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明 西安财经大学
从20 世纪90 年代开始,由于我国税制改革的不完善性,所以一直被迫采用了不够合理的税收政策——增值税和营业税共存,这种税收政策的实行将会造成我国增值税抵扣的链条断裂,而且会出现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房地产行业,其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其不仅与我国民生有着很紧密的联系,而且其税收在政府财政收入也占有很大比例。所以“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的会计处理,税负到底会造成哪些影响也成为社会公众所关注的焦点。
“营改增”是我国为了完善税收制度,并调整产业结构,为企业减轻税负同时避免重复征税而考虑改革的重要途径
在2010 年,我国中央及税务局共同探讨和提出了有关税制改革的计划,同时出台了相关政策。在不断试行中,2011 年“十二五”规划时“营改增”这个词终于被提出。并呼吁“营改增”的呼声也愈来愈多,最终,2012 年选定上海作为“营改增”试点,并选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率先进行试点改革。自2012 年9 月起,试点由上海市扩大至其他8 省(市)。
“营改增”运行1 年后,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不断的完善改正后,在2003 年8月1 日,开始讲“营改增”推往全国,并将广播影视业也纳入试点行业,在不断接收到良性反馈后,在2014 年的1 月1 日和6 月1 日,铁路运输业邮政业和电信业也开始进行“营改增”改革。
房地产行业与很多行业是相互联系的,如在建筑阶段需要和建筑行业,装修行业等发生应税行为,此时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当房地产企业进行销售时,又需要对其缴纳营业税,但无法扣除其上游行业建筑业已经缴纳的部分,这样就会造成重复征税的弊端。
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共存时,房地产行业上下游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会中断,将会造成不同行业的税收不平等。在新的税收制度下,企业可以选择更优质的供应商进行合作,而不是像之前尽量减少和其他行业的合作环节来避免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这样可以增加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
“营改增”实施会使公司需要对“营改增”前后不同时期的项目进行区分处理,企业如果无法调整适应不同的税务政策,这可能会导致企业错报的风险可能大大增大。
之前在选择供应商、合作商的时候可能因为部分合作方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无法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这会增加联营合作的风险。且房地产企业在经营中需要充足的现金流,因此大多采用预售的销售模式来及时回笼现金。在“营改增”前,只需按营业税的5%税率缴纳,而“营改增”后,则要按增值税的11%税率缴纳,这使得企业的现金更多的流出。虽然也会有进项税额在之后可以抵扣,但是这种模式,必须等到项目完全竣工时才能确认收入成本完成抵扣,这将会增加企业经营中的风险,资金周转不灵或是现金链断裂。
选择恰当的计税方法,寻求合适的熟悉“营改增”政策的专业税务人士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税收筹划。同时选取更优质供应商。对房地产来说,一般供应商可以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供应商无法开具,但会给予更低的价格,因此企业应该比较小规模供应商提供的优惠价格和扣除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一般供应商的价格哪个更实惠。
房地产企业应该提高应变能力,可以专门设置税务管理岗位,在发生应税行为时,要求相关的员工取得合法的发票,以确保可以完成进项税额的抵扣,并及时在财政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认证抵扣,以免造成资金流不足。特别要防范有人虚开发票或开具无法抵扣的发票,造成企业不必要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