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合规管理落地关键因素思考

2021-01-14 22:02王竞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20期
关键词:合规管理体系经营

□文/王竞

(中国铁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提要]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项目,迫切需要企业遵循国际化的合规要求,从被动遵守变为主动参与、制定规则,这就要求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尽管已有不少中央企业内部已经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但如何真正发挥合规管理机制、使合规管理落地,仍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要使合规管理落地,首先需解决影响合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即应对权力实施制衡、重视合规文化建设、使合规部门具有独立性、业绩考核评价体系要具有战略性、正向与负向激励措施并重。

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已经引入合规治理方式,相继发布了三个合规管理指导文件《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促使中国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仍处于萌芽阶段,一些企业虽然建立了企业内部合规管理体系,但更多的是为了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合规管理目前仍没有落地,大多数仍流于形式,频频出现一些企业因为违规操作、不合规经营而被国际组织制裁、出现企业丑闻等现象,给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企业内部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首要问题是解决合规管理落地的问题。

一、中央企业合规管理落地的必要性

(一)市场深化的必然要求。随着市场发展的进一步深化,我国GDP从高速转为中高速增长,产业结构也正在进行升级转换,对中国企业的合规要求也带来了新的视角和挑战。尤其是顺应市场化方向强调“深化国企改革”的合规性,使国企改革从政府主导逐步转变为企业主导。在改革的过程中,如何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如何做到国企资本的真实估值、如何解决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监管效力问题、避免权力寻租与企业的短视行为等等,这些都是市场进一步深化下,对于企业合规管理落地的切实要求。

(二)提升海外经营的持续力。近年来,随着更多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的建设,中国上市公司有国际业务的已经超过半数,在面对不同国别和国际组织的法律法规要求时,有不少中国企业由于对合规的理解不同,面对高标准的合规性要求时,屡屡出现“翻车”的现象,诸如出现了境外经营中披露信息不完整、对于冲突地区和高风险地区缺少负责任的商业认知、对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认识不足、企业高管层违规投资、存在商业贿赂等,甚至有中国企业因涉嫌欺诈和贿赂,而被禁止在一定时期内投标世界银行融资的项目,使得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面临被动局面,出现了声誉危机。因此,中国企业想要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更大的话语权,就要用“世界听得懂的话语”,而合规管理正是用国际主流的话语表达,使中国企业从“被动”式的应对欧美标准执行者转变成“主动”的新的国际市场投资与经营规则的引领者。

(三)降低企业经营合规风险。合规风险低的企业盈利能力和经营持续力都会提升,而经营状况和市场表现差的企业其合规风险指数明显高于其他企业。中国商业结构性腐败案件和高管责任诉讼的窝案、串案近年呈高发态势,企业因违规操作、高管失职等事件皆反映出我国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仍任重而道远。这些违规事件不仅损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和长远发展,同时给企业名誉也带来了非常大的危害,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企业对于合规的不重视,对于社会责任的漠视。因此,想要使企业取得更加良性和长远的发展,企业应立足于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主动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这样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经营合规风险、避免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更能使企业在市场中取得真正的话语权。

二、中央企业合规管理落地的关键因素

要想使合规管理真正的在企业经营中发挥作用,避免企业在拓展市场经营中出现不合规的举动而给企业带来风险,使企业能够持续的发展下去,那就必须要解决如何使合规管理落地的问题。在合规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合规管理制度“挂在墙上”、业务部门过于强势而不受合规部门的约束、高管不惜违法违规追求短期利益指标等现象,归根结底,是由于在合规管理中,没有解决诸如权力与合规的关系、合规部门独立性如何保持、业绩考核评价维度中战略的考量、对合规的激励等根本性问题。

(一)对权力实施制衡。尽管现行的法律法规、政府出台的文件对中央企业领导人的权力加强监督和约束,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国企领导人有着利益关系网或者强势的个人风格,逐渐取得对企业人财物的绝对控制权,使得约束机制、监督部门被强势领导人虚置和架空,一旦领导人违规操作,将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如,一些央企在拓展海外市场经营中,因涉嫌欺诈和贿赂,而被世界银行列入制裁名单,在一定时期内禁止投标世界银行融资的项目。企业预谋求长远的发展,应从打造自身实力入手,而不是采取那些不见光的违规操作,因此,有必要对高层的权力加以监督,对权力实施制衡,如采取合规事件“一把手”负责制,即企业出现任何违规事件,如一把手也参与其中,或者默许,即一把手也承担违规责任。公司成立独立的合规委员会,应独立于董事会、高管层,直接向股东负责。强化独立的第三方对央企高管的监督与制衡,加强对违规高管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公司高管权力制衡实施有效时,各方均受到其他方的制约,如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的互相制衡,董事会与总经理办公会的有效监督与制衡,即在权力内部中,任何一方想要违规经营、牟取私利,都会顾忌其他方的监督与制衡,对权力实施制衡,有利于降低企业发生违规行为的概率,有利于减少管理层集体串通等行为。

(二)重视合规文化建设。如果企业只为了追求短期利益,势必会铤而走险、竭泽而渔,因此为了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内部有必要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使企业上下遵守法律规则和商业惯例。而合规管理制度的真正落实离不开企业每一位员工的自觉遵守,因此企业有必要树立全员合规意识,从人们的根本思想观念着手,使全体员工自觉遵守。

企业重视合规文化建设:首先,企业的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应加大力度倡导,身体力行,为企业树立良好的榜样,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时时刻刻践行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的价值观;其次,不断增强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行为自觉,营造依规办事、按章操作的文化氛围;最后,加强合规文化的推广工作,将合规作为企业经营理念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在与客户、供应商交流的过程中,将合规文化传递至利益相关方,树立积极正面的合规形象,促进行业合规文化的发展。

企业作为大型组织,也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许多企业的合规部门均与道德直接挂钩,如世界银行的合规部门的名称为“诚信与合规部”,即强调了作为企业的每一位成员,应加强对自身的道德要求和诚信行事。

(三)使合规部门具有独立性。尽管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文件,文件中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合规管理架构、运行合规管理机制,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各个企业对合规部门的职能依然没有统一的定位,有的企业将合规职能列入公司的风控部门中,有的企业将合规职能列入公司的法律部门中,有的企业将合规职能列入公司的审计部门中,还有的企业将合规职能列入纪律检查部门中,这反映出目前对于施行合规管理所能发挥的作用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合规管理不仅是企业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同时对于所适用的国际惯例、准则等,也要遵循。如果按照业务领域来划分的话,合规所涉及的专业面是比较广泛的,如法律、财务、审计、税务、工程、市场、投资等,从这一角度讲,合规管理应归属于公司治理的一个侧面,通过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防范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不合规行为的发生,从而使企业避免因为不合规而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保护股东利益不受损失。因此,合规管理应纳入最高层利益的范畴,即可以直接向股东会报告,独立于企业的任何管理层,向最终的利益群体报告和负责。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合规管理的独立性,才能真正地使合规部门敢于指出管理层在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保护股东利益不受损失。

(四)考核评价体系要具有战略性。目前,各个企业采取的仍然是传统的评价模式,即将市场份额与利润指标等作为第一梯队的考核模式。这种模式缺乏长远的战略思维,存在短视行为,如对有的企业领导人考核以一年期为周期,市场销售额和利润指标没有达标,即对该领导人的考核评分为低分。而市场上的不同行业是有着不同的周期的,如果是快消品行业,市场销售额和利润率等这类的指标能够反映出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经营能力,但对于行业周期较长的如工程、建筑、研发类的企业来讲,以一年期的营业额、利润率等并不能反映出企业的真实水平,周期长的行业更需要长远的布局,各个年份间所能达到的企业创效目标也是不一样的。如果对于这类周期长的行业单以这类指标进行考核或者这类评价指标占比比较大的情况下,有些管理层不惜逾越法律的红线,进行贿赂、欺诈,突破法律法规的约束,铤而走险。如,湖南建工集团在投标道路翻修项目时,为增加中标的可能性,虚构获奖材料,最终被世界银行发现,认为其在投标文件中进行虚假陈述,世界银行对其进行了制裁。法国空客公司因为其涉嫌行贿问题,而与英、美、法三国被迫达成和解,支付20.9亿美元的和解费用。因此,现有的考核指标势必会导致高管层的短视行为,应该对现有的考核模式进行修改,探索长远的评价体系。

(五)正向与负向激励措施并重。在我国的立法层面中,并没有合规管理相关的明确要求,在实践中没有给企业主动进行合规管理的充足动力;对于建立合规体系的企业或主动开展合规建设的企业缺乏“看得见”的奖励。如,我国现行的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中,都没有明确鼓励公司主动进行内部调查,也没有对公司主动开展内部存在的贿赂问题如何适用从宽处罚进行规范,体现不出对公司主动开展合规的奖励机制。这也间接的使得企业违法成本低,导致企业与追求短期的利益指标相比,不重视合规,缺乏合规经营的动力。

尽管发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中倡导了推进合规体系建设,但是在执行层面,一些企业并没有将这项措施真正的落地,缺乏对违规人员的实际惩处。因此,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违规成本。

同时,也要采取正向激励措施,即对未出现重大合规问题的企业予以激励。将合规纳入法律法规中,如在刑法、行政等相关法律中,在评定企业是否构成违法犯罪时,考量企业合规机制的建立与实施的情况,予以减轻量刑或处罚;在公司法、证券法中细化公司内部管理的要求,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公司法中,增加企业和高管的合规义务,如规定要求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建立有效的内控措施、增加相应的罚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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