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财 李东平 邓雅欣 成都大学商学院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诞生于1999年,到2021年已经历经了波澜壮阔的22年。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进步迅速,其中中小投资者在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中小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较少,处于弱势地位,常常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制度由此诞生。
独立董事区别于公司内部董事,其相当于在公司内部董事之外设立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往往要求较强的专业知识或者社会地位,并能够为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做出较为客观和准确的判断。独立懂事在上市公司中任职往往要求该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务和上下游产业之间没有业务联系,同时要求独立董事任免与上市公司大股东之间没有明确的联系,使其独立性不受到影响。
1.内部控制的概念
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通过董事会与员工的参与来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并通过内部控制中董事会和公司员工的参与来提高财务报告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是为了保证公司管理活动的合法性,保护上市公司的资产和财务安全,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发展战略并监督公司履行责任和义务。
2.内部控制的标准
判断公司内部控制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的所披露的信息来判断内部控制的情况,我国的一些学者也采用内部控制的评价模型来判断公司内部控制的质量,甚至通过实现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来衡量公司内部控制的质量。
上市公司中的大股东往往利用自身控股优势或形成利益相关者来控制董事会,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中其他股东的利益。正因如此,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内控制度,想通过建立公司内控制度来适当制约上市公司大股东权力的滥用,维护众多中小股东的利益。
1.股权过于集中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的选派往往由大股东所掌握,中小股东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力量,独立董事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往往受大股东的影响较大,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2.董事会与企业高层权力重叠
在我国许多公司中,仍然存在董事会与经理层的部分重合,一个人可能既是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也是公司的经理层,因此可能就会存在难以对经理层的权力进行制约的问题,而独立董事想要真正参与上市公司的决策可能也会受到这部分高层的制约。
3.监事会缺乏权威性
无论独立董事还是监事会,二者都是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和高层制约与监督的力量,二者各司其职,但是上市公司监事会在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操控下往往缺乏足够的权威,上市公司监事会的成员往往有少数控股的大股东所任免与推选,同时又缺少足够的法律法规对监事会的责任与权利进行相应的规范,导致监事会可能会存在失职渎职,丧失自身的权威性,而独立董事能够管控的范围是有限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可能会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和高层相互勾结,阻碍独立董事正常行使自身的权力。
4.内控制度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依然比较粗糙,还不够健全。缺少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详细阐述和规范的法律法规,导致很多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只是流于形式,真正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
1.通过累积投票制度降低大股东的相对控制权,提高中小股东的相对话权。减少大股东对独立董事任免的影响,提高独立董事的实际独立性。
2.在上市公司中将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司高层之间进行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利用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高层进行制约,防止公司高层权力的滥用与权力私用。
3.通过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让独立董事能够在法律制度的支撑下,合理的行使自身的权利,做到有法可依。
我国在引入欧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之后并没有将其进行本土化,导致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存在“水土不服”的现象。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起到的效果远不如其预期。对此,国家应加大监事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约束,其次减少股权的集中度,避免大股东“一权独大”局面出现,增加独立董事的信息获取渠道,减少因为内部信息不对称对独立董事判断的影响,建立健全独立董事激励机制,将独立董事的报酬与其绩效和评价相链接,并专门开设对独立董事进行评价的市场机构,让独立董事更加积极和公正的参与到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推动我国公司治理的发展,保障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