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娜 滨州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获取更多发展空间与机会,企业集团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打造,提高对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并梳理与整顿了内部管理理财及产权关系,在此过程中便时常会发生资产交易,包括房产、股权、债券、专利以及其他有形或无形资产。企业集团中的资产重组行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的规定,将对应产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税费,需要立足于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筹划,将税务风险以及税负压力降至最低。
企业集团为了加快控制市场资源,进一步实现扩张目标,已将资产重组作为了重要的实现途径,是当前经济形势下常见的经济行为之一。通过将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资产、技术、劳动力等要素进行重新分配,以此来构建新的经营模式,促进企业市场核心竞争力的打造。在集团企业内部资产重组的环节中,税务筹划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但长久以来,由于国内企业集团资产重组再相关税务法律规范的构建上还不完善、清晰,给重组企业带来了不小的税负压力与税务风险,需要通过各类税种的筹划做好规避与防范工作。
企业集团并购重组可以快速扩大企业发展规模、增强经营效率与效益,并购重组还能实现企业内部资源的优化整合,是企业集团实现多元化发展的有效渠道。另外,企业集团在资产重组后,治理结构与资本结构也得到了优化调整,得到创新的内部管理机制积极促进了企业内部控制效能,这种经济行为对于现代化国有企业转型具有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
依据我国颁布的过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以及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的相关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针对将债券、负债、劳动力以及实物资产等转让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的经济活动不再征税范畴内,同时重组前原纳税人可在重组滞后对未抵扣的进项税进行抵扣。对于企业集团来说,不同的资产重组模式,对应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也各有差异,如不对整体合并、分立、资产划转与收购、改制等资产重组方式征收增值税,并需要将关联的债务、债权以及劳动力一同转让;而采取不动产投资、债务重组方式的资产重组则需要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分为一般性税务和特殊性税务两种情形,适用规定分别如下:
1.企业整体改制的将由变更后的企业承继之前的相关纳税项目;
2.企业以不动产投资或债务重组的,重组后的企业资产所得以五年为期限,并平均计入每年的应纳税所得中,并且应纳税所得不能小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若企业在此五年内发生收回投资或资产转让经济行为的,则应停止应纳税所得的延续;
3.当企业集团选择合并与分立、资产收购与股权转让以及资产划转等重组方式,符合相关要求的可按照特殊税务进行处理。
依据企业改制重组中,土地增值税征收的相关税务规定,企业资产重组若设计到房地产由原企业变更到新企业名下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房地产企业不在此规定内。另外,从资产重组的差异性上分析,免征土地增值税不但要满足非房地产企业,还有投资主体相同的限制条件,并且土地增值税的免征范畴还包括企业集团的合并、分立、整体改制、股权转让以及不动产投资等重组活动,但对于资产收购与债务重组则需要向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资产重组税务筹划过程中应全面的考量支付方式、融资计划以及重组标的等因素,还有以下若干可控性更强的方面进行合理选择与充分筹划。
企业资产重组税务筹划一定要结合经营战略规划来开展,依据不同的发展计划来选择相适宜的筹划方式。尤其是对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选择,短期来看能起到快速节约现金流的优势,但从企业集团中长期的经营规划来看却不一定适合,要综合各方面的条件来确立,避免短视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我国相关税法明确规定了企业若以降低税负的目的而实施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重组交易,税务机关可按合理的方法要求企业进行调整。由此可见若资产重组经济活动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而要求按照特殊性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处理税务,则将给企业集团带来较大的税务风险。
我国当前针对企业集团资产重组的税务法律规范体制还在不断完善中,但部分规定由于缺乏明确界定,则容易导致税务机关在执法口径与规范之间还存在一定差异。由此,在企业集团资产重组的税务筹划工作中,还要和地方税务机关及时沟通,并获取到相应的执法标准。
对重组资产结构进行严谨的分析,是资产重组税务筹划中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在我国税法中,对于不同的资产结构所对应的涉税问题差异也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流转税收优惠政策不同、资产是否涵盖相应的债务、债权以及劳动力等。另外,资产在总体资产中的占比也决定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集团要想在资产重组中切实做好税务筹划工作,就必须基于相关税务人员熟悉掌握我国企业资产重组税法与规范、准则体系之上,并能够准确运用。另外,采取资产重组的企业集团应不以获取税收效益为主要目标,而要更加注重重组后的商业价值。最后,企业集团的税务人员还要具有前瞻性,以便做好事前控制与安排,经过多方利益的权衡后,才能设计出具备科学性、可行性、高质量的税务筹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