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焱 中国人民大学 商学院
党的十九大顺利召开以来,各国有金融企业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国工商银行紧跟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步伐,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能力与要求;中国农业银行始终高举服务“三农”大旗,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精准扶贫任务。邮政储蓄银行主动精准服务国家战略,加快绿色金融发展。国有金融企业始终秉承自身的社会责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但在发展与改革的过程中,国有金融企业的管理模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国有金融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大多较为集中,管理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国有金融企业大多实行“管人管资产管事”的管理授权机制,即政府进行自上而下地垂直化管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彼此相互监督制衡。但目这样的管理模式导致国有金融企业缺乏“人格化”的股东,监督权责界限不清晰,在上级下达命令时,容易出现下级权限不明晰,无法有效执行的情况。同时,在国有金融企业内部审计机制和预算机制尚不明确,没有形成统一的执行标准,审计部门和相关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复杂,在审计过程中,缺乏相关的监管制度,在产生问题时,缺乏责任人,难以区分相关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
国有金融企业薪酬体系仍然是传统的“大一统”形式流程,缺乏弹性,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现实需求,同时缺乏本身的特色未对相关薪酬制度进行调整,与企业新时代的发展战略难以匹配。对于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金融企业而言,造成董事会和经营层的薪酬与行业对标企业相差过于悬殊,无法体现按贡献分配的原则,严重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近些年来,国有金融企业普通实施“限薪”“降薪”等举措,加之员工持股、节假日福利等有关福利的弱化,而相关个人所获奖金奖励也归企业所得,使员工未能得到相应的精神和物质激励,造成了部分人才流失。薪酬体系是国有金融企业管理模式举足轻重的组成部分,合理的薪酬制度对于促进员工工作积极性,吸引新兴的优秀人才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而目前国有金融企业在奖金激励、按贡献分配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足。
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了国有金融企业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等历史任务,这就意味着国有金融企业的管理改革势在必行。但由于国有金融企业由国家直接控股,市场化程度低,监管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改革难以同时开展,行政干预过多,企业与政府权责不清,管理权过于集中,部分人员权力过大,但确缺乏相应的监管部门,监管机制流于形式,监督人员未贯彻相应的监管政策和措施。与此同时,国有金融企业的退出机制尚不健全,缺乏相关的法律约束。尽管《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均对银行破产后果给予规定,但实际操作起来很难实现逐一对应。金融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于金融犯罪的判罚较为模糊,对于相关监管人员违法犯罪的追责法律尚不明晰,亟须完善。
国有金融企业的发展改革与社会经济、民生等方面的发展息息相关,党的十九大召开以来,国有金融企业改革已进入深入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要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就当前国有金融企业发展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下是笔者提出的国有金融企业管理创新策略。
新时代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组织应为国有金融企业的第一代理人和扮演“人格化股东”这一角色,除党委书记外,其他职位可适度进行市场化改革,依据国有金融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实际岗位需求,采取竞聘、选任等方式不断完善人才选拔方式,建立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不断推动“管资产”向“管资本”的转变。由于国有金融企业地位和性质的特殊性,应对职业管理者进行契约合同和相关的专业化管理,同时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扩大外部委员会的占比,并鼓励外部委员会通过合理的市场化机制进行良性竞争选举,明晰内部委员会和外部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责,保证各委员会的独立性、权责分明、上行效。建立社会主义特色的现代化企业管理模式,保证国有金融企业在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责任的统一,同时推进产权机制改革,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
发挥市场在国有金融企业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市场在人力资源的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施行总额预算控制与按贡献分配的薪酬机制,打破“工资刚性”,建立健全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不断优化薪酬制度设计,采用多元现代化的工作岗位评价,确立团队激励为主的薪酬计划,探索企业员工福利管理新形式。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员工持股的改革与推进,全方位改革国有金融企业的薪酬机制和激励机制,增强各级职工的积极性,同时,实行奖金激励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多层级差异化的绩效考核方式,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合理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包括开展荣誉表彰会、发放激励收入等举措。适当委托第三方考核机构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推行“内部+外部”相结合的考核机制,结合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功能,不同国有金融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现实需求,对不同职级、不同岗位的员工实行差异化考核管理。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预防金融企业腐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坚持推行纪委巡回监察制度,国有金融企业应设置独立的纪委办,保证纪委办公室的独立性、中立性,纪委办直接向党组织和股东汇报工作,由党组织任命相关的纪检监察干部。构建全面立体的金融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国有金融企业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监管人员的权力和职责,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推动相关的金融犯罪法规政策的出台,让国有金融企业的管理改革有法可依,促进金融反腐倡廉格局的建立。提升外部审计的比例,不断优化人才结构类型,引进和培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审计稽查、内控风险人才,组建专业的人才队伍,探索更加标准化的审计监察标准。提升国有金融企业改革与金融监管机制改革两者的匹配性,稳步推进两者协调改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