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丽荣 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
目前大部分医院的劳动合同中都存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部分医院甚至仍采用传统管理方式处理劳动关系,在签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并未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要求,导致医院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各种实际问题,间接损害了医院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甚至发生严重的劳务纠纷问题。因此,医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开展相关工作,以此形成良好的核心凝聚力,共同推动医院朝着规范化方向稳步前进。
我国大部分公立医院在招聘员工时,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按照医疗单位的常规招聘流程,通过考核实践技能的方式选拔招聘人员,待考核科室上报考核结果后,由医务、护理、人事等部门共同审核合格后再入职,但新任员工的入职手续与审批程序的办理又需要一定的时间,无形中埋下了相应的劳资纠纷隐患。究其根本原因在于部分公立医院缺乏法律认知,尤其对于乡镇级别的医疗机构而言,其在招聘职工时通常报以盲目、随意的态度,不但加快了人员流失速率,还间接导致了各种劳务纠纷问题的发生。
我国大部分医院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劳动合同管理仍存在各种亟待解决的问题,致使医院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劳动合同管理质量无法得到根本保障,也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实效性价值和效果。其中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条例不完善是整个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最为严重的问题,可直接影响整个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实际上我国大部分医院的劳动合同管理规章条例都不完善,部分医院甚至直接套用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和要求,并未结合自身实际管理情况进行有效调整与改进,间接造成医院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面临着各种棘手的矛盾纠纷。
我国大部分医院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医院并未根据国家法律提出的制度要求进行有效整改,导致医院在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时,并未根据合同要求向员工支付应有的经济补偿和报酬,甚至出现不予支付违约金的不法行为。在劳动期限将近但未与职工续签的前提下,部分医院要求职工继续提供劳务服务,以此从中获取相应的劳务服务收入。此外,尽管部分医院已建立了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体系,但其在运行过程中仍存在管理条例不完善的问题,在管理方法的设计方面也有所欠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医院的可持续发展进程,医院可获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大打折扣。
医院在提高自身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时,应结合自身实际发展情况构建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体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开展相关工作:第一,在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体系时,应适当引进劳动法等国家规定的政策法规,并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中提出的具体要求,同时督促医院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提升自身法律意识。第二,提高完善后的劳动管理合同制度体系的有效性,确保其与医院实际发展情况相符,进而为医院未来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从源头上降低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体系脱离于医院发展实际的概率。第三,保障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体系的规范性,将其真正落实到具体管理环节,充分发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应有的作用和价值。第四,医院应严格按照制度监管要求设定科学的监管目标。对于医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体系而言,其中最关键的环节在于监管工作的落实,而科学有效的监管举措不仅有助于优化与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体系,还能有效解决医院存在的各种劳务纠纷问题。
医院在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条例时,应积极完善医院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确保各项实施细则符合医院实际发展需求。与此同时,由于医院与员工仅能通过一次性的方式协商试用期内容,而试用期的期限又包含在正式合同期限内,因此医院与员工在协商劳动合同期限时,可将其纳入新任员工的试用考核指标体系,与新任员工签订三年至五年的合同期限约定,并设置为期6 个月的试用考核,以此为新任员工提供充足的自我表现时间,有效把控试用期与合同期之间的平衡关系。
医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提出的要求,在满足医院未来发展需求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适当加大医院劳动者的管理力度,保证劳动程序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并督促医院劳动者严格遵守劳动合同中的法律要求,积极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与义务,进一步推动人民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的规范化发展。
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科学有效的劳动合同不但能帮助其树立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与法律观念,还能维护合同双方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医院管理者而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但有助于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能对劳动者起到一定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因此,医院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解决劳动合同管理问题时,可以构建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医院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大医院劳动者的管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