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磊 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公司
纪检监察工作作为推动煤企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工作内容,从煤企发展情况来看,承担的发展任务、面临的工作挑战越来越多,其中可能出现的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问题的概率仍旧相对偏大,传统的纪检监察工作思路与模式在很多方面已经表现出明显的不足。因此,对推动煤矿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方式方法创新的举措进行分析有着较为重要的意义。
首先,从当前煤企纪检监察工作队伍来看,整体工作力量较为分散,对上级的各项纪检监察工作决策部署并没有扎实履行到位,特别是纪检监察队伍整体力量不够、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等问题仍旧不同程度的存在,影响到工作开展质效。
其次,当前仍旧存在部分煤企并没有落实好纪检监察“三转”工作要求,纪检监察人员在具体工作中,仍旧参与到具体煤企业务工作中,影响到纪检监察工作开展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从当前纪检监察工作开展的情况来看,很多情况下,仍旧采取的是传统的纪检监察工作方式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例如,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不断开展,一些表层的腐败问题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治理,很多腐败的方式方法也开始转向隐蔽化,需要通过方式方法的创新来提升工作实效。
此外,煤企内纪检监察工作很多情况下,并没有与具体的业务工作相结合,影响到工作开展的质量和效率,特别是并没有从源头上进行根治,导致一些问题时有发生。
针对煤企面临的艰巨繁重的纪检监察任务,对纪检监察工作力量进行全面整合非常关键,在具体实施中,应当将上级纪委的领导权威充分发挥出来,在煤企内严格落实双重领导体制,将双重领导体制制度化、程序化及具体化。对煤企纪检监察部门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线索处置情况及监督执纪情况应当健全规范。对煤企内纪检监察部门和煤企监事会之间的职责分工应当细化明确,从而在煤企内形成不同类型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协同。同时,强化人员选配,根据煤企内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成情况,从年龄、学历、性别等方面对纪检监察队伍进行针对性的优化,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开展提供出充足的队伍支撑。
在煤企内纪检监察人员应当严格落实“三转”工作要求,推动纪检监察干部专职化发展,根据上级关于国企纪检监察干部“三转”工作要求,对煤企内纪检监察部门的具体职能与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进行科学合理定位,确保工作人员能够精准聚焦个人主业,能够专注于自己的本职工作,防止其他行政工作对纪检监察工作带来的干扰。同时,应当从先前直接参与到一些具体日常业务检查中的工作中跳出来,将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精力聚焦在督促推动煤企内各个部门扎实履行本部门职责任务上,做到抓早抓小,防止个别小问题成为大问题。
针对煤企内基层出现的各种类型微腐败的问题,对煤企基层监督工作全面加强非常关键。在具体实施中,可采取设立基层支部纪检专员的方式,承担本部门纪检监察工作责任,同时对本部门反腐败工作承担连带责任。纪检专员应当由煤企纪检监察部门直接任命。同时,对煤企内各个附属企业,例如洗煤厂,应当设置基层站所监督员,虽然这些站所的权力相对较小,但是其管辖的均是国有资产,因此,若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必然不行。在具体工作开展中,应当接受本单位纪检专员的具体业务指导,协助做好相关的纪检监察工作。此外,应注重将第三方监督力量融入到其中,不论是上下级之间的监督,还是采取的是群众监督,各种类型的监督有优势也有不足,因此,可在煤企内探索纪检监察工作“业务外包”的方式,将第三方专业纪检监察力量引入到煤企中,不仅可以有效解决煤企内存在的编制人员限制,同时也可较好克服传统监督体系中存在的同体监督问题。
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是对各个部门履行自身职能情况的监督,为了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质效,必须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深入到各个部门具体职能任务中,同时又需要跳出具体业务的局限性,从各个部门履行自身职责任务的角度,对各个部门进行整体的研判,根据研判结果采取针对性的监督工作。在具体实施中,煤企应当在制定各项业务工作制度时,注重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建议,让纪检监察人员从廉政的角度对各项业务进行整体把关,推动各项监督关口前移,减低各类廉政风险出现问题的概率。同时,在煤企内对各个部门人员进行选拔任用时,应当注重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建议,从党风廉政的角度对人员进行研判,防止出现“带病提拔”的问题。
综上分析,做好煤企纪检监察工作任重道远,随着我国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方式方法创新非常关键。因此,煤企需充分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的重要性,切实从企业面临的全面从严治党任务出发,为煤矿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出坚强的纪律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