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公众知情与隐私保护

2021-01-16 10:54张涵康飞王桂平
科学与管理 2021年6期
关键词:隐私保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张涵 康飞 王桂平

摘要:大数据时代,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的个人隐私保护面临更大挑战。以新冠疫情为例,在抗击疫情中,既要满足公众防疫的信息需要,也要保护相关人员的隐私权益。通过558份问卷调查,同时结合网络文本分析,分析了公众在突发新冠疫情中的信息需求、隐私关注与政策影响三方面因素的观点,分析疫情下平衡公众知情与个人隐私保护的策略。建议完善疫情信息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制定数据公开标准,建立隐私泄露救济机制,加强隐私保护的宣传和认识,以在保护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做好个人隐私权益保护。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众知情;个人数据;隐私保护

中图分类号:G30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3-8256.2021.06.006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0BGL050)

0引言

自2019年12月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各地政府多措并举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包括自上而下的交通管制、延迟开学和复工、疫情高风险人员隔离和医学观察、運用大数据技术加强疫情溯源和监测等。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对疫情高发地区返乡和旅行经历人员信息的采集,对于阻断疫情蔓延,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起到了积极作用。相比于以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前发达的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在疫情防控和重点人群流动监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使当事人个人隐私的泄露和传播更迅速,产生了更大的隐私泄露风险。在此次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确诊患者的个人信息、行动轨迹被推入公众视野,随之而来的讨论、调侃乃至冷嘲热讽也屡见不鲜。例如,辽宁沈阳确诊病例尹某某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家属发文称自己遭受“网暴”,每天都能接到上百个陌生的电话和短信,情绪接近崩溃①。成都女孩赵某的个人信息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都被曝光在各大网络平台,遭到辱骂与质疑②。确诊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大范围传播的情况,引发了公众对于个人信息过度披露的担忧和争论。

大数据时代,隐私泄露对个人造成的后果是巨大而不可逆的,这使得公众对于个人隐私泄露更加敏感,对隐私保护愈发关注[1]。从个人的角度来看,个人对于隐私数据的关注程度主要受到三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性别、年龄、教育程度等个人特征[2];二是信息保护的自我效能感、隐私风险承受能力等主观因素[3];三是文化、社会环境、法律规制等外部影响[4]。以往的研究显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隐私信息公开的顾虑主要产生于个人将数据提供给某个组织后,对组织如何使用及保护个人信息的顾虑[5]。顾虑的原因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收集方信用、本人知情和事后救济[6]。此外,不同情况下个人对隐私让渡的认知和容忍度也不同[7]。基于隐私计算理论,个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会进行成本-收益(cost-benefit)分析,只有当收益大于或等于风险时才会有信息披露意愿[8]。个人的隐私保护意识越强,其感知到的信息披露风险就越强[9];当个人能够自主决定披露的信息种类以及信息共享对象时,其信息披露意愿会得到提升[10]。个人隐私数据被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其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遭受社会排斥和歧视。

有鉴于以往研究的启示,在抗击本次新冠疫情中,既要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满足公众防疫需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又要保护涉疫情人员的个人数据合法权益,防止隐私泄露。因此,政府在重大疫情治理中进行信息公开时会面临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难题[11]。对于本次新冠疫情中的隐私泄露问题,我国学者也进行了一定的研究,郑保章等[12]指出大数据在助力疫情防控的同时,会间接带来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可能会为“精准诈骗”等犯罪行为提供可能。孟卧杰等[13]指出披露涉疫人员信息具有正当性,但应防范涉疫人员信息遭受过度披露。针对疫情防控下的隐私信息公开需要兼具公共利益维护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双重需求,王东方[14]提出了身份信息公开和线下行为轨迹公开的优化方案。时诚[15]认为我国应尽快修订《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使用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使用的正当事由、个人信息滥用的法律责任等制度。唐彬彬[16]认为疫情防控中可以从构建“宽进严出”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和强化个人健康医疗信息的特殊保护两个维度入手保护个人信息。占南[17]从疫情防控信息涉及的个人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者、数据治理监管者三方出发构建了面向隐私保护设计的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保护框架。

尽管很多研究已经提出了应关注疫情防控下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但这些研究主要进行的是规范性探讨,很少有采用调查研究的方式,对疫情防控下的个人信息需求和隐私关注问题进行问卷调研。本研究聚焦在疫情下如何平衡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通过面向全国发放网络调查问卷,同时结合网络文本分析,了解公众对于新冠疫情防控过程中对疫情信息的需求和个人隐私数据公开的观点,并以新冠疫情为例提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数据开放与隐私保护的相关建议。

1公共利益视角下的隐私保护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之后,世界各国相继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举措。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于保护个人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个人对其思想、情绪和感受等自身事务的公开、揭露具有决定的权利[18]。各国政府对隐私保护都有相关规定。例如,2020年12月22日,韩国通过的《传染病预防管理法》修正案规定,在公布新冠病毒确诊病例活动轨迹时,不得公开与传染病无关的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具体地址等个人信息[19]。美国主张确立“隐私的合理期待”的标准,即个人表现出对其隐私真实的主观期待,并且该期待被社会承认是合理的[20]。美国《隐私权法》认为,隐私是个人不希望与自己有关的隐私信息被某个人、群体或者机构泄露出去以免打扰到自己相对安稳的生活状态,属于与权利人的隐私有关信息包括图像以及毁谤的观点。

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具有新的特征,2018年欧盟出台《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对个人数据保护做出新的界定,进一步强化了数据主体的权利,并对过去的“数据主体同意”规则予以调整和完善[21]。我国对于隐私保护也有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了个人信息原则上不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控制者经法律或具备合理事由需公开披露时,应充分重视风险。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个人信息的,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但应当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后公开[22]。

面对新冠疫情,政府承担了对个人数据进行收集和适当公布的职责。在疫情防控中,将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数据向社会公开,不可避免会导致个人隐私权益遭受侵犯,从而引起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如何找准信息公开和隐私保护的界限,是各国政府都关注的问题。例如,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23]。从公共利益的视角来看,各国的数据开放相关法律普遍规定,政府数据公开带来的公共利益较为重大时,行政机关可以公开涉及隐私的政府数据,但也强调了知情同意原则。我国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24]。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个人隐私权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界定。从主体而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隐私权所涉及的主体包括患者、患者亲属、医务人员。对于COVID-19这类传播途径复杂的传染病,涉及主体还包括密切接触者。涉及的个人信息范围可以包括以下几类:患者的身份信息、医疗信息、日常活动信息。身份数据包括当事人的姓名、肖像以及其他能够用于识别特定公民身份的信息,如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医疗信息包括患者的病情、病史、处方情况等病历资料信息。日常活动信息包括确诊前后曾经出入的场所以及主要活动轨迹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组织和个人在疫情期间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个人信息,但有权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不代表可以随意进行披露,应当以合法的目的和手段,在合理范围内披露信息[25]。其中,《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个人的义务和权利,即: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查、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如何认定披露公民信息行为合法,2020年2月27日,湖南省高院发布了《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26],解答指出: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机构、组织等,为疫情防控需要,披露四类人员(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与确诊患者密切接触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法明确排除新冠肺炎可能的發热患者)基本信息、病历资料、健康审查资料、家庭住址、疫情期间的活动轨迹等个人信息,该机构、组织主张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新冠疫情事件中,患者或疑似患者与健康群体代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存在着希望了解他人隐私信息的公众信息知情权与不愿意公开个人隐私信息的信息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因此,政府对疫情信息进行公开的过程中,要在这两种权利诉求之间保持平衡。

2研究设计及数据收集

参考国内外相关文献[27-29],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课题组设计了调查问卷,通过在线问卷方式开展调研。本调研采用问卷星平台进行,通过问卷星面向全国发放。问卷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性别、年龄、教育程度、城市/农村、职业);居住地周边是否有感染病例;对感染人员的信息披露是否有助于个人防护;对信息披露不足之处的看法;调查对象作为公众时希望获知疑似感染者的相关信息的程度,以及作为疑似感染者时提供相关信息的意愿程度。这些信息包括:居住地址、实时地理位置、出行记录和行程轨迹、姓名或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微信号或微博号、工作/学习单位与职位、家庭成员、透露个人相貌的照片或视频、性别、年龄、职业、学历信息。本问卷中按1~5分制表示调查对象作为公众时希望获知疑似感染者的相关信息的程度(1~5分别代表非常不希望、不希望、一般、希望、非常希望),以及作为疑似感染者时提供相关信息的意愿程度(1~5分别代表非常不愿意、不愿意、一般、愿意、非常愿意)。本次调研在2020年2月进行,共回收有效问卷558份。最终样本构成如表1所示。

本调查数据范围覆盖了各个年龄段的人群,在教育程度方面以本科学历以上人群为主。在从事专业方面也具有广泛的覆盖性。收集的数据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当前社会公众对于个人数据披露及隐私保护的看法。

此次调查中,30.7%的受访者所居住地址周围有感染者或疑似病例。受访者中的98.2%都会通过新闻、网络和微信等渠道主动关注感染和疑似人员信息公布。大多数受访者(占总数94.9%)认为所在地区对于感染者信息的披露有助于个人采取更严格的防护措施。

3数据描述性统计和结果分析

3.1数据描述性统计

本研究从公众的信息需求和个人的隐私关注两个方面出发,调查疫情下公众对疫情信息公开和个人隐私让渡的关注程度,并分析防控政策对隐私让渡的影响程度。

3.1.1信息需求与隐私关注

个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手机号、行踪轨迹、学历、职业、工作单位与职位、个人相貌等,均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30]。在疫情下,当个人角色不同时,对于个人信息公布的敏感程度和意愿也有所不同。作为信息提供者,公布不同类型的个人数据对于当事人的隐私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作为信息需求者,获知不同类型的疫情数据对于公众的需求满足程度也不同。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公众对信息的需求以及自愿提供的信息,在程度上基本上保持一致(图1)。表明作为感染者的群体和公众在信息需求和隐私保护之间并没有太大的观点矛盾。

按照得分排序,排在前三位的是“出行记录、行程轨迹信息”“实时地理位置”和“居住地址信息”。这三项信息是公众最希望获知的关于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的信息,因为借由此三项信息公众可以确认自己周边是否安全。同时,在成为疑似感染者时,他们提供此三项信息的意愿程度也最强,表明公众愿意为了抗击疫情让渡自身的位置信息。

除了上述三项个人信息,公众对于疑似感染者的其他信息,包括姓名或身份证号、手机号、工作/学习单位、家庭成员、个人照片、性别、年龄、职业、学历等信息的需求并不强烈,普遍表示不希望获取上述信息。相对应的,在成为疑似感染者时,他们提供此上述信息的意愿程度也不强,表明公众不愿意让渡自身的上述信息。因为上述信息与疫情防控显然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通过上述对比也可以看出,公众对待别人隐私和自己隐私表现出了同理心。通过访谈发现,对于疫情防控初期发生的湖北籍或武汉旅行经历人员隐私泄露的事件,多数受访者都表示只需要获知住址、行动轨迹等信息,反对泄露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等个人标识信息。当人们从疫情初期的惶恐中走出,已开始理性看待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

3.1.2政策影响

由于各地对于公开患者信息的方式和力度不同,在不同疫情程度、政策环境下,公众对隐私让渡的认知和意愿程度也有所不同。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传染性强、没有针对性药物的特点,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公众对于抗击疫情表现出了极大的团结。调研显示(图2),81.2%的受访者表示完全愿意配合政府提供个人信息;约10.2%的受访者表示视疫情严重情况而定,并不排斥提供个人信息;仅有4.3%是因政府强制要求而提供,3.8%不愿意提供。政府的强制措施并不是影响信息提供的主要因素,更多的还是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和个人的认知程度。

在疫情防控初期,根據流行病学史调查需要,了解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返乡或旅行经历、确诊和密切接触人员的个人信息,被用于隔离、劝勉等目的,有利于疫情的精准防控。在调查中,大多数受访者都对确诊人员信息披露很关注,认为有必要公布数据,对于个人的防护也起到很大作用,但提供个人数据时也有隐私泄露的担忧。这是由于在疫情防控初期,发生了少数社区公开武汉返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等敏感信息,并且通过社交软件在多个微信群流传的情况。大数据环境下,这些个人信息被广泛传播,增加了不可控因素,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随着管理的规范化,政府公布信息基本做到了个人数据的匿名化处理,个人的隐私顾虑有所降低。

3.2信息披露状况的不足之处

公众获取感染者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政府公开发布的信息。然而,在疫情防控初期各地政府对于发布信息的形式、类型、详细程度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见表3,整理自各地方政府网站)。表3中,大部分地区通过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发布,形式有文字/数字描述或者统计表格,数据类型有文本、图片、Excel格式,有的详细描述了确诊患者近期的行动轨迹,或者标注确诊患者活动小区。也有部分地区对数据进行了标准化处理,方便下载使用。例如,深圳市的数据由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清洗、梳理形成结构化数据[31]。

总体而言,各地对于确诊人员信息的披露,多数地区根据当地卫健委提供的信息公布在政务数据开放平台,主要公布确诊患者人数和一些基本信息。但是对于确诊患者信息的公布基本是处于碎片化状态,没有统一标准:有的过于详细,会导致不必要的公民隐私暴露;有的太笼统,只公布了居住小区,不能够让公众准确了解其密切接触经历;还有的地区只公布了确诊患者总人数,并没有提供患者具体信息。例如,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对一例确诊感染者(某出租车司机)公布了详细的行程和行动轨迹,以文字形式发布在呼和浩特新闻网[32],包括确诊出租车司机的姓名(万某某),车牌号,公布了该患者(2020-01-18至2020-01-30)的行动轨迹,信息精确到几时几分的活动场所,提供了详细的乘客支付记录、乘车轨迹、载客里程明细,以便于寻找密切接触者。各地披露的确诊感染者的活动轨迹信息都会通过人民日报官方微博转载,并受到广泛关注。在这个过程中,基本做到了匿名化处理,降低了隐私风险,但大量公开信息中仍包含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数据。北京的信息公布主要是通过对病例行程轨迹排查。例如:北京西城唐大爷确诊后,流调人员精准细致地核实患者活动轨迹,抽丝剥茧般勾勒出疫情传播的链条,24小时内将病毒锁定于新发地[33]。北京顺义区对一确诊病例,详细披露了该患者(2020-12-21至2021-01-04)的行动轨迹[34]。这些信息披露对患者的姓名及具体工作单位等敏感数据做了匿名化处理,但在网络媒体报道中包含了可识别个人身份的数据。

在信息发布渠道方面,各地做法不一。如,山东省统一在省公共数据开放网公布确诊感染者信息,其他省区在省开放平台公布确诊感染者总数,患者具体信息则通过各市、区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见表3)。在政府公开信息基础上,阿里等企业开发“新型冠状感染性肺炎确诊患者同行”查询系统等APP,提供自助查询服务,一方面详细列举了感染者的行动轨迹、报告来源、感染者状况等信息,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提升出行安全感;另一方面,没有披露感染者的姓名等可识别特定个人的数据,充分保护了感染者的隐私。

在本次调查中,调查对象普遍认为政府披露的确诊人员信息对于自身防控有较大帮助,同时也对政府在相关信息披露方面的不足表达了看法(图3)。结果显示,政府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不足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关键信息披露不完整(47.1%),缺少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46.8%),信息披露不及时(44.4%),信息披露不规范(41.8%)。可见,对信息的完整、及时披露,以及对收集到的个人数据的规范化处理和统一发布还是疫情中政府数据公开的重要内容。

4对策建议

4.1针对不同类型的疫情隐私数据,应设定相应的保护等级

本研究发现,在新冠疫情防控中,对于不同类型的与疫情相关的个人隐私信息,公众有不同的知情需求。“出行记录、行程轨迹信息”“实时地理位置”和“居住地址信息”这三项信息是公众最希望获知的关于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的信息,同时,在成为疑似感染者时,提供此三项信息的意愿程度也最强。但是,对于姓名或身份证号、手机号、工作/学习单位、家庭成员、个人照片、性别、年龄、职业、学历等信息,公众的需求并不强烈,普遍表示不希望获取上述信息。此外,对关键信息披露的不完整也是公众认为的政府在相关信息披露方面的主要不足之处之一。因此,在对疫情信息进行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缓解社会焦虑的同时,也要关注对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的个人隐私保护,针对不同类型的信息设定相应的保护等级。从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个人隐私数据依法受到严格保护,即使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公开,也要求相关信息应经过匿名化等脱敏处理。例如,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在欧盟出台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就会被当成与健康相关的信息,而被归为特殊类型数据。我国在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中,提出了个人敏感信息的概念,以此区别于普通个人信息。但在新冠疫情防控中,尚未以法律形式界定个人敏感信息。在后续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中,应当界定个人敏感数据的范围,对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具有高度个人标识的数据要给予高级别敏感数据认定。需要在《传染病法》中明确,在疫情防控中公民有义务提供个人数据的范围以及不同类型数据的保护等级,以及不同情形下數据控制主体对于个人数据的处理和使用权限。对于高敏感度个人数据,当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必要强制公开个人的隐私性数据时,应当为隐私权人提供参与协商的机会。

4.2应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

本研究发现,疫情期间,在信息发布渠道方面各地做法不一,并未形成统一的发布渠道;大多数公众也认为缺少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信息披露不及时是政府在相关信息披露方面的主要不足之处。为了对疫情信息进行更规范统一的管理,应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同时依托国家政务数据开放平台,设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全国统一数据公开模块。通过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来汇总整合各省级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的疫情数据,在兼顾个人隐私保护的原则下,及时公布最新疫情动态,公布有确诊病例区域信息,确诊患者的详细旅行史等,从而最大限度地缓解公众的焦虑和恐慌,防止谣言的散播。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可以打通跨区域健康证明限制,促进全国统一个人健康信息码的推广。

4.3应制定个人数据处理和发布的标准规范

本研究发现,疫情期间,各地政府对于发布信息的形式、类型、详细程度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大多数公众也认为信息披露不规范是政府在相关信息披露方面的主要不足之一。为了更好地利用疫情数据,便于后续的统计分析和科学应用,政府应制定个人数据处理和发布的标准规范。在数据收集环节,应确定疫情数据的结构、格式、属性、内容、范围的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保障疫情数据能够以统一、完整、标准、权威、及时、细颗粒度、结构化的方式共享,并提供便捷的方式,配备必要的描述说明,以方便有关部门及社会力量对数据进行开发利用,也利于普通公众查找、获取和理解数据。在数据发布环节,应将疫情数据转换为可机读信息格式,提供数据公开与数据下载服务,方便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疫情数据的开发应用。

4.4应建立个人隐私泄露的救济机制

本研究发现,在疫情防控初期,发生了个别涉疫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等敏感信息公开流传的情况,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因此,除了对不同隐私信息设定相应的保护等级外,还应建立个人隐私泄露的救济机制。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个人隐私权益被侵犯后的救济方式仅有权利人提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两种方式。政府在后续应当建立隐私泄露后的赔偿制度,并规定,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由于行政机关工作失责导致个人隐私泄露,对个人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应当根据权利人所受财产上的损失、精神上的损失、预期损失、行政机关的过错程度等等综合考虑判定赔偿金额。

4.5加强对个人隐私的社会宣传

个人隐私保护的真正有效执行,需要社会隐私保护环境支撑。疫情防控中的个人隐私泄露,一方面是信息收集方的失责,没有做到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另一方面,参与传播的人也负有责任,没有认识到对他人敏感信息的传播损害了他人隐私权。在后续疫情防控中,政府应加强宣传,提高各主体对于隐私保护的认识。对于政府部门、医院等数据收集和使用方,在特殊时期更应坚守法律法规要求底线,保护疫情相关敏感信息在个人数据生命周期各阶段的安全,建立社会信任。同时,应提高各社区、街道及其他一线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自觉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利,坚决杜绝擅自传播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在应对疫情传播和扩散时,应加强公民隐私保护意识,对于被违规扩散的个人信息,做到及时删除并停止继续传播,保护相关人员的隐私权益。

注释:

①参见中青在线.警方回应!沈阳病例个人信息疑似遭泄露?[EB/ OL]. (2020-12-25) [2021-06-29]. http://news. cyol. com/app/2020-12/25/content_18897425.htm

②参见新华网. "成都女孩赵某"不该深陷窥私与污名的泥沼[EB/ OL]. (2020-12-09) [2021-06-29]. http://www. xinhuanet. com/ comments/2020-12/09/c_1126838032.htm

參考文献:

[1]罗映宇,韦志颖,孙锐.隐私悖论研究述评及未来展望[J].信息资源管理学报, 2020, 10(5): 66-75.

[2]ZUKOWSKI T,BROWN I.Examining the influence of demographic factors on internet users information privacy concerns: proceedings of the 2007 annual research conference of the South African institute of computer scientists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ists on IT research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C]. ACM, 2007: 197-204.

[3]YOUN S.Determinants of online privacy concern and its influenceonprivacyprotectionbehaviorsamongyoung adolescents [J]. The Journal of Consumer Affairs, 2009, 43(3): 389-418.

[4]PARK Y J. Digital literacy and privacy behavior online [J]. Communication Reasearch, 2013, 40 (2) : 215- 236.

[5]CULNAN M J. " How did they get my name?":an exploratory investigation of consumer attitudes toward secondary information use [J]. MIS Quarterly, 1993, 17 ( 3): 341-361.

[6]王忠,赵惠.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的隐私顾虑研究——基于调研数据的分析[J].情报理论与实践, 2014, 37(11): 26-29.

[7]SMITH H J, MILBERG S J, BRUKE S J. Information privacy : measuring individualsconcerns about organizational practices [J]. MIS Quarterly, 1996, 20 (2) : 167-195.

[8]CULNAN M J,ARMSTRONG P K.Information privacy concerns, procedural fairness and impersonal trust: 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J]. Organization Science, 1999, 10(1): 104-115.

[9]张玥,孙霄凌,陆佳莹,等.基于隐私计算理论的移动社交用户信息披露意愿实证研究——以微信为例[J].图书与情报, 2018(3): 90-97.

[10]刘百灵,孙文静.隐私管理技术特征对移动用户信息披露意愿的影响[J].系统管理学报, 2020, 29(6): 1113-1123.

[11]王珺.论市域重大疫情治理下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的依法权衡与保护[J].河南社会科学, 2020, 28(4): 74-81.

[12]郑保章,冯湜.大数据背景下的隐私保护问题研究——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个人信息使用为视角[J].学习与探索, 2021(4): 74-78.

[13]孟卧杰,黎慈.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涉疫人员信息披露的正当性问题研究[J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23(5): 107-120.

[14]王东方.重大疫情防控中个人隐私信息公开的限度及优化路径[J].情报杂志, 2020, 39(8): 117-121.

[15]时诚.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使用的合法性基础[J].图书馆建设, 2020(3): 82-90.

[16]唐彬彬.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一种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视角[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0(4): 195-205,209.

[17]占南.重大疫情防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基于隐私保护设计理论[J].现代情报, 2021, 41(1): 101-110.

[18]徐爱国.哈佛法律评论?侵权法学精粹[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7-25.

[19]韩国通过传染病预防法修订案:不得公开患者姓名、性别、住址等个人信息[EB/OL]. [2020-12-24]. https://baijiahao. baidu. com/s?id=1686952036032267801&wfr=spider&for=pc.

[20]黄忠,王珑澔.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与隐私权的保护[J].医学与法学, 2012, 4(5): 55-60.

[21]冉从敬,张沫.欧盟GDPR中数据可携权对中国的借鉴研究[J].信息资源管理学报, 2019, 9(2): 25-33, 45.

[22]王春晖. GDPR个人数据权与?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权之比较[J].中国信息安全, 2018(7): 41-44.

[23]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EB/OL].(2018-04-24)[2021-05-20].http://www.gov.cn/ zhengce/content/2018-04/24/content_5285420.htm.

[24]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EB/OL].(2020-12-27) [2021-05-20]. http://www. gov. cn/zhengce/2020-12/ 27/content_5573650.htm.

[25]于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路径——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例[J].江南论坛, 2020(8): 6-8.

[26]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澎湃新闻:湖南高院发布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EB/OL](2021-03-02)[2021-03-02]. https://hunanfy. chinacourt. gov. cn/article/detail/2020/03/id/ 4826176.shtml.

[27]戢渼钧.关于个性化信息服务的隐私保护[J].图书情报工作, 2006, 50(2): 49-51, 83.

[28]杨姝,王渊,王刊良.互联网环境中适合中国消费者的隐私关注量表研究[J].情报杂志, 2008, 27(10): 3-7.

[29]孙霄凌,程阳,朱庆华.社会化搜索中用户隐私披露行为意向的影响因素研究[J].情报杂志, 2017, 36(10): 172-179, 201.

[30]申琦.网络素養与网络隐私保护行为研究:以上海市大学生为研究对象[J].新闻大学, 2014(5): 110-118.

[31]深圳市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深圳市"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曾逗留过的场所位置坐标[EB/OL].(2020-02-22)[2021-03-02]. https:// opendata.sz.gov.cn/data/dataSet/toDataDetails/29200_01503676.

[32]呼和浩特新闻网.关于急寻与患者接触者的协查通告[EB/OL].(2020-02-04) [2021-02-04]. http://hmcc. hhhtnews. com/p/119859. html.

[33]新华网.北京:西城确诊病例详细活动轨迹公布[EB/OL].(2020-06-13) [2021-05-20]. http://www. xinhuanet. com/politics/2020-06/ 13/c_1126109039.htm.

[34]央广网. 1月5日北京新增病例行程轨迹公布[EB/OL].(2021-01-06)[2021-05-20].http://news.cnr.cn/native/gd/20210106/ t20210106_525384789.shtml.

Public Knowledge and Privacy Protection in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ig Data:Taking COVID-19 as an Example

ZHANG Han1,KANG Fei2,WANG Guiping3

(1.Institutes of Science and Development,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Beijing 100190, China;2.School of Urban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Beijing University of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 Beijing 102616, China;3.Tianjin Renai College, Tianjin 301636, China)

Abstract: In the era of big data, personal privacy protection in the process of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is facing greater challenges. Take COVID-19 as an example, in the fight against the epidemic, we should not only meet the information needs of the public, but also protect the privacy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relevant personnel. Through 558 questionnair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views of the public on information needs, privacy concerns and policy influences in the COVID-19 outbreak, and analyzes the strategies to balance public knowledge and personal privacy protection in the epidemic. It is suggested to improv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the release of epidemic information, establish a unifie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platform, formulate data disclosure standards, establish a privacy disclosure relief mechanism, and strengthen the publicity and awareness of privacy protection, so as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dividual privacy while protecting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Keywords: public health emergency;public knowledge;personal data;privacy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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