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显飞,万礼洋
(长沙理工大学 科技与社会发展研究所,湖南 长沙 410004)
人脸识别技术(Face Recognition Technology,FRT)通常也叫“人像识别”或“面部识别”,是一种基于人脸面部特征进行身份识别的生物识别技术。从功能原理上解释,人脸识别技术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由成像设备采集含有面部的图像或视频流,并通过检测、跟踪和比对等步骤来实现目标识别功能的技术。人脸识别技术既是一种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新兴技术,也是一种社会集体推动并对全体社会成员产生深刻影响的生产力。因此,“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62页。。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力包含作为个体的生产力和作为人类集体的生产力两个尺度。集体的生产力被称为“集体力”。每一次新技术的出现,不仅技术本身直接带给个体生产能力的变化,也会带来共同组织形式和共同活动方式的变化,推动了集体生产力的变化。但是,并不是每一项新技术都会带来个体和集体的“积极生产力”,也有一些技术直接带来的是“消极生产力”。大部分技术处于积极生产力与消极生产力并存的矛盾之中,带来整个集体积极生产力的集体力我们把它称为“正向集体力”,反之,则称为“负向集体力”。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在各种场所的普及和使用,它在展现“正向集体力”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较为明显的“负向集体力”。这“两种集体力”的新特点,是理解人脸识别技术的社会影响及其价值活化的钥匙。
人脸识别技术是当前被广泛运用的一种生物识别技术,在广泛嵌入社会各领域的同时,其功能和效用也在各种领域间的深度交叉融合的模式下得到了延伸与发展,满足了社会不同方向、不同层面的特定需求。在公共危机治理领域,人脸识别技术被发展成为一种高效的人群监控技术手段,弥补了传统监控手段的诸多缺陷。在消费领域,该技术以其快捷精准的特性优化了消费活动的各个环节,极大地提升了消费体验。在医疗领域,这种技术的定向运用使其成为一种重要的病理分析与疾病防治工具。毋庸置疑,人脸识别技术在以上各种情境中,以一种广范围、深程度的状态对社会产生了正面积极的影响,为人类社会追求安全、效率等价值提供了新的技术基础。
技术建构主义者将技术的产生与运用归因于社会利益的诉求,当人脸识别技术用以治理公共危机、维护公众利益时,其正向“集体力”也就得到了体现。公共危机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造成社会生命财产受损、引发社会恐慌、破坏正常秩序以及违背价值准则的状态或事件,通常以其不稳定性、威胁性、突发性和流动性给社会治理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随着人脸识别技术成为一种公共危机治理工具并得到普及,人类社会应对风险与危机的“工具库”又一次得到了性能上的强化。
目前,人脸识别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公共安全领域,在调查失踪人口、追捕疑犯和打击恐怖活动等领域卓有成效,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安全和稳定。公安部门在人脸识别技术的支持下,可以通过疑犯数据库中的面部信息对疑犯进行高效的目标追踪和后期刑侦等工作。并且,为了更精准迅速地打击犯罪活动,人脸识别技术也在刑侦领域的磨合中不断得到升级。在国外,德国计算机专家团队开发出了结合红外线成像的人脸识别技术,提高了警务人员的破案效率。在国内,近年来以高新波教授为主导的技术团队率先推出了基于图像合成的人脸识别系统,更好地解决了目标对象的异质性问题,实现了目标对象在光照不足、部分面部遮挡和角度不全等情况下识别的稳定性和准确率,为社会治安提供了更牢靠的手段。随着对人脸识别技术的不断完善和改进,公安部门对威胁社会安全犯罪的打击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与此同时,人脸识别技术在近年的疫情防控工作中也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现了对疫情区域人们佩戴口罩情况的实时监管,便于工作人员对公共场合不符合防控要求的个体进行及时管制。二是通过系统对人脸未被口罩遮挡部分的“深度学习”,实现戴口罩场景下的人脸识别功能(2)Song L,Gong D,Li Z,et al.Occlusion robust face recognition based on mask learning with pairwise differential siamese network.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omputer Vision,2019,pp.773-782.。该技术的升级大大降低了社会群体在一些人脸身份认证环节中因摘除口罩而感染的风险,充分体现了人脸识别技术的人性化价值。三是人脸识别系统将人脸信息与体温信息进行动态绑定,有助于及时隔离风险群体,管控风险路径,成为助力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一环。
正如佛艾特·费拉特(Fuat Firat)与尼古拉斯·多拉基亚(Nikhilesh Dholakian)对于后现代社会消费行为的描述:“消费不仅仅是消耗、破坏与使用物品的过程,同时也是产生消费体验与进行自我想象的过程。”(3)Dholakia N,Firat A F.Consuming people: From political economy to theaters of consumption. European Journal of Marketing, 2003(8).因此,通过技术手段为用户带来“情感认知”与“感官升级”也成为人脸识别技术优化消费体验的重要途径。在产品广告推送上,人脸识别技术与大数据分析相结合,通过客户人脸信息关联其更多个体信息,实现自动化的“私人定制”广告推送。除了公共场所以外,人脸识别技术还可以通过家用智能摄像头为家庭提供个性化定制广告推送。比如,当检测到某个家庭老年人居多时,系统便会自动向住户手机推送针对老年人群体的相关广告。在支付环节上,“刷脸支付”可谓是对传统消费行为模式的重大革新。随着支付宝、apple pay等支付平台相继推出了面部识别的付款方式后,“刷脸付款”已经成为一个潮流趋势,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人脸支付的快捷性。与其他支付方式相比较,输入六位的银行卡密码大约需要三秒,指纹支付大约需要一秒,而刷脸支付仅需注视镜头约三百毫秒的时间即可完成支付行为(4)王丹娜:《生物识别:传统信息安全在新技术环境的创新应用》,《中国信息安全》,2019年第2期。。消费者通过简单的技术动作,在极短的时间内即可完成一次消费。
目前国内多个城市已经形成了以银联为首的FRT互联互通环境,通过一次人脸注册,即可支持多个银行的刷脸支付业务。在产品售后服务上,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可以促进产品的“责任清单化”与“追责精准化”。从产品的制作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以防伪性更强的人脸信息代替普通工号。通过要求对每一环节负责人进行人脸信息的录入,一方面可以强化产品提供方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另一方面,消费者在售后维权和追责活动中也将更加清晰高效。总之,人脸识别技术在消费各环节的普及无疑给消费者提供了多方面的便利,以其卓越的性能给消费者带来体验升级。
哲学家伊壁鸠鲁曾提出,幸福就是身体的无痛苦与灵魂的无困扰。任何一个时代,生命健康一直都是人类追求幸福生活的永恒主题,是实现自我价值的内在前提。无疑,人脸识别技术在医疗领域的适用是其正向“集体力”的重要体现。在神经性疾病领域,人脸识别技术为医护人员掌握患者病情提供了技术支持。比如,由于阿尔兹海默症和脑瘫患者存在不同程度上的表达障碍,无法通过常规的信息传达方式表达出自己的需求与感受。因此,临床诊断和疾病检测对于大多数神经疾病来说都是具有挑战性的(5)Oztel I,Yolcu G,Oz C,et al.iFER:Facial expression recognition using automatically selected geometric eye and eyebrow features. Journal of Electronic Imaging, 2018(2).。相比那些成本较高,风险较大的介入式信息采集设备,人脸识别技术在这一领域的应用更具可行性。人脸识别技术可以通过对一类病患的微表情进行识别和分析,从中提取出相关疾病状况的临床表情特征并进行深度的学习和整理。那么,这些临床病状的特征最终能以数据的方式被归纳和整合为一套专用的“经验数据库”,为该类疾病的检测与诊断提供强有力的参考。
此外,在中老年慢性疾病领域,对冠心病进行早期的侦测筛查是降低人群冠心病发病率的有力手段。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可以根据慢性疾病与患者面部微特征的关联性对老年人群体进行初步的快捷筛查(如冠心病患者面部通常出现眼睑黄色瘤、角膜周围出现环状纹路等)。通过这种人脸微特征识别的高效模式,对受检人群进行筛选,依照其检测结果来决定是否进行下一步的检测和观察,从而在更安全且低成本的前提下实现慢性疾病监测靶点前移的积极作用。在心理疾病领域,人脸识别技术可以帮助医疗人员更好地掌握患者的心理动态。比如,在治疗自闭症和抑郁症时,医护人员可以借助人脸识别技术对目标对象的面部表情进行放大处理,以此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其大致的心理活动状态(抗拒或是同意,稳定或是激动等),从而提升治疗效果。人脸识别技术在丰富医疗手段、满足医疗诉求等方面的成功应用,是通过技术领域交叉实现技术正向“集体力”升级的重要突破。
海德格尔在《技术的追问》中对现代技术的本质做出如下解释,即技术的决定性不在于制作与使用,而在于对技术的“解蔽”,凸显出了技术的“不可控性”与“自我隐蔽性”色彩。由于某些技术本身特性使然,使得人们盲目地认为自己的意志可以完美地驾驭技术,却身陷技术所支配的暗流之中。人脸识别技术以其便捷高效性使追求效率的当代社会对其产生深度的依赖,又以其特有的隐蔽性麻痹了社会的审视机制,弱化了社会应有的斥力,在服务人的同时也对包括隐私安全、公平与正义在内的价值体系构成了严重贬损。
个人权利及自由意志是当代每个社会个体不可或缺的价值因素。正如当代政治哲学家德沃金所说:“即使国家实施改善公共设施,或者使公众获得便利的其他举措,也不能对个人的权利进行干涉或侵入。”(6)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6页。而“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出现,使人们不得不去思考这一技术的负面因素。在案件中,杭州野生动物园因未提前给予游客充分知情权和决定权,强制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入园检测手段这一现象,是对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不尊重。在看似便民之举的背后,实则是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自由意志。然而,面对自身权益受侵,仅有极少数的个体采取了积极的维权行动,大多数消费者依然处于一种“被动配合”的无作为状态。新京智库近期对78款热门App展开的测评结果显示,高达46.27%的App并没有向客户明确人脸识别的相关协议,使用户处于非充分知情状态之中。此外,在此次调查样本中,有接近五成的App虽然有明确人脸识别的相关条款,但并没有清晰地强调“同意”选项让用户勾选,而是刻意弱化、模糊了用户同意、授权的过程(7)王春蕊:《人脸识别滥用现象调查:近半测评APP人脸识别未单独征求用户意见》,http://www.hn.xinhuanet.com/2021-01/26/c_1127025511.htm.。换言之,面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和普及,绝大多数使用者的自由意志都遭受了不同程度和不同方式的冲击。这与人脸识别技术本身的“负面隐匿”特性有着极大的关联。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FRT的便捷性使其在各个市场形成了优势,并进一步得到普及。因此,人们在广泛享用该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往往容易忽视那些不够直观的负面影响。二是人脸信息采集设备具有隐匿性,FRT的信息采集过程往往不需要目标对象过多配合,有时甚至是在采集对象未察觉的情况下就完成了采集工作,在体验上减轻了采集对象的受迫感(8)Lucas D.Introna.Dis closive Ethics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isclosing Facial Recognition Systems. Ethics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2005(2).。三是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过程中,产品供应方往往出于减少支出或者规避冲突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跳过了”获取采集对象充分知情同意的环节。在上述几类特性的“包装”下,人脸识别系统侵犯自由意志的负价值便被藏匿于一种“伪社会契约”体系之中,使大多数受用群体在享受其优越性能带来的便利的同时,理所当然地让渡出自己的知情同意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技术决定论者的观点,即技术所负载的独特价值会对人类社会文化的变迁产生影响。人脸识别技术在这种技术价值特性的裹挟下,使得公众在无形之中陷入了被技术扭曲的价值体系中。在这一恶性进程中,FRT无疑成了利奥塔所描述的那种单纯追求效率而忽视其价值理性维度考量的“野蛮工具”。当前,人脸识别技术在提高社会工作效率的同时,也以一种隐蔽的方式对广大受用群体的自由意志产生了不可逆的损害。因此,人类社会盲目依赖技术带来效率提升与丰厚物质基础的同时,也陷入了对价值理性追求模糊化的“价值受抑”困境当中。
正如马蒂亚斯·里斯(Matthias leese)所讲:“当前隐私和安全常常被认为是相互冲突的概念,被认为是难以通约的,因此构成了一种权衡模式。”(9)Leese M. Privacy and Security-On the Evolution of a European Conflict// Reforming 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Law. Springer Netherlands,2015,pp.271-289.这种冲突与权衡的关系可以被理解为当前FRT隐私安全困境的一种映射。一方面,隐私保护需要强大的技术手段作为支撑;而另一方面,技术在不同意图的使用之下又存在威胁隐私安全的可能。从个体层面上讲,个人隐私是个体享受私人事务被保护的一种权利,是个体信息安全、财产安全乃至生命安全的重要前提;从集体层面上讲,公众隐私与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相挂钩,具有更高层次的价值。而当前人脸识别技术的普及运用,也给不同层面的隐私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近年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仿真人脸,攻破人脸识别系统的案例层出不穷。比如,美国《财富》杂志报道 Kneron公司使用高质量的3D面具成功“欺骗”了包括支付宝和微信在内的诸多人脸识别支付系统,完成了购物支付程序(10)Jeff John Roberts.Airport and Payment Facial Recognition Systems Fooled by Masks and Photos, Raising Security Concerns.https://fortune.com/2019/12/12/airport-bank-facial-recognition-systems-fooled/.。事实证明,在各种技术手段的考验下,人们信赖并普及的人脸识别技术变得“漏洞百出”。
在大数据环境下,人脸信息的价值远远超出了一个生物特征本身,它们往往与更多的信息和数据相互纠缠在一起。通过一张面孔,便可以得到诸多更加敏感的信息,如年龄性别、家庭住址、收入水平、消费记录以及生活轨迹等等。试想,诸多个人隐私在通过一张面孔被非法使用后,将给个体的名誉、财产乃至更多方面带来何种程度的侵害。此外,一种与DNA相匹配的人脸识别算法的问世也给世人敲响了FRT安全问题的警钟。通过将“探针DNA”图谱与已知的面部图谱数据库相匹配,便可以以较高的准确率从已知身份的3D面部形状中预测DNA信息(11)Sero D,Zaidi A,LI J,et al,Facial recognition from DNA using face-to-DNA classifiers.Nature Communications,2019(10),p.2557.。这一技术的不正当使用极有可能带来基因层面的生物安全隐患,人类社会将处于复杂化的新型生物风险处境之中,而这种新型生物安全的动态性将使社会整体迟钝与滞后的策应机制难以应对(12)刘科,易显飞:《生物安全风险治理的科技哲学思考》,《光明日报》,2020年3月23日。。再以“斯诺登事件”以及脸书用户数据在英国脱欧公投中的不正当使用为例,数据的“恶意”使用还有可能产生比个体层面更为严重的国家安全层面的消极影响(13)陈文清:《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数据处理主体的二元划分及其启示》,《西部法学评论》,2020年第4期。。因此,无论是个人隐私安全或是集体隐私安全,在那些传统的信息保护措施已经显得捉襟见肘的今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评估人脸识别技术给社会带来的隐私安全问题。
休谟在《道德原则研究》中将公平与正义定义为一种社会契约,是一种使个人权益得到尊重与保护的美德。在彼得·盖茨(Peter Gates)在与史蒂夫·罗曼(Steve Lerman)的对话中,关于公平的研究对象则有了更精确的聚焦,重点关注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并将“改善弱势群体处境”视为公平化进程的重要价值体现(14)Gates P.Issues of Equity and Justic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Steve Lerman,2015,pp.43-57.。当前人脸识别技术的有限适用性也使得一部分群体被迫划分到不利处境之中,对社会公平价值体系产生了冲击。首先,这种有限适用性体现为人脸识别技术在用以甄别不同的种族以及性别时存在明显的准确率差异。美国《纽约时报》一篇题为“人脸识别也存在种族歧视”的报道指出,经过对FRT的测验发现,人脸识别系统对白人识别率可达到99%,但随着目标对象肤色变暗,其错误率逐渐升高,尤其是黑人女性的错误识别率竟高达35%(15)杨晓肖:《美研究:人脸识别系统也存在种族歧视》,(2018-02-12).https://tech.huanqiu.com/article/9CaKrnK6Gy5.。更为严重的是,在这些准确率差异的背后,极有可能滋生出对有色人种或是女性群体的偏见,进而引发社会不公平问题。比如,由于人脸识别系统在甄别有色人种和女性群体上存在较高误差,这就极有可能导致这部分群体在社会各种场所中面临更为严密的审查和监视(16)Introna L.Disclosive ethics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isclosing facial recognition systems. Ethics & Information Technology, volume 7(2),pp.75-86.。进一步来说,这一部分群体将因为这一技术被迫接受某种带歧视性的分类,而分类的后果可能是以不完整的信息对整个群体进行定性和“去个性化”,从而导致不合理的歧视和污名化(17)North-Samardzic A.Biometric Technology and Ethics:Beyond Security Applications.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20,pp.433-450.。无疑,这都将使这一部分群体在就业、社会服务等方面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FRT作为一种已经广泛普及的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并没有解决对“技术边缘化群体”的关怀问题。比如,部分面部受损的残疾人群体可能无法达到人脸识别技术的面部特征标准,以及老年人群体或患有精神疾病的群体可能难以适应该技术。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在社会各个领域的不断普及和应用,这些特殊群体面临的身份认同以及社会包容问题将会愈发严重。在社会加速化进程中,每一代的知识技能都面临着快速的老化与更迭,其历史性积累的技能经验也在这种高速的更迭中贬值(18)张康之:《论风险社会中个体性的消解》,《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以老年人群体为例,人脸识别技术高速发展所带来的“技术鸿沟”与“经验贬值”使得不平等的取向与文化得以加速和充斥,进一步削弱了老年人群体的社会地位以及资源的配置能力,从而衍生出各种社会不公平问题(19)庞涛,岳琳琳:《技术赋能与人本关怀:信息技术对老年人生活的挑战与机遇》,《中国社会工作》,2020年第29期。。换言之,人脸识别技术的普及进程也是一部分特殊社会群体“被动”边缘化的进程。
技术与目的是不可分割的,技术在这个过程中被赋予价值。所谓价值活化是指在价值建构中秉持价值先在与价值重塑相统一的原则,并且使这一原则富有生命力地体现在技术研发与使用的全过程。在这里,“价值活化”有三层含义:一是指价值原则始终贯穿于技术活动的全过程,价值与技术构成一个有机的生命体;二是随着技术的发展,价值内涵及其原则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构成一个“技术-价值”嵌合体的成长过程;三是人脸识别技术的研发与使用所体现的价值将面向丰富多彩的各个生产与生活场景,产生更富有活力的人类活动世界。人脸识别技术研发与使用的价值活化主要强调在两种“集体力”的相互对立、交织与影响下价值的不断生成、遗漏与交错的动态塑造过程。这种价值的活化塑造应发挥“集体力”的批判、反思、斗争、建构、再生与导向功能,使得价值活化形态不断能动地适应人的丰富发展和“技术与社会”的发展需要,推动人脸识别技术研发与使用具有活力,并激活更广泛领域的交叉与创新。
人类追逐自由意志并实现其价值的过程是一个“立”与“破”相统一的进程,在肯定自身对自由意志价值追求的同时也需要有明辨与超越的精神促其发展。在《纽伦堡法典》中知情同意原则就已经受到了极高的重视,并在匹配当时人类技术水平的前提下得到了较为完备的概括。该法典将“人类主体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列为第一条款,将知情同意的内涵概括为“在个体不受任何外力胁迫或干预的情况下,对所涉主题的要素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使其能够理解和做出明智的决定”(20)Mazur G.The Articul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Free and Informed Consent in Human-Rights Documents// Informed Consent, Proxy Consent and Catholic Bioethics. Springer Netherlands, 2012,pp.13-48.。随着人类技术的不断进步,在任何一张面孔都与其背后关联的诸多信息相互纠缠,且数据采集方胁迫或是引诱信息主体的手段变得愈发隐性的今天,传统的知情同意原则在规制人脸识别技术时就显得鞭长莫及且流于形式。因此,以传统知情同意原则为基础,对其内涵进行延伸和补充并形成一套适用于FRT的新型知情同意原则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知情原则”的内涵需要补充。以动物园向游客提出采集人脸信息作为入园凭证为例,游客的知情权不能仅仅局限于知晓自己“将接受人脸信息采集,并作为入园凭证”的要求。同时,他们还应该确切地了解到,在该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他们的人脸信息将与哪些其他相关个人信息(生日,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等)进行绑定,以及他们是否可以拒绝绑定其中不愿意透露的私人信息。此外,游客还应有权知晓其人脸信息在动物园数据库中的完整运作流程,以及当期限达到或是个体提出注销申请后,其个体信息是否在动物园数据库中被永久删除,以免流出至第三方。其次,“同意原则”的内涵有待完善。当信息主体不同意其人脸信息被采集时,采集方是否能够提供其他的认证方式,并且不给信息主体带来负面影响或过多的困扰。比如,同时提供包括人脸识别在内的身份证认证、指纹认证、语音认证等多个认证方式。否则,采集方向信息主体提出同意请求的行为就成了一种“胁迫式”索要,而信息主体出于没有更多选择的同意,就成了一种“被迫的妥协”。针对人脸识别系统的新型知情同意原则,应当体现为更加充分、透明的知情原则,以及选择方式更加多元的同意原则。
随着技术社会化与社会技术化走向纵深,相应的社会经济与法律规制必须保持高度“配套”。规制若滞后于技术,则必然带来技术“价值失控”的风险。在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上,首要前提就是划分出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的性质,其核心就是将关系个人利益与关系公共利益的FRT使用情况区别开来,并施以不同模式、不同力度的管控。考虑到公共利益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在这里,采用“政府行为”和“非政府行为”两组概念进行人脸识别技术使用性质的划分会显得更为明晰。考虑到政府部门,尤其是执法部门的特殊性,在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和人脸数据信息的使用上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和不透明性。但为了防止这种特殊权限被滥用或是出于内部人员的个人目的被不合理、不正当地使用,必须由国家设立一个高级审查部门,以“目的是否正当”“使用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法”作为基本的考量标准,行使对相关政府机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考察、授权和监督的职能。
在非政府机构领域,欧盟近期更新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的一些具体规制措施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相关法律完善思路。它规定所有组织必须遵守数据处理原则,包括以透明和合法的方式收集数据,人脸数据采集方只为特定目的收集数据,在未经数据本体充分知情且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将数据进行转移,存储数据的时间在超出其必要性期限后必须得到销毁(21)North-Samardzic A.Biometric Technology and Ethics:Beyond Security Applications.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20,pp.433-450.。其中,针对人脸数据的删除环节,需要做重点规制:超出信息授权人与信息管理方共同协商的存储期限后,其人脸数据信息需要被及时销毁;超出业务必要性范围时,其人脸数据信息需要被及时销毁;信息管理方销毁个体人脸数据信息时不应向信息主体提出不合理条件。此外,国内专家学者也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规制思路。为了预防人脸信息背后关联的数据被滥用,建立起一种将人脸信息的授权、采集和处理三方分割开来的机制是很有必要的。随着这种机制的建立,“被动接受人脸采集”与“采集即可使用”的不良现象将得到有效治理。
恩斯特·卡普(Ernst Kapp)将技术比作人类“器官的投影”,认为技术体现出人类知识与道德的进步,是人类“自我拯救”的手段。因此,除了法律规制层面的完善,FRT在技术层面上的算法进步也尤为重要。为了应对个体信息泄露风险,当下应该着力于追求更加安全的人脸信息“加密”技术,推动加密算法的迭代升级,减小第三方非法盗用人脸信息的可能性。比如,基于区块链的加密算法运用,可以使记录和数据在彼此不认识和不信任的各方之间存在(22)曾炜:《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下区块链的数据保护义务》,《科技与法律》,2020年第4期。。通过高级别的加密处理,人脸信息只能被持有密钥方解读,这也是提高人脸信息安全性的可行之举。有效的算法信任应当源于行为理性与算法进步的契合(23)闫宏秀,宋胜男:《智能化背景下的算法信任》,《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因此,法律规制与技术手段相结合是走出人脸识别技术安全价值困境的正确出路。
这里所指的“部分群体”,即人脸识别技术“不完全适用”的群体(如肤色较深的有色人种群体等)以及难以适应或无法适应人脸识别技术的群体(如部分老年人群体、部分残疾群体、部分患有精神疾病的群体等)的集合。为以上特殊群体提供技术与人文的双向关怀是缓解其被人脸识别技术边缘化、维护社会公平性的必要举措。首先,在技术上给予“温度”,应当构建包含人脸识别技术在内的混合型生物特征识别模式。显然,在共同地域为少数特殊群体额外建立一套针对性较强的人脸识别系统是不妥的。试想,在某个白种人占比极高的城市,如果为了提高FRT的识别率,为当地的少数黑种人群体专门建立一套针对性极高的人脸识别系统,这无疑会产生小部分群体遭到主流群体排挤和歧视的可能性。
出于防范社会内部歧视与偏见主义的抬头,维护社会公平与和谐的目的,在技术的使用上就必须要追求广度和精度。所谓广度,就是开发出基于多种生物特征共同作用的高容错率模式。这种复合型人体生物特征多极识别模式与单一生物特征识别模式相比,更具稳定性和可靠性。具体来说,就是以指纹、虹膜等其他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作为辅助识别手段,弥补人脸识别技术在肤色和性别等方面的有限适用性,如人脸和指纹的匹配使用。所谓精度,就是使人脸识别技术的分析与识别能力更具“鲁棒性”。目前,苹果公司在手机面部识别系统中所运用的“3D结构光技术”便是人脸识别技术趋于精准稳定的又一进步。通过摄像头发散出数以万计的光线,投射在识别物体上形成三维立体图案,这种以“立体识别”代替“平面识别”的技术无疑提升了人脸识别技术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可以较好地解决人脸识别中肤色深、性别模糊、周围环境复杂等问题。然而,技术的单向度发展是无法探寻到“技术的限度”的,更无法有效地回应技术所产生的伦理道德问题。因此,为被人脸识别技术所边缘化的“部分群体”提供人文关怀也尤为重要。本质上,这属于在社会价值建构中如何应对技术发展变量的问题,应该从社会整体的多元互动机制入手寻求解决路径(24)段伟文:《走向科技时代的科技哲学发展概观》,《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其具体实现途径应该体现在一个广泛而多元的“深度”关怀体系之中。在关怀结构中“自上而下”,以政府层面的人文关怀政策为统领,发散至公共服务机构、企业、学校以及新闻媒体等各个节点,再由各个节点带动其涵盖的群体,全面促进社会整体人文素养的提高。在关怀方式上“刚柔并济”,一方面严厉打击社会各场所因人脸识别技术所产生的歧视性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媒介手段加强宣传力度,正确引领社会的文化选择、价值取向与舆论趋势。
雅斯贝尔斯曾对技术本身做过中性化的诠释,认为其是一种无关善恶的手段与方式,其价值的走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带有何种目的,将其置于何种条件之下(25)雅斯贝尔斯:《历史的起源与目标》,东方出版社,1995年,第120页。。人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尽管技术本身具有某种隐蔽性,但真正决定技术走向的力量依然源于人本身。因此,FRT在技术上得到“人性化”完善的同时,也应该在多种渠道的作用下寻求价值层面的内部唤醒,从而在FRT的实际应用中为那些正在被人脸识别技术边缘化的弱势群体开拓生存空间,提供更多的社会关怀与包容;否则,人类对技术的盲目依赖与过度使用将导致“歧视黑洞”持续扩大,成为一种社会化的歧视现象,从而影响社会主体的价值选择。
人脸识别技术的价值具有覆盖领域广、作用形式多元且利害并存的特性。我们要积极对待人脸识别技术带来的正向“集体力”,继续促进该技术在不同领域的交叉互融,丰富和延伸其内涵,推动其在更多领域的专向发展。同时,也要谨慎反思人脸识别技术带来的负向“集体力”,在价值向度上加大规制“质量”的人文“砝码”,即在技术力量面前保持价值理性。FRT的创新者、使用者及其他相关主体应从人文主义的角度出发,在技术与价值之间保持张力,促使人脸识别技术在“人技和谐”的模式下良性互动,促使其正向“集体力”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