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南阳教案是晚清时期在河南南阳发生的一个典型的教案,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一定的关注,它的结案直接导致了近代中国第一座教会圩寨的出现。南阳教案的出现有着特定的时代因素,在处理南阳教案过程中,官绅之间的合作反映出双方共同的文化心理,合作的基本方式是官员在审理上的偏袒与断案的相对公平,以及由乡绅召集群众反对教会入城传教。双方矛盾与背离的原因在于地位的不同,官员受到上级结案和法方的压力,倾向于侵犯士绅的利益,士绅则坚决不从,这反映出晚清时期地方官绅对权力把控的情况。南阳教案中所反映出来的官绅之间的双向互动是清政府在太平天国运动后对地方统治的逐渐崩溃与地方在面临外来教会入侵时的一种应对。
关键词:南阳教案;官绅;文化;双向互动
中图分类号:K25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7-0102-03
一、南阳教案钩沉
南阳教案是晚清时期河南一个典型的排外仇教类型的教案。清政府于道光二十六年(公元1846年)开始弛禁天主教,发还康乾时期所没收的天主教堂。同时,中法签订《在北京增补天津条约的和平附加协定》,使得传教士能够进入内地传教、建立教堂,地产教案纠纷随之急剧增多,南阳教案即是这一时期的“还堂案”。
1861年,法国天主教提出南阳江浙会馆为天主教会旧址,欲收回建教堂传教。经当地官府辨析,江浙会馆为南阳县县城旧署,于道光二十二年(公元1843年)变卖给陈树堂,添置房屋地基成为江浙会馆。有以刘嵩玉为首的152名绅民齐作证,声明这并非是天主教旧址。由于南阳府衙不想让传教士于城内建教堂,遂同意将城外废弃的高真观改建为天主教堂,法国传教士以“其地均极僻陋,不合建造”[1]779为由拒绝,并通过法国大使伯格对官府施加外交压力。与此同时,传教士在城内强占周姓人家房屋,引起众怒,“彼此成仇,声言欲杀尽。”[1]798教会与绅民之间矛盾急剧激化。随着局势愈加动荡,教会与官府都想尽快解决此事,教会不再强求设教堂于南阳城内,欲在城外设圩寨,官府同意“将教堂迁移距南阳府城西北十余里之靳家岗地方。”[2]准教堂自行出资,照该省常行村寨规模修筑围寨,并在1895年出资一万两给传教士。至此,南阳教案才真正告一段落。
南阳教案从1861年始,至1895年止,历时34年,成为当时全国有名的“冰案”。其最终处理结果是阻止教会进城建教堂,但允许其在城外设寨,出现了近代首座教会圩寨。南阳教案的处理过程与最后的定案结果是当时政府、士绅、殖民教会等各方政治势力颉颃所致,是一次官、绅带领乡民共同对抗传教士的反教活动,官员与士绅之间的共同合作与维护各自利益的复杂联系值得深思。
二、南阳教案中绅与官的合作
朱维铮先生把南阳教案中的官、绅、民的关系总结为:“劣绅策动于后,流氓打杂于前,官吏偏袒于上,愚民喧嚣于下”。[3]在南阳教案中,官绅是有所合作的,合作的基本方式是官员在审理上的偏袒与断案的相对公平以及在地方上由乡绅召集群众一起参与的合作模式。
南阳官员在对待外国传教士强占江浙会馆时,没有迫于教会威压而在处理时有所偏颇,教会见强占江浙会馆不成而想另择城内老盐馆为传教地,但这一诉求仍被官员所拒绝,指明“后传问城文武绅耆相商,咸称县署合老盐店均系公所,断不能让与安主教建堂。”[1]776这本身就体现出官员对教会隐秘的反抗。同时,南阳官员亦能考虑到乡绅的情况,称“江浙会馆修造公费甚剧,安主教似难照价承买。即使肯出多金,江浙人多语杂,亦未必肯卖。”[1]776这就表明当地官员对江浙会馆以及老盐店的处理是偏向于士绅的,这就体现出官员与士绅在一定程度上的合作。陈树堂等人为首的士绅在南阳教案这一事件中首先是充当“受害者”,即自家掏钱扩充而成的会馆可能会被外国教会据为己有。其次是召集同等士绅与乡民一同与法国传教士作斗争,坚决反对教士入城,出具了刘嵩玉等一百五十二名鄉绅供呈来表明江浙会馆非天主旧址,在该教案中充当了先锋的作用。在南阳教案中,官绅之间以反对教会入城传教这一共同目标为纽带,采取了各自发挥自身能量来达成这一目标的合作形式。
在此教案中,能够达成官绅一定程度上的合作,归根到底是官绅双方在同等经济基础上所形成的文化价值观的一致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对教会文化的排他性。这一点在中原地区的表现尤为明显。
河南地处中原内地,百姓以农耕为主,与沿海沿边地区相比,民风不算开放,因而有着浓重的、更为深入的地域观念。作为殖民一方的外国传教士,面貌差异是引起河南地区官、绅、民排斥心理的表因,即“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观念,这种思想来自河南的本土官员与士绅自小学习的儒家文化。耳濡目染的文化熏陶,使得官、绅这一受过教育的阶层有着相同的文化脉络与孔孟之教的血缘。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以“天地君亲师”为内核的思想以其合法性而深入人心,这解决了自上而下各阶层的文化需求,在官方的倡导下有着日常社会中所不曾关注的凝聚力,即共同的尊孔、忠君、循“三纲五常”。在这一层面上,官与绅的文化价值与以“天地君亲师”为核心的儒家文化是相通的,这就使他们在面对与儒家文化本源不相容的异国宗教文化时会产生一致的斥异心理。这种共同的文化价值观以及相对稳定不开放的地理环境,使得南阳官绅在面临不断入侵的外国传教士所带来的教会文化时,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与文化不同源上的反感。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官与绅有着相同脉络的文化血缘,感受着由儒家文明所形成的社会风气,但是南阳官绅在面对外国教会传教时所采取的反抗方式是不同的。官员对教徒的反抗更多的是一种隐秘性的抵触,士绅对外国教会的抵抗更多的是一种直面的反对。
官员对外来教会的反击不似绅、民来得猛烈。柯文提到“在十九世纪的中国,绝大多数受过教育的官员不是积极地拒绝教会,只是被动地、冷漠地对教会的信息保持冷漠的态度。”[4]这个结论虽不够客观,但在“南阳教案”上有一定的体现。纵使官员对外国教会有百般的不耐,他们只能在与教会打交道时做出消极的阻拦,如在不同意教会占据江浙会馆和老盐店后,提出城外的高真观建教堂之类的让步阻拦。官员所处的官僚系统决定了他们并不能直接了当地抵触外国教会。清廷官员虽有不满,但朝廷已和列强签订条约,允许其入城买地传教。南阳地方官作为清廷封建官僚体系下的执行者,没有直接拒绝法国天主教传教士入城传教的理由,只能通过这种隐晦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阻拦教士进城传教的步伐。
并且,官员为了保住其乌纱帽,在教案中更多的是发挥砝码的作用——即在士绅与外国传教士直接冲突的双方中保持平衡,不使一方过于倾斜而引起骚乱。如在李鹤年函中所称:“现住绅民不愿设教,又故因该教强买城内周姓住房,致犯众怒,彼此成仇,声言欲杀尽。该教乘夜移避乡村。数日不出。此时群情汹汹,若将城内会馆遽行点交,深恐酿成事端。”[1]798这就使得官员对传教士的厌恶被现实利益拉扯,南阳地方官员的反抗只能是隐秘性的。
与此相对,士绅阶层虽曾经是官员或地方官的预备军,或有较高的家族声望,但他是独立于官僚系统的,受清廷直接干涉的阻力更小,而且南阳教案中外国教会入城传教直接侵犯的是士绅的利益。在价值文化层面上对西方传教士的不认同,被殖民心理所激发的族群意识,都能让士绅团结乡民,并与西方传教士进行直接的、强烈的反抗。如以刘嵩玉为首的152人呈报江浙会馆非天主教旧址的证据,以及城中文武绅耆皆不同意将城中老盐馆让与教会做教堂等,都体现出以士绅为首的南阳城中人对外国教会的抵触与拒绝的心理。
因此,在南阳教案中,官绅的合作更多的是官员消极被动地反抗和士绅积极主动地抗争相结合的一种模式,但这个模式以及士绅与官员所处的社会地位的不同也使得其合作有着矛盾与不稳定因素。
三、南阳教案中官与绅的背离
官绅双方在南阳教案中最明显的背离倾向是地方官员迫于教案的压力而侵犯士绅利益以求迅速结案。南阳地方官员经常收到上级官员要求快速妥善结案的压力,或者是天主教教会的威胁。在关于河南南阳教案的各种信件中,总会在结尾处提及“尽快辨理此案”,无形中给南阳地方官员施加了办案的压力。当时的法国大臣伯格认为,南阳官员在处理教案中的所作所为违背了中法所签条约及续约的内容,并发出通牒:“今本大臣应即明告贵亲王,所有陕西、河南及江宁等处各旧天主教堂,现在无论改作别用与否,并置地赔抵有何耗费,均应按照顺天续增第六款所开,概行交还。……声明本大臣在此力不能致中国悉遵和约,请另行筹策。”[1]780伯格这封信对中国官员施加了极大的外交压力,如若不能按照《续增》第六条及天主教的意愿处理教案,则告知法国政府,另谋计策与中国相商,这是极严重的外交威慑。
地方官把这种压力转嫁到士绅身上,企图以士绅阶层的损失来换取和稀泥式的、能交差的教案处理结果。与此同时,士绅不认同官员的做法,也会认为官员办案不利继而激化矛盾。张先保在处理南阳教案时,为了能快速结案从而达成“一月结案”的目标,出卖了江浙会馆,士绅闻之大哗,拒交江浙会馆,并细数外国传教士的种种恶行。群情激奋之下,地方官亦不敢贸然将会馆让给教会,“一月结案”成为泡影,张先保后被清廷撤职。
地方官府为了自身的利益也会选择出卖士绅的利益,但是,在士绅奋起抗击、坚决不从的时候,官员并不能以强硬的态度与手腕来处理此事,这就能够看出,在地方事务上,地方官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本地士绅,这正是晚清政府统治崩溃时期地方上的一个典型表征。
官与绅在处理教案时相背离的倾向性根源于官绅双方所处地位的不同,导致在地方权力上的不对等。一方面,自太平天国运动后,清廷对地方的统治就已开始逐渐崩溃,作为地方官的官员从清廷所得的权力与财政收入并不能够支持其在地方上的有力统治。1875年,河南地方常年岁入白银210万两,常年岁出300万两,入不敷出数额约为100万两[5]。官府在财政问题上的入不敷出,在部分地方事务是一种放弃管理的状态,而放弃管理的部分就由有能力的士绅来接管。地方管理责任的让出,也就意味着作为掌权者的地方政府公信力的下降以及权力的部分丧失。
士绅作为有一定经济基础和威望的阶层,在地方上有着一定的治理或者是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力[6]。在处理地方事务时,地方官会将无法管理的事务让渡给士绅,官员在地方上的权力也相应地被崛起的士绅所挤压,这种对权力掌握的冲突是隐藏在教案背后的无法调和的矛盾。在南阳教案中,这种冲突就表现为士绅积极地带领民众进行反抗教会的活动,在官员试图牺牲士绅的利益以换取软弱的稳定时的绝不服从。
四、南阳教案中官绅的双向互动
首先,南阳教案中,在面对法国传教士掀起还堂风波时,官绅都表现出了反对的态度,官府通过考证江浙会馆的由来证明会馆是县旧署,士绅也拿出修建会馆时的银两数据与建馆时的碑刻,官绅双方有着共同的合作态度,即不愿教会入城传教。其次,在教会想要城內老盐店作为根据地时,官府召集士绅问询,得出“城内文武绅耆皆不愿教会入城”的结论。在这一阶段,可以说官绅偕同合作,共同为南阳教案的公正解决而努力。但在面对上级官员要求速结案的政治压力以及法国大使所施加的外交压力时,官员与士绅背离的一面就放大了。士绅要继续捍卫自身的利益,而官员为了自身的仕途和政治压力意图将江浙会馆让给天主教会,这一问题导致群情汹汹。士绅坚决抵制教会占领城中房屋地基,向上级官员申诉,使致地方官“一月结案”的目标没有完成,涉事的官员张先保后被清政府撤职。这是地方官权与绅权的一次撞击。最后,官、绅、教士三方势力相颉颃,官绅最终让步教会在城外设圩寨,教會也同意不入城建教堂,这虽然形成了近代以来第一座教会圩寨,但这亦满足了官与绅不愿教会入城的诉求。
官绅双方在南阳教案中,一方是隐秘性的抵抗,一方是积极坚决的反抗,他们之间有共同的文化作为纽带,官绅能够达成合作,共同抵抗教会势力的入侵。但由于所处社会地位不同,双方的利益诉求不同,随着教案的持续,双方的矛盾与背离也有所体现,在这一方面,双方根本利益的不同构成了合作中的相斥力。在南阳教案中,官绅双方有相互合作的部分,亦有相互背离的一面,这是官绅之间在晚清社会逐渐崩溃下,地方面临教会侵入内地的一种反映。官绅的这种“合作—背离”形式的双向互动也体现了官绅阶层在处理教案这种社会问题上的纠结。
五、结论
李鸿章在奏折中曾提到:“今则东南海疆万余里,各国通商传教,来往自如,集京师及各省腹地,阳托和好之名,阴怀吞噬之计。”[7]这个观点代表了晚清时期大部分官员对来华外国传教士的基本态度,也反映出人民整体上对外国教会的不信任。在南阳教案中,官绅双方对法国教会有抵触的不信任感,最开始是由于东西方人种不同产生的异类感,在不断了解后,深入到双方文化本源的不同。这种与西方文化的不相容为南阳教案中的官绅合作提供了契机。官绅双方的合作关系又是不牢固的,表现在双方反抗天主教会的方式不同。由于自身利益以及所处的官僚系统,官员对天主教会的反抗更多的是一种隐秘性的消极抵抗,没有类似顾虑的士绅对天主教会的反抗更多的是一种直接的、积极的抵抗,因此官绅之间的合作是由共同文化渊源所联系起来的不稳固的合作。双方所处的地位和自身的利益则导致了官绅双方在南阳教案中相背离的情形。由于双方根本利益上的分歧,在处理教案的态度上发生了转变,官府希望能以士绅的利益——江浙会馆求得自身利益不受损,但士绅积极抗议,最后以涉事官员被撤职为结果。在南阳教案中的这个插曲也能反映出官绅之间在地方权力上的分配,即地方官在某种程度上并不能以强权逼迫士绅,这不仅体现了清朝后期官府在地方上的统治崩溃,在另一方面也能看出地方官员与士绅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合作。
参考文献:
[1]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国近代史资料汇编(教务教案档,第1辑):2[M].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
[2]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国近代史资料汇编(教务教案档,第5辑):2[M].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7:689.
[3]朱维铮.走出中世纪:二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8:212.
[4]柯文.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M].林同奇,译.北京:中华书局,1989:169.
[5]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下):1840-1894[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731.
[6]李孝聪.中国区域历史地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227.
[7]蒋廷黻.近代史纲要[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7:77.
作者简介:郭天淇(1995—),女,汉族,河南郑州人,单位为郑州大学,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