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民祥 哈尔滨火龙神农业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新时期下,会计工作的进行必须要有信息作为依据,这是根本原则,也是行业规范给出的要求。而信息一旦失真,就会损害到工作进行,并形成损失。为了应对此类问题,就要切实进行监督,而且要覆盖全局,从各个方面入手,对失真做出方法,这会是有效的。同时,也要有配套的制度作为依据,以此让监督可以有所指导,而不是盲目去进行。
很多时候,监督都更加偏向于形式,这是因为人员在执行时常常抱着松懈的心态,所以不会依据既定的标准进行,使自身效能被完全掩盖,监督的意义也就由此而丧失了。监督应当作为信息的主要防范措施,可以说是最有力的一层保护,可以让失真消失在起点。然而事实却与之相反,监督机构多是临时组成,是为了应付上级而“赶鸭子上架”。这就致使该机构形同虚设,根本无法做出有效的举措,虽然会随意进行一些类似监督的工作,但并没有真实的效用,完全是走形式。再加上自我监督不足,没有足够的自觉性,造成整体的不协调。而国家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经济监督之间在会计监督领域分工但协同性不足,无法共同完成监督,进而不能形成外部监督机制。简单来讲,就是没有完备的机制作为依据,无论是哪个方面,都不能做到有理有据,最终完全形式化。
在会计领域,确实有对应的制度,但它并不是健全的。其中的一些规定过于笼统,即使用作参考,也没有足够的效力,加上条款大多是宽泛的,不能对一些事件给出准确结论,所以用于执行时会有不小的弹性。用于实际的各部门规章及各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也多是如此,所以无法进行良好的衔接,产生了许多法规上的空缺。这种不健全,让工作会经常性失误,但有无法做出有效整改,进而造成失真频发。我国《会计法》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但同时也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及“财政、税务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但显然,这些部门都没有设法将法规健全,而是放任其中的空缺存在,导致其效力有不小的缺陷。因为国情复杂,而且企业之间的差异很大,所以不能仅依靠一部法规、一个部门来实现对整个行业的规范,这显然是杯水车薪。无论是监管、核算还是其它事务,都应该有对应的法规,这才是眼下应当努力的方向。为此,各部门间要合作,将法规进行补全和细化,这样才能被用在实际。当然,也要明确行业动向,确认会计工作的需求,并将其作为考量的要素,用于法规中。在全球化的影响下,我国经济规模在持续增大,经济模式也在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并趋向于成熟,在这种现状下,就一定会随之产生新的问题和状况。因此,法规也应当与之相适应,逐步进行健全,立足于实际,对工作做出有力的规范。
有不少的失真问题,都是由人为导致的,其中多半是故意而为之。究其原因,多是由于受到了金钱的诱惑,在贪念的支持下,从中谋取不法收益。如果不对权利进行约束,如果失去控制,会计信息将会等同于效益。当然,这是违法的途径,而且造成的失真,危害将远大于收益。个别领导会有这种行为,而且将会计人员当作摆设,完全将信息当成谋利的工具。有调查结果显示,所有以这种手段来获利的人,都是领导,造假都是有他们来一手主导的,从中获得的收益占比也最大。而且有的公司会组织造价,并将其作为一种常态。公司经常有多套账目,并以信息造假来虚增收入、虚增期末银行存款、虚增期末固定资产等,并从中获得效益。这已经不只出现在企业中,就连行政领域都经常出现此类情况,成了个别官员的黑色收入来源。财政数据造价,这是最多见的,多是由官员主导的。
会计人员作为从业者,不仅应当具有足够的能力,也要有素质和道德,这都是基础的条件。但从素质而言,这是行业的基石,如果不能达标,无论是对工作还是对行业,都是有损害的。有的时候,哪怕是小的失误,都会让会计信息受损,完整性遭到破坏。然而,由于风气使然,老板经常性命令会计进行造假,如果不照办,那么就只能被迫下岗。所以,法规和原则虽然存在,但会计所依据的,都是领导给出的要求。这造成了现实中,能真正做到坚持原则,依法执业的很少,而大多都是完全听命于领导。而且该行业门槛较低,资质相对容易获得,有的岗位甚至不强调资质,这就导致从业者鱼龙混杂。从整体来看,素质是偏低的,虽然仍有人才,但占比不高。
在新时期下,我国经济面临政策机制转换、现代企业制度体现的新特点。这引导了监督的变化,使其适应当下这个时期,并突显其效能。监督侧重全链条,通俗来讲,就是严抓流程,将所有事项都做好,避免出现错误。眼下的信息处在快速演变中,经常性出现升级的情况,所以监督也要对此适应,设法在转变方式的同时,让力度不减反增。目前已经不再只局限于事后的监督,而是要做到对全局的覆盖,由开始到结束,实现封闭全链条式的监督。在这个链条中,监督不会再只看形式以及最后的成果,而要拓展到规划、核算等,并将其完全纳入监督中。监控也要实时进行,而且要进行记录,方便后续的查验,并将其作为依据,找出失真的根源。监督要有实效性,避免其效力由于时间的推延而衰减。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企业经济活动也瞬息万变,在数据的价值获得了肯定,所以在做出任何决策时,都要有会计信息作为支持,这就需要强调时效性。由于经济关系在复杂化,其中涉及的信息更加多样,政策在逐步被细化,监督被赋予了新的内涵,这些因素都会让监督的难度变高。
《会计法》中,已经明确了监督的主体,那就是会计机构和人员,这相当于给予了其权力,并施加了对应的责任。会计人员在企业内的作用往往是进行经济管理,而一旦将监督的职责附加到他们的身上,就会让他们对于自己的身份出现认知上的不协调。会计工作是面向企业的,而监督关系到法规的落实,二者必然会有冲突的情况。这就造成了权责上的误区,很难确定应当如何去做,而且会受到来自多方的制约。这正是会计监督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的原因所在,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去要求原则性,甚至不能完全基于法规来进行。所以,对监督主体的扩展,成了唯一的出路,如果不这样做,就很难让失真被根除。应当让主体不只局限于会计人员,而是可以包含更多从业者,这样就能使权责更为明确。从广义上讲,凡是职责中含有会计信息提供、加工、管理、检查等内容的人员都与监督额范畴有所重叠,所以理论上都能被作为主体来看待。而聚焦于实际,如果去追究这些失真的根源,那么就一定能看到领导的身影,他们在这之中扮演者主要的角色。正是在领导的干预下,监督才会受阻,进而无法有切实的作用,只能沦为形式的一部分。基于此,主体也应当涵盖领导或是对应的负责人,他们是多数失真的诱因,所以要去施加权责,从而实现管控。为此,《会计法》早已明确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这样做,是将主体范畴进行了准确的界定,并做出了一定的扩展,从而确保了信息的完整性,也让监督能正常进行。如此一来,会计人员在开展监督时,就不会受到干扰,监督也就可以产生效用。可见,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之于会计监督主体是“两位一体”的,不能单独强调某一类主体责任而忽视了另一类角色的作用,两者应明确分工,共同对本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有效地面向会计做出监督,防范信息失真的损害,就一定要有法规作为支持。我国《会计法》明文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财政、人民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让监督尽快被落到实处,就必须先去进行法规的健全,使其能与现实相匹配,从而具有可行性。同时,也要对法规进行细化,加强其效力,这能帮助监督的进行。同时,当法规是完备的,就可以遏制钻空子的行为,对失真进行有力的管制。
《会计法》明文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同时,也对制度给出了具体的要求,这可以作为依据。然而,实际中,如果想要让信息不失真,只靠内部监督明显是不足以做到的。理论上,监督要内、外并施,并做到良好的衔接,避免其中存在死角。为此,要先将机制完全理顺,这样才能作为依据,指导监督的进行。主要是指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是外部监督,是由国家作为主导,面向各企业执行的监督。这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受到企业的控制,而是要由国家来进行调控,从而防范违规现象。这种监督的途径是权威的,可以督促会计监督的持续完善,并对眼下的不足进行适当的整改。但实际中,行政监督常会有重叠的情况,这会造成冲突,使其被迫中断,所以应首先对此给出解决的办法,这样才能做到部门间的协同,确保监督的全局性。社会监督机制也是体系的一部分,所以要被完善,使其能切实生效。为此,要先完善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让所得信息具有可信度。同时,完善监管体系,对会计师施加有力的监督,从而对该群体都进行规范。还应推动舆论进行监督,从而避免失真的出现,让监督能切实产生效用。这是单一队伍所难以做到的,所以要利用舆论的力量,通过对过程进行全公开,让违规无法被掩盖。在全社会的共同监督下,积极稳妥解决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信息失真在眼下并不少见,这不仅会损害部分人的权益,对行业乃至国家经济,都会构成一定威胁。所以,应当设法进行防范,并将监督做好,这会有不错的成效。当然,也需要对会计制度进行完善,这不是简单的进行删改,而是烦琐的工程,所以要稳步推进。只有做好了对顶层的设计,才能继续后续的完善,并使行业能不断进步。同时,也要设法提高从业人员的水准,创造良好的行业分为,这样才可以杜绝失真的发生。这能帮助使各类经济实体在依法经营中不断壮大,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