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紫金农商银行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群众手中可以支配的收入也逐年增长,个人财富得到迅速积累,使人民群众不再满足于单纯将财富存在银行中获得利息。多样化的理财方式开始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作为我国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商业银行在促进我国经济蓬勃发展,维护金融秩序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1]。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热衷,促使各大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形成的多样化,导致理财产品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我国商业银行起步较晚,金融市场发展成熟度不高,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造成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我国不断建立健全法律体系的今天,如何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金融消费者的信心,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结合事前审查机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以期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当前,理财产品的大部分信息都掌握在商业银行手中,消费者要想全面了解核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存在很大难度,而且需要巨大的精力和成本。对大部分消费者而言,只能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产品信息,了解金融产品,对产品的细节也不会了解得很清楚。尽管我国金融机构对此制定了相关制度进行规范,例如向客户提供相关资产的账单收益详情,消费者对其购买的、使用的产品有知悉其真实情况的权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有些细节的地方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例如金融投资方向可以披露的深度等等,这些都是造成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了解不够全面的原因。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不规范,消费者对产品了解不全面,都会直接导致金融纠纷问题的产生。
诉讼和非诉讼是解决商业银行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2]。非诉讼解决纠纷体制包括投诉双方和解消协或监管机构调解,以及第三方进行仲裁等方式。采用非诉讼解决纠纷,虽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对缓和双方矛盾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的效果却不是理想:一方面虽然商业银行建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但是商业银行却承担了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很难做到公平、公正的处理纠纷。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在解决金融纠纷时,通常不会对理财产品直接处理,适用的行政处罚对消费者个人权益的补偿力度不大,因此解决效果差强人意。
尽管不同的商业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的操作有所不同,但是总结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事前审查机制都应该涵盖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包含法律层面的审查。二是合规性审查,也就是说对商业银行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对消费者可能产生影响的各种制度、标准、收费价格、合同文书等类别进行事前评估和审查。具体内容包括:金融产品的价格审查;金融产品提供的服务、章程、合同或协议的审查;商业银行为消费者推送消息、产品变更的网站公示、公告等材料;任何与消费者有关,可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损害的内容和事项等。
虽然对消费者所能承受的风险能力进行评估以及风险提示在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实际运作中得到了普及,但是在很多情况下,风险评估和风险提示更像是形式化的操作,并不能真正体现消费者实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真实的风险评估,对未来的实际操作会产生极大的影响。目前,不同商业银行的风险评估标准都不相同,会导致相同的金融消费者在不同商业银行产生不同的风险评估结果。为了提高风险评估的准确性,需要对风险评估标准进行统一化处理,不断完善风险评估标准,在相同的标准下对金融消费者进行评估,促进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健康发展。
在《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对商业银行该怎样建立投诉机制、怎样处理投诉以及反馈处理结果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商业银行应该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自身发展需要,构建更加详细和具体的投诉处理机制。包括告知金融消费者遇到何种问题向哪个部门投诉、投诉的流程以及等待处理的时间等等。除此之外,商业银行还应该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对投诉以及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和督导,保证投诉处理过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