未被推举为会长的不满,亦可能是借子虚乌有之事故意试探孙宝琦的底线,甚或有其他目的,但无疑均严重损害了其会长的威信。对王存善的指责,孙宝琦虽感愤怒,除要求彻查外,亦只是无奈地表示自己虽为会长,本系遥领,主要是与政府接洽事项就近办理,公司事由董事会公决进行,自己既未列席,因此不负责任。孙宝琦还称对公司事“百无一补,招忌丛谤”, “夙夜彷徨,无以自解”,并由此提出辞职。②

虽然如此,公司还是要谋求发展,但自总经理李维格辞职后,“各厂矿渐有尾大不掉之势,而董事会徒拥监督之名,缺乏实权”。③这是此前从未出现过的问题。在近代公司治理中,董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最高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接受股东的委托代理,负责制订或审定公司的业务方向、经营方针等,然后聘任总经理具体执行。辛亥革命之前,盛宣怀集公司董事长和总理职务于一身,上下权力悉操于盛氏之手,所以不可能出现各厂矿尾大不掉的情形。辛亥革命期间,盛宣怀遁逃日本,机构破坏,停工停产,人事凋零,公司进行了机构和人事重组和调整,先后颁布了《董事会办事细则七条》和《董事会对于公司所负责任之大纲五条》,明确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并对公司负完全责任。总经理一人、经理二人,由董事会延用,订定合同,受监督于董事会。经理二人为办事经理,对于董事会同负完全责任。机构改组的情形是,赵凤昌被推举为董事会长;张謇被推举为公司总经理,但其明确不参与公司事务,不负责任。由于赵凤昌和张謇均在汉冶萍特殊时期短暂担任职务,因此实际权力操纵于经理,真正负责的则是经理叶景葵与李维格。公司任用如吴健、王显臣、王阁臣等一批专业技术人才。此时的汉冶萍才是真正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模式运行。④在向北京政府申请“国有”和“官督商办”过程中,主角是叶景葵,虽然盛宣怀一直在日本遥控指挥,但其仍有大权旁落之感,所以1913年重新出任汉冶萍总理和董事会长后,立即对经理加以改革。在盛宣怀的授意下,公司股东对叶景葵展开攻击并迫使其辞职,原本两人经理的事务遂交由李维格一人经理,“以一事权”。尽管李维格表示,铁厂有专办负责改良及扩充销路,萍矿、大冶铁矿均有总办经理其事,自己从未预闻;而且自己精力日减,诸事萃集,实有日不暇给之势,提出驻沪经理亟须另派妥员分任。但董事会仍坚持由其“独任其难”。⑤显然,将经理之权集于李维格,事实上更有利于盛宣怀对汉冶萍的控制。随后,经理李维格受到董事会及盛宣怀的责难被迫辞职。为加强集权,盛宣怀着手修改公司章程:取消总、协理名称,执行立法、议事机关并监督办事统由全体董事担负责任;取消办事员名称,总事务所经理及厂务长、矿务长、商务长、会计长、秘书长及汉冶萍三处坐办,统由董事会选聘委任。⑥章程提高董事会在公司的地位和权力,一方面是汉冶萍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表面上提升了董事及董事会权威,实际上却有利于盛宣怀的个人集权。盛宣怀去世后,虽然有北京政府的支持,并不意味孙宝琦能填补汉冶萍公司出现的权力真空,公司由个人集权逐渐向分散化的方向发展,在缺乏统一管理的条件下,各厂矿尾大不掉的问题开始出现。作为会长的孙宝琦,当然不会容忍这种趋势的发展。

增选李经方为副会长以加强董事会权威是孙宝琦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在会长不能常川驻(莅)沪的情势下,增选一副会长负责主持董事会十分必要,亦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在孙宝琦的提议下,公司董事会推举董事李经方继任盛宣怀所遗副会长一职。⑦在九名董事之中,李经方的股权(10381权)仅次于孙宝琦(39258权)、盛宣怀(29338权)和王存善(11455权),⑧是副会长比较合适的人选。在民国时期汉冶萍发展困难,尤其需要政府保护的大环境下,政治资源是董事会用人需要重点考量的一个问题。与王存善相较,李经方在资历和声望方面具有其无法比拟的优势。李经方(1855—1934),字伯行,安徽合肥人,李鸿章的长子,曾在甲午中日战争期间随同李鸿章出使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后任使英、德等国大臣,署理邮传部左大臣,诰授资政大臣。李经方官宦出身的背景及其晚清官场的从政经历,使得其在处理汉冶萍对内(中央政府和地方官绅)和对外(主要是日本)关系中具有较其他董事更多的便利。李经方遂被顺利推举为董事会副会长。

出任副会长不及数月,李经方以拟移家赴皖,“难以随时到会”为由提出辞董事职任,这对欲加强董事会权威的孙宝琦是一个不小的打击。孙宝琦一方面提请董事会“全体劝留,以维大局”,⑨另一方面则表示若李经方辞职,则自己亦坚决辞职,⑩表示与其同进退的立场。李经方之所以辞职,主要是嫌董事会权限过小。当时的九位董事分别是:孙宝琦、盛恩颐、王存善、李经方、周晋镳(字金箴,浙江慈溪人)、沈敦和(字仲礼,浙江四明人)、张武镛(字知笙,江苏苏州人)、林熊徵(字薇阁,福建厦门人)、杨学沂(字杏城,江苏吴江人),李经方以下五位董事主要是江浙财团有实力的重要人物,当初入股汉冶萍主要是出于盛宣怀的邀请和面子,经营的重点并不在此,所以股权均在一万以下,不足以对董事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发挥实际作用的仍是盛恩颐所代表的盛氏家族。为提高自身权威,董事会根据李经方所提意见,参照西方公司法,修改公司章程,“俾事权专一,以利施行”。章程规定董事会具有如下权力:一是按照新定公司条例,“对外代表公司,对内督率业务之进行”;二是“选任及解任总、副经理及总稽核,但须取股东多数之同意”;三是“议决预算、决算”;四是主持对于政府及外国交涉事宜;五是审查经理及稽核之报告与业务处理之是否得宜;六是裁决经理与稽核之争执。还明确董事会中公推一人为会长,一人为办事董事(即副会长),“会长缺席时,代表会长执行事务。办事董事具有的权限有:每日到会办事,执行以上所开董事之权限;遇有紧要事宜,未及开董事会决议者,办事董事有先行决定之权”。由是正、副会长及董事会在公司的核心地位从条文上被确立下来。李经方认为这只是形式上的手续,能否真正的落实仍取决于最大股东盛恩颐家族的态度,进而向盛氏家族提出:“汉冶萍公司为盛补公(盛宣怀,号补楼)所创办,今日继续其事,必须有补公第二出而担任,方能有济。盖补公之所以能成此大举者,一在才具,一在全权,其握有全权者,亦因具有大股东之资格。今盛氏昆仲,能为补公第二,继承先烈,是为策之最上;如果未能,则必须推举第三人,为补公第二,将盛氏大股东资格全权托付,而受托付者,自必负有全责,然后方能放手办事。”

李经方的态度很明确,盛氏叔侄承继了公司大股东地位,若其中有人拥有盛宣怀的才能,自然被推举为会长;否则,会长人选将从第三者中遴选,但必须要求盛氏家族赋予办事全权。对此,董事会十分赞同,还强调:董事会为股东所选举,即为股东代表,今又全体公请会长为办事董事,即是付以全权,办事无虞掣肘。但是,盛同颐代表其家族并不认同,提出“同颐等虽不肖,所有股权,窃思竞竞保守,殊不敢擅行托付。且敝处不过大股东中之一分子,究不足以代表全体。”显示不欲让渡权力的态度。孙宝琦只得做李经方的工作,希望其能理解自己不能常川驻沪的苦衷,恳请其“统筹全局,主持会事,实行监督用人行政”,表示现行章程如有疏漏,当随时修正,以期周密。在正、副会长无权的前提下,董事会无疑形同虚设,权力下移至经理成为必然,公司逐渐由董事会负责制向经理负责制的方向发展。

二、重置总经理

在公司治理机制中,经理是掌握公司控制权的主要群体及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并随着经营管理专业化的出现,经理人成为公司经营的实际内部控制者。公司经理人作为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需要具有一定的企业家才能,因而其选任机制十分重要。辛亥革命期间,汉冶萍曾一度聘请张謇为总经理,叶景葵和李维格为经理作为短暂的过渡,三人均有经营企业的素质与能力。自李维格辞去经理职及盛宣怀的去世,公司在一段时间出现经理乏人、事权不属的问题,“若无人提纲挈领,周巡整理,势必至破产而后已”。鉴于此,孙宝琦力持添设总经理,“是为巡查各厂实力整顿之计”。在汉厂厂长吴健、副厂长黄锡庚和萍矿总办李寿铨的强烈呼吁下,孙宝琦提议由李维格出任公司总经理,“以资熟手”,“且对付东邻较易接洽”,但李拒绝出任,仅允担任大冶新厂厂长。其中原因大概是,李维格追随盛宣怀为汉冶萍效命近二十年,不仅视野开阔,而且有深孚众望的经营管理能力,最终却因可能阻碍盛氏集权而为其所弃;另外,董事会无权,且内部李、盛权力斗争激烈,盛氏叔侄虎视眈眈,即使出任公司总经理也将无所作为,选择出任大冶新厂厂长是为远离政治斗争的漩涡。

在这种状况下,“学贯中西,才望兼优”的夏偕复被推荐为公司总经理。夏偕复(1874—?)浙江杭县人,清末历任工部主事,中国留日学生总监督,驻美国纽约总领事,外务部云南交涉使,天津造币总厂总办。夏氏主要从事外交事务,对公司治理可以说是外行,并不适合担任总经理职务,但由于汉冶萍行业特殊,尤其需要与政府打交道,所以无论是会长、副会长还是总经理的选用,其目标需求不仅限于经济方面,更多在于政治方面。夏偕复长期在晚清外事部门任职,具有一定的政治资源,对于将来与政府及日本打交道相对比较便利。因夏偕复“恐于各厂矿稍形隔膜”,孙宝琦遂推荐其女婿、盛宣怀的第四子盛恩颐为副经理,辅助总经理共图进行。是时盛恩颐不过24岁。盛恩颐(1892—1958),字泽臣,虽留学英国伦敦大学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但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花花公子,并不是一个合格的管理之材。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设立一总经理和一副经理职,却没有设立经理作为过渡。对于总经理和副经理的安排,孙宝琦可谓煞费苦心,这在一定程度有利于董事会的垂直督率及公司事务的统一管理,从而避免各厂矿各自为政、尾大不掉的问题;另一方面看似历练盛恩颐,实则为其将来直接出任总经理,掌握公司全权铺路,从而最大限度照顾盛氏家族作为最大股东的地位和利益。在出任副经理之前,盛恩颐继承了公司的董事席位,根据公司章程,在出任副经理后,其须辞去董事席位,但董事会仍公举其暂行兼任董事遗席。

由于汉冶萍厂矿远在鄂赣,管理机关却在上海,距离过远,不仅考核难周,亦且董率不及,夏偕复和盛恩颐遂向董事会提议经理移汉事宜。大概是董事会对此游移不决,所以延至次年6月才得到“公众赞成”的回复,同时要求夏、盛按照“就近管理,同条共贯,考察功过,担负责成”的精神拟定章程。在所拟定的公司厂矿稽核、收支、统计处试行章程中规定,三处处长均由总、副经理推荐并报由董事会核准委任,受总、副经理指挥。客观而言,经理由上海移至武汉就近管理无可厚非,对公司长远发展可谓百益而无害,但问题是,董事会在上海,经理则在武汉,不仅经理远离董事会督率的视线,而且由其所推荐各处处长更是唯经理马首是瞻。更为重要的是,上述三处均是公司的核心和要害部门,经理通过推荐和指挥各处处长对公司实行控制,从而将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的权力架空。1920年,夏、盛继而向董事会提出,应仿行日本大公司,在经理处下分设文牍、技术、调查、考功四课。将经理秘书处改为文牍课;勘矿处改为技术课;以调查课调查中外商务状况,考察各厂矿所之进行,编译各种东西文件;以考功课考察员司之勤惰及一切抚恤、请假事宜。董事会表示“办法甚是”,“一致赞成”。以原经理秘书长包希蔺改委为文牍课课长,杨华燕代理技术课课长,商务所学习办事员宋子文为调查课课长,冶厂稽核李景昌为考功课课长。后因调查一课设立后并“无成绩”,调查课被裁撤,课长之宋子文改任为西文总秘书。由此可见,经理通过推荐人选和下设分工精细的机构实施权力扩张,使得董事会逐渐成为一个徒有虚名的最高机构。

1922年,盛恩颐向董事会提出,由于公司内困于财力枯竭,外迫于环境的艰虞,情形危殆,就总事务所设一特别委员会,由汉厂厂长吴健、冶厂副厂长黄锡赓、冶矿矿长季厚堃、萍矿副矿长舒修泰、运输所所长潘国英、商务所所长倪锡纯、会计所副所长赵兴昌、副所长金忠讚、技术课长周厚坤、汉厂会计处长李赐求、萍矿稽核处长龚炳慈为委员组成联席会议,“共筹救济之方,以为改良之计”。随后夏、盛又以吴健的名义,提出将公司全体改组,缩小范围。联席会议的成员囊括了汉冶萍所属厂矿所有机构的关键人物,都从属于经理,任何重大决策都可以直接经过联席会议而无须通过董事会,将权力完全集中于经理。一战结束后,世界钢铁价格一落千丈,汉冶萍公司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为解决财政危机,总经理夏偕复四次奉命赴日本谋求借款,借款总数达六七百万之多,在日本遭受关东大地震及日本政府调整了对汉冶萍的政策后能借到如此巨款已属不易,但仍遭到公司内部的强烈批评,乃于1924年提出辞职。夏偕复的辞职为盛恩颐掌握公司全权铺平了道路,董事会遂请盛兼代总经理职务。心腹潘灏芬随之被盛推荐担任襄理,协助经理,位置在厂矿所长之上。1925年8月,因萍矿工潮,在盛恩颐的压迫下,所谓“挟众自重”的矿长李寿铨、“诌媚军阀”的副矿长黄锡庚和“敷衍工党”的副矿长舒修泰均引咎辞职。盛恩颐则亲自到到大冶、萍矿和汉口等地查办,“整顿萍矿解决工潮,为公司每年节省经费在百万以上”,尤属“克膺艰巨,劳苦功高”,因而被董事会敦请实任总经理。随后,襄理潘灏芬被提升为副经理,会计所长赵君兴昌升充襄理。在董事会的举荐下,农商部甚为肯定盛恩颐解决萍矿工潮的功劳,在致其嘉奖令中说,盛恩颐前往汉冶萍煤矿消弭工潮,整顿厂务,异常出力,除赠匾额嘉奖外,盛渤颐给予一等奖章;蒋服、盛铭给予二等奖章;刘廷震、沈开运、郑鸿云给予三等奖章。至此,盛恩颐在汉冶萍公司的权力达到顶峰,基本上掌控了整个公司。

三、增设总稽核处

1908年汉冶萍组建公司时,公司章程规定汉阳铁厂、大冶铁矿、萍乡煤矿及汉阳、萍乡商务所各设稽核一人,专事负责银钱监督,由董事会选派,接受董事会的直接领导。辛亥革命期间,公司停工停产,机构破坏,汉冶萍公司两厂两矿四大机关,各收支均归会计所所辖,“各稽核无所归束,每年结帐,但凭月总,而预算决算均不可靠”。如上年陇海轨价交货在先而收款在后,致生交涉;萍乡添人无数,毫无稽考,“皆因综理无人,多形失败”。为加强对各厂矿和商务所的监督检查,公司决定设立总稽核处,“派员专管,以一事权”。在孙宝琦的提议下,董事会特委盛宣怀外甥、办理公司事务任劳任怨的顾永铨于上海总事务所设立总稽核处,遴选赵步郊和顾仙舟为正、副帐席,董事杨学沂、商务王阁臣、会计金匊蕃和秘书包子如皆随时会商办理,翻译赵炳生,书记于醴泉、金子实帮同办事。总稽核处的职责是按月造送月报。董事会还就设立总稽核处事宜通知各矿厂长、总办,要求各厂矿关于款目报告、公司表册,从是年一月份起,各多备一份,直接寄交总稽核处,以凭查核。总稽核处的设立,是为加强对各厂矿帐目的检查督办,事实上加强了董事会的权力,提高了其权威。

1918年8月,顾永铨病故,总稽核一席“关系重要,未便虚悬”,遂由会计所长赵兴昌暂行兼代。10月,代理总稽核赵兴昌调任新成立的会计所副所长,所遗职位由副稽核盛宣怀的弟弟盛善怀升补,其递遗之副稽核由庞仲雅接任。对总稽核处两年来所起的作用,盛善怀等在致总经理夏偕复函中指出:设立总稽核的初衷是为监督财政用途,所有营业收入以及各项支出款目必先经该处审核,并赋予准驳之权,是以“慎重度支”,“预防流弊”。但该处成立后,仅加强了各厂矿钢铁煤焦统计列表,却对应行职责有所抛弃,“殊乖本旨”,亟应改良。另外,所有总事务所收支各款均应先具凭单送经总稽核处盖章后方能收付,对于有疑点的问题,准由该处声明理由驳复,以昭严密;该处应将现办之统计各表一概划归会计所统计股办理,“俾分权限而副名实”。问题是,会计所虽有统计科目,并无统计成绩,导致所有各厂矿钢铁煤焦石及银钱出入漫无稽考。汉冶萍公司两厂两矿四大机关,各收支均归会计所所辖,“每年结帐但凭月总而预算决算均不可靠”,而董事会只批准总稽核处稽核各厂矿试行章程,并无职务规定。要求明确:自四月起总事务所收支各款均应先具凭单送经总稽查处稽核盖章后方能收付,如有疑点,准即声明理由驳复,其现办之各表一概划归会计所统计股办理。

问题十分清楚,即总稽核处成立后,董事会并未明确其权限,导致其与会计所等部门发生职能重叠与冲突,在这种状况下,夏偕复和盛恩颐提请董事会对其加以改组,确定其稽核银钱收支的主要职责。董事会遂拟定总稽核处试行章程二十一条,规定其主要职责是:一、秉承董事会和经理,所有公司全部出纳款项、采办物料、售销货品,均有稽察之权;二、审核各处动支,须根据核定预算,如有超过定额或不正当之动支,均有驳还之权;三、总事务所各机关除董事会外,凡有支款必须开具凭单,详注用途,送由总稽核处核准后方得向会计所支付,会计所自己支款亦同。总稽核处对于核准盖章之凭单,应负完全责任,还应按月将经办事务陈报董事会暨经理查阅。还明确:“各厂矿会计处支款,无论巨细,务须遵章出具正式凭单,先由稽核处核准盖章,方准照付。稽核处亦应详慎审查,破除瞻徇,以符互相钤制之义,如再有手续不完,擅自支付者,一经查出,无论所用是否正当,均责成会计处长赔偿,矿长亦不得辞失察之咎,以杜流弊而儆效尤。”毫无疑问,总稽核处在董事会和经理双重领导下,加强了对各厂矿稽核处的领导,对银钱的监督检查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公司各董事多半不能常川到会,导致董事会“无人负责”。1918年,留任董事和新当选董事共计11人,但后来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没有一次超过6人,最少的时候只有4人,而且还包括盛恩颐本人。正是如此,1924年孙宝琦提出实行董事制提案,通过改选董事,选择能常川驻沪,且于公司情形熟悉之人,“万勿使再有挂名虚应故事,致滋贻误”。后来并没有实行。结果是,总稽核处由原本公司董事会直接领导的稽查机构演变为与经理共同领导的机构,并随着董事的缺位和董事会权威的缺失,逐渐沦为经理的附庸。

四、结语

孙宝琦出任汉冶萍公司董事会长“重之以补公(盛宣怀)之托,申之以项城(袁世凯)之命”,同时出于对实业的茫然无知和煤铁厂矿的缺乏经验,这就注定孙宝琦将在“情”和“能”的矛盾之间艰难的挣扎,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作为会长的尴尬和无奈,同时还决定其今后在处理公司重大事务上的态度和立场。作为董事会会长,既不能辜负盛宣怀的重托,亦要谋求公司的持续发展,根基和威信的先天不足是孙宝琦面临的最大困境。缺乏足够的威信不仅难以在公司立足,更遑论推动公司的发展,所以孙宝琦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加强董事会的权威,树立如盛宣怀般的个人权威。但问题是,孙宝琦长期在政府任职,本身政务缠身,无法常川莅(驻)沪,对公司事务鞭长莫及,名为董事会长,实则挂名。在公司活动中,孙宝琦分身乏术,多只能委派自己的代表参与董事会的活动,更加加深了与公司董事、经理及各厂矿管理人员之间的距离与隔膜。这种状况长期的后果即导致孙宝琦在公司及董事会难以掌握应有的话语权,增加了改革和发展公司的难度。

在汉冶萍公司,孙宝琦一方面欲树立董事会及会长的权威,另一方面又不得不迁就盛氏家族的利益,处于十分矛盾的窘况。作为会长,孙宝琦自然亦希望通过加强董事会的权威和领导,改革公司机构,推动公司发展。增选李经方为副会长、设立总经理及总稽核处均是出于这种动机。由于缺乏根基和威信,加之不能常川驻(莅)沪,孙宝琦的改革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反而使其大权旁落于盛氏家族。1918年1月孙宝琦向董事会表达对在任公司会长两年的时间里,对内不能主持会务,“滥竽领袖未能赞画毫末”,对外与鄂省磋商开采新矿的条件也未达目的,因此“愧疚已极”,提出辞职。随后,孙宝琦再次致函董事会表达辞职的意愿。可以说,孙宝琦对自身在公司的处境十分清楚,因此在公司重大事务上常持消极态度,这是使得其本人及董事会权威丧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副会长李经方的辞职则又是使得董事会权威更加式微的一个重要因素。1922年6月,李经方正式辞去副会长职,并将个人所有公司股份全行让渡与人。1924年12月,公司董事会推举傅宗耀继任副会长职。副会长李经方的辞职和傅宗耀的继任,表明盛氏家族取得了对汉冶萍全方位的掌控。

董事会和经理权力的消涨使得公司朝着盛氏家族化的方向发展。首先,盛宣怀去世后,其所掌控的公司股权总数虽由一人所有向家族成员分散化的方向发展,但这种股权结构的安排更有利于盛氏家族成员掌控公司的发言权,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公司的决策。根据1920年盛宣怀遗产的清理结果,其在汉冶萍的股票价值近270万规元两,约占汉冶萍总股本1078万规元两的25%。;若从总股本中扣除官款580万元(按七钱五分折合成规元两)合435万规元两,盛氏家族所占汉冶萍股份竟接近42%。这还不包括盛恩颐岳父孙宝琦及副会长傅宗耀的股份。所以,盛恩颐在任公司总经理期间,由于家族巨额股份所享有决定性的话语权,使得其有恃无恐,肆无忌惮,控制公司的程度与乃父盛宣怀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其次,在董事和经理及其他重要管理人员的安排等方面也明显体现这种趋势。在董事会,孙宝琦和傅宗耀分别任正、副会长,即使孙宝琦对公司事务漠不关心,灰心气馁,但毕竟是公司的象征,在与中央政府和地方官绅交涉过程中仍能发挥一定的影响;副会长傅宗耀控制董事会,极大减轻了董事会对盛恩颐行使总经理权力的掣肘与制约。在经理处及其隶属机构中,总经理盛恩颐、总稽核盛善怀,且自1915年后,卢成章、王宠佑、郭承恩、吴健、严恩棫等一批专业技术人才相继离职,盛渤颐及盛氏卵翼下的许多心腹等掌握了公司的关键和核心职位,盛氏家族成员占据重要职位,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趋势较为明显,使得汉冶萍公司逐渐朝着盛氏家族化的方向发展。

注释:

①左世元:《孙宝琦与汉冶萍公司》,《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20年第2期。

②《孙宝琦致公司董事会函》,1916年10月10日,湖北省档案馆编:《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9-280页。

③《孙宝琦致公司董事会函》,1916年10月10日,《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下),第279页。

④《汉冶萍公司董事会常会记录》,1912年4月19日,汪熙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48-250页。

⑤《公司董事会常会议案》,1913年4月5日,湖北省档案馆编:《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68页。

⑥《公司股东常会议案》,1913年5月20日,《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上),第270-271页。

⑦《孙宝琦致正金银行函》,1916年8月24日,《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下),第279页。

⑧《公司股东大会议案》,1915年5月27日,《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上),第275页。需要指出的是,孙宝琦的股权在盛宣怀之上,无疑是经过处理和运作的,是为其出任董事会长做铺垫。

⑨《孙宝琦致公司董事会电》,1917年1月22日,《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下),第280页。

⑩《孙宝琦致公司董事会电》,1917年1月23日,《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下),第280-2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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