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金融基础数据深化融合

2021-01-15 18:09:43朱宇蕊山西金融职业学院
环球市场 2021年25期
关键词:数据安全基础利用

朱宇蕊 山西金融职业学院

金融行业属于数据密集型行业,既能大量的生产数据,也能大量的使用数据。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有效融合利用金融数据和充分挖掘数据资源价值,有利于增强宏观金融监管决策,加速推进金融数字化转型,提高金融服务实体能力,助力数字化经济高质发展。

一、金融数据融合有助于挖掘数据价值

1.推动金融数据资源的融合共享。2019年由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牵头,清算总中心成立人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通过与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等系统对接,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手机号码、工商业登记信息、企业纳税信息等联网核查功能,有效实现各部委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2020年,清算总中心进一步建成人民银行数据交换管理平台。该平台使得各访问接口数据交换能够更加快捷有效的进行数据安全传输和有序流转。

2.提高运营效能。将基础设施数据融入业务运营环节中,可以促进流程的优化和效率提升,实现劳动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多重利用。清算中心将数据挖掘、知识图谱等技术和业务场景结合起来,实现了对业务运营的数据支持。既可以查询相关指标数据,又可以帮助客户分析了解支付体系运行状况。

3.高效金融监管。依托金融数据深度融合技术,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高效对金融数据进行风险监测分析,及时揭示和预测金融风险,为其非现场监管提供多维分析监测支持。近年来,生物识别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分析技术等应用的运用推动了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该模型运用大数据技术对账户开立、变更等行为和数据进行实时的分析监测,为实施金融非现场监管和风险防范提供支持。

二、我国金融数据融合存在的问题

金融数据可以直接反映金融活动个体的资金流、授信等金融行为,但是,仅仅通过单一渠道获得数据对主体评价往往具有一定的片面性,而通过新技术从电商平台、政府公共数据平台、金融平台等渠道的巨量数据集中提取有价值的规律及趋势信息,可以挖掘出金融大数据的集聚和增值潜力,大大降低市场运行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虽然金融数据融合前景广阔,但在实践过程中有诸多阻碍。

1.法律法规不明确。目前我国在金融数据交易流通的合法运作模式上还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数据权属上,存在很多争议,因而金融机构和公共部门之间、金融机构与各市场主体之间很难形成明确的数据融合权益分配机制。而从数据采集的来源上来看,金融数据主要来自于微观经济主体金融行为的各个方面,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在日常合作中也会持续产生大量的业务数据,这其中既涉及到个人隐私权,也有大量市场竞争的重要商业机密。与此同时,金融基础数据在很大程度上由海量用户的金融数据汇总而成,具有一部门之间协同共进的局面也越来越好,但不可所产生的经济价值也需要依据公共属性来进行合理利用和分配。但是,我国目前还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定金融数据融合所有权、分配的问题。

2.技术支持不足。在金融基础数据深化融合的背景下,司法、税务、征信、工商等诸多基础数据深度融合,可以实现金融业服务的智能化、模型化和自动化。目前,我国人行的个人征信数据记录仅覆盖了我国人口总量的30%左右,传统银行业在金融服务上由于时空限制和资源有限,在多元化客户的金融数据采集方面能力有限,在信用风险评级中对客户征信评分的信息采集也受限。“数据孤岛”现象普遍存在,使得金融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3.金融改革进程缓慢。从目前金融体制保护数据安全和隐私的前提下,实现相互非互信数据源深度融合,且保障流程监管,是金融基础数据深化融合的一大难题。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大都实行“分支行制”,导致金融数据的采集传导都会受到很多人为因素的干扰。虽然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金融各部门之间协同共进的局面也越来越好,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时空及人为因素的阻碍,金融体制的改革进程缓慢。

三、深化金融基础数据融合利用建设

1.建设金融基础数据保护体系。在金融基础数据融合利用的建设中,要严守安全底线,建设覆盖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传输、数据处理等金融数据保护机制。对于敏感数据尤其是涉及个人隐私的金融数据,需要在采集、存储及传输过程中加强加密处理和保密措施的实施。在数据分析和挖掘处理过程中,则需要对敏感数据进行脱敏处理。同时,需要对金融基础数据访问进行严格权限管理,金融数据的使用、金融数据分析结果的共享披露均需要提前获得数据所有者的授权。

2.建设金融基础数据平台。金融数据资源的高效流动及快速获得是金融数据利用的基础。为了能够更加有效的推动数据应用创新,将金融基础数据转化为生产力,清算中心承建了人民银行金融大数据分析服务平台。通过平台,既可以实现金融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又能进行内外部数据统一采集、统一处理、统一使用,能够满足统计分析、风险监测、智能运维等大数据集成和共享需求。

3.强化金融数据服务能力。从金融数据资源向数据服务能力转化,是深化金融基础数据融合利用的核心。将金融数据服务与智能技术深度融合,则是向金融数据智能化的重要举措。清算中心需要不断跟踪研究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相关领域,通过外部引入及自主研发相结合,提供基于金融数据库的图数据分析服务,为构建各类智能分析场景提供技术支持。

4.进一步进行数据治理框架建设。数据治理是传统信息治理的延续和扩展,是数据科学和应用的桥梁。清算中心在建设金融数据融合基础设施的初期就认识到了数据治理的重要性,也一直在持续探索适合关键金融基础设施的数据治理体系。现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构建数据管控、数据标准管理、数据质量管理等领域的数据治理框架。

四、进一步深化金融数据融合利用

1.坚持数据安全的底线。为进一步推进金融数据资源融合应用利用必须坚持数据安全原则。对数据整个生命周期所采用的数据安全防护手段进行不断完善,构建金融数据安全防护体系。严格加强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及数据存储等环节的加密处理,控制数据使用环节的访问权限,增强安全技术工具的应用,有助于保护数据所有者的权益。

2.扩大金融数据融合的范围。实现跨机构跨部门间的金融基础数据交换共享,可以扩大金融数据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释放金融数据价值最大化。进一步完善与人民银行内部、外部机构协调机制,探索更广泛、更深层次的数据集合、互联共享应用机制,深化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全方位金融数据融合应用,深度挖掘大数据背景下金融基础数据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3.开放金融基础数据的应用。金融数据平台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标记化、多方安全技术等新型技术手段,有序的对外开放数据访问接口,为社会其他机构及部门提供金融基础数据支持,为我国大数据经济发展及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提供数据基础。

4.提高金融数据研发利用的能力。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增加新技术研发及新技术实验室的建设的同时,还应高标准培养一批既懂金融又懂技术的复合型高级人才。加强与科研院校、企业的合作,持续追踪金融数据融合及相关领域的最新技术发展,开展金融基础数据科学前瞻性、战略性课题研究,不断提升金融数据研发的应用能力。

综上所述,进一步深化金融数据融合利用,需要从以下内容思考: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推动金融数据的综合利用,开展试点,借助试点验证数据资源的利用方法和利用价值,探索建立金融数据共享和综合利用管理机制,广泛推广金融基础数据利用。同时,还应加强金融数据的法律权益保护,建立数据利用核查机制,对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务必将金融数据运用于宏观分析及金融监管领域,严格限制金融数据适用范围,明确金融数据使用责任,确保金融数据不泄露外用。建立专家团队,建立动态评价机制,切实防范利用金融基础数据可能存在的风险,务必在确保金融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深化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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