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德芳,张艳伟
(1.岭南师范学院 法政学院,广东 湛江 524048;2. 岭南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广东 湛江 524048)
有效论证和好论证都是逻辑学家们追求的论证理想形式,当我们评价一个论证时,形式逻辑学家习惯用有效论证表达,非形式逻辑学家习惯用好论证表达。通常的看法认为有效论证是好论证的重要条件,但进一步的问题依然存在,比如重要到何种程度?有效论证和好论证两者只是语言表达的问题吗?它们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有效论证是好论证的充分条件还是必要条件?这种关系与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之间的关系是否相干?
这些问题仍然是开放的,虽细微却直接关系论证评价,进而影响我们对论证的理解,因此,有必要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好论证和有效论证的讨论属于论证评价范畴,下面就从论证评价的视阈来探讨好论证和有效论证的含义:
1.论证
论证是我们非常熟悉的现象。其定义可以从形式逻辑、非形式逻辑及两者相结合三个视角进行归类,下面从每个视角选取一个典型的定义。
形式逻辑视角的经典定义是美国哲学家欧文·M·柯匹(Irving M. Copi)和卡尔·柯恩(Carl Cohen)在《逻辑学导论》中提到的,论证是指谓任一这样的命题组:一个命题从其他命题推出,后者给前者之为真提供支持或根据[1]。
非形式逻辑视角有代表性的是荷兰学者弗朗斯·H.范爱默伦(Frans H. van Eemeren)在《HandbookofArgumentationTheory》中,给广义论证(Argumentation(1)Argumentation是非形式逻辑意义下论证的表达,一般译为论证,也可译为论辩。本文涉及非形式逻辑,但也涉及形式逻辑,所以选用Argument。)做如下定义:将论证的过程维度作为一种旨在解决意见分歧的交际性和交互性行为的综合体,将论证的产品维度作为一系列主张的组合,旨在使对某个问题的观点可以被接受[2]。这种观点既把论证看作过程,又把论证看作产品(或结果)。
使用比较多的是综合性的定义,参见维基百科:论证,在逻辑学和哲学中,一个论证是一系列陈述,通常是用来说服某人一些事情或者提出理由来让别人接受一个结论。在自然语言中,一个论证的一般形式是用若干前提(通常用命题、陈述或语句的形式)来支持一个主张:即结论(2)https://en.wikipedia.org/wiki/Argument.2018-12-22.。这是综合了以拉尔夫·约翰逊(Ralph H. Johnson)为代表的非形式逻辑学家和一些形式逻辑学家及相关哲学家的观点。
2.论证评价(aurgument evaluation)
论证评价有很多种类,但大致可归结为两大类:传统逻辑视角和非形式逻辑视角: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传统逻辑主要从逻辑、论辩和修辞三个角度来评价论证,英国学者苏珊·哈克(Susan Haack)进行了一定的修正;非形式逻辑的创始人加拿大学者拉尔夫·约翰逊(Ralph H. Johnson)和安托尼·布莱尔(J. Anthony Blair)则认为应重视语用的要素,从相干、充足和可接受性来评价论证。本文采用的是第三种——非形式逻辑视角的论证评价,因为这种论证评价既有理论价值,又有显著的实践意义,是对形式逻辑视角的论证评价的拓展和补充。
被称为“逻辑学之父”的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在其著作《工具论》(TheOrganon)中多次谈到论证。《前分析篇》和《后分析篇》从分析的角度评价论证,这实际上是我们现在所称的逻辑角度;在《论题篇》中从论辩(dialectical)角度分析和评价论证[3];而他在《修辞术》(Rhetoric)一书中则从修辞的角度分析和评价论证。
英国学者苏珊·哈克(Susan Haack)认为论证评价大致可分为三类:(I)逻辑的:前提和结论之间是否存在一种适当的联系?(II)实质的:前提和结论都真吗?(III)修辞的:论证能说服、吸引听众并使他们感兴趣吗[4]21?
加拿大学者拉尔夫·约翰逊(Ralph H. Johnson)和安托尼·布莱尔(J.Anthony Blair)从非形式逻辑角度提出论证的好坏有三个主要标准:相干性、充足性和可接受性,简称RSA标准,这是现代论证研究领域的主流标准。
有效论证直接理解就是有效的论证,论证的定义前面已经详细解释了,此处主要是解释有效的含义。有效性本来是形式逻辑的核心概念,基本含义是符合推理规则。有效论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有效论证就是指前提真而结论假的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论证[4]25,这是从非形式逻辑视角出发的结合了语形和语义方面的考量。狭义有效论证是演绎逻辑中的有效式。这两者的核心精神是一致的,即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必然的推出”,但使用范围有区别。
通常意义上,好论证可被认为是正确的、有说服力的、紧扣主题的论证。好论证是非形式逻辑学家提出的概念[5],一个论证是好的,可以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来规范,要求前提给结论提供充分支持并且前提为真,但却不限于形式逻辑,甚至远远超出形式逻辑的范围;从修辞学的角度看,一个论证如果能说服听众,或者让听众产生很大共鸣,就是好论证;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一个论证如果能让对象心理相容,产生认同感,就是好论证;从演讲学角度看,一个论证如果能产生轰动效应,就是好论证。迄今为止,好论证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表述,但可以从论证评价的标准来看好论证的含义。
好论证是从非形式逻辑的角度提出的理想论证目标,从非形式逻辑的创始人加拿大学者拉尔夫·约翰逊(Ralph H. Johnson)和安托尼·布莱尔(J. Anthony Blair)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非形式逻辑领域比较公认的评价论证标准——RSA标准,即(1)前提必须与结论是相干的Relevance;(2)前提必须给结论提供充分支持Sufficiency;(3)前提都必须是可接受的Acceptability。熊明辉教授指出这里的充分支持主要有两种:一是演绎支持,二是归纳支持[6]。
所以,好论证的含义可以理解为符合这三个标准的论证。可以完整表述为:好论证就是前提可接受、前提与结论相干并且前提充分支持结论的论证。
有效论证是好论证的重要条件,关于这点,可以从论证评价标准、非形式逻辑的起源以及日常生活三个维度来考量。
从非形式逻辑角度来看,论证有三个标准RSA,即前提必须与结论相干、前提必须给结论提供充分支持以及前提必须是可接受的。其中充足性是从逻辑的角度,包括演绎逻辑、归纳逻辑、回溯逻辑等,从演绎逻辑来看保证充足性就是要保证论证的有效性,因此,有效论证是达到好论证的重要途径,一个论证是不是有效论证也是评价它是不是好论证的重要标准,而重要到何种地步,这甚至可以追溯到非形式逻辑的起源。如图1所示:
图1 论证评价标准
充足性(S)是好论证的必要条件,而有效论证与S有关,是充足性的基本构成之一,因此是好论证的重要条件。
在非形式逻辑兴起之前,甚至一直到现在,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来看,好论证一定是有效论证,有效性是形式逻辑系统的四大定理之一,而且是可靠性的必要条件。一直以来都有一批逻辑学家认为逻辑就是研究有效论证的,不研究有效论证的就不是逻辑,比如清华大学的王路老师认为,逻辑就是研究“必然推出”。而非形式逻辑的出现也正是对有效性的一个大的突破,很多学者感受到了形式逻辑在日常生活的实际论证中的困境,认为好论证不应该只用有效性来衡量,而应该从逻辑的纯学科回到现实生活中来,考虑现实中的其他诸多因素,比如修辞的、语境的、不同学科背景的、听众的等,而不仅仅是形式逻辑的有效性。
但是这也从另一个角度显示了有效论证对好论证的重要性,因为虽然非形式逻辑是从对有效性的挑战开始的[7],但是非形式逻辑的发起人约翰逊和布莱尔从一开始就提出了RAS的标准,把逻辑的充足性当作衡量好论证的三大标准之一,这个充足性与哈克所提出的逻辑的标准的含义是一致的,即前提和结论之间应该存在一种适当的联系。这种联系,哈克认为应该有两种情形,即演绎得有效的,或者是演绎得非有效的、但在归纳上很有力量,或者两者皆非[4]22。哈克所说的论证评价是客观的,包括好论证和坏论证(4)此处的“坏论证”并非是由哈克提出的,是笔者所做的文本分析,对应“好论证”的概念而提出的,也可以用“不好的论证”等其他提法,主要目的是表达“好论证”的矛盾概念,有学者用“谬误”表达。,我们此处讨论的对象是好论证,所以这个标准要求就是演绎有效或者归纳上比较强,这里就可以看出有效论证对于好论证的重要性,它是形成和评价好论证的逻辑方面的重要依据。
逻辑形式的有效性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工具论》中的《前分析篇》开始就是传统逻辑和经典逻辑的主体,现代逻辑用符号化的语言重新描述各种有效式,无论是公理系统中的公理还是自然演绎系统的推理规则,都是有效式的表达和规范。关于逻辑的范围、逻辑的分类一直都是逻辑学家特别是逻辑哲学家们讨论的话题,虽然关于归纳逻辑的地位问题也一直存在争议,但是演绎逻辑及演绎有效式从形式逻辑诞生的那天直到现在都被逻辑学家们(以形式逻辑学家为主体)一致认为应该是形式逻辑研究的主体,一代又一代逻辑学家们的最高理想都是建立一个可以包括所有有效式的完美系统。所以,有效性对于逻辑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对于好论证的重要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现实生活也印证了这一点,虽然纯粹的形式逻辑并不常见,但形式逻辑的力量,主要是有效性这方面的,却通过语言、文字或日常交往体现在各个地方、各种场合及各个时间。我们通常提倡人们的思维要有逻辑性、说话做事要有条理性、各门学科要有内在的逻辑框架才能构建、法律的推导也要有内在的逻辑依据等,这里的逻辑性、条理性等主要是有效性的含义。而在日常论证包括演讲、辩论、法庭辩护等场合,论证是否有效都是判断一个论证是否是好论证的重要依据。所以,从日常生活论证来看,有效论证无疑是好论证的重要条件。
虽然,有效论证对于好论证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要深入理解两者的关系就必须进一步思考:(1)一个论证如果是有效的,那么它是否就一定是好论证,即有效论证是否好论证的充分条件?(2)一个论证如果不是有效的,那么它是否就一定不是好论证,即有效论证是否好论证的必要条件?综合起来就是:有效论证是好论证的充分条件还是必要条件?
对此问题,英国哲学家斯蒂芬·图尔敏(Stephen Edelston Toulmin)曾说:“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用支援来代替理据,即用另一种方式解释一般前提的话,形式有效性的概念就不必再应用于我们的论证了。”[8]这种说法虽夸张了些,但却形象地表明了非形式逻辑学家对有效性的作用产生了很大质疑,这也是非形式逻辑学家持有的基本观点,只是程度不同罢了。此处图尔敏认为有效论证不是好论证的必要条件。
从非形式逻辑的角度来看,好论证有三个标准,即RAS,有效论证主要和S这个标准有关,即前提必须给结论充分的支持。所以,有效论证自然不是好论证的唯一标准,甚至不是好论证的一个单独标准。那么,作为好论证重要条件的有效论证究竟是好论证的什么条件呢?充分条件?必要条件?还是都不是?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有必要详细分析论证评价的三个标准的具体构成。相干性、可接受性和充足性是好论证的三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这是非形式逻辑创始人Johnson和 Blair提出论证评价标准的基本含义。其中的充足性(sufficiency)指的是前提必须给结论提供充分的支持,这个支持关系不仅涵盖演绎支持关系,还涵盖了归纳支持关系,甚至还涵盖了既非演绎支持也非归纳支持关系,如沃尔顿的似真支持(plausible support)、皮尔士的回溯支持(abductive support)等[9]。此处的演绎支持的论证即文章所认为的有效论证。
下面从命题逻辑推演、语义分析和论证图示三个角度加以证明:
用符号化的方法很容易看出有效论证和好论证的关系,如下所示:
规定:
g表示一个论证是好论证
s表示一个论证是符合充足性的论证
a表示一个论证是可接受的论证
r表示一个论证是符合相关性的论证
v表示一个论证是演绎有效的论证
i表示一个论证是归纳强的论证
p表示一个论证是似真支持的论证
d表示一个论证是回溯支持的论证
符号化如下:
i一个论证是好论证要求前提必须与结论相干、前提必须给结论提供充分支持以及前提必须是可接受的。
(sΛaΛr)↔g
所以,充足性是好论证的必要条件
ii充足性包括归纳支持(有效论证)、归纳支持、似真支持和回溯支持等
(v∨i∨p∨d…)↔s
所以,有效性是充足性的充分条件
iii根据i、ii以及等值替换原则,可以得到
((v∨i∨p∨d…)ΛaΛr)↔g
从公式iii可以看出:有效论证既不是好论证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好论证的必要条件。
以上是从形式逻辑视阈来分析和论证的。如果从语义层面来看,有效性只是充足性的情况之一,一个论证如果不是演绎有效的,它也可以是好论证,比如它是归纳强度比较高的论证,这表明有效论证不是好论证的必要条件;一个论证是演绎有效的,它也不一定是好论证,比如前提不可接受或前提与结论不相干,这表明有效论证不是好论证的充分条件。所以,从语义层面来分析,有效论证同样既不是好论证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好论证的必要条件。
有效论证和好论证的关系还可以用如下的论证图示来表示(图2):
图2 有效论证和好论证的论证图示
如上图所示,v(有效论证)是s(充足性)的充分条件,s(充足性)是g(好论证)的必要条件,而v(有效论证)却既不是g(好论证)的充分条件也不是g(好论证)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有效论证从非形式逻辑的视阈看,既不是好论证的充分条件,又不是好论证的必要条件;然而从形式逻辑的视阈看,有效论证则是好论证的必要条件。由此,我们可以从有效论证和好论证的关系来反思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的关系。
从有效论证和好论证的关系可以窥见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的关系,有效论证在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中量的差异;有效论证和好论证的关系在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中是不同的;非形式逻辑虽然对有效性没有必然要求,但却不能违反形式逻辑的三大基本规律。
对于以有效性作为主要支撑的充足性的要求,非形式逻辑与形式逻辑有明显的不同:
如果用1表示有效式,0表示无效式
形式逻辑(特别是传统的形式逻辑)对有效性的要求就是1
非形式逻辑对有效性的要求就是(0,1](5)(0,1]:这里借用数学上区间的表示方法,表示从0到1的半开半闭区间,具体指的是非形式逻辑的有效性是从完全有效0到完全无效1,但不包括0。
从非形式逻辑的视角来看,好论证可以是演绎论证有效式,也可以是演绎论证的无效式,但不能是逻辑值全部为假(0)的最强无效式(比如矛盾式)。当逻辑值有真有假时,可以结合相干性和可接受性方面的要求,运用修辞或论辩策略对论证加以综合完善,使之成为一个好论证。事实上,很多无效式,比如假言命题的肯定后件式,都可以成为好论证。而假言命题的肯定后件式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来看,绝不是好论证。在这一点上,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有明显的分歧。
从形式逻辑的角度看,有效论证是好论证的必要条件;从非形式逻辑的角度看,有效论证既不是好论证的充分条件又不是好论证的必要条件,而是好论证的重要条件。
通过对好论证和有效论证的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个论证是不是有效地对判断它是不是一个好论证有重要影响,形式逻辑学家所追求的论证的有效性对日常生活或者说自然语言中的论证的品质是有意义的,但这远远不能满足日常应用对论证的需求,这部分不能满足的需求则是由非形式逻辑学家们来完成,包括论证对修辞、交际、语义和语用以及对心理等方面的要求。
从好论证和有效论证的关系我们也可以看出非形式逻辑和形式逻辑是不同的,形式逻辑是非形式逻辑的重要理论支持,非形式逻辑是形式逻辑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和拓展,非形式逻辑的范围要比形式逻辑的范围广阔得多。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非形式逻辑是否可以违反形式逻辑的有效性?从好论证和有效论证的关系中,可以看到非形式逻辑对有效论证并不是非常的执着,对无效论证比较宽容。一个演绎无效的论证由于修辞等原因让听众觉得是可接受的,也可以无限接近好论证,所以应该看到非形式逻辑和形式逻辑对于有效性的要求是存在差异性的。甚至有学者认为,大多数的好论证都是形式逻辑的无效式,通过隐含假设或者通过图尔敏模式的限定或支援,而成为好论证。
那么,进一步要思考的是,是不是所有的无效式都可以称为好论证呢?比如,非形式逻辑是否可以违反形式逻辑的三大基本规律呢?即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同一律应该是不可以违背的,论证的另一规则相干性,其实和同一律有异曲同工之处。而矛盾律应该也是不可以违背的,其他形式逻辑的无效式还可以通过修辞、限定、支援等方式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说服力与可信度,但矛盾律可以说是最强的无效式,可以说一切其他方面的努力,包括修辞、限定、支援等对它都是无济于事的,一个自相矛盾的说法在哪里都是不会被容忍的。有人会反对排中律,说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新物质、新材料层出不穷,怎么会没有中间可能性呢?一切皆有可能。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A和A之间若有中间可能性,那么其实A和A就已经不是原来的A和A了,它们就应该被重新定义了。当然,这又牵扯到很多哲学问题,比较复杂,这里不展开论述了。也有观点认为,多值逻辑学家研究的起点就是质疑AVA的合理性,但需要指出的是v的意义在二值逻辑和多值逻辑那里是显然不同的,谨慎点的表达就是在二值的值域下不能违背排中律。
从非形式逻辑的视角来看,有效论证是成为好论证的重要条件,但既不是充分条件又不是必要条件;有效性在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中的要求是不同的,由此可以看出形式逻辑不同于非形式逻辑,形式逻辑为非形式逻辑提供了逻辑方面的支持,非形式逻辑是形式逻辑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和拓展。但非形式逻辑不是反形式逻辑,非形式逻辑提倡遵守形式逻辑的有效式,但并不反对无效式,可以通过其他非逻辑的方式弥补无效式的不足,但非形式逻辑亦不能违背形式逻辑的三大基本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