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超艺
(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恕”是儒家思想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孔子语曾子曰:“吾道一以贯之。”曾子遂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论语·里仁》)子贡问:“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孔子则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此足见“恕”道在孔门的重要性。
“恕”字于《论语》仅此两见,一般来说,学者对“恕”字的理解,大体取“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意,强调的是不应将自己不想要的强加给别人,《大学》称“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中庸》称“忠恕违道不远,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均取此意。《荀子·法行》亦借孔子之口曰:“君子有三恕:有君不能事,有臣而求其使,非恕也;有亲不能报,有子而求其孝,非恕也;有兄不能敬,有弟而求其听令,非恕也。士明于此三恕,则可以端身矣。”在荀子看来,自己不能事君,却要求臣下可以很好地被自己差遣,这不是恕道;自己不能孝顺亲人,却要求孩子孝顺自己,这不是恕道;自己不能敬兄长,而要求弟弟听从自己,这也不是恕道。可见,恕道当是不应以自己做不到的事情要求别人,这层含义可视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延伸。不管是自己“不欲”之事还是“不能”之事,都应该“勿施于人”,这体现的是将心比心之后对他人的理解与体谅,并以之约束自己的行为和思想。在《孟子》中,“恕”的含义还有“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面向。孟子说:“强恕而行,求仁莫近焉。”(《孟子·尽心上》)这里的“恕”似乎没有上述“不应”将自己不想要的强加给别人的含义。赵歧释此“恕”为“忠恕之道”[1],朱子进而释此曰“推己以及人”[2],从某种意义上讲亦取赵歧之意。推己及人,既可理解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又可理解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都是借对己的体会从而理解与体谅他人。
不过,《论语》《孟子》《荀子》之论“恕”,大多是只谈及“恕”道之为美德的本身,并没有规定行“恕”之特定情境。而在《公羊传》及董仲舒与何休的诠释中,则力图彰显“恕”道是如何在具体的伦理与政治情境中显现出来,以及在具体情境下如何考虑“恕”与其他原则之间的张力。正如孔子作《春秋》时所说的:“我欲载之空言,不如见之于行事之深切著明也。”(《史记·太史公自序》)因此,透过《春秋》及阐发《春秋》之微言大义的《公羊传》,同时借助于汉代《公羊》先师董仲舒与何休等人对《公羊传》的解读,我们或许可以对儒家之“恕”道有一更为直观而又深入的理解。
《春秋公羊传》经传本身并未提到“恕”字,然其提倡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己有过则治之,人有过可缘情恕之,即孔子所谓“躬自厚而薄责于人”(《论语·卫灵公》)。这一点十分明显地体现于董仲舒、何休等公羊家所理解的《春秋》书法中。而在公羊学的传世文献中,《春秋繁露》最早提及“恕”,并以公羊《春秋》之大义来诠释恕道。在《春秋繁露》中,《俞序》篇一般被认为相当于全书自序,是说《春秋》之大旨①康有为《春秋董氏学》之《春秋旨》篇曰:“《俞序》得《春秋》之本。”见《康有为全集》第二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636页)。苏舆注《春秋繁露·俞序》篇曰:“此篇说《春秋》大旨,盖自序之类。”见苏舆《春秋繁露义证》(中华书局2019年版,第139页)。钟肇鹏《春秋繁露校释》亦曰:“似是董子著书之序。”见《春秋繁露校释(上)》(河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56页)。。在《俞序》篇的后半部分,“恕”被提到了两次:
故世子曰:“功及子孙,光辉百世,圣人之德,莫美于恕。”故予先言《春秋》详己而略人,因其国而容天下。《春秋》之道,大得之则以王,小得之则以霸。……或奢侈使人愤怨,或暴虐贼害人,终皆祸及身。故子池言鲁庄筑台,丹楹刻桷,晋厉之刑刻意者,皆不得以寿终。上奢侈,刑又急,皆不内恕,求备于人,故次以《春秋》缘人情,赦小过,而《传》明之曰:“君子辞也。”孔子明得失,见成败,疾时世之不仁,失王道之体,故缘人情,赦小过,《传》又明之曰:“君子辞也。”[3]157-160
在这段文字中,董仲舒先借世子之语提出“圣人之德,莫美于恕”,而后以“《春秋》详己而略人,因其国而容天下”来诠释恕道。清代苏舆注曰:“略人容天下,所谓恕也。详己而先治其国,自厚之谓也。已不自治,则无以治人,何容之有?”[3]142颇得董生之意。《春秋繁露·仁义法》亦曰:“是故《春秋》为仁义法。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我不自正,虽能正人,弗予为义。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3]244-245可以说这一思想是孔子“躬自厚而薄责于人”(《论语·卫灵公》)的延伸,而由《春秋繁露·俞序》篇文本可知,这一思想正体现了董仲舒所要推崇的恕道。
在上面引文的后半部分“恕”再次被提及,则是批评当时诸侯崇尚奢侈,严刑峻法,不讲恕道,对人责备求全,所以“《春秋》缘人情,赦小过”,这也就是《公羊传》中提到的“君子辞”。依语义,“缘人情,赦小过”应当同样也是“恕”的体现。而何谓“缘人情,赦小过”,苏舆则简要地排比了《公羊传》传文及何注,如隐公元年《公羊》何注:“所传闻之世,外小恶不书。”庄公七年《传》:“一灾不书。”《公羊》何注:“明君子不以一过责人。”[3]143董仲舒是汉初公羊学的重要经师,将《公羊传》与《春秋繁露》中《春秋》相关文本互相发明,无疑是理解董仲舒思想、理解《公羊传》的重要途径。在《春秋》的背景下,“缘人情,赦小过”以及“《春秋》详己而略人,因其国而容天下”不只是空洞的说理,其背后的例证有着具体的情境和细致的阐释。并且,由这两种体现恕道的事例,我们还可以推演出与之义理相似的其他事例,探讨其是否也是恕道的体现。
董仲舒《春秋繁露·俞序》篇盛美恕道,称“《春秋》详己而略人,因其国而容天下”。然而,何谓“己”与“人”,又何谓“其国”与“天下”,我们则需要回到《公羊传》来理解。
隐公元年,“公子益师卒”。传文:“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何休注曰:“于所传闻之世,见治起于衰乱之中,用心尚粗觕,故内其国而外诸夏,先详内而后治外,录大略小,内小恶书,外小恶不书,大国有大夫,小国略称人,内离会书,外离会不书是也。”[4]38《公羊传》有“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之说,何休遂因之将《春秋》二百四十二年分为所见世、所闻世、所传闻世之三世,而此三世,又是《春秋》之新王从衰乱之时代逐渐建立起礼法秩序的一个过程,也是《春秋》王者之礼法秩序由鲁国渐及于诸夏,再由诸夏渐及于夷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因不同世代的特征不同,王者治法也有所不同。在最初的所传闻世,亦即衰乱世,王者是“详内而后治外,录大略小,内小恶书,外小恶不书”等。所谓“内”与“外”,在衰乱世,“内”指的是鲁国,而“外”则是诸夏其他国家。这也就是《春秋繁露·俞序》篇所言之“己”与“人”,“其国”与“天下”。而所谓“书”与“不书”,即意味着治其恶与不治其恶。所谓“内小恶书,外小恶不书”,指王者之治世,“内”有过则详而书之,即治其恶;“外”有过则忽略不书,即不治其恶,这也就是所谓“先详内而后治外”。
为什么要“先详内而后治外”?《春秋》隐公十年,“六月,壬戌,公败宋师于菅。辛未,取郜。辛已,取防”。传文曰:“《春秋》录内而略外,于外大恶书,小恶不书,于内大恶讳,小恶书。”何休注释说:“于内大恶讳,于外大恶书者,明王者起当先自正,内无大恶,然后乃可治诸夏大恶,因见臣子之义,当先为君父讳大恶也。内小恶书,外小恶不书者,内有小恶,适可治诸夏大恶,未可治诸夏小恶,明当先自正然后正人。”[4]106在何休看来,王者之礼法秩序,要从鲁国而渐及诸夏,那么意味着鲁国不能有大恶①鲁所以无大恶者,《春秋》为君父讳,所谓“内大恶讳”是也。,才可能治诸夏之大恶,故诸夏大恶书;同时因为在衰乱世,鲁国尚存在小恶,虽可以治诸夏之大恶,但不能治诸夏之小恶,所以外小恶不书。此即《大学》所谓“君子有诸己而后求诸人,无诸己而后非诸人”之意。此亦与前文所引《荀子》文本含义相似,不以自己“不能”之事要求他人,待自正无小恶然后才能正人之小恶。
隐公二年,“春,公会戎于潜”。何注曰:“凡书会者,恶其虚内务,恃外好也。古者诸侯非朝时不得逾竟。所传闻之世,外离会不书,书内离会者,《春秋》王鲁,明当先自详正,躬自厚而薄责于人,故略外也。”[4]47如何休所言,经文书“会”,便体现《春秋》的谴责之意,一则“虚内务,恃外好”,二则非朝时逾境为失礼。在《公羊》家看来,在所传闻世,《春秋》书内离会,不书外离会。“离会”即两国之相会,书内离会,是对鲁国之批评;不书外离会,是对诸夏之宽恕。这便是己正而后方可正人,不以自己尚未做到的高标准要求他人,是以何休说“明当先自详正,躬自厚而薄责于人”。于此一义,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仁义法》中亦有言曰:“小恶在外弗举,在我书而诽之。”[3]249
又隐二年,“九月,纪履緰来逆女”。传曰:“外逆女不书,此何以书?何讥尔?讥始不亲迎也。始不亲迎,昉于此乎?前此矣。前此,则曷为始乎此?讬始焉尔。曷为讬始焉尔?《春秋》之始也。”何休注云:“《春秋》正夫妇之始也。夫妇正则父子亲,父子亲则君臣和,君臣和则天下治,故夫妇者,人道之始,王教之端。内逆女常书,外逆女但疾始不常书者,明当先自详正,躬自厚而薄责于人,故略外也。”[4]53《春秋》所以记载纪国大夫履緰来为国君逆女,是因为这是进入《春秋》以来第一次国君婚礼之不亲迎。出于对乱礼开端的重视,《春秋》记载了纪国的这一小恶以示谴责。然考诸《春秋》常例,鲁国逆女常书,而外逆女本不当记录。在何休看来,这样的详内略外的书法,同样体现了“当先自详正,躬自厚而薄责于人”的精神。
公羊家以为,孔子作《春秋》是为万世立法。为了秩序法度的公平公正,就需要在过错与处罚之间建立必要的关联,这是政治的要求。但同时,公羊家又从“躬自厚而薄责于人”的角度,缘鲁国在所传闻世尚未“自正”之实情而赦诸夏之小恶。缘实情而宽恕之例不仅于此,董仲舒《春秋繁露·俞序》中提到“缘人情,赦小过”的“君子辞”,亦本之于《公羊传》,何休则予以了更多的阐发。
《春秋》桓公十三年,“三月,葬卫宣公”。何休注曰:“背殡用兵而月,不危之者,卫弱于齐、宋,不从亦有危,故量力不责也。”[4]180《春秋》记载,桓公十二年十一月,“丙戌,卫侯晋卒”。依礼,诸侯死后需殡五月,至十三年三月乃“葬卫宣公”。又依礼制,殡期要守丧礼,不可用兵出战或出会诸侯,否则《春秋》以为不孝①如僖公九年,宋襄公背殡参加葵丘之会,何休即说:“襄公背殡出会宰周公,有不子之恶。” 见《春秋公羊传注疏》第412页。。然葬卫宣公在三月,二月时经文书“己已,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齐师、宋师、卫师、燕师败绩”,则卫侯背殡出战明矣。对于背殡出战,《春秋》“书日”以危之,如桓公十五年书“夏,四月,己已,葬齐僖公”,何休注曰:“当时而日者,背殡伐郑,危之。”[4]184而葬卫宣公此条却仍依葬诸侯之常例,并没有在书法上体现对背殡出战的谴责。《春秋》之所以不谴责卫背殡用兵,何休认为,卫国弱于齐、宋,卫侯出兵实是被齐、宋裹挟,不敢不从,因而《春秋》考虑实情,恕卫背殡用兵之过,不书日以危之,此谓“量力不责”②董仲舒于此与何休的理解略有出入:“苟能行善得众,《春秋》弗危,卫侯晋以立书葬是也。”见《春秋繁露义证》第69页。。
类似的例子又见襄公十五年,“夏,齐侯伐我北鄙,围成”。传曰:“其言至遇何?不敢进也。”何休注云:“兵不敌,不敢进也。不言止次,如公次于郎以剌之者,量力不责,重民也。”[4]836齐侯围成,鲁襄公前往救援,但到遇地,即不敢进兵。如果《春秋》要谴责鲁襄公之畏敌不前的话,当书“公次于遇”以刺之。然而,何休以为,鲁襄公之不敢进,是因为“兵不敌”,因此,《春秋》因鲁襄公之重民命而“量力不责”,仅书“至遇”,而不书“次于遇”,即对鲁襄公之畏敌不前不加谴责。
对于在某些具体情况下不得已而犯下的错误,《公羊传》亦以同情之心予以宽恕,传文中亦以“君子辞也”书之。桓公十八年,《春秋》经书“冬,十有二月,已丑,葬我君桓公”。传曰:“贼未讨,何以书葬?雠在外也。雠在外,则何以书葬?君子辞也。”[4]193按:鲁桓公为齐襄公所弑,国君被弑,为先君复仇是臣子的责任。隐公十一年传云:“《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4]109也就是说,国君被弑而臣子不能讨贼,臣子不能尽臣子之心,是为“无臣子”,故《春秋》以不书先君之葬的方式表达对臣子的谴责。但鲁桓公被齐人所杀,仇人并未服罪,而《春秋》却书“葬我君桓公”,没有通过去葬以谴责臣子,《公羊传》认为,这是“君子辞”。所谓“君子辞”,何休注曰:“时齐强鲁弱,不可立得报,故君子量力,且假使书葬。”[4]193鲁桓公被弑,鲁臣子当向齐襄公复仇。然缘实情,其时齐强鲁弱,实力相差悬殊,鲁实无力报仇。故《春秋》体谅其力所不及之不得已,便通过书“葬我君桓公”的方式,恕臣子之不讨贼不复仇之过。这是君子量力知其不可能做到复仇,而为之加“君子辞”。可以说,这也是“量力不责”的另一种表达。
又宣公十二年,“春,葬陈灵公”。传文曰:“讨此贼者,非臣子也,何以书葬?君子辞也。楚已讨之矣,臣子虽欲讨之,而无所讨也。”[4]660-661陈灵公为夏征舒所弑,而宣公十一年经文记载“冬,十月,楚人杀陈夏征舒”,明夏征舒已被楚庄王治罪。于是陈国臣子虽有讨贼之心,却无贼可讨,故《春秋》不以臣子不讨贼而不书葬以苛责之,其书“葬陈灵公”,即恕臣子之不得已的“君子辞”,此正如徐彦疏所说:“君子恕之,不复责臣子矣。”[4]661
除此之外,《春秋》对于因未蒙教化以致无知而犯错,亦为之设身处地地以同情之心谅解而薄责之。隐公元年,鲁隐公为鲁国诸大夫所拥立,而《春秋》以大夫擅立国君为恶③如隐公四年,“卫人立晋”。《公羊传》说:“立者,不宜立也。”又说:“众虽欲立之,其立之非也。”何休注曰:“凡立君为众,众皆欲立之,嫌得立无恶,故使称人,见众言立也,明下无废上之义,听众立之,为立篡也。”见《春秋公羊传注疏》第73页。,然《春秋》经传于此并未责隐公。何休解曰:“诸大夫立隐不起者,在《春秋》前,明王者受命,不追治前事。”[4]16即以为鲁隐公被立之恶发生在《春秋》教化之前,可以不追治未蒙教化而导致的恶行。何休还援引《论语·尧曰》中孔子所说“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一句来进一步说明这一观点[4]16。又昭公十六年,“楚子诱戎曼子,杀之”。《公羊传》曰:“楚子何以不名?夷狄相诱,君子不疾也。曷为不疾?若不疾,乃疾之也。”[4]966按昭公十一年,“楚子虔诱蔡侯般,杀之于申”,经书楚子之名,而“楚子诱戎曼子,杀之”不书名者,传文认为是夷狄相诱,所以君子不疾,又说此不疾,实乃疾之,所以然者,是因为楚与戎皆不知中国之礼义,所以如何休所说的,“顾以无知薄责之”[4]966。
从上述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传文的“君子辞”,董仲舒之“缘人情,赦小过”,何休所谓“量力不责”,这些可恕的事例背后都有着相当一致的思考方式,即为当事人设身处地地加以考虑,以同情之心宽恕因种种不得已的因素而造成的过失。从某种意义上讲,此亦是“躬自厚而薄责于人”的体现。由前文所引《公羊传》可知,董仲舒所言恕道落在《春秋》之中,往往体现为对所犯恶行的宽恕。而被《公羊传》宽恕的情境除这两节提到的文本外,还有一类非常重要的文本没有提及,便是对贤者所犯恶行的宽恕。
对贤者所犯恶行的宽恕,这种宽恕,在《公羊传》中主要表现在“为贤者讳”。“讳”是《春秋》的特殊书法,有避忌、隐讳之义,即有所顾忌不敢说或不愿说,从而隐讳某些言语或举动①在《公羊传》中,不敢说或不愿说而为之讳,多数情况下并不意味着宽恕,反而是以“讳”的方式指出错误。。《公羊传》认为“讳”的对象主要有三,闵公元年传文曰:“《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4]350清代孔广森曰:“尊者有过是不敢讥,亲者有过是不可讥,贤者有过是不忍讥,爰变其文而为之讳。”[5]尊者之过不敢讥、亲者之过不可讥,并没有实质上宽恕恶行,可以说均没有“恕”的意味。而贤者之过不忍讥,在具体文本中,则可能有因贤者之贤而宽恕其过失的含义。不过,问题似乎没有这么简单,《公羊传》中“为贤者讳”的宽恕并不能够完全等同于恕道。
我们不妨以《公羊传》对齐桓公的论述来作为考察的对象。齐桓为五霸之首,能尊王攘夷襄助中国,《公羊》许之为贤君。但齐桓公之一生,实不乏恶行。庄公三十年秋七月,经文记载“齐人降鄣”。传文说:“降之者何?取之也。取之则曷为不言取之?为桓公讳也。”[4]330齐桓公事实上是取人之邑,经文不书“齐人取鄣”,却书“齐人降鄣”,便是以讳的方式,不直书其事以谴责齐桓公取人之邑这一恶行,而用“降”之一字,似乎表明齐桓公以其美德使鄣地之人自愿来服。而《春秋》所以掩齐桓公擅取人邑之恶,何休注曰:“时霸功足以除恶,故为讳。言降者,能以德见归,自来服者可也。”[4]330功恶相除是《公羊传》常见的思维方式。当功大于过时,便可为之讳去恶行,使若无罪。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多少可以认为,《春秋》是以“讳”的方式宽恕其恶行。但同样是齐桓公的恶行,如闵公二年,《春秋》书“齐人迁阳”,经书“迁”字,徐彦疏之曰:“阳为小国,齐人迁之,亦是迁取王封,当与灭人同罪。”[4]351可见《春秋》对于齐桓灭阳,却本着直书的精神而不为之讳。所以然者,何休注曰:“不为桓公讳者,功未足以覆比灭人之恶也。”[4]351“齐人迁阳”之不讳,与“齐人降鄣”之讳,背后可以说有着共同的逻辑,就是依照功过相除的原则,分析出是否应当宽恕其罪恶。当功不足以除恶则不讳,当功大于过则可讳。可见,功恶相除有着客观计算的一面,并不因齐桓公之后有尊王攘夷、襄助中国之大功,为维护齐桓公的形象而提前为之掩饰恶行。就这一意义上讲,诸如“齐人降鄣”之类的为齐桓公讳,虽然也可以说是宽恕其罪恶,但尚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恕道。
齐桓公薨于僖公十七年冬天,而就在同年夏天,《春秋》最后一次为齐桓公讳。僖公十七年,《春秋》记“夏,灭项”。传曰:“孰灭之?齐灭之。曷为不言齐灭之?为桓公讳也。《春秋》为贤者讳,此灭人之国,何贤尔?君子之恶恶也疾始,善善也乐终。桓公尝有继绝、存亡之功,故君子为之讳也。”[4]437-438《春秋》视灭人之国为大恶,但此处经文只书“灭项”,而不书“齐人灭项”,《公羊传》认为这是为齐桓公讳灭人之国。然而,齐桓公既然灭人之国,为何可以被认为是“贤者”而为之讳?传文回答说:“君子之恶恶也疾始,善善也乐终。桓公尝有继绝、存亡之功,故君子为之讳也。”这里《公羊传》给出的是不同于功过相除的另外一个原则:“善善也乐终。”齐桓公之善,体现在他有继绝、存亡之功。“继绝”是帮助鲁国平内乱扶立僖公,“存亡”则是存邢、卫、杞等国。在“南夷与北夷交,中国不绝若线”[4]391-392的情况下,齐桓公能尊王攘夷,维护诸夏的秩序,可谓功绩甚大;同时,他又有杀子纠,灭谭、遂、项等恶行。召陵之盟后桓公渐渐德衰,“葵丘之会,桓公震而矜之,叛者九国”[4]415。十四年存杞,经文书“诸侯城缘陵”,亦见何休所说“桓公德衰,待诸侯然后乃能存之”之意[4]425。晚年德衰的桓公,其一生之功过是否足以直接计算出功大于恶,传文在此并未明示①何休注曰:“言尝者,时桓公德衰功废而灭人,嫌当坐,故上述所尝盛美而为之讳,所以尊其德,彰其功。传不言服楚,独举继绝存亡者,明继绝存亡,足以除杀子纠,灭谭遂项,覆终身之恶。”见《春秋公羊传注疏》第338页。这是认为齐桓公功可以除恶。若诚如此,则传文似乎没有必要增加“善善也乐终”之义来解此处之讳文。,而仅仅是指出君子“善善也乐终”,乐见贤者能够终其德行。这一表述是值得注意的。这里我们或许不需要考虑齐桓公之功是否足以除恶,而仅仅在主观上出于对贤者的成全之心,以“善善也乐终”的期待来成全齐桓公一身之令名。
昭公二十年,《春秋》记载:“夏,曹公孙会自鄸出奔宋。”按《公羊传》的说法,曹公孙会实是叛国,然而经不书叛,是因为其先人公子喜时有让国之贤行,公孙会为公子喜时之后,故为之讳。为贤者讳尚有一说,为贤者之子孙讳,则让人颇难理解。《公羊传》解释说:“君子之善善也长,恶恶也短;恶恶止其身,善善及子孙。贤者子孙,故君子为之讳也。”何休注说:“故以喜时之让,除会之叛。”[4]977这仍是从功过相除的角度来加以诠释。但与其说我们可以以一客观的功过相除的标准来衡量,毋宁说,这里是体现了《公羊传》作者的一个主观的美好愿望,希望贤者之“善善也长”,贤者之“善善及子孙”,从而使贤者一脉不被诛绝,而能长久地保有美名。类似的情况也见所谓的“圣人之后”。僖公二十三年“杞子卒”。何休注曰:“始见称伯,卒独称子者,微弱为徐、莒所胁,不能死位。《春秋》伯、子、男一也,辞无所贬。贬称子者,《春秋》黜杞不明,故以其一等贬之,明本非伯,乃公也。又因以见圣人子孙有诛无绝,故贬不失爵也。”[4]463-464杞国国君不能死位,本当绝,即不仅本人当诛,其后人也不再有继承君位的合法性。但杞是夏后,乃圣人子孙,所以“有诛无绝”,得以保留爵位书为“杞子”,使得子孙尊荣得以绵延,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善善也长”“善善及子孙”的体现。
总的来说,《公羊传》对贤者之恶的宽恕,出于两种思想,一是功过相抵,一是“善善也乐终”“善善及子孙”。由功过相除而“恕”,事实上是基于一种客观的计算,计算其功过之大小,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不能算是出于推己及人之将心比心的“恕”道。而出于“善善也乐终”“善善及子孙”的观点而为贤者讳、为贤者之后讳,以“讳”的方式宽恕贤者乃至于贤者子孙的罪过,则本于一种美好的愿望,主观上要“成全”贤者。站在儒家立场上看,对他人的“成全”当源自己“欲立”之心的外推,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缘人情以推己及人的恕道体现。
尽管孔子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恕”,但自先秦以来,“恕”的含义便不局限于此。就先秦儒家而言,虽然他们对“恕”的诠释有所不同,但我们可以找到一个共同的前提,即相信“我”与“他人”人情的共通,从而我们可以借对自己的体会从而理解与体谅他人,并将之落实于行动中。后世儒者之解“恕”,大体上皆立足于此。荀子曰:“圣人者,以己度者也。故以人度人,以情度情,以类度类,以说度功,以道观尽,古今一也。”(《荀子·非相》)王弼曰:“恕者反情以同物者也。未有反诸其身而不得物之情,未有能全其恕而不尽理之极也。”[6]荀子之以己度人、以情度情,王弼之反情以同物,皆得此意。
而在《公羊传》及董仲舒与何休的诠释中,这种“缘人情”的体谅依然备受重视。并且,从《公羊传》及董、何对“恕”道的解读而言,“恕”从来就不是一个抽象的道德原则,而是具体体现为对别人恶行与过失的宽宥。但是,对于某些恶行与过失,如果无原则地薄责与宽宥,那么,对于谨守礼法的人来讲,可能就是不公正的,从而一个正常的政治秩序就有可能遭到破坏。出于制度的公正,规则的维护,法外开恩的宽恕免罪需要有限定条件。因此,公羊学的“恕”道既不是对善恶之间含糊其词,也不是否定公认的善恶评判标准。相反,“恕”是在承认评判标准的基础上,出于在特定情境下人与人之间的将心比心,从而“缘人情,赦小过”,以体现儒家一贯地对他人的理解和体谅。需要注意的是,恕道是“薄责于人”与“躬自厚”的结合,这才是儒家为人之道。正如董仲舒曰:“以仁治人,义治我,躬自厚而薄责于外。”[3]249宽以待人的背后是严于律己的自我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