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广播组织权制度扩张应用

2021-01-15 02:46谢佳琪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2期
关键词:转播广播电视广播

□文/谢佳琪

(湘潭大学 湖南·湘潭)

[提要] 广播组织权的扩张伴随着广播电视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时代网络平台及个人直播技术的发展极大冲击传统广播电视组织,在此情况下对广播组织权制度进行扩张应用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应先明确其性质与客体,在合理限度内进行扩张。

广播组织权是为保护广播电视组织的相关利益而诞生的一项著作权邻接权。广播组织权的产生具有迎合新事物发展的特性,而随着大数据兴起,各种网络直播平台、流媒体平台使得人人都可以成为一个广播源。网络广播电视组织已经成了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对广播电视的网络转播为网络时代的人们提供了许多便利,同时也引起了许多争议。要维护大数据时代传统广播电视组织与新兴网络广播组织的基本利益,适应新时代的发展,就需要在应用广播组织权制度时进行一定的扩张。

一、广播组织权在国际范围内的扩张历史

广播组织权制度发展顺应时代的变迁,对其任何变动都应以社会时代真实需求为基础。而自《罗马公约》签订以来,广播组织权制度一直在不断扩张,其主体由单纯的无线广播组织发展到包括有线和卫星广播电视组织,而与主体同样,其客体的扩张也包括从无线信号到卫星信号和有线信号再到网络信号的过程,其内容则由各国的立法进行了扩张,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广播企业有权将其电台播送的节目录制到音像载体上、制作其电台播送的节目的图片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或图片的专有权利。《俄罗斯联邦民法典(2006)》规定复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录制品的行为要受到广播电视组织的控制。一些国家还增设了新的权利及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规制。

总体来看,广播组织权在国际范围内的扩张是与广播电视组织自身的发展和技术发展息息相关的,各国对广播组织权保护范围的不同需求取决于自身对利益平衡的需求。因此,环境因素对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有着重大影响。

二、大数据时代广播组织权应当扩张

(一)广播组织权扩张的必要性。首先,手机、平板电脑这样的移动终端的普及使得新时代的观众更倾向于选择方便快捷的网播平台。这些平台不仅能供用户上传自制视频,也通过其背后的资本购入传统广播电视组织同时播出的节目,而其中拥有用户数量多的组织甚至拥有其独家制作和播放的节目,播放量动辄达到惊人的上亿次。此外,许多综艺节目及电视剧等由于种种限制无法由传统的广播电视组织进行放送,便转投向网播平台,同样取得了不俗的成绩。用户流向网播平台使得传统广播电视组织的利益受到了一定的损害。传统广播电视组织获得了对节目的广播权后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制作广播信号,安排播送顺序和时间,在播送节目的过程中,需要将节目编制成信号,通过基站发送,途中还有对地面信号塔以及地上人造卫星的维护。而同样获得节目著作权人许可的网播组织要维护的仅仅是网络平台,又由于互联网的便利及内容的易获取性,网播平台能迅速收获众多的观众,极大地冲击了传统广播电视组织的市场,在此情况下若再出现盗取信号源、无授权转播等行为将使得传统组织本就难以获得的回报雪上加霜。其次,网络传播的兴起使得现有的广播组织权已无法给传统广播电视组织提供充分保护。网络传播对传统广播电视带来最大的影响就是网络同时转播,网络转播飞速发展,现有的广播组织权制度中不包含对网络同时转播行为的规制。除了网络广播电视组织独立进行的节目放送,对在传统广播电视播放的节目信号进行网络转播是大数据时代广播电视组织发展的一大方向,如中央电视台就有专门的CNTV实时转播其广播电视节目,其他地方电视组织也推出了自营的数据广播平台,各大流媒体视频网站更是层出不穷,而在人手一台手机等便携终端,人人可以成为直播播放主体的情况下控制网络同时转播就更为困难。

新兴的网络传播对传统广播电视组织的冲击引起了许多纠纷,暴露了面对新的环境现有广播组织权所能提供的保护的不足,技术发展产生的破解技术措施也使广播电视组织的权益受到较大损害。因此,在大数据时代,需要对广播组织权加以扩张,才能维护广播电视组织的正当利益。

(二)广播组织权扩张的合理性。扩张广播组织权具有合理性,首先是因为广播电视组织的投入应当受到合理的保护。广播组织权作为一项著作权邻接权,其权利人获取利益的正当性来源与一般的著作权人不同,广播电视组织在播送广播电视节目时会进行一定的编排、选择,这其中包含的创造性劳动是这项权利能成为著作权邻接权的原因,但起到更为重要作用的是广播电视组织在制作节目信号、广播信号的过程中投入的大量基础设施、技术。其次,传统广播电视组织在社会文化输出和传播中的重要作用也是其利益应受保护的原因。广播电视作为公众接收文化信息的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来源,担负了传播优秀文化,树立正确舆论导向的责任。因此,对传统广播电视组织的正当利益加以保护具有合理性。

另外,对广播组织权进行合理扩张也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从前文广播组织权的扩张历史可以看到,新兴技术的出现都会对原有的广播组织权范围造成冲击,广播组织权的发展伴随着时代和广播技术的发展。面对大数据环境下出现的新技术和新的行为模式,广播组织权进行合理扩张应用是广播电视组织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必然要求。

三、广播组织权的扩张应用

(一)对广播组织权的扩张应用应明确其性质。广播组织权是经济性的邻接权。广播电视组织从目的上就是为经济利益所驱动的。当然,由于广播电视组织强大的影响力,各国不约而同通过立法或行政法规对广播电视组织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作出了规制,广播电视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也注重输送优良的社会文化,但不可否认在著作权法体系中,广播电视组织不同于作者、表演者而更趋向于一个商人。尤其是随着广播电视产业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广播电视组织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在选择作品上更加具有市场性,主观上具有愈发明显的利益驱动性。因此,广播组织权作为邻接权,对其保护的水平应当以著作权为基础,同时又由于广播电视组织的经济性,若任意扩张广播组织权可能导致本就占据主导地位的广播电视组织滥用其优势地位,损害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以及广大公众的利益。此外,广播组织权作为经济性权利,其保护内容应当是由著作权衍生的经济利益,在进行扩张时不应超越这一界限延伸至非经济性的领域。

(二)广播组织权的扩张应用需有一定的限度。在著作权法体系中,广播组织权作为邻接权其保护范围和力度都远小于著作权。作品的产生原因通常都有复杂的精神因素影响,也许有作者的创作是以经济利益为出发点,但作品作为倾注了作者脑力劳动的产物,在漫长的创作过程中总会有作者精神因素的影响,并且其作品最终收获的经济方面的影响在今天仍是有限的,而创作成果对作者人格的评价和影响却通常很深远。广播电视组织则完全不需要对这一方面进行考量,广播电视组织的活动中并未创造作品而是向公众传播作品。广播组织权的产生必须要以著作权为基础,在大数据环境下对广播组织权进行扩张必须考虑到与著作权平衡问题,对作品的网络传播著作权已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等手段形成了较强的保护,广播组织权在扩张网络转播权时就应当注意与著作权的脚步一致。

(三)大数据环境下广播组织权如何合理扩张应用。应用广播组织权保护相关权益时,其主体不应当扩张为包含网络广播电视组织。网络广播电视组织在其活动中并没有包含传统广播电视组织必须进行的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成信号的过程,它在独立播放节目的过程中并不会产生任何信号,以信号为客体的广播组织权自然无法对其提供保护。此外,网络广播电视组织在投入上远不如传统广播电视组织,对其适用广播组织权进行保护不符合立法目的。实践中网络广播电视组织也无需广播组织权对其进行保护。播送网络独播节目的行为,网络广播电视组织可以作为著作权人或录制人直接适用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保护,而转播广播电视组织的节目时网络广播电视组织是被网络转播权规制的对象,其保护仍可从著作权上获得。

对广播组织权内容中转播权制度的应用应扩张到包括同步网络转播。同步网络转播中仍然包含对信号的广播,网络广播电视组织接收信号后同步将其利用互联网播送给公众,若不对其加以保护会使广播组织权有遗漏,同时网络广播电视组织往往为获得同步转播权投入了大量资金,不加以保护显然会损害其合理的权益。不过在应用中也要注意运用广播组织权制度加以规制的应当只包括同步网络转播,因为像网络电视点播这样的方式中节目早已被固定,信号与节目分离,应属于著作权规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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