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采用2014年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考察配偶家庭决策权对于夫妻婚姻满意度的影响。研究发现,配偶的家庭决策权对婚姻满意度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稳健性分析中发现,对于丈夫而言,妻子的家庭决策权大小对丈夫的婚姻满意度没有显著影响,但是丈夫的家庭决策权可以正向显著影响妻子的婚姻满意度;在城乡分回归的视角下发现,配偶家庭决策权对于婚姻满意度具有正向作用,但是加入性别与配偶家庭决策权的交互项后,农村地区妻子的决策权越大,对于丈夫的婚姻满意度具有显著负面作用;划分东、中、西地区后,分组回归发现,不同地区配偶家庭决策权对于夫妻的婚姻满意度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作用。
关键词:婚姻满意度;家庭决策权;权力关系
中图分类号:C91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7-0048-03
一、引言
著名作家列夫·托尔斯泰曾说过:“幸福的婚姻总相似,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幸。”现代社会家庭中,夫妻双方不仅仅关注婚姻中的物质生活水平,更逐渐关注婚姻带来的精神福利。然而,有数据显示,如今中国一些家庭的婚姻可能并不幸福。据《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数据显示,2015—2019年,我国的结婚率连续5年下降,而离婚率连续5年持续上升。2019年全国结婚登记人数为927.3万对,比2018年下降8.5%,而离婚登记人数为470.1万对,比前一年则增长5.4%。
许多既有研究都认为,在家庭权力关系与婚姻满意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对于夫妻婚姻满意度早期的研究结果发现:如果家庭中女性角色比男性角色拥有更多的家庭事务决策权,而且男性角色可以分担更多的家庭劳动,可以提升家庭的婚姻满意度[1];但是有学者在随后的研究中发现,婚姻满意度与夫妻双方的家庭决策权力没有显著关系,反而与夫妻双方的动态互动过程对婚姻满意度有显著影响[2];从妻子的视角来看,丈夫的家庭决策权对于妻子的婚姻满意度影响在某些条件下并不显著,相反,妻子与丈夫之间的情感交流更能够提升自身的婚姻满意度[3]。夫妻双方的家庭决策权对于婚姻满意度的影响分析,目前还鲜有研究,因此这正是本文着重思考的问题,即以配偶的家庭决策权考察对于婚姻满意度的影响作用。
综上所述,笔者拟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研究:首先,立足于新的切入点,考察配偶家庭决策权对于婚姻满意度的影响,为今后研究婚姻满意度的影响路径提供新的研究思路;其次,从研究设计、实证分析等展开分析,解决以往已有研究大多只是将婚姻满意度作为一般社会学、心理学的意义上的考察,而缺乏大样本数据为基础的实证检验的问题。
二、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2014年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CFPS)数据来进行回归分析。CFPS 2014成人问卷中共有37147个成人个体,根据本文的研究问题和数据的可得性,只保留了合法婚姻且同居夫妻双方的调查数据,排除了长期同居的个体、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夫妻年龄大于65周岁以及合法婚姻但夫妻不同居的样本,因为这些样本会造成权力分配的扭曲。同时,数据中还剔除变量中“不适用”“不知道”“拒绝回答”等异常数据,最终得到14064个观察值。
(二)变量说明
1.被解释变量
被解释变量为婚姻满意度。CFPS 2014问卷中涉及婚姻满意度的问题为“总体来说,您对您当前的婚姻生活有多满意”,该问题要求受访者在1分至5分的5级量表中评分作答,1分代表非常不满意,5分代表非常满意,即评分越高代表婚姻满意度越高。
2.核心解释变量
核心解释变量为配偶决策权。本文采用调查问卷中的五个代表性问题作为决策权的代理变量,分别是:“家用支出分配主事人”“储蓄投资保险储蓄人”“买房子主事人”“子女管教主事人”“高价格消费品主事人”。这五个问题的主事人ID与配偶ID进行匹配,如果是主事人为配偶,赋值为“1”,否则为“0”。文章将五个0~1变量加总作为配偶的家庭决策权的得分。对于配偶来说,这个得分从0到5,得分越高说明配偶在家庭中拥有更高的决策权,居主导地位。
3.其他控制变量
其他控制变量包括个人特征变量(年龄、性别、外貌、身体质量指数BMI、教育、个人收入在本地水平)、家庭特征(家庭年人均支出对数、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对数、家庭孩子数、家庭吃饭人数、家庭在当地地位)、配偶特征(年龄、教育、外貌、收入在本地水平),以及所在城市地区和省份。
三、实证分析
(一)基本回归分析
如表1所示:
在表1中,模型2—4分别在模型1的基础上添加了配偶特征、家庭特征、省份固定效应,显著性水平保持不变,系数保持在1.8%的水平,这说明配偶家庭决策权能显著提升居民个体的婚姻满意度。模型4控制了所有变量后,配偶的家庭决策权每增加1分,居民的婚姻满意度可以增加1.8%。
(二)稳健性检验
1.“大男子”与“妻管严”
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的很多家庭是“男主外,女主内”,男性在家庭中具有主导地位,家庭的性别角色大都是以男性为主导,因此家庭决策权的颠覆对于丈夫和妻子的婚姻满意度来说可能是截然相反的。
表2以被访问对象性别为划分依据,考察了对于丈夫/妻子而言,配偶的家庭决策权对其婚姻满意度的影响。从模型13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控制了其他变量之后,对于丈夫而言,妻子的家庭决策权对其婚姻满意度并不产生显著影响,但是从模型14中发现,对于妻子来说,丈夫的家庭决策权可以显著提升妻子的婚姻满意度。
2.城镇与农村
由于城乡居民家庭在整体收入水平、公共服务、就业结构、思想观念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而且同样受到现代化与新观念的影响,也面临着中国传统文化的束缚。因此,本文在做稳健性分析时还考虑了城乡差异是否会影响配偶家庭决策权对婚姻满意度的关系,回归模型中加入了受访者性别×配偶家庭支配權的交互项,以检验城乡差异下配偶支配权对于婚姻满意度的影响。
表3呈现了城乡家庭异质性回归结果。在模型15—18中,配偶家庭决策权对于婚姻满意度依旧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从模型15、模型16上看,配偶家庭决策权每增加1分,城镇和农村的居民婚姻满意度分别提升2.0%和1.9%,添加了受访者性别×配偶家庭支配权的交互项后,配偶家庭决策权的系数有显著提升,而且差异更大。从交互项上看,对于丈夫而言,妻子的家庭决策权越大,对其婚姻满意度的负面影响就越大,在城镇家庭,妻子的家庭决策权每增加1分,丈夫的婚姻满意度会减少1.9%,在农村家庭则会减少3.6%。
3.东部、中部与西部
鉴于我国不同地区的居民收入水平、文化、教育的显著差异以及可能对婚姻满意度呈现的显著差异,我们将总样本划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证分析不同地区的配偶家庭决策权对婚姻满意度的影响是否具有异质性。
表4呈现了根据居民家庭所在地区划分东、中、西部的分组回归结果。从表4可知,不同地区居民的配偶家庭决策权对婚姻满意度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影响效果并不一致。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时,东部地区配偶家庭决策权提高1分,婚姻满意度提升1.9%;而中、西部地区分别为1.7%、2.0%。
四、结论
本文通过2014年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以婚姻满意度作为被解释变量,配偶家庭决策权作为核心解释变量,回归分析发现,配偶的家庭决策权可以显著增加家庭婚姻满意度,依次加入个体特征、配偶特征、家庭特征后,这一影响稳定在1.8%的水平。在穩健性检验的回归中,对于丈夫而言,妻子的家庭决策权对婚姻满意度没有显著的正向作用,但是对于妻子而言,丈夫的家庭决策权越高,就越能提升自身的婚姻满意度;分城乡结果发现,配偶家庭决策权对于婚姻满意度具有正向作用。加入了交互项之后,对于丈夫而言,妻子的家庭决策权对于婚姻满意度则具有负面影响,更值得注意的而是,对于农村家庭来说,妻子的家庭决策权对于丈夫的婚姻满意度负面效应更大;通过划分东、中、西部分组回归,发现不同地区的配偶家庭决策权对婚姻满意度都具有正向作用,但是正向作用的大小具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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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思锦(1995—),男,汉族,广西玉林人,单位为兰州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